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涉电法律探讨

供电公司涉电法律探讨

 

县级供电企业是各类法律法规、政策的最基层执行者,同时也是法律风险的后果直接承担者,因此县级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应定位在如何应用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层面。结合近几年在县级供电企业从事法律工作,将常见的停电、人身触电伤害侵权、电力线路架设纠纷、行使用电检查权利不当,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处理等法律风险问题谈一些对策。   一、慎重履行停电,强化重点客户管理   在供电企业中,最常见的风险就是供用电纠纷中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不当停电给电力用户带来生产上的经济损失。《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都对主动停电的程序及要求做了相关规定。如果我们在停电过程未能遵守规定,那么根据《合同法》规定,供电企业可能会按照停电给用户带来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因此,作为县级供电企业一方面要规范自身的停电程序,同时需要按照停电对用户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对用户分级管理,特别是加强《电力供应条例》中临时检修需要通知的重要用户的管理,做好风险防范。   关于重要客户,2008年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就重要用户范围做了界定,明确重要用户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因此,在防范对此类用户停电的风险过程中,首先,在实施停电行为时一定要履行法律义务,及时提前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避免损失。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停电,应该及时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其次,还应意识到由于自然灾害、人力破坏等因素供电企业不可能保证连续不断的供电,这就势必造成突然停电带来的损失问题,需要供电企业在与此类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针对对方负荷性质确定合适的供电方案,设计双电源或者双回路,确保供电的可靠性。同时,还需明确外力导致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情况下,对方应该自身提供充足的备用电源保证其生产不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现实中,许多企业往往会从减少电力投资的角度出发,不愿设计双电源、双回路,这就需要企业营销人员将其中的利害关系向客户阐述清楚,依照国家电监会的要求,坚持自己的立场,依法从严审查供电设计方案。   在县级供电企业,还需要特别注意一类特殊的用电,即水产养殖用电。它虽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重要用户,但夏季长时间的停电也会给养殖户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导致纠纷,有必要将鱼虾塘养殖用电纳入重要用户的管理。   二、合法建设电网,依法解决电力纠纷随着国家电网建设力度加大,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现象日益增多,因此遇到阻扰施工的情况也相应增加。近年来高邮市供电公司采用依法排除妨碍的诉讼方式确保了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此类问题给供电企业的主要风险为电磁辐射对人体伤害的误解,阻扰线路跨越房屋或从房屋旁边经过,而导致工程停滞不前。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保证工程进度,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架设过程中遇到阻扰,通常以妨碍施工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先予执行排除妨碍,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但在此过程中,需要保证工程的合法性,并做好宣传、解释和相关安全措施,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采取先予执行排除妨碍的程序确保电力线路正常建设。   第一,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及相关配套规定,35千伏及以下送变电系统属电磁辐射豁免水平,不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110千伏及以上需要事先根据规定做好环境影响审批报告表或报告书,根据环境影响审批报告表或报告书中的意见架设输电线路。   第二,做好电力线路工程建设前期规划许可工作。根据《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规定,电力建设需要经过规划许可。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的文件要求,输电线路工程建设需要具有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红线图,作为合法施工的依据。   第三,做好电力线路对被跨房屋的安全措施。根据《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的要求,220千伏及以下跨越房屋的电力线路应根据电力线路架设的行业标准保证对居民房屋有足够安全距离,方能进行跨越,否则需要拆除房屋。在线路跨越房屋施工过程同样应保证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居民的安全。   第四,做好前期说服教育工作。在排除妨碍的过程中,为了能够保障施工的及时进行,需要申请先予执行排除妨碍保障施工建设,在法律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紧急情况下需要先予执行的,因此需要对阻扰人进行前期的交流说服,说明线路的安全保障措施、讲清电磁辐射知识,从道理及事实上告知,在此过程中当地政府的参与是最重要的,宣传解释工作是先予执行的不可缺少的步骤,在这当中,县级供电企业一定要做好阻扰施工的证据收集工作,这样才能进入诉讼阶段,有针对性地锁定阻扰施工的人员,需要时给以法律的威慑。   三、加强供电管理,防范高压触电事故   人身触电对于供电企业来说主要分高压触电和低压触电。2001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触电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高压触电属于无过错责任,意味着高压供电设施产权人无论是否过错均要承担在其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的责任,因此供电企业在高压人身触电方面的法律风险显著增加。在县级供电企业范围内常见的高压触电有两种类型,一是高压线下钓鱼触电,二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引发的触电,此两类触电均是可以通过宣传、警示以及加强管理等防范手段控制它们的发生,达到规避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   应完善供用电合同中电力设施产权的划分的条款,将供电企业的设施与用户资产分界点明确,确定各自的维护责任,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因产权不清而无辜承担责任。目前供用电合同中通常是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进行约定,但此条款与实际情况并非能够完全一致,只是一种通用条款,因此尽可能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分界点进行划分,用文字在供用电合同中进行描述,配合以示意图,可以直观表明产权分界点,但是示意图一定要与现场状态相符,也可以通过在现场的照片进行标注产权分界点,双方签字确认。#p#分页标题#e#   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电力设施建设、巡视维护工作。线路、变压器及相关电力设施对地距离、对建筑物距离需要满足规程标准的要求,同时按照电力设施运行规程的要求做好巡视工作,保证电力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符合要求,避免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过错责任。同时,巡视能够及时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以及时有效的制止,同时请求安监局等相关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形式进行制止,积极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避免供电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行政”责任。   重视警示标志张贴悬挂,确保能够在危险地点做好危险提示。虽然高压触电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在应该悬挂的地点没有警示牌,此时需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反之,如果现场有了警示牌,那么当事人就很可能存在过错忽视警示标语而导致事件的发生,这样也会相应减轻产权人承担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以悬挂警示标志是我们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针对电力线下钓鱼触电事故,我们在全县范围内鱼虾塘旁均树立了警示标志,提醒大家不要在高压线下钓鱼,2008年,在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其中明确了鱼虾塘主需要在其高压线旁的鱼虾塘边悬挂警示标志,有利于减少电力线下钓鱼触电事故的发生。   在这一系列措施实施中,还应加大对外防触电知识宣传。通过手机短信、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宣传电力知识,有利于大家防止自身和家人的触电事故发生,从源头减少供电企业的纠纷。   四、重视用电检查,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当前关于用电检查、审查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虽然这些法律是在电力体制改革前制订和颁布的,但是现在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行使用电检查权力的是供电企业,这是一项权力但更是一项义务,如果没有很好的行使,同样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必要积极行使用电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防止因为不作为而引发事故,承担本可避免的责任。   在此类法律风险中,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漏电保护器触电案。某县农村居民王某申请用电时一直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某日王某冲洗家中的鸡舍时触电身亡,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认为供电公司在未符合送电条件的情况下给王某家送电,未尽到检查义务,判处供电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电力法》第三十四条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五条均规定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这势必将安全用电的义务同时赋予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农村安全用电规程》明确了供电企业的职责,即依法开展用电检查。供电企业作为从事电力供应的专业技术部门,基于其所经营的商品的危险性和对不合格的用电设备的危险性具有预见能力,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也会给供电公司“强加”勤勉的义务,要求供电企业不能怠于检查。   另具法律规定,在用户受电工程结束时,供电企业需要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给予供电,直至工程整改合格后方可给以送电。这意味着在不具备安全用电的条件下,供电企业不予送电,否则就应承担未积极履行自身义务的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三条对用户受电装置竣工验收向供电企业提交竣工报告的内容以及供电企业进行验收内容均做了详细的规定,这需要用电检查人员熟悉法律法规,切实依照法律法规做好用电检查、审查的工作。   县级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头绪众多,纷繁复杂,需考虑到方方面面,做好点点滴滴,监察到边边角角。以上所述,只是供电企业日常工作中所常见的,发生几率比较大的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