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探讨

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探讨

摘要:法谚有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高等教育对于大学生成长成才至关重要,如何在大学生群体中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关键在于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依法治校既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实现正义的重要保障。社会和学校法制环境的日益完善,也必将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制建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

一、引言

现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向前迈进。为了构建一个法制和谐社会,大学生的力量不可小觑。大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身处的高等教育法制环境状况,法律思维和观点如何,与我国整体法制建设息息相关。因此必须时刻坚持规范完备高校的法律建设状况,着力开展对我国高校大学生的法制建设尤为重要。论文从简述高等教育法制的理论内容起始,包括高等教育的概念、高等教育法的渊源和地位,重点探讨了《高教法》中的相关核心内容。结合资料总结了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历程,对于当今我国大学内的学生事务管理中法律问题的提出相应的建设化意见。

二、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历程

高校教育是挖掘、培养人才的重要保障,高校处于先行发展的重要位置。高等教育也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成为经济社会建设、开拓进取、创新发展的根本和雄厚实力。高等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方面使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依赖性逐渐加深,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多方位需求逐步提高。推进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事业本身成长的必然需要,也成为社会发展和国家强盛的战略要求。中国高等教育法制的变迁主要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经济的变革促使高校教育的法律建设。因为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高校教育的状态也发生了变化,丰富和提高了高校的办学资源。同时,高等学校获得办学资源的途径和渠道愈加多元化,社会的各个方面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要求也随之提高,必将促成高等教育从方方面面去顺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变迁,其中也必然包含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正和施行。第二,依法治国政策的落实推动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导下,以义务为本位的古代法律价值取向被以权力为本位的现代法律价值取向所取代。依法治国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就教育工作而言,依法治国政策对高等教育的影响,最为突出的代表是教育部在2003年推行的教政法[2003]3号《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依法治校意见》),以教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了“依法治校”目标。就像推出的意见中所表明的:高校教育建设发展过程中必需遵循有关法规,建立法律教育上的专业教育,培养学生成为执法懂法遵法的人。2012年,为了将十八大会议精神传达,教育部门进一步推动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在全国各教育单位、各学校全面遵循依法治国要求,齐力贯彻落实依法治校,教育部在宏观根据各单位、各学校依法治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国方略决定了依法治校的方向,有力地促进了国内高校法制进程。第三,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极大地推进了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进程。自从邓小平经济改革以后,中国的高校教育获得了进一步的成长。高等教育的发展不断要求优化学校教育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断完善学校的办学质量、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随着中国各项改革的平稳有序实行,高等教育先后推出了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招生制度改革、学生管理体制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等。在这期间,中国高等教育的相关建设工作不断得到推进。不过面临的情况是发育较晚、发展缓慢,现在也逐步改善了。纵观历史,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经历了艰苦的探索实践,在不断取得成就的同时也遭受了曲折和痛苦。近期,国家有关教育机构有推出了重新完善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这项规定涵盖内融众多,如学生的奖励、处分等,与高校学生的日常管理和生活息息相关。教育文明和法制文明逐步交织融合,我国高等教育法制体系逐步形成和发展。

三、对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法律问题的几点建议

2005年,教育部对许久以来都没有修改过的《高校学生规定》提出了补充和完善。颁布的新《规定》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指出学生是高校的主体,必须保障学生的权利,当然学生在高校也应该完成相应的义务,不违反学校的规定等。条款中避免以模糊的、道德化的标准界定学生的行为,立法技术明显提高。教育立法与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紧密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在面对日益增多的高校学生法律事务管理问题中,对教育法制不断进行反思,并适时适度地调整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立法不断进步、不断完善。关于大学生的发展问题是各大高校办学和管理的中心问题,和全面发展大学生权利的保障密切相关。法制建设对大学生权利的界定和高校在办学、管理中对大学生权利的落实和保障至关重要,对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具有非凡意义。切实保障学生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所有的权利都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或现实性,有人将其抽象的定义为“应有权力”、“法定权利”、“现实权利”等几类不同的概念。作为高校学生,其能够拥有作为普通民众所具备的相关权利,这是有关法律的规定,不随认知而改变。大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在学校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应是以人为本的权利的基本内容。当然权利所涵括的方面非常多,比如主生命权、身体权、婚恋权、发展权、诉讼权等等,这都是一个不违法的中国人所具备的。大学生扮演着公民和学生2种角色,应当依法享有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力,学生权利的界定、享有和保障,这对学生是很重要的。

(一)保护大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是每个个体都必须拥有和具备的。而健康权是每个个体能够充分保障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得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被破坏。当前,部分大学生的学习乃至生活压力较重,致使学生身心压力沉重,贫困学生同时还有经济上造成的过重的心理压力。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的施行显然至关重要。加强人文素养的培养,做合格公民、合格当代青年、合格学生。必须始终为中国建设努力,心系国家的发展与安危,最终助力国家富强,需要的不仅仅是成绩优异的高材生,同时也需要综合能力强的人。

(二)尊重大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婚恋权

隐私权是顾明思义就是个体有权利保留自己的相关信息和不让他人知道,他人也不能在没有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纰漏这些信息。隐私权涵括的方面非常多,比如保密权,财产状况、交友状况、爱好等方面,以及个人通信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大学生的隐私权应受到严格保护,要真正建立起保障学生权利的防火墙,不仅仅需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校纪校规,还检验着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环境、法律教育模式和观念。大学生通常已达到或接近男22岁、女20岁的法定结婚年龄,婚恋权是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没有人可以强加组织,包括自己的父母。婚姻自由受我国法律保护,大学生享有婚恋权,不受高校的明令或变相禁止,但大学生应充分考虑身份和生活的实际,慎重、理智做决定,不宜贸然结婚。

(三)维护大学生的申诉权、诉讼权

大学的权利在属性划分上,又包括实际拥有的权利以及在法律执行上的权利,对于学生实际拥有的权利学生可以用来做它们想做的事情,而不会被别人所干扰,同时也可以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获得相应的报酬;而在法律执行上的权利只有在学生的相关东西受到损害后才体现出来,用这些权利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教育法》中就明确指出:“如果学生受到责罚时认为责罚对自己造成了伤害,那么有权寻求有关法律机构帮助自己对伤害自己的人进行追究。”而且国内的相关法律以条文的形式确定学生同样有申诉的权利。但是必须要达到以下条件:一是相关机构愿意受理学生的申诉和诉讼;二是应该具备基本的制度。我国的公立学校是通过国家授权来对学生这一公民群体具体实施教育的单位,同时是国家机关提供的为学生申诉的对象。《教育法》将学生的申诉权作为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明确提出,《教育部关于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从依法治校的高度对学生申诉权从学校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要求,更加具体。而且教育法规中也指明:“学生犯了错误,相关教育人员有义务帮助其进行纠正,而且使用的方式方法必须温和,符合学生能够接受的心理。在学生受处理时,必须要在学生知情的情况下。”相关法律的制定、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规定、章程为申诉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重要保障。

四、结语

当今时代,被认为是高校教育不断成长的时期,同时也是一个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的时代。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法制文明与教育文明的相互结合、相互推进提供了宏大的历史背景,也为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平台。依法治教是对教育深入改革和变新。实现依法治教,将法制元素融入到校方的办学理念、方针政策、模式与教育管理的实践中,对教育的相关情况进行革新,为满足这些要求,高校需依照有关学校的法律法规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高校事务、活动。各高校以及地方的教育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严格对学校进行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以学生为中心,守护学生的自由成长,始终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共同构建符合法治主义的新时期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和谐环境。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不仅仅需要掌握好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同时也需要培养自己的道德情操,提高自己对法律相关条文的认识和理解,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避免犯错,这样才能保持身心健康、促进自我的全面发展。才能坚定心中信仰,使行走的脚下拥有更多的力量,以实际行动争做新时期的弄潮儿。

参考文献:

[1]侯怀银.大学教育科学.2016(4).

[2]郝维谦、龙正中.高等教育史.海南出版社.2000.

[3]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海南出版社.1998.

[4]郭为禄.高等教育法制的结构与变迁.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张静.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6]王玉华、周世光.你有什么权利.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3.

作者:郑楠 单位: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