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职德育在中学生中的影响

论中职德育在中学生中的影响

一、在中职德育中凸显主体性教育的必然性

1.教育过程中主体性教育的核心和概念。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认为,学习是个人自我发展、人格完善的过程。学习者全身心卷入其自发学习,也就是智力和情感都共同参与的学习,是最持久最深入的学习。罗杰斯非常重视情感、态度、自我观念等非理性因素在学习中的作用,也非常强调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就学生意志、态度、情感和价值观等非智力因素而言,外部的引导是重要的,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如果没有学生自我参与的主体性体验活动,任何外在的“灌输”都是无效的。

2.德育中的主体性教育。

道德教育有其相对的主体性,就是培养完善的有道德的人。在德育过程中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分,但两者必须也必然在人的主体性上统一起来。不管是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都是德育的主体。德育活动中的两极都是具有主体性或具有潜在主体性的人,而且一方是相对成熟或具有某种知识优势的主体,另一方是尚未成熟或虽有一定成熟度但没有知识优势的主体。柯尔伯格指出:同教师和成人一样,儿童有他们自己的关于价值观问题的思维方式,因此,正确的方法是将儿童看作道德哲学家。将儿童看作道德哲学家,指的是儿童能自发地形成他们的道德观念,这些道德观念又形成有组织的思维方式。要看到,受教者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还会以自己的需要、动机、兴趣、态度、情感来影响甚至制约教育者德育活动的开展,他们在不同的成熟阶段上,经过与社会环境的互动,会自主地发展起自己的道德判断方式。

二、德育教学中的主体性现状

1.教师观念难以实现真正转变。

现存德育单向灌输模式存在的一个错误的预设前提,即教育者是道德的权威、真理的化身。在实践中,从教育的起点上,传统德育就已经把学生视为“道德病人”。教师是与学生对立的道德权威者、道德完善者的形象,而学生是道德无知或品行卑劣的代表。尤其职业教育的实践中,面对着几乎是被普通教育淘汰下来的“双差”学生,教师更容易把对学生的约束、规范看成帮助、教育学生,是为学生好,是对学生的爱,是帮助学生提高道德水平的一种方式;把学生看作一块道德白板,要靠成人、教师去描画,没有把他们看成有主体性的自我道德建构者,难以实现情感的交流和沟通,更难以达到德育的目的。

2.现代中职生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

现代中职生生长在一个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极大发展的时代,他们乐于接受新事物,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增强。朱小蔓教授指出:社会发展至今“,反哺文化”“、反社会性文化”的出现,已客观地打破了教育者原有的角色权威,尽管在传统文化积淀方面,教育者是优越于受教育者的,但在多种文化样式方面,教育者是不如受教育者的,因而德育单向的灌输失效是必然的。中职生在价值观的选择上已经不再受以往传统的、封闭的一元价值观的左右,他们有自己的独立意识,时常在自己的行为中实现一种新的价值追求。虽然说他们身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也确实有着许多值得成人学习的地方。“向孩子学习,两代人共同成长”在今天应是一个值得大力倡导的德育乃至整个教育的新观念。

三、反思:改变教师观念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1.教育者对德育的再认识。

在德育过程中,从“教”的层面看,教育者根据“教”的目的来选择所教的内容、途径和手段;而从“受教”的层面看,受教者则往往根据自身“受教”的需要和目的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身心的内容和手段。这就造成了德育过程中作为实践主体的教育者与另一实践主体的受教者的同时存在。正是这种特殊的存在,构成教育过程的双向运行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在德育过程中,教育者作为一定社会与阶级利益的代表,用相应的观念和规范影响学生,促进个体道德社会化;同时,受教育者的特殊地位以及其所具有的主体性,必然要以自身所认可的方式对施加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改造,并反馈给教育者,从而对教育者产生影响。这也就是说,德育过程并非仅仅是教育者单向地对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施加影响,还包括受教育者对教育者的影响。教育者自身也有着道德发展的需要,受教者的影响对其道德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现代德育过程实质上是通过师与生、生与生、自我间的对话与交流达成理解,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相互促进的道德共进过程。

2.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是主体间的关系。

一个人只有在宽松的氛围中,才会展现自己的内心世界,才会勇于表现自我,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得到发挥。而教育者只有走进他们的生命世界,才会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才可能感悟到他们的可爱之处。在这样的认识与心态下,教师才可能做出有利于学生健康的言行,才可能得到学生的认同与理解,才会达到关心的效果。柏拉图曾说:“不要靠暴力和严酷来训练年轻人学习,通过愉悦心灵来教导他们学习,则可能更确切地发现每个人的才能倾向。”德国的胡塞尔认为,主体之间不能是一种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应该是一种纯粹形式逻辑推理关系,而是一种“同情”关系。因此,我们对待他人要采取互尊、互爱的人道态度,自我与他人处于完全独立平等的地位。

作者:郭凤 单位:陕西省西安综合职业中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