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结算奖惩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结算奖惩管理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医疗机构的考核,发挥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落实,强化医疗机构服务意识,提高我县项目工作运行整体水平,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二、考核依据

根据省级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标体系、关于印发《市区新农合与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算挂钩奖惩办法(暂行)的通知》(宿卫〔2014〕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三、考核责任单位与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方式为每季度考核一次,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进行;考核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资料、电话回访等方式,并按照考核标准逐项逐条打分,考核情况进行现场反馈;考核得分于考核当月20日前汇总并报合管办进行新农合结算。

四、考核内容与指标要求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关于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14〕26号)、《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卫社妇〔2014〕27号)等文件要求,各医疗机构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培训和质控工作。具体考核内容与考核细则见附件。

五、结算比例

医疗机构季度考核结果设A(90分以上)、B(76-89分)、C(60-75分)、D(60分以下)四档。季度考核分值在A档的按新农合结算比例的100%进行结算;在B档的按新农合结算比例的95%进行结算;在C档的按相应的百分比进行结算。对拒不配合的、服务质量低劣、考核得分在D档的、存在造假或严重影响我县基本(重大)公共卫生在省市绩效考核得分排名的医疗机构暂停其新农合结报。

六、结算时间

每季度结算与合管办等级考核结算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