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在医疗安全中的困难与措施

卫生监督在医疗安全中的困难与措施

作者:柴树锋 单位:湖北省宜都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医疗安全监管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执行状况对于减少和防止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民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关系到卫生监督的公信力和卫生系统的公众形象[1]。近年,随着因医疗安全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和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逐步强化了以医疗安全为主的医疗服务领域监管工作,但其职能并未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卫生监督在医疗安全行业监管中存在以下问题并应予以解决。

1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条都可以理解成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的处罚措施,由于存在处罚额度和内容上的较大差别,使得这两个法律法规在取缔、打击非法(无证)行医行为时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一定问题,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处罚自由裁量上带来一定困难,也会影响执法的公平性。

1.2法律规定滞后目前,我国多部卫生法律法规存在明确设定了义务条款,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的现象。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的隐私”,“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助理医师在城市“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办法,卫生监督人员在发现此类问题时,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能及时、有效地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和控制、消除医疗安全隐患,使得执法工作显得苍白无力。

1.3缺乏可操作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无相应的定义;实际工作中,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赔钱了事,很少对纠纷事件进行正规的医学鉴定,对诊疗活动与诊疗后果之间的因果并无明确的书面结论,给实际执法操作带来难度。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划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罚权限[2],是按属地化管理还是按医疗机构发证管理权限进行操作,需要进一步明确。

2医疗安全监管运行中的现状与问题

2.1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性质不明确目前的卫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构的地位和真正职责[3],就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而言,职能有的仍在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所内的,职责范围也不统一[4]。多数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相应的监督执法和许可工作,它既不是真正的卫生行政部门,也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内的执法大队,行政主体与执法主体脱离,严格来说其执法效力值得商榷。

2.2医疗安全监管运行机制不畅在医疗安全监管整个过程中,多数卫生监督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现场执法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监督与许可分离、与医疗事故(纠纷)的查处分离且缺乏信息沟通机制。卫生监督机构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许可、校验与医疗事故信息,而且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现场检查中获取的医疗机构信息(如实际执业人员和执业范围等)与卫生行政部门在许可、校验时掌握的情况往往不一致,极易出现刚刚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或校验就要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罚这一尴尬局面。出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无人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有悖于《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基本原则。

2.3医疗安全监管力度不大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加之近年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正处于改革、职能调整期间,人员编制严重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5]。国家和地方对卫生监督工作执法经费专项补助政策和机制还未建立,监督监测设备、手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医疗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3加强医疗安全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3.1完善法律标准体系建设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依据,尤其医疗服务市场不同于其他公共卫生监管领域,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将直接导致监管空白,故加强卫生法规政策的统筹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任务一是对医疗安全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出台新的规定;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做到有明确的解释,便于卫生监督机构实际执行和操作。

3.2理顺完善监管运行机制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特别是前两者之间的关系,改变职责不清、交叉、重叠和行政效能低下的状况。同时,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落实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监督、监测仪器和设备,实施医疗安全监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组建由熟悉医疗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的专门处(科)室,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3.3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如何发展和完善医疗安全监管模式,强化医疗安全监督,提高监督效率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目前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有的地方采取了一些新的工作模式。如上海市实行的医疗安全监控系统[6],实现了将医疗安全监管模式由以往的事后监管、被动监督转变为事前防范、主动预防的新型监管模式,体现了教育、服务、处罚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工作理念。部分省市实行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也值得借鉴。由于医疗安全监管既存在专业性强又存在如何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三者关系的特殊性,因此应探讨建立上下联动协查的新的监管模式,组建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为主体,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参加的执法联动协查网络,加强上下级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有计划地开展不同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对于当地发生的一些典型的医疗安全等案件由其上级监督机构牵头查处,避开可能影响依法办案的因素,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在控制医疗安全事件中的作用。综上所述,由于多种原因,医疗安全监管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使得这部分工作的力度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我们站在更高的层次对医疗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分析、研究,以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树立卫生监督和卫生系统的良好社会形象。#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