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外贸企业发展意见

外资外贸企业发展意见

1.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量

对工业类外资企业年度注册或增资100万—500万美元、501万—1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全部到帐的企业,分别按当年到帐额的5‰、8‰和1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外资到帐的验资费用和所缴纳的印花税由县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实行先缴后奖。投资性的外资企业和异地整体搬迁外资企业,被上级商务部门认定为新到帐外资的,同等享受上述奖励政策。非工业类外资项目按照工业类项目标准的80%奖励。

2.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对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含其注册的外贸公司)当年进出口50万—5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幅超过20%,或初次自营进出口50万-500万美元的,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501万-1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幅超过15%,或初次自营进出口501万-1000万美元的,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25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幅超过10%,或初次自营进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

3.有序发展外贸公司

对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年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给予奖励。其中,3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4.扶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对获得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且年内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县财政按1:0.5给予配套奖励;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县财政按1:1给予配套奖励。

5.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对参加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单位组织的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县商务局积极争取省财政摊位费奖补资金;参加由县商务部门组织的经贸洽谈会等贸易活动的企业,县财政给予摊位费60%的奖补。省、县不重复奖励。

6.鼓励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

对当年在境外成功注册商标或申请专利的费用给予50%奖补,单次奖补资金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7.支持企业依托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

对加入电子商务平台,当年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的企业,依据实绩给予一次性入网费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8.鼓励企业建设厂房

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技术含量高的外资企业,经开发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后,可由开发区先期注入资金、代建厂房,由企业在投产后3年内按建设成本价分期付款予以回购。租赁台商集聚社区标准化厂房的外资企业,凡新建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3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全部到账的,三年内租金按50%奖返;新建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全部到账的,三年内租金全额奖返(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9.给予企业厂房租赁优惠

对入驻台商集聚社区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新增部分超过200万、300万、500万美元且当年全部到账的,三年内厂房、公寓租金分别享受9折、8折、7折优惠;对年纳税额达到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0%、100%的租金奖励。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外资外贸企业,按季度组织申报,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公示和奖补资金兑现。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