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一)居委会在取得收入时一律由会计开具统一监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农民负担专用票据,并及时缴入农经中心账户,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现金。

(二)各居委会必须在取得收入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上交镇农经中心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私分、挪用、拖欠收入款项,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借其它名义保留现金,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支出项目及标准

(一)居委会干部报酬、补助。

1、居委会在编干部工资。按镇组织办核定标准后由镇财政统一发放,不得从居委会领取任何工资、补贴。

2、居委会聘用人员工资。原则上,居委会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使用临时人员的,其工资由镇组织办统一核定后进行发放。

3、民主理财人员补助。每个居委会成立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对于小组人员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4、镇中心工作补助。对环境整治、信访稳定、计划生育、筹款、秸秆禁烧、招商引资等镇中心工作,其工作补助由镇统一发放,各居委会不得再重复发放。

5、年终目标考核。统一执行镇党委、政府对各基层单位目标考核决定,并由镇统一发放,任何单位不得再单独发放目标考核。

6、居委会不得以元旦、中秋、春节等节日的名义发放加班补助、考勤费。

7、居委会不得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或配备移动电话,不得发放任何通讯补贴。

(二)交通差旅费。

本着勤俭节约、适当减少的原则,居委会干部个人外出原则上不能租车,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租车费必须有正式发票并注明用车人、用车事由等;交通费用只能使用专用发票,并附交通费报销黏贴单。

(三)招待费。

各居委会禁止出现招待费。

(四)学习培训、进修、考察费。

各居委会不得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居委会干部(党员、居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经镇党委、政府批准。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或进修,按文件规定标准报销费用。

(五)报刊费。

报刊费由镇职能部门统一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集体名义擅自订阅各类报刊杂志,否则谁经手谁退赔。

(六)办公经费。

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因办公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空调等千元以上大件设备的,须经居两委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

(七)各种赞助费。

居委会不得以开业、赞助的名义向任何单位、个人捐款。

(八)社会福利费。

涉及各居委会的贫困、特困人员补助,应由居两委研究后报经镇党委、政府同意,方可给予相应补助。

(九)小型工程。

居委会工程款必须经居两委研究后报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10万元以上的小型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工程支出必须取得正规税务发票,超过1万元以上的工程附有工程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

(十)专项工作支出。

因环境整治、植树造林、农田水利、铺路修桥、信访稳定、招工、计划生育、征地补偿等发生的专项支出,超过1000元的项目,由居委会以书面形式上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居委会自行实施并按规定列支。

(十一)其他支出。

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居委会开支,超过1000元以上的,经居两委研究后方可开支。

三、相关规定

(一)各居委会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即:所有收入必须缴存农经专户,所有支出按程序审批调款,月末现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不得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于收入未缴专户代管的居委会会计,发现一笔处以200元罚款。

(二)各居委会必须严格按照申报的支出项目进行列支,严禁擅自改变支出范围,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居委会的资金调拨必须先向镇包片片长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主要领导审批。

(四)各居委会必须统一使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属于农民负担范畴的必须开具“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严格执行领用登记管理和以旧换新制度。

(五)所有支出审批实行“两笔一章”制度,即开支票据先交居委会会计签“符合规定”字样,再交支部书记审查签“准报”,然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最后交镇农经包片会计审核后方可入账。

(六)所有支出凡是能取得正规发票的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严禁使用“白条”,严禁出现跨年跨月发票,所有支出票据要素齐全,必须有具体事由、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手人等要素。镇农经包片会计在票据审核上严格把关,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和不规范的票据坚决退回,不得入账。

(七)各居委会必须成立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从本村党员、干部和群众中选举产生。每月月末,各居委会会计整理好当月收支票据,交给民主理财小组审理,对符合规定的票据,盖上“民主理财专用章”;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退回会计处理

(八)各居委会都必须设置室内、外公示栏,并于每月6日前,由镇农经中心制作统一格式的公示表,将上月所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发现一次未公示的,对会计处以200元罚款。

(九)为确保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工作落实到位,镇纪委、农经、财政部门将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审计。对违反本制度的将移交镇纪检部门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引发群众上访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