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通知

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通知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到2018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实现15亿元,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1家,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3家;到2020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实现30亿元,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2家,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6家;财税贡献率占比达到20%以上,全区建筑从业人员达到2000人以上。

二、加大政策扶持

(一)鼓励企业成立注册。凡在我区(以下所称“我区”均为前锋实际管辖区,不包含经开区)新注册成立建筑企业,区财政对其一次性补助10万元。鼓励支持区外建筑企业落户我区,落户年限不低于5年,区财政对落户我区的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落户我区的前5年辖区内项目按实际缴纳所得税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财政奖励,辖区外项目按实际缴纳所得税区留存部分的70%给予财政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建筑业企业改组、联合、兼并和股份合作,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鼓励并支持区内建筑企业资质晋升,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晋升为二级资质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企业资质晋升补助分三年支付,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进行支付;企业获得资质晋升补助资金后,5年内不得将企业注册地外迁,否则收回补助资金。对在本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主项资质新晋升一级资质的且当年度在我区缴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在我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获得部级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部级钢结构金奖、国家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全国装饰金杯奖等)和省级奖(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等)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鼓励企业“走出去”。对承揽境外工程项目或提供境外建筑劳务输出的企业,当年实现境外营业额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美元按当期汇率折算)以上,分别予以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部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工程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连续三年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本级部分的50%标准给予奖励,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并保证教育经费5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对在本区注册的建筑企业,当年职工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且企业为其购买了1年以上养老保险的,由住建部门核实并分别按照1000元/人、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六)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积极吸引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并享受发展总部经济和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的,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在区内注册或引进落户的总承包一、二级资质建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总部基地的,可根据企业资质等级,参照基准地价依法公开出让商住用地。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企业总部基地用地控制在50亩以内(商业不少于30%)、二级资质建筑企业总部基地用地控制在30亩以内(商业不少于25%),修建住宅只能用于企业职工生活居住,不得作为商品房销售。

(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对主持制定或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鼓励企业制定工法,对建筑业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国家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加强市场监管

(一)建立健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利用统一的建筑业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加大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查询制度,实现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互通、互认、互用。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与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挂钩,提高失信成本,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除有特殊施工要求的桥梁、隧道、钢结构涉及公共安全等工程外,不再设置施工业绩。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不得擅自增设增项资质,不得以主项资质要求为由排斥符合增项资质条件的企业。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建筑企业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此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并不得随意提高上述保证金的比例。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研究制订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联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区域统筹、保证金信用浮动等制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治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评比达标表扬、向企业要求捐赠和赞助行为,控制各类涉企检查行为。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全面落实中、省关于建筑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规定。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变。

四、强化要素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住建、财政、发改、金融、国土、工商、税务、人社、安监环保、审计、教科体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建筑业发展具体日常工作。

(二)强化金融支持。本区建筑业企业承建造价5000万元以上工程,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各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服务,优先安排放贷计划并及时放款。将区内金融机构对本区建筑业企业贷款纳入区财政性资金存贷挂钩调存,并按2倍认定信贷投放额。支持建筑业企业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支持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式融资担保公司,对优质企业、优质项目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实行应急转贷支持。

(三)强化激励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支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对区级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引进区外资质建筑企业予以资金补助,其中成功引进具有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区财政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成功引进具有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的,区财政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