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及对策

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及对策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前提,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推动力,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解决食品短缺问题,随着社会发展的推进,亦出现了新的食品问题,我国现阶段正处于食品安全问题迸发期,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从食品安全内涵出发,归纳食品安全犯罪类型,探讨其内在特点及成因,进而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法律规制;食品安全;防范打击;公安机关

一、食品安全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安全是食品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无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倍诺食品安全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

(一)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的基础,在改善食品色香味,调节营养成分,延长保质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却因利益庞大、法律规范尚不完善、执法不严等问题的存在,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绝大部分大型的食品安全犯罪都是因为食品添加剂所引发的,例如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我国对食品添加剂有严格的规定,食品中常见禁用添加物名。

(二)过期食品

利用过期食品牟取利益,是最为普遍的一种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因为存储条件以及运输条件差的现实的困境,食品的新鲜度难以完全保证。在海鲜,新鲜蔬菜瓜果,家禽等行业中尤为明显,在运输、储存的过程中过期食品的损耗占比较大,是导致商家的成本提升,利润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的“利润”也“大为可观”,进而导致部分不法商贩牟取暴利。

(三)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和上两类食品安全犯罪略有不同,此类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故意性相对较弱。施用在作物上的农药一部分附着于作物上,一部分散落在土壤,大气,水中,部分农药可被植物吸收,最终进入人的身体系统内部,其中部分农药的危害性极大,且被我国明令禁止使用。[1]但因其效用高,价格低,性价比高,而被深受“喜爱”。农药的使用不可避免,但使用我国明令禁止的农药,将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四)反向添加

反向添加是专门针对“地沟油”的一种概念,明确地沟油的定罪标准:针对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的行为,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司法解释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

三、我国食品安全频发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持续发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中毒,死亡的事情时有发生。探讨其内在成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律不完善

我国在食品安全立法和组织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公安机关联合各部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也取得较大成果。但仍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监管模式不清晰,法制尚不完善,尚未对食品安全做出实质性的有效遏制。食品安全和追责惩处尚不健全,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犯罪分子有恃无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不断扩大。[3]

(二)生态的破坏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食品安全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人们对于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致使生态平衡被破坏,继而导致病原菌更容易生长繁殖并波及农产品、食品等。部分工业化的产物,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在环境中日积月累,集聚后形成规模,由量变达到质变,最终影响食品的安全性。部分农产品因环境因素,致使部分指标尚未达到国家标准,经营者为降低损失,增加收入,扩大利润,进而萌发违法行为的念头。

(三)道德滑坡,利益至上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迅猛发展,同时也带来部分弊端,逐利功利心理严重,道德滑坡。部分经营者为牟取不当利益,无视消费者安危,利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进行加工与生产,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亦存在部分经营者因无知或失误,导致其在种植环节过多的使用农药化肥,或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化肥,以及非法或不当使用含有有害物质或激素等化学物质。其目的是为了加快供应,降低成本,通过检测检查,牟取不法利益。

(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混乱

政府作为社会管家,对食品安全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食品安全牵涉众多环节,涉及多行业。政府部门多头管理,管理上存在漏洞,多部门负责,责任分散,易导致相互推诿的情况出现。然而,不能仅凭市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也不能仅靠公安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犯罪进行打击。应明确责任主体,分清主次责任,以主要责任部门牵头,管理各部门进行市场监管。

(五)检测监督技术

我国食品消费量巨大,且仍具较大潜力,但尚未具备对食品的全面监督检测的能力,对食品进行快速检查和监督严重不足。尤其是食品中不明有害物质的鉴定技术、违禁物品,农药残留等皆无法全面兼顾。[4]检测设备欠缺,覆盖面低,科技含量低,相应投入不足。

(六)食品存储运输条件差

食品的存储运输条件差,海鲜,新鲜蔬菜瓜果,家禽等行业中尤为明显,存储,运输过程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损耗巨大,将导致经营者的成本大大提升,利润空间下降。部分不法经营者,将变质食物添加掺杂于正常食品中售卖;使用大量添加剂将其包装出售;利用化工业原料进行“漂白”,以牟取暴利。

四、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

(一)涉及面广,范围较大

食品安全犯罪始于食品养殖、种植、伺养开始,终于消费者消费环节。每一个环节皆可成为犯罪滋生的土壤。更有甚者,已然形成了规模化、产业化,将违法犯罪行为当作生意,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产业链。并且随着物流业的日益发展,其流动范围不断扩大,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力日益提升。

(二)专业化水平高,技术性强

造假制假方式上,从简单的手工加工向技术化、专业化、职业化变更,由物理方式逐渐转移到化学方式上来,因为巨大的利益驱动,导致人们对“技术”的追求愈发“疯狂”,能够牟取巨大财富,但会对人体会造成伤害的技术,正是部分不法经营者所追求的。然而,监督管理检测人员的素质较为欠缺,尚未形成系统的学习培训制度,未能适应时展所带来的技术革新的需要,以至于监督管理人员无法对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证据有明确的把握。

(三)手段隐蔽,隐蔽性强

食品安全犯罪在作案手段上,向专业化、组织化、智能化方向转变,生产、运输、销售等皆有明确分工,采取订单,物流等方式进行销售运输;结账采用现金或者第三方结账的方式,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被广泛使用,进而增加交易的隐蔽性,逃避打击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作案地点多选择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进行分散种植养殖。一方面,此类地区监管较为薄弱,打击力度低,打击手段缺乏;另一方面,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周边邻居无法发现违法犯罪的事实,甚至可成犯罪分子的眼线。

(四)打击力度欠缺,取证难度大

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假劣食品,对人体的危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即危害结果是日积月累后显现。这种慢性的危害后果,难以被消费者即时发现。故此,即使是某假劣食品导致某种危害后果,也难以认定是由该假劣食品引发;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隐蔽性特点,证据往往难以保存,化整为零后,尚不构成犯罪,若产业链庞大,取证调查的证据链则较为困难;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公安机关的人才素质无法完全对口该类犯罪案件,需要专业的认证机构加以协助。其认定的时间普遍较长,故在此时间段内,犯罪分子将会采取销毁证据的行动。

(五)文化水平低下,从业人员不认为是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的底层犯罪分子普遍文化素质较低,自身法律素质低下,对犯罪的认识仅停留在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重刑犯罪层面,欠缺法律意识。另有大量运输销售人员并非直接的消费者,转手销售,消费者仅凭食物的色泽与味道,是难以进行判断的。故而难以即时发现问题,亦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公安机关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的路径

针对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为有效打击预防食品安全犯罪,从法律完善、侦查方式、人才培养等角度出发,归纳总结五点对策:

(一)明确犯罪区间

首先应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标准,划分犯罪界限,了解各类行为的违法程度,对违法行为能够做出明确判断,继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一,扩大对象,应将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的相关产品纳入标准,并统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第二,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环节众多,故需明确加工、种植、养殖、运输、储存、餐饮等等环节中的行为是否皆属于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第三,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律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所谓的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第四,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虚假广告犯罪做出规定。[5]

(二)细化量刑标准

团伙犯罪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具有较大比重,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在接受刑罚处理后,仍进行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更有甚者变本加厉,少数社会人员受到非法利益驱使,加入犯罪行当。因此,需要细化量刑标准,各罪行所对应的刑罚标准皆应有明确规定。此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往往同时触及多个罪行,存在大量犯罪竞合的犯罪选择适用的问题,所以为了体现依法从重惩处的精神,防止重罪以轻罪处理、有罪按无罪处理,限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名处理。

(三)改良侦查方式

现阶段虽发生多起较大食品安全犯罪,但绝大多数的食品安全犯罪都被化整为零,以分散种植养殖,地下小作坊为主,基层单位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经验手段皆较为欠缺。针对食品安全案件手段隐蔽,隐蔽性强,打击力度不够,取证认定困难的特点,我们可以借鉴打击的方式方法,化妆侦查,但是与案件不同的是需要提取样品进行检测鉴定,确认其违法后进一步采取行动。

(四)提高罚金判罚标准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贪利型犯罪,有效阻遏食品安全犯罪必须加大犯罪成本;严格掌握缓、免刑的适用,为了使危害食品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接受必要的教育改造,预防其再次犯罪。

(五)善于总结归纳

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办案能力,总结经验,学习食品药品的相关专业知识,懂技术,懂法律,善侦查。应对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进行整理,在破获案件的同时,应总结此类犯罪案件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形成系统化、理论化的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指南。

六、结语

食品安全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食药环案件越来越被重视。事物的发展均不是一蹴而就的,是螺旋式的上升、波浪式的前进,应坚信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加强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能够提升政府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构建具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推动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惠雯.三问农药残留[J].化工管理,2015(16):51-53.[2017-09-02].

[2]张?.“地沟油”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3]马俊.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D].山西大学,2015.

[4]刘永.国内畜禽产品安全问题及对策概述[J].农业灾害研究,2012,2(Z1):1-5+9.

[5]高铭暄,张慧.“地沟油”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问题探析[J].法治研究,2014(02):23-30.

作者:尤子力 单位:浙江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