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论文2篇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论文2篇

第一篇

1现行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

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仍在探索之中,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市场化改革内涵的理解有差异,在改革过程中,企业和政府均需要适时调整角色、准确定位。由于各地区在经济、文化和政府对市场化的认识上均有差异。因此,目前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是多种模式并存的局面。

1.1国有公营运营模式

国有公营运营模式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主体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地方政府等,通过实施企业化管理,或者通过服务合同等形式,允许民营企业参与到运营管理中来。

(1)事业单位运营管理模式。事业单位运营管理模式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该种运营管理模式下,污水处理厂隶属于行政部门,同时员工属于事业编制,管理费用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但该模式缺点,缺乏独立经济核算与成本控制意识,生产效率比较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差,由于政府既是运营管理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因此监督的有效性无法保证。

(2)企业化运营管理模式。该模式是指在过去从事城市污水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在明确产权、清产核算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要求,成立独立的企业法人,同时实行企业化的运营管理方式。与事业单位运营管理模式相比,有效克服了政府运营的弊端,可由企业自行完成污水处理的任务,因此是一种自负盈亏的模式,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3)DBO运营管理模式。DBO模式是指设计、运行与管理均由承包商负责,建设一个公共的污水处理设施,可满足工程使用期内公共部门运作上的要求。而在合同有效期内,由承包商负责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在合同期满之后,把产权移交给公共管理部门。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通过国债等方式融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该模式下的合同有效期一般在5~10年。

1.2共有私营模式

共有私营模式也被称之为公有民营模式,通过授权或者租赁的方式,把环境基础设施运营与新投资的责任转嫁给民营企业,而在责任转嫁之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盈利和商业风险等,均由民营企业承担,而TOT与ROT运营管理模式是典型的应用模式,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快,出现了股权转让模式、BOT模式与合资合作模式等。

(1)特权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与投资商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在有效期限内,由投资商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而在协议期满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权需要无偿转移给政府部门,一般为BOT与TOT两种模式,福州市新建污水厂如今多采用这两种模式。①BOT模式是私营企业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开发与建设的运营管理模式,同时也是国际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常见模式,通过特权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通过回收投资、偿还债务等来赚取利润,特许期限一般在15~20年不等,在期满之后,项目公司同样需要把特许经营权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其有以下优点:a.利用私人企业投资,减少政府公共贷款和直接投资,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b.可提前满足社会与公众需求。在私营企业的积极参与下,使政府目前无力投资建设的污水厂,提前建成发挥作用,满足环境及社会公众需要。c.可带来技术转让、培训专业人员等相关利益。②TOT也是一种常用的融资方式,是指政府对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把经营特权转让给出资者,保证其在合同有效期内拥有运营、维护等方面的特点,而在合同期满之后,需要把污水处理设施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政府。其有以下优点:a.污水厂经营者免去了建设阶段风险,使经营者接手后就有收益。b.盘活污水厂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2)股权或产权转让模式。股权或者产权转让模式是指政府把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独资的水务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者产权转让给合适的民营企业,从而让民营企业参与到水务企业的运营管理中,授予其一定的特权,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经营特定的业务。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终端处理设施与管道网络合作的改制引资项目中。

(3)合资合作运营模式。合资合作模式是政府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的资产,与民营企业开展合作,使民营企业获得污水处理设施的经营权。同样,在政府授权之后,企业可在一定的范围内经营特许的业务。

(4)用户或社区自助模式。一般而言,社会上的社区自助模式通常为群众同意,在群众同意的基础上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这是由社区组织管理,一般的施工单位为专业的公司,而污水处理设施的费用则由社区成员分担。目前,这是一种分散的污水处理模式,相对于较为集中的污水处理模式而言,这种模式无法实现市政管网和社区的全覆盖,因此,在市场化改革的情况下,其发展前景相当乐观。由于生活污水一般是采用集中处理模式,因此这种模式适用于处理社区的生后污水,可在环境基础设施的基础上,采用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法来处理污水。但是对于新建的社区,由于位置可能比较偏远,因此,可通过分散处理方式来处理。

2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场化改革途径

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市场化方法,通常分为四种情况:

(1)一般而言,污水管网可收已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市场运营管理模式,因此可采用实行BOT运行管理模式。

(2)如果污水管网的收集难度比较大,则一般情况下不建设大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可以采用用户自助式分算处理方法。

(3)对于工程期限短、产权明晰、成本核算数据精确和清产核资结构简单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采用TOT处理模式。

(4)如果建设时间比较长,成本计算数据不准确,而有效运营时间不长的污水处理厂,可采用委托经营的方式。

3结语

在污水处理设施与运营管理中,新型的模式发展的时间比较短,但是由于其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商业性,因此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同时,这些模式在理论和制度安排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需要通过分析和研究,进行制度与理论上的创新,从而有效满足制度污水处理的需要。在本文中,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在分析污水处理设施发展状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的基础上,探讨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场化改革路径。

作者:姜平 单位: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

第二篇

1日本村镇污水的处理主要经验

1.1资金保障方面

日本的村镇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筹资和中央政府拨款,运营管理资金主要来自受益者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日本政府为推动农村村镇一级的污水处理工作,分别在1987年和1994年实施了“合并净化槽设置整备事业”补助制度及“特定地域生活排水处理事业”补助制度。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建设项目,地方政府承担建设费用的57%,中央政府补贴33%,受益者分摊费用的10%。如日本惠那市在2013年,对5人用净化槽的补贴金额标准为58.2万日元,7人用净化槽补贴66.4万日元,10人用净化槽补贴79.8万日元,这些费用约占总费用的30%~50%。

1.2维护管理方面

日本的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农村的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是不同的。农村村镇污水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其责任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保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净化槽法》规定设施建成并稳定运行3~5月后,应对设施的排水水质进行监测,对设施进行合格验收。此后每年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进行一次水质监测,主要水质监测项目包括:排水的pH值、水温、盐分、溶解氧、色度、残留氯浓度、生化需氧量等。村镇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每年还要进行四次例行检查,以保证设施的稳定运行。例行检查项目主要包括设施的工作情况、事故情况、污垢积留情况及管道堵塞情况等,同时进行消毒剂的补充及害虫驱除等工作。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质监测及清扫一般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来执行,同时设施建设和管理还需要由取得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来执行。

2我国村镇污水处理资金来源及设施运营管理面临问题

2.1资金来源

2.1.1中央财政投入

自2003年起,中央集中地方10%的排污费建立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的形式支持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等项目;2008年,针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央财政投入5亿元成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至2012年资金补助规模已达到55亿元。

2.1.2地方财政投入

地方财政投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配合中央财政环保专项支出成立地方专项资金,另一种是各地政府根据自身环境整治需求,制定各种形式的环保专项资金等。如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

2.1.3企业出资

企业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补助出资,如湖南开福区捞刀河镇大明村的企业集资200万元参与村级污水处理站的建设;2013年金锣集团出资1亿元向临沂市捐建了100套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另一种是以“BOT”模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如北京市房山区乡镇污水处理厂、天津西区污水处理厂等。

2.1.4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在发达国家,贷款是解决分散式污水治理资金短缺问题重要手段,而政府或其他非盈利组织通常会为环保事业贷款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的支持。2013年浙江安吉、天台、龙泉、富阳等县一起争取到世界银行贷款两亿美元,用于村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建设。

2.1.5收取污水处理费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不断完善,农村收取污水处理费势在必然,这也将成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费用的重要来源之一。2011年,江苏省张家港已开始对农村地区自来水收费中增收污水处理费;2013年7月1日起,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也开始以0.47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用。

2.2我国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机构职能交叉严重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多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源而制定的,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了城镇污染物浓度的排放,但尚未有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标准。同时,涉及农村环境监管“政出多门”,农业、环保、水利和建设等行政部门均有相应职责。如杭州市的“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由市农办牵头、“1250”工程由市环保局牵头、“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则由市能源办负责。涉及农村环境监管的行政机构分散,且职能交叉现象严重,造成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难度增大。

2.2.2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完善的资金保障体系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而运营维护资金多以地方财政自筹为主。虽然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具有低能耗、易管理的特点,但其仍然需要部分资金用于管理员工资、清渣、维修、电费等费用。由于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导致很多农村地区出现“建得起、运行不起”的尴尬局面。

2.2.3运营管理模式单一,管理队伍水平偏低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县级政府监管、乡镇运营的方式,但由于执行效率低、后续奖罚措施不到位、第三方监管不完善等原因,致使这种运营管理方式不能很好的发挥其效能。此外,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而大多数的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由当地农民参与运行维护,缺乏完善的运营维护及监管等方面的专业队伍,致使设施难以正常运行。同时,一些成立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队伍的地区,也由于缺乏对队伍专业知识的培训和管理,致使队伍成员专业知识不足,管理水平总体偏低。

3加强我国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对策建议

3.1加强环保法规体系建设,健全农村环境监管机制

建立和健全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是保证农村环保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健全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农村地区污水排放的标准及相关责任,使农村水污染治理工作有法可依。在监管机制方面,首先,应明确职责,成立农村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的分工协作;其次,强化政府执法力度,对无故停运设施、不规范操作等有损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完善执法体系,形成全民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3.2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完善资金保障体系

资金短缺是制约我国农村水污染治理工作的主要因素,其直接影响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维护。早在2002年,住建部就已颁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允许外资及社会资金参与我国公用行业的融资、建设、运营。因此,应更多地采用BOT和TOT等融资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拓宽村镇污水治理资金的融资渠道。此外,应建立村镇污水治理专项基金,完善资金的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补贴、地方筹资、有偿使用”的资金保障渠道。同时,通过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政策补贴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费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村镇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积极性。

3.3明确设施的运营主体,建立多种运营管理模式

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主要有政府自营、非政府运营两种方式。确定运营主体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过程,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因素。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应采用市场化的第三方运营管理模式来保障设施得到专业化管理。由于运营主体是私营企业,因此需要加强设施的监管,政府职能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设施运行状况,监测出水水质是否达标等。同时还应该明确运营责任,健全考核体系,根据考核结果向运营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决定是否继续委托运营等。对于政府自营的,一方面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的设施维护管理队伍,做到定期维护等;另一方面需要完善考核制度,将设施运行效果纳入到责任人的绩效考核中,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3.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村镇的污水处理积极性

村镇污水处理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当地政府、运营主体、村民等,而村民作为设施的受益者和运营经费的主要来源,其环保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因此,应多方组织宣传培训,积极利用各种广播、板报、条幅及其他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宣传污水处理的相关知识,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引导农村居民关注身边的环境问题,理解并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

作者:司国良 周广礼 胡啸 王军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