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业生产重点工作指导意见

农村农业生产重点工作指导意见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1.请各村协管员认真填写协管员手册。年终镇政府将组织经济办、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纪委到各总支进行各村协管员工作的考核,协管员手册将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2.做好种植、养殖大户投入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为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各村协管员应做好农资安全检查记录,督促农资经营门市部建立进销农资产品台账,实现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确保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出问题。积极动员种植大户提供产品到镇人民政府进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

3.各总支认真抓好“三品一标”基地建设,积极申报产品标示。

二、农业废弃物治理工作

请各党总支种督促各村民委员会将废弃农药包装物、废弃农膜进行规范化回收或无害化处理。同时指导农户使用低度高效农药及0.01mm以上农膜,推行秸秆综合利用,防治外来生物(水葫芦、水花生、福寿螺),促进我镇生态农业的发展。

三、种粮大户补贴工作

种粮大户是指承包或租种耕地达到一定规模,集中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的农户、法人或其它组织。按经营主体划分,主要有种粮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类型。种粮大户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小春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青稞、芥麦等。粮食作物之间的间、套种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种植大、小春两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

(二)在一个县区域内需达到一定的种粮面积:种粮农户30亩;家庭农场100亩;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农头企业等500亩。

(三)种粮大户租种耕地,必须与土地承包户签有书面租种合同。国有农场、科研院所、村集体等单位没有发包耕地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四)耕种必须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不得粗放种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统一耕种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产品等。

(五)能独立承担种植风险,自负盈亏,并享有产品处置权。

(六)按规定向耕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申报补贴,未申报的不予补贴。

制种企业或单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核实完毕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实行乡镇和行政村两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耕地面积、种植面积、补贴金额以及镇乡人民政府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查核实后再次公示,直至群众认可。

要求:不弄虚作假,村检查种植面积,盖章。申报农户做好各类表册及提供文件要求的资料于9月10号前上报。

四、晚秋农作物生产工作

各党总支要因地制宜,科学指导,切实把晚秋生产作为增产增收的根本措施抓紧抓好,要坚持宜粮种粮,宜菜种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充分利用早玉米、早花生、涪江沿线的麦冬地、西瓜、蔬菜地、苕园、果园、桑园以及林间荒地、空地,大种秋红苕、秋洋芋、秋菜,各党总支要针对自己的区域优势发展晚秋生产,力争做到早熟作物收后不留空田、空地。充分发挥城市近郊优势,大力发展优质短期蔬菜的种植。

五、小春生产备耕工作

做好2018年小春小麦、油菜优良种子和肥料的准备工作。大力推广有机肥施用,降底化肥施用量和农药施用量,提倡化肥农药零增长。推广生态防治技术,各总支做好小春生产病虫害统一防治规划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