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农业保险问题分析

县域农业保险问题分析

本文作者:袁永红 单位:人民银行洪泽县支行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一)农业保险险种概况。目前,洪泽县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主要有三麦、水稻和能繁母猪保险。三麦、水稻保险是从2005年开始试点,到2007年在全县推开,主要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洪泽县支公司承保;能繁母猪保险从2007年9月份开始,由人保财险公司洪泽县支公司承保。2011年开始,洪泽县又率先在淮安市范围内开展了设施高效农业保险。三麦、水稻保险主要是对种植初始物化成本保险,而不是一种针对农作物产量的保险。

(二)保费和理赔标准。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2005年到2007年间,三麦、水稻每亩参保保费分5元档、10元档和15元档,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造成减产70%以上的,参保农户相应得到每亩100元、200元和300元的保险赔偿。从2008年水稻保险开始,参保保费调整为10元档、15元档、20元档和25元档,赔偿标准相应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原则上一个县城区域范围应选择一个档次进行投保。目前,洪泽县三麦、水稻种植业保险赔偿标准统一选择500元/亩的档次进行投保。能繁母猪每头保费为60元,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头。

(三)保费补贴。三麦、水稻保险2005年和2006年试点期间,保费市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20%,参保农户缴纳50%;2007年保费中央财政补贴2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参保农户缴纳40%,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三麦、水稻承保面达70%以上的村,按农户实缴保费的10%奖励村组干部;2008年至今保费中央财政补贴提高至3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参保农户只缴纳3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参保农户缴纳20%。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为了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县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分别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对保险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目前县政府基金由县财政局管理。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按保费总额三麦和水稻保险提取14%、能繁母猪保险提取15%,专项用于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其余部分用于当年保险理赔,2008年下半年起调整为60%进入县政府基金专户,40%进入承保机构基金专户。当年保费不够理赔的,从基金账户中支出,历年基金专户结余资金仍不能满足理赔的超赔部分,2008年下半年起调整为县政府承担60%,承保机构承担40%。至2010年下半年开始,依据市政府与承保机构签订的农业保险种养业联办共保协议相关规定,政府与承保机构的专项基金及赔付分成比例调整为5:5,具体到洪泽县,由县政府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洪泽县支公司按照5:5的比例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五)受灾理赔。农业保险受灾理赔工作由承保公司牵头,有关镇、部门配合,组织农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理赔定损小组,对受灾情况进行勘察定损,勘察定损情况报县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最后由县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主任批准理赔。目前,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承保机构严格按照淮安市农业保险七步工作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受灾后的查勘定损及理赔工作。具体流程分为:农民申报、村组核报、乡镇初审、县级查勘、市级核查、张榜公示、理赔兑付。

二、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农户认为承保理赔手续较为复杂。经过6年的运作,农户对开办农业保险的态度是积极且支持的。但很多农户希望能简化相关承保、理赔等手续,承保前,农户缴纳了保费后就认定保险公司已接受保险,保险生效日期在缴费后已经确定,而实际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经上级核准后,由电脑系统生成正式保单。而农业保险承保是以县为单位集中统一承保录入,工作量大,因此保险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完成录入工作。同时,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必须在村级地区进行承保公示,同时能繁母猪保险必须经过20天的母猪观察期之后才能正式生效,这就和农户希望尽早承保生效的要求产生矛盾;特别是在受灾后,农户更是希望能够尽快拿到理赔款。而这与农业保险涉及到的承保、理赔手续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理赔七步工作法操作相矛盾。因为七步工作法必须要经过七个具体环节,即农民申报、村组核报、乡镇初审、县级查勘、市级核查、张榜公示、理赔兑付,将七个流程完整的完成必须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大宣传解释工作。

(二)承办农业保险的人员力量严重不足。随着农业保险所涉及到的险种的增多以及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中华联合财险洪泽支公司的农险人员在宣传、承保、查勘、理赔等具体环节上的调配越来越困难。目前该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依靠政府的相关部门,这其中乡镇的农经站起到了重要角色,投保资料投递要通过农经站、理赔核查也要借助农经站。借助政府的力量对推动农业保险开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可能让保险公司产生依赖性,从而影响农业保险下一步的发展。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仍显狭窄。目前种植业保险的开办是以农户的粮食直补面积为基数进行承保的,每年的参保面基本在90%左右,而种植业保险目前仅限于三麦、水稻两种农作物。养殖业保持覆盖面虽在90%左右,但也仅限于能繁殖母猪。随着“十二五”农业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转变,农村种植业已逐步从传统的粮食种植向优质瓜果、蔬菜等现代高效农业多种种植方式并重的方向转变,农业对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加大,现有的三大主要农业保险险种已不能满足农户多方面的保险需求。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仍显滞后。虽然目前我国的农业法、保险法等对农业保险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刚性的要求多,量化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少,相对来说比较笼统。如对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各级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责任以及如何具体实施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理赔工作中不够规范,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同时,由于缺乏严谨的农业保险操作规程,在农户受灾理赔过程中,当农户夸大受灾损失,镇村审核不严时,就给保险公司定损、核赔带来一定困难,从而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力推动仍需加强。据中华联合保险洪泽支公司负责人介绍,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极大的风险性,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具有一定的标准,部分农户因受损达不到理赔标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而降低次年的投保积极性。加之目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依靠镇一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够高。同时,还由于各乡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高有低,乡镇之间、村组之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中还存在不平衡性。#p#分页标题#e#

三、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在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还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政府的引导作用还需进一步强化。同时财政补贴及相关的措施落实更需进一步跟上。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持续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性宣传,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款、国家护农惠农政策向农民宣传到位,解决农民在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农业保险操作规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农民的理解与配合。

(三)进一步充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办力量。一方面承办农业保险的机构要充实自身农险人员,加强农险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借助外部力量,充分发挥基层村组干部协办农险的作用。

(四)进一步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险种。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在扩大。这就需要保险机构一方面要巩固发展传统的三麦、水稻和能繁母猪保险,力求做到应保尽保;另一方面要加大创新力度,结合各地实际,开展诸如水产、家禽、牛羊养殖等具有各地特色产业的保险,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鉴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要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原则和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用、保险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保险机构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操作规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切实防范造假骗赔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