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模式反思

物业管理模式反思

1.关于我国物业管理模式的反思

1.1物业管理主体严重错位。

物业管理在本质上是业主们实行的一种共同管理,物业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但在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过程中,业主的主体地位和权力长期被漠视,物业管理企业成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实际主导者,《物业管理条例》更是直接确认了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的单一物业管理方式。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主题角色的错位,客观上导致了社会上对物业管理的错误认识,限制了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行使自由决策权和选择权,也业主怠慢与行使共同管理物业的权力、不履行义务留下了制度上的缺口。

1.2物业服务市场机制完全失灵。

在物业管理市场上,卖方显然是物业服务公司。由于物业服务的提供带有集体性,所以其属于准公共物品的范畴,任何单一业主都不能决定其价格。换句话说,只有业主全体或代表业主全体的业主大会才是真正的买方。但在我国的物业管理市场上,作为真正买方的业主大会在大部分住宅区还没有成立,这就使得物业管理市场处于有卖无买,强卖强买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物业服务企业即使不提高自身服务水平,也能够生存和赚取暴利,导致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整体上缺乏足够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和不断进步的动力,市场机制完全失灵,最终阻碍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3物业服务和政府提供的相关公共服务界限不清。

在现行的物业管理模式下,物业服务包含了大量的政府应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使物业管理偏离了行业的核心价值。物业服务和政府提供的相关公共服务界限不清,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掩盖了政府公共服务的缺失。由此导致了物业服务企业以管理者自居,忽略了保障住房使用安全、宜居和保值增值的物业管理核心价值。这不仅给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带来了负面影响,也阻碍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健康发展。

1.4现行物业管理制度基本失效。

近年来,物业管理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因物业管理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这些群体事件、暴力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到住宅区的生活秩序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而这些问题的产生根源就在于现行物业管理制度和模式的不适应。如若再不改革现行制度,再造物业管理模式,必将危及房屋的可持续管理。

2.我国物业管理模式的再造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再造的中心在于发挥政府及其相关事业单位和业主大会的共同努力,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2.1指导方面。

在物业管理行业中,政府及其相关事业单位必须把握好指导职能。首先,政府应指定相应的行业规则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职能,指导其正确运营;其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当之处甚至违规操作,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指出,保障业主权利;最后,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管理者进行培训和学习,通过知识的丰富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知识理论储备,保障新的管理模式的实施。

2.2监督方面。

在新型物业管理模式的实施过程中,为避免出现过多问题,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业主大会的监督。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对物业管理主体的权利落实监督。由前文可知,物业管理行业存在严重的主体错位问题,业主应有的物业所有权被物业服务企业所代替。由此,监督方需要保障业主权益,使的物业服务企业角色回归,成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提高物业管理效率;第二,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由前文,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物业服务和政府提供的相关公共服务的交叉部分,容易造成政府的缺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越位。所以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是面向两方面的,由此,业主的监督就提到了更重要的地位。一方面,需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会偏离原有服务宗旨,回归服务中心,保障服务于业主,另一方面,也需要监督政府履行自身承担的职责,共同创造良好的物业服务环境。第三,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工作的监督。任何行业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都会存在一定的失误和差错,所以,为了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职能可以有效发挥,监督方应该不定时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工作程序上的监督,使得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办事。

2.3管理方面。

在物业管理领域,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想保障物业管理模式的再造,就必须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无论是在日常的工作之中、具体的业务操作之上或是对应急事务的处理方式上,都要加强管理,保障物业管理依法实行,有规有矩。

3.结论

综上,我们对我国物业管理模式进行了反思,并从政府和业主角度出发提出了再造的建议,相信如果我们在平时的物业管理操作之中可以注意以上几点的话,我国的物业管理服务一定会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同时我国居民的自主管理权力及其行使也会得到充分的落实。

作者:冷天皓 宋瑛璐 单位:吉林建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