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评价分析

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评价分析

摘要:

对高等教育评价的需要来源于评价主体的利益及其所面临的压力,因此在评价时必须注重多元评价主体的参与,本文根据利益相关者“影响或被影响”的定义,运用米切尔评分法分析了高等教育评价的利益相关者,并提出了有效发挥考评主体作用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

高等教育;评价;主体

一、引言

对高等教育评价的目的在于发挥其诊断功能,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公共部门在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只有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正确、平等地表达其利益诉求,才能使该项管理达到更加公平合理的结果。而在中国对高等教育的评价中外部利益相关者基本被排斥在外,考核主体一般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导,然而其服务对象是面向社会的,会使其提供的服务实际上并不能令服务对象满意,因此非常有必要将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纳入评价体系。[1]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根据弗里曼在他的《战略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的方法》一书中给出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这一定义扩大了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但是这一定义太过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界定出具体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克拉克森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利益相关者以及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财务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并由此而承担了某些形式的风险,或者说,他们因企业活动而承受风险。”这一定义是以产权契约理论为依据的,在具体的实证研究中可以依据定义中所述的具体影响方式来界定出一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综合上述的观点,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或者改变企业的目标,或者受到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米切尔平分法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米切尔平分法从合法性、权利性以及紧迫性这三个属性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潜在的利益相关者、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和权威型利益相关者三类。其中权利性是指能在企业经济或管理决策中对企业起到重大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合法性是在法律、经济或是社会上与企业有契约关系的个人或团体;紧迫性是指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诉求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企业的回应。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的分析

第一,潜在的利益相关者。潜在的利益相关者拥有紧迫性、合法性和权力性三种属性中的一种,根据其具有属性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蛰伏利益相关者、或有利益相关者和要求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具有权力性,因此他们的利益诉求会影响高等教育目标的实现,这些利益相关者通常与高等学校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或业务往来联系,如第三方评价机构和专业认可机构,但是他们往往有着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当它们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相一致的时候就等于拥有了合法性,这时他们的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第三方评价机构和专业认可机构都是独立的机构,他们与被评价的高校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其评价意见更加科学合理。这些机构都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对于高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等都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且强调工作方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因此他们是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或有利益相关者具有合法性,学术机构就是这一利益相关者的典型代表,或有利益相关者不具有权利性和紧迫性,他们在评价时侧重的是政策完成的连续性和规范性,不会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意见,因此他们的评价结果在整个评价中所占的比重不会太大。要求利益相关者具有紧迫性,典型的代表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他们不具有合法性和权利性,但是他们往往通过各种渠道向高等学校施压,迫使高等学校考虑他们的意见,提高服务质量和完善管理方式[1]。第二,预期型利益相关者。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具有合法性、权利性和紧迫性中的两个属性,按照组合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分为关键利益相关者、从属利益相关者和危险利益相关者。关键利益相关者具有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并拥有一定的权威性,如政府,它具有法律赋予的合法地位,是评价时不能缺少的主体,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其监督管理的职责,因此它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对被考核者施加压力,影响其评价。在评价中他们的意见往往成为关键,因为他们往往掌握了被评价高校的大量信息,对被评价高校有一定的主观基础定论。从属利益相关者最具紧迫性,同时也有合法性,家长这一利益群体就属于从属利益相关者,他们迫切需要从高等教育中获得投入的回报,同时广大公众的利益是高等教育的终极追求目标,从这一点来看,隐性的契约关系是家长具有合法性的根本保障。但是家长这一利益群里缺乏有效的权力性,其影响力对高等教育影响力有限,必须借助跟他们有一致利益诉求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并且需要被借助的这一利益相关者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能引起被考核者的快速关注。现实中家长常常借助新闻媒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媒体进而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使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帮助自己表达利益诉求,最终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危险利益相关具有紧迫性,他们的存在使被考核者具有一定的危机感,如其他教育机构这一利益相关主体。但是他们缺乏合法性,没有法律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也没有合理的途径去影响被评价高校的行为,因此他们往往通过从其他利益相关者那里借用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试图扩大影响力使自己的权利合法化[2]。第三,权威型利益相关者。权威型利益相关者具有合法性、紧迫性和权力性,他的需求必须得到首要关注并及时得到回应。在对高等教育进行评价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往往是最具权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拥有合法的对被评价高校的干预途径,拥有权威性,一旦其要求变得迫切,便成了最有影响力的利益相关者,甚至可能直接左右评价的结果,因此在评价中应分配适宜的比例,权重不能过高,否则会影响考核的公正性。

四、最佳评价主体的判定

根据上文分析人们可以看出各评价主体具有不同的属性,他们的评价侧重点和评价视角也是不同的,如何判定这些利益相关者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对他们权重的赋值。这可以根据客观性、效用性和成本高低三个原则来判断。首先是客观性,客观性是对考核评价主体最基本的要求,它是指评价者的评价结果能否真实反映被考核者工作的实际情况、是否对被考核者的工作能力进行了正确的判断等。那如何判定一个评价主体的评价结果是否客观,又可以根据三个要素判断:考核评价主体是否具有独立性、给出的评价结果是否准确,评价的内容是否全面,如果满足了这三个要素,那么人们就可以说该考核主体的考核评价结果是客观的。独立性是指该评价主体作出判断的依据是自身具有的专业素养和独立思考的过程而不受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在这一点上第三方评价机构、专业认可机构、学术机构是最佳的评价主体,他们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跟被评价高校没有必然的联系,作出的评价都是最为客观的。准确性是指观测值或估计值与真值的接近程度,多用于定量评估,但也可利用特殊分析工具将定性的指标加以量化,使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在这一点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价结果最为准确,他们制定了评价的指标用于衡量被评价者,力求将被评价高校的真实水平都反映出来。全面性是指评价应该尽量完整,才能避免对被评价者形成偏差。对某一组织的评价应该是基于所有评价结果的相关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并且该评价主体评价的角度应该尽可能全面。第二是效用性,在经济学中,效用是指对于消费者通过消费或者享受闲暇等使自己的需求、欲望等得到满足的一个度量。因此评价并不是管理的最终目的,而是一种有效的评价工具,以期利用评价这一工具找出目前工作中的不足进而明确改进的方法。评价主体应该全面客观地反映被考核者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最佳的评价主体应该在评价时对所处的环境和未来的发展予以展望,对可能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做出反应。最后是评价成本的高低,评价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要不要将相关利益者纳入评价体系中。评价成本不仅包括消耗的物资和财力,还包括该评价主体占用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在这一点上,家长的成本相对是较高的,因为家长具有分布广、专业素质低等特点,要使评价具有参考价值,不仅需要考核部门组织人力去甄选能参与评价的家长,还需要对他们进行相关专业培训,让他们熟悉评价的流程和明确自身需要评价的具体内容。然而在现实中,任何一个评价主体都不可能做到三大原则同时具有最优值,因此在实际评价中,往往需要人为地确定一个主维度原则,在保证主原则最优的情况下,力求其他两个原则达到最优[3]。根据上文的分析,在明确了利益者相关者的界定和分类方法,以及如何判定最佳利益相关者的前提下,列出了与高等教育有利益关系的评价主体,并且对其客观性、效用性和评价成本的高低进行了分析。

五、有效发挥高等教育评价主体作用的措施

第一,积极制定相关法律以确保评价主体多元化。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立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地位,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主体多元结构。美国的高等教育认证机构以民间机构为主,大部分西方国家都承认社会评价主体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政府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出台与高等教育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高等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参与评价提供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第二,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管理机制改革。中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价长期由政府占绝对主导地位,政府部门通过把控高校人才培养的每个环节对高校培养质量实行控制,但是这种集权控制模式更容易产生官僚主义,使高校失去主动改革发展的动力,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管理机制改革,打破这种单一的评价方式,尝试多元评价主体参与的管理评价模式。第三,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完善的制度还需要有效的执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对制度的有效执行还需要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为保证。对高等教育评价监督机制的完善,必须引进更为全面的管理体系,形成对监督工作的监督,即不仅仅注重对评价结果的监督,还需要对评价的过程进行监督,对监督部门、监督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每项工作的操作程序进行标准化规定,实行文件化管理,推进监督工作的有效执行,从而提高评价工作的实效性、公平性、公正性。

作者:汤燕 单位:河海大学

参考文献:

[1]黄莉萍,方向阳.对高等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的探讨[J].普通高等教育研究,2007(11)129-130.

[2]张洋,我国高等教育社会评价主体多元化研究[D].吉林:东北师范大学,2008.

[3]李站军,高校中层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实施[J].工作研究,2011(4)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