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下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探索

大数据下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探索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大数据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为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在这个大数据信息技术平台上,我们能够实现多样性的数据搜集与共享,这为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本文主要从分析大数据在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中的运用途径出发,阐述了当前大数据技术运用于社区社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对策。

关键词:大数据;社会工作;服务探索;信息技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等各类型传感器的普及,不论是个人、组织还是企业的数据需求量不断增加,而在网络上的各大信息平台,如微博、百度、贴吧等,每天都有着海量的点击率与浏览量,人们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能够有针对性的搜索到自己所需的信息数据,并让其发挥出相应的社会价值或经济价值,因而数据信息库在无形中成为了资源宝库与财富宝库。在2015年,在中央下达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到,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超前布局下一代互联网。而社会社会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社区和谐稳定发展的有力工具之一,需要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在于其有机融合的过程中,提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一、大数据在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中的运用途径

当前,大数据在社会工作的实效作用在国内外均得到了有效证明,其具体用途如下分析:其一,搭建数据平台,有效搜集数据信息。大数据的运用需要以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作为基础,因而在进行社区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社区工作人员可通过线上(微信、微博)线下(走访)两种方式进行数据的搜集,再在此基础上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分析,从而开启社区信息化管理,建设数据化的社区居民事务服务系统,从而提供更方面、个性化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其二,高效的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大数据技术中的核心部分,能够对搜集的数据进行较强的目的性、技术性分析,以促使其产生相应的社会价值。在进行数据分析的过程中,大数据平台会自动对数据进行清洗、抽取、分析,从而得到使用者想要的数据结果;其三,能够依托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问题预防。利用大数据平台管理社区社会工作,社区居民能够通过论坛、微信、微博等平台便能够发表自己的看法与态度,而社会工作人员能够利用居民对某一事件的讨论频率、用词倾向,在采用时序分析技术的基础上便能分析出社会居民的心理发展趋势,从而预判某一事件发生的风险指数,从而实现对社区居民对事件态度临界状态的预警。

二、大数据技术运用于社区社会工作中的问题

大数据技术虽然为社区社会工作提供了便利,但不可否认,在数据技术在运用于社区社会工作中也存在着些许问题。其一,信息泄露。大数据时代下,其本身所产生的巨大价值我们不可否认,但是不论在商业还是在公益,大数据都存在着信息泄露的风险,包括数据的抽取、集成,数据的隔离、存储;数据的分析或是解析,在各个阶段都存在相应的安全问题。而产生信息泄露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点:首先是数据信息本身所具有的的价值。人们在感受到数据享受数据所带来的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有着想要获取更多数据信息的私心,如淘宝购物过程中的信息泄露,甚至有人专门进行数据信息的贩卖等,这都使得人们的信息被置于大庭广众之下,人们的信息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其次,管理的困难性。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让人们感受到了便捷,也容易被所谓的黑客所利用,但也由于当前我国网络监管的有效度较低,因而难以对不法分子恶意盗用信息进行管理;其二,过分依赖于大数据。当人们在社区社会工作者体会到大数据的便捷性和效用性,这很容易造成人们对大数据技术的过分依赖,从而懒于动脑思考,或是动身进行社区工作的访谈等,长此以往,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能力或许会由此退化,同时也可能使社区工作人员与社区民众距离越来越远;其三,信息失真。大数据时代可能使得收集的数据信息失真,而这也是出现在社区社会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普遍现象,总的说来数据信息失真的原因有两点:第一,误产生的数据。即收集得来的数据信息来自于非主观理性,可能是由于设备故障或是一歪触发其他信息网站而导致信息失真;第二,可能被人为故意歪曲或是捏造。当大数据平台进行匿名搜集数据信息时,参与者可能会由于没有明确个人标志或是不用承担破坏社会规范的后果,而违背主观意愿故意歪曲事实,以至于出现某些无中生有的言论;其四,人才相对匮乏。大数据需要以信息化手段为基础,从技术层面来说,它需要涉及到数据的存储、合并压缩、清洗过滤、格式转化、统计分析、分类聚类等等,因而这需要掌握相关大数据操作技术的人进行专业操控,才能够保证大数据工作环境下,各项程序的稳定运行。但从目前大数据在社区社会工作中的应用中来看,大数据人才是相对匮乏的,而大数据人才要求起点高,但是相关的培训工作起步较晚,因而大数据人才供需也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有效策略

1.完善大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尽管《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都对个人侵权、信息滥用等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大数据信息的立法还不够完善或者说是相对滞后。因而我国可借鉴国外在大数据方面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其一,进一步明确数据信息的权责。即明晰数据信息的拥有者,明晰数据信息拥有者的权限;明晰数据信息的使用者以及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明晰数据信息的管理者及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其二,确立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数据主体对数据信息所拥有的知情权、修改权、选择权等等。完善与大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是社会工作伦理要求,也是提高社区社会工作质量的制度保障。

2.将现代大数据思想与传统思维有机融合。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显著的变化,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但我们在认识到大数据应用价值的过程中完全失去个人的主体意志,从本质上来说,大数据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是人们智慧的延伸,但归根究底,它就是一种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人们不可非理性地对其进行崇拜,而忽略了几千年人们所积攒的传统思维。对于社区社会工作而言,该职业在上百年的发展中积淀了许多的智慧与经验,这都是大数据所不能替代的经验总结过程,因而人们在开展社区社会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将现代大数据思想与传统思维有机融合,以更好提供为人们服务的工作质量。

3.加大大数据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大数据专业人才培养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因而当下需要做到政策先行,即从国家社会角度认识到大数据人才的紧缺问题,积极出台相关的鼓励培养政策。其次,高校可加强大数据和社会工作交叉学科的人才培养,如以地方院校为依托,当地社会工作机构与其协调合作,拟定复合人才培养计划,积极开设大数据课程,并在社会机构中进行相关的学习与实践,从而不断加强对高校学生在大数据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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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思慧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