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税收策划思路

证券期货市场税收策划思路

 

一、证券期货市场税收管理的现状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对买卖双方同时计征,A股基本税率为0.1%且单向征收,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构成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一部分,但由于它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使其更为重要的角色是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工具。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中,印花税税率随着股市行情的低迷和高涨而几经调整。我国最早在1990年7月对深圳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各征收0.3%的印花税,政策执行不到半年的时间,将税率上调至0.6%,以平抑暴涨的股价。1991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又将印花税税率下调至0.3%。在随后的时间里,印花税多次调整,引发了著名的5.30大跌、4.24行情和9.18大救市事件。   (二)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收益包括资本利得和股息红利(或利息)两部分,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证券投资收益的税务规定,对于国内企业,利息收入(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给付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按25%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购入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票转让净收益需并入应税所得。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纳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为: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在投资股票过程中从股份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利和红利,按照股份公司派发的股票面额计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对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证券市场营业税是对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和各类证券交易机构)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比例计征企业营业税,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五)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如下:第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证券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证券期货市场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一)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经纪人佣金。证券经纪人,即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与证券公司营业部签订委托合同,为公司招揽客户、开展客户服务等活动,并按客户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作为劳务报酬。这部分报酬构成证券行业所特有的业务支出——经纪人佣金支出。《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作为税前可抵扣的限额,超过此限额部分不予抵扣。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如果能够将经纪人佣金这部分费用转变为公司的职工薪金支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此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可行的操作方法可以考虑改变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将业绩出色的那部分证券经纪人发展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2、转移定价。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增添了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应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劳务所得额按照合理的办法进行调整。关于此处类容,建议证券期货类公司应关注如下方面:第一,常规性反避税条款。该条款赋予税务机关对公司不具有商业目的的关联交易安排作出纳税调整的权利。为了避免税务机关对交易价格作出不必要的调整以降低财务风险,证券公司应秉持独立交易原则,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时,严格按照市场价格收取费用,并妥善保存相关交易的证明资料。[1]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于年度内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关联交易同期转移定价文档。因此,公司应编制完整的关联交易业务往来报告,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上交税务机关。第二,防范资本弱化的条款。所谓的资本弱化就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债券型融资而降低权益性融资在总融资中所占比例,来增加税前扣除金额,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税法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方债资比为2:1,金融企业为5:1,超过此比例的那一部分借款将不能在税前扣除。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提出了新的标准,规定尽管企业的债资比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但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资料以证明其交易的公平性,那么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是可以在税前进行抵扣的。这一点提醒证券期货公司只要能研究透彻转移定价的相关规定,并能提供同期资料,就可以对税务进行筹划,减小税务风险。#p#分页标题#e#   3、针对上市公司融资者的税收筹划。母公司与旗下的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节税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合并纳税时,利用我国企业所得税两档照顾性税率,将盈利性好的上市公司与亏损的非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就可以用亏损子公司的不良资产来冲抵上市公司的应税所得额,达到税收减免的好处。   (二)营业税的筹划   对于证券期货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证券公司可以将融资租赁业务转换为投资业务,投资收益变的看起来不那么固定,从而避免缴纳营业税。但这种税收筹划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投资性收益无须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投资性收益一旦被确认为是固定性收益,税务机关就会将此项投资业务当做经营性租赁业务处理,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来征收营业税。此外,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在名义上延长融资期限,从而减少每个纳税期限的应税营业额,从而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对于金融商品转让、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偿较少卖出价格或者手续费收入的收益,达到减少营业税额的目的,其中,补偿的方式有:以其他名义直接从对方取得资金补偿;在对方直接或者间接列支或者报销相关费用等。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在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细则对此做出了说明:只要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便劳务发生在境外,也应负担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这点对跨国证券业务的开展影响较大,证券期货公司应对境外机构与国内公司合作所带来的营业税扣缴义务问题予以关注。   (三)个人税收的筹划   证券期货行业中,个人投资者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本利得和印花税两个方面。在我国现存的税收制度下,对个人在股票转让过程中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股票转让过程中的资本利得指的是投资者由于买卖股票的价差所产生的资本性收入。但投资股票所得的股息、红利要缴纳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考虑将股息、红利收入转变为资本利得来减少税收。具体方法为:将每年于股票分红派息后购入的除权股票,待股票增值后,于转年派息分红前的较高价位出售。[2]这样就成功地实现了股息红利向资本利得的转变,避免所得税的产生。证券交易印花税方面,仅对股票交易征收,而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等交易不征收印花税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空间。投资者可以赋予股票、企业债券、国库券以不同的投资权重来建立投资组合,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总结   证券期货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核心部分,其市场行情波动起伏较大,证券期货公司的经营业绩也随之波动,经营风险较大,因此,对证券期货公司来说,在现有的税法体系下,结合相关规定和自身经营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以降低经营风险,进而降低证券期货公司的财务风险,这一举动是非常必要并且意义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