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监督检查履职管理制度

物价局监督检查履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监督检查事项备案制度执行主体是指具有监督检查、执法职能的局属检查分局、乡镇物价检查所。

第二条

监督检查履职事项实行定期报备制度。局属分局、乡镇物价检查所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监督检查事项工作情况向局监察室报送纸质档和电子档。

第三条

监督检查履职事项报备制度第一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备案内容要做到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备案内容包括法定职责情况,以及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能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备案内容施行一案一备案制度,根据监督检查案件项目名称,认真填写监督检查情况备案表,须逐一填写监督检查情况备案表。

第六条

定期报备工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局属检查分局、乡镇物价检查所主要负责人对报备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