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方案

环境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和区环境风险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以及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进环境风险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环境风险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1处重大环境风险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环境风险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重大环境风险安全隐患,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清查整治的基础工作,有效防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解决环境风险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切实抓好整改,彻底消除重大环境风险安全隐患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环境风险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措施,切实履行整改责任,确保按时整改到位;监管单位负责依法对环境风险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查,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整改任务,对实施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实行环境风险安全隐患整改月报制度,整改单位需于每月6日前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监管单位汇报隐患整改进展工作情况。

三、严格程序,及时办理重大环境风险安全隐患销号手续

按照整改时限,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环境风险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整改责任单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接到销号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区人民政府将综合材料报请市人民政府督办责任人审查同意后,予以销号。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由整改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督办责任人批准,整改期限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对到期未完成整改并未经批准延期的,由区人民政府督办责任人约谈整改单位责任人。

本方案中的责任人,如因工作分工或职务调整,由继任者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