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督

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督

 

2011年12月份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货币政策由“从紧”转为“稳健”。货币政策由适度从紧到稳健的变化,也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做出了相应的回应。政府通常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来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在我国,金融体制比较集中,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所以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操作对金融机构有很强的约束力。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来增加货币供应量,加强信贷控制,从而能够对证券市场进行动态地调整,促使证券市场可吸纳的资金量稳定且适度地增加。稳健的新货币政策给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和挑战,要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光依靠市场本身的调节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政府的参与和调控。   一、证券市场中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依赖于通过政府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以保证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从而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但在我国市场经济还未完全成熟的今天,政府监督大部分还使用计划经济的手段,这导致政府监督出现了许多问题。政府在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中,既存在过分介入的方面,又存在投入力度过小的方面。   (一)政府在证券市场中对市场选择介入力度过大   经济转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领域发生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和调控中,政府仍大量使用着计划经济时期的手段。   1.忽视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督。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督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未被广泛采用,政府监管部门对自律监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各个证券市场主体并未被政府允许拥有“自律”权利,政府以其特殊权力优势和地位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干预,导致证券业协会的独立性较差。由于政府的过分强制干预,致使证券市场的主体无法行使自律的权利,使政府无法看见或触及一些“问题角落”,最终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新的货币政策的影响下,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运行也遭遇到来自政府方面的过分干预。   2.政府信用取代市场信用。我国的证券市场,从制度制定到运行,整个过程中都渗透着政府的意图,体现着政府的价值取向。政府在其中的参与意见大过了市场自己的选择意愿,政府的选择取代了市场的选择,使得市场机制对市场信用的作用得不到发挥。这种由政府信用取代市场信用的现象,带有极大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目前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依然不自觉地以行政手段为主。中央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时,一系列相关的货币、财政政策随之会颁布并加以实施到证券市场中去,这时,政府的意识和价值取向将取代部分的市场自由选择。   (二)政府在证券市场中对中小投资者的关注力度过小   政府在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监督过程中,往往犯下“过分干预上市公司”而“过分忽略中小投资者”的错误。   1.忽视证券市场中信息的披露和审查。在证券市场上,许多中小投资者的信息不及时、来源窄、可靠性差,信息的不对称使他们处于劣势而在证券市场中承受着巨大的经济风险。政府的监督工作往往在这一环节上有所缺失,使许多不良公司趁虚而入,利用中小投资者的信息劣势来操纵证券市场,最终导致中小投资者遭受极大的损失,同时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健康运行。在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下,中小投资者会承受更大的交易风险,政府的监督工作应覆盖到证券市场信息审查和的范围中去。   2.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过小。我国目前有关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不健全。在错综复杂而又职权不清的证券监督中,中小投资者在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其赔偿往往得不到实现。政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投入力度过小,这是政府监督过程中失职的地方,它让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造成一定的市场恐慌和混乱。   二、证券市场监督过程中政府职能错位的原因   (一)政府的监督理念不健全   在政府的调控和监管下我国证券市场得到快速地成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我国政府在认识上仍旧存在偏差,致使证券市场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1.计划经济体制残留的陈旧理念尚未清除殆尽。我国证券市场通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阶段。证券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理应由市场经济的手段方式来进行运行,但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艰难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许多理念仍然无法立即摒弃。在进行宏观调控时,政府难免会不自觉地过度使用计划经济的手段。   2.“保护消费者”的理念尚未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国际证券监管最重要的理念与做法,但在我国,这种理念尚未完全树立起来。由于受到错误理念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往往被政府忽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过小,致使政府在应“有所为”的领域出现失职现象。   (二)政府的监督体制不合理   1.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监督的组织结构不合理。我国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职能的机构是证监会,而证监会存在着不合理的结构设置。证监会的三级监管体制下,没有下属的监管机构,这种结构设置使政府监管出现了漏洞和真空。这种状态下会出现两种现象,一是政府无法察觉证券市场中许多问题;二是政府对已察觉的问题无力解决。例如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   2.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监督的问责制度不健全。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管理中缺少有效而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度。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而言,工作失误造成的决策错误或执行偏差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只有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有受贿等违纪行为才会受到刑罚处罚。在这种缺乏健全的问责制度的环境中,很容易滋生各种滥用职权、低效率的现象,最终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p#分页标题#e#   (三)政府的监督权力配置不合理   1.政府管理者的权力过大。由于计划经济体制观念尚未清除殆尽、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督中机构设置不合理,导致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力分配极度不合理。在证券市场活动过程中,证监会凭借其权力后盾强制干涉众多的市场活动事物,在干涉活动中呈现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架势。   2.行政执法权相对不足。证监会在实际工作中又缺少了一些必要的执行权,在与多个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交锋时,还往往会出现职能交叉的尴尬局面。权力分配的不合理,不利于监管部门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和政策运行。   三、完善证券市场中政府监督的建议   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中小投资者更需要政府的关注和保护,证券市场也需要更多的自主空间去发展。针对以上找出的问题,本文归纳了三部分的建议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政府监督理念   理念的错位往往是政策行为失误的重要根源之一,因此,要解决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过大和对中小投资者关注度过小的问题,就必须从理念的转变入手。政府监管机构必须要建立起现代的市场经济理念,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观念。政府监管机构要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作为自身不可推卸的职责,以公平、公正的对待证券市场参与者,于此同时,还要不断地学习国外证券市场成熟的监管经验,提高自身的管理监督水平。   (二)设立合理的政府监督体制   我国证券市场中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导致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监管真空”的问题,其中问责制度的不健全成为了整个监督体制中较大的漏洞。有学者提出,要完善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监督体制,应首先从建立健全的决策监督制度入手。通过依法制定相关的决策监督制度,来保证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运行做出科学、民主、合法的决策,这样有利于政府提高政策效率、减少政策失误、杜绝政策腐败。其次是要完善问责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决策人的身上,同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严格细化责任人的职权。问责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机构和决策人的责任意识,从而避免非科学、错误决策的出台。最后,政府要逐步完善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督制度。政府在错综复杂的市场调控中也会出现政府失败,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督,光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政府在完善自身的监督体制的同时,必须在政策、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帮助证券市场建立起自律监督制度,并授予其足够的权威,最终建立起一个由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   (三)配置合理的证券监督权限   上文已经提到,政府监督中的权力配置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政府管理者权力过大、政府行政执法权相对不足。合理配置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督权限将是一个不可被忽视的问题。首先,政府应从监管部门的权力结构设置进行检讨。陈旧的计划经济观念、不合理的权力划分都应逐步被清除,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动态的、适度的市场监管机制。其次,适当扩大行政执法权限,解决证监会调查取证难和执行处罚难的问题,树立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提高执法效率。   在新的政策形势下,中小投资者更需要政府为其投资活动做出方向性的指导,证券市场也需要政府对其发展管制适当的放松,对其监管职能加强。总之,伴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会不断地成熟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