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损害论文范例

运动损害论文

运动损害论文范文1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运动损害论文范文2

学术期刊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其编辑出版技术和手段日新月异,学术成果的多媒介融合出版为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提供了更为快速、有效和多样化的传播平台。尤其是在信息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开放存取出版、优先数字出版、电子预印本出版等技术为学术成果的传播提供了多种新的选择,极大地促进了学术研究的进步。然而,就在期刊编辑出版人员殚精竭虑地创新出版方式、为满足学术传播而砥砺前行时,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却出现了抵制学术期刊的声音。更有甚者,有学者采取各种方式恶搞学术期刊。那么,作为学术期刊编辑出版人员,面对学者对学术期刊抵制的态度与行为,需要深刻反思其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学术期刊的发展究竟出现了怎样的失误?我们在出版中应该如何改进工作才能满足作者对学术出版的需求?本文基于作者对学术期刊抵制的案例,试图揭示学术期刊出版中作者与期刊存在的矛盾,并提出解决作者与学术期刊矛盾的策略,以期引起学术期刊同行的关注,共同为学术期刊的发展出谋划策。

1作者对学术期刊抵制的案例

作者对学术期刊抵制的实质是学术共同体与学术期刊之间矛盾的表现,是学术共同体对学术期刊的办刊理念和办刊实践的挑战。根据作者对学术期刊抵制的性质,可以将其概括为作者对学术期刊评审制度的抵制和作者对学术期刊出版理念的抵制。

1.1作者对学术期刊评审制度的抵制

同行评审制度是保证学术期刊质量的根本。作者对学术期刊质量的不信任首先指向的是对同行评审质量的怀疑和挑战。Sokal事件是作者对学术期刊同行评审进行抵制的典型例子。1996年5月18日,美国《纽约时报》头版刊登了一条新闻:纽约大学的量子物理学家AlanSokal向著名的文化研究杂志《社会文本》投稿了一篇文章,标题是“超越界线:走向量子引力的超形式的解释学”。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故意制造了一些常识性的科学错误,目的是检验《社会文本》审稿人在学术上的诚实性。不幸的是,期刊的五位审稿专家都没有发现这些错误,也没有能识别索卡尔在后现代主义与当代科学之间有意捏造的“联系”,文章经审查后被发表,引起了学术界的一场轰动。虽然Sokal事件反映了后现代主义对当代科学的戏谑与挑战,但是,这一事件直接的后果是损害了学术期刊在公众中严肃性、客观性的形象。事实上,研究人员对学术期刊进行恶搞和挑战并不是个例。恶搞论文的事件已经被多次报道。例如,据《中国科学》报道,早在2005年,美国麻省理工大学的研究人员发明了SCIgen软件,其目的是为了证明期刊和会议对机器发明的毫无意义的论文的识别能力,以期刊和会议作为娱乐和嘲讽的对象。SCIgen生成的这些恶搞论文对学术期刊和会议的同行评审制度造成了极大的挑战。据报道,傅立叶大学的计算机科学家Cy-rilLabbe收集了2008~2013年世界顶级出版社出版的30多本论文集中计算机生成的论文共120多篇。其中,Springer出版的论文中有16篇,IEEE出版的论文中有100多篇。这些大量存在的恶搞论文的被报道,证明了世界顶级学术期刊同行评审中的漏洞,也揭示了作者对学术期刊的抵制态度和嘲弄诋毁学术期刊的行为。

1.2作者对学术期刊出版理念的抵制

学术期刊出版理念是指学术期刊在办刊中的价值追求以及实现其价值而采取的策略和手段。学术期刊的办刊理念如果得不到作者的认同甚至期刊侵害了作者的利益,就会引起作者对学术期刊的抵制。2013年12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RandyWSchekman教授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他在获奖时,向社会公众提出了抵制顶级学术期刊的倡议。Schekman提出,学术界应该抵制《NATURE》《SCIENCE》《CELL》这些顶级学术期刊,因为这些学术期刊在选择稿件出版时,并非依据稿件的学术价值,而是依据稿件所涉及课题的流行程度。由于学术期刊为了提高自己的学术影响力和被引频次,会特意选择流行的课题或被关注较多的研究内容。这样的学术传播理念,不能真实反映学术界的研究情况和研究趋势,更误导了公众的科学兴趣和科学资金的投入,导致真正有价值的科学研究问题得不到公众和社会的支持。号召抵制权威学术期刊的著名科学家并非Schekman一个人。在2012年,著名英国数学家WilliamTimothyGowers组织了一场针对荷兰Elsevier公司出版的《CELL》的抵制运动。反对出版公司只顾商业利益而不顾学术传播的做法。

2作者抵制学术期刊的原因分析

2.1作者和期刊的不同利益诉求

论文出版是学术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形式,学术论文出版的核心要素是作者和期刊,是作者要素与期刊要素的分工与合作完成了科技成果的保存和传播。然而,在论文的传播过程中,作者与期刊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一方面,他们必须相互合作,才能完成学术成果的传播。另一方面,他们又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在论文出版中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例如,作者在论文出版中的利益诉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论文的内容得到编辑的尊重,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和修改建议;②论文的著作权能够得到保护;③希望自己的论文能够在学术期刊上尽快发表,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同时,学术期刊的利益诉求表现在:①建立期刊的学术权威和学术影响力,以吸引更多高质量的稿源;②增加期刊的影响因子和被引频次,这样可以增加期刊的订阅量;③增加期刊的经济效益。作者对学术期刊的抵制是编辑与期刊利益冲突的表现。期刊编辑在实践中应当正视作者和期刊的不同利益诉求,并不断研究和探索解决作者和期刊利益冲突的方法。

2.2学术发展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冲突

在论文出版活动中,作者与编辑代表了不同共同体的价值追求,因而实现的是不同的价值目标。从作者来讲,作者是科学共同体内部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途径,也是科学家获得学术共同体认可的基本手段和标准。只有通过学术论文的发表,科学思想与假说被科学共同体检验后才能成为科学理论,推动科学的进步。因此,学术思想快速、有效、广泛的传播是学术论文出版中学术共同体的需求。另一方面,编辑人员作为出版者的代表,他们需要实现期刊的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最优化。学术期刊作为商业社会中的市场主体,它需要通过市场手段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它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去进行期刊的运作,例如,降低出版成本、缩短资本周转时间、增加发行收入、提高企业利润等等。例如,2015年自然出版集团(NPG)实行了一项名为Rubrig的同行评审模式,该模式能够加快评审速度,提高评审效率,从而降低出版成本。Rubrig公司创立了标准化的流水线式同行评审系统,公司招募了100名博士人员给每一篇论文进行计分式评价,然后在三个星期内给出论文的出版建议。所有作者支付750美元就可以享受这种论文评审服务。该公司也提供论文润色以及寻找发表刊物的服务。Rubrig的评审模式由于效率高、速度快、管理方便,受到期刊出版者的青睐。然而,科学家却对这种商业运作的同行评审体系非常反感。例如:反对这种制度的英国伦敦大学生物地理学家MarkMaslin认为,学术论文的同行评审过程是一个缓慢思考的过程,有时不能简单快速地进行评价。科学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得到作者与编辑的感谢以及对学术贡献的成就感,其他都是次要的。从这个例子可知,期刊出版中经济价值追求和学术价值追求存在矛盾与冲突的现象。总之,学术出版中作者要实现学术成果传播的最优化,作者的终极追求是学术发展和思想的传播。编辑要实现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它的终极追求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融合发展。这就意味着,学术出版活动既要遵循学术传播的规律,以服务科研为最高目标,同时也要遵循市场运行的法则。这两种不同的规则在同一个主体上实现其价值,有时会有利益冲突的出现。

3学术期刊对作者抵制应该采取的措施

3.1树立服务科研是学术出版最高追求的理念

如前所述,学术期刊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媒介,也具有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需要在商业社会中寻找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学术期刊既要追随学术发展的规律和趋势,也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一般来讲,学术期刊的学术价值和市场价值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学术期刊发展的理想目标是其学术影响力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发生矛盾,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时候,应该如何选择呢?从本质属性上来讲,学术期刊的最终目标服务于学者,服务于科研,学术期刊的市场价值也是通过学术期刊的学术价值来实现的。相反,如果只顾追求期刊的市场价值而牺牲了期刊的学术价值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例如,在学术期刊的出版中,掠夺性期刊不经过同行评审,作者只要缴纳费,就可以编辑出版论文,期刊毫无学术价值可言,这类期刊在学术界没有任何学术影响力。据英国《NATURE》杂志报道,为了赚取不义之财,学术期刊出版商只收取费而不进行同行评审的现象主要存在于经济发达国家。而且在掠夺性期刊上的作者群中,57%的通讯作者来自富裕国家或地区,他们分布于几百家科研机构,其中来自印度的占27%,来自美国的占15%。这类期刊的办刊宗旨就是赚取不义之财,而不是为了学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掠夺性期刊虽然能够暂时捞取横财,但受到学术共同体的抵制终究难以取得市场发展空间。

3.2建立有效而明晰的出版伦理规范

作者对学术期刊的抵制无疑与期刊在编辑出版中不能满足学术发展的需要,得不到科学共同体的认可有关。可能更重要的原因是,期刊在编辑出版工作中,不能遵守学术出版道德规范,侵犯了作者的利益。尤其是在决定稿件能否出版的过程中,决定权掌握在审稿者、编辑人员和出版者手中,而如果他们没有树立出版伦理规范的意识,没有自觉遵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就会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作者的学术利益或经济利益,失去作者对学术期刊的信任。这种有意或无意的伤害是造成作者抵制学术期刊的重要原因。如何减少学术期刊对作者利益的侵害,转变作者对学术期刊的抵制为支持呢?近年来,国内外学术期刊出版机构采取了许多措施以避免期刊与作者的利益冲突。例如,总部设在英国的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制定了详细的学术出版伦理规范。其内容包括:总的伦理原则,关于编辑的伦理原则,关于审稿人的伦理原则,关于作者的伦理原则。在国内,《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编辑部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出版伦理规范,为中国的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树立了榜样。《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出版伦理规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作者伦理,审稿人伦理,编辑伦理,出版者伦理。根据国内外关于作者与编辑、审稿人、出版者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的研究,我们认为学术期刊应该制定尽可能明确而具体的处理作者与编辑、审稿人、期刊的政策,这样有助于化解作者和期刊之间的矛盾,公平客观地处理作者和期刊之间的分歧,转变作者对期刊的抵制为对期刊的支持。《山西医科大学学报》编辑部在办刊实践中形成了自己处理作者与期刊矛盾的制度。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公开原则。当作者与编辑人员或审稿人存在各种可能形式的利益冲突时,作者、编辑人员与审稿人员均应当公开声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事实。②公正原则。编辑人员和审稿人在审查和决定稿件是否出版时只能依据稿件的学术价值,不应该受到作者身份如性别、年龄、学历、区域、信仰等的影响。③尊重原则。编辑应该尊重作者的写作风格、语言习惯,尊重作者的著作权、隐私权以及首发权等,尊重作者对论文的申诉等。④责任与义务原则。编辑有责任与义务解释与论文出版有关的各个问题,如出版时间、出版方式、出版的经费以及出版过程中的伦理问题,直至作者充分理解所有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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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评审专家邀请流程

施普林格出版集团在撤稿事件中指出,论文作者在投稿的同时,推荐一名并不存在的审稿人,并署自己或合作者的邮箱(也有人推荐真实存在的同行专家,但提供他人的邮箱)。这样一来,“运动员”自己就成了“裁判员”,从而得到“理想的评审意见”。邀请作者推荐的同行专家评审稿件是基于科研诚信和尊重学术道德的行为,是对科学家的信任和尊重。但是作为一种审稿制度,确实存在不严谨的地方。笔者所在的期刊,同行评审专家主要来自编委和编委推荐,但在作者投稿时要求推荐2~3名专家,一方面可以此了解作者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准确锁定专业对口的评审专家;另一方面则可以发现更多的同行专家。初审通过的稿件,责任编辑通常从审稿专家库中随机选择2~3名专业对口的专家评审,而不会选择该作者推荐的专家,避免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样的同行评议造假行为。对于作者推荐的专家,如果是比较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是编辑部熟悉的专家,邀请的流程就比较简单,一般由编辑部主任或者责任编辑发送电子邮件邀请,通过电话联系核实信息;如果作者推荐的是“陌生人”,编辑部首先通过数据平台,如CNKI的“学者圈”“学者成果库”了解专家的研究领域、学术成就和动态,核实身份信息后再纳入审稿专家库。“学者圈”“学者成果库”等信息资源的出现,为了解专家的学术成就提供了条件,在确认邀请为评审专家前,编辑部应按照规范的流程核实专家身份信息。

2评估评审专家的审稿行为

评审专家牺牲业余时间审稿是值得尊重的劳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会有作者反映评审专家提出了不客观的意见,或者指责评审专家故意拖延审稿时间。编辑部应动态评估评审专家的审稿行为,并及时辞聘那些已经对审稿失去热情的专家。本刊编辑部每6个月对同行评议流程的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审稿数量、拒审稿件数量、审稿时间、按时审稿比例等量化指标对专家的审稿行为进行评估,以及时发现那些敷衍审稿或者经常延迟审稿的评审行为。还可以通过控制送审稿件的节奏和数量,使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保持活跃审稿状态,提高审稿质量。相对于爱思维尔(Elsevier)出版公司、施普林格(Springer)出版集团等旗下的学术期刊在全球拥有二三千人的同行评议专家,国内学术期刊的评审专家队伍规模则要小得多。本刊是一份地方性预防医学期刊,几年前评审专家才100多人,而且90%以上是省内专家,有的和作者是上下级关系,有的是师生,有的是同事,彼此间比较熟悉,在评审稿件时常常手下留情,影响同行评议质量,难以达到评审目的。经过辞聘和扩充,目前本刊评审专家已增至350多人,省外专家比例扩大到35%以上,省内作者的稿件请外省专家评审,省外的投稿请本省专家评审,不仅提高了同行评议的公平性,而且促进了地区间学术交流。

3归类量化评价评审意见

对于同一篇稿件,评审专家通常会给出比较接近的评价,并根据稿件质量为编辑部提交评审意见,同时给作者提出修改建议。但有时也会出现完全相反的评价,如一篇《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早治疗效果评价》的稿件,一位评审专家认为“此内容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建议优先发表”;而另一位专家则指出“该研究失访率太高,观察周期太短,作者引用的评价标准和统计方法影响结果的代表性,建议退稿。”显然,评审专家从不同角度对稿件作出了评价。评审专家的审稿意见是编辑部录用稿件的重要依据,但不能生搬硬套。经过摸索,本刊总结出归类量化评价评审意见的方法。评审意见一般可归类为以下四类:(1)医学伦理和学术不端;(2)内容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3)研究设计、统计方法、数据和图表;(4)论文格式、文字描述、标题、摘要、参考文献等。根据上述分类不同权重赋值,然后分别把2~3位评审专家的意见进行归类,计算分值,根据分数高低取舍稿件。如前文提到的《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早治疗效果评价》,虽然研究设计不够严谨,但因内容有创新性,归类量化评价后,仍在退稿分数线之上,因此建议作者大修后再审。采用归类量化评价对同行评审意见进行质量控制,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可控制责任编辑处理稿件时的主观影响。

4提高评审意见综合能力

客观、详实的评审意见,可以使编辑意识到初审工作的不足,是编辑和责任编辑非常重要的学习资料,有些优秀专家的评审意见甚至是非常有价值的文献,可以了解学科动态、新理论和新方法。如何更好地理解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并反馈给作者也是同行评议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简单转发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可能会出现2位评审专家相互矛盾的修改建议,令作者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修改。这就要求责任编辑不仅要有较强的归纳和综合能力,而且要熟悉稿件内容,了解作者的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评审意见,综合评审专家的审稿意见反馈给作者。一份比较完整的审稿意见建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稿件主要内容、稿件总体质量评价、稿件处理意见、修稿建议、格式规范要求和约定退修时间等;重点是修稿建议,如主题明确,摘要具有自明性、独立性,前言围绕选题、突出重点,研究方法科学,统计方法正确,数据准确,文字描述客观,逻辑推理严谨等。。撰写同行评审意见应作为编辑、责任编辑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应作为评价编辑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的重要指标。通过责任编辑的理解、综合,再反馈给作者,不仅可以发现不客观、不公平的评审意见,还可以为作者提供有指导性的修稿建议,提高稿件质量。

运动损害论文范文4

(一)不合理的课程设置

合理的课程结构包括合理地开设课程、合理地安排课程的先后顺序和合理地安排课程之间的衔接。其中,在高职院校会计教育中,课程衔接目前存在较大问题。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是以适应社会需要为基本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这个目标在课程设置方面的体现之一就是,各类财务课程的设置都非常细致和具体,但是这些课程的内容安排都过分强调单科内容的完整性,而忽视课程之间的替代性和互补性。比如专业核心课程《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在本量利分析、经营杠杆、资金需要量的预测、销售预测、利润预测、全面预算、成本控制、责任会计、经济订货批量、长期投资决策等方面都存在大面积内容重复。另外,比如针对具体行业的会计课程包括《旅游业会计实务》、《酒店餐饮会计实务》、《运输企业会计》等,这些课程在六大类“会计要素”,五大类“常用科目”账户,各类账户的记账方向,两大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方面都存在内容的重复。

(二)畸形的考核方式

考核既包括对教师的考核,也包括对学生的考核。总体而言,考核方式简单是高职院校各类专业均面临的问题。在各类高职院校,对教师的考核存在“轻科研,重教学”的普遍现象。也就是说,高职院校往往过分强调教学任务的重要性,却不鼓励教师从事科研工作。这种激励机制的偏向性,主要体现在对科研成果的物质奖励方面。据笔者对广州市几所高职院校的调查,对于发表在《会计研究》、《管理世界》这种会计和管理领域最权威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货币奖励仅为区区一千元左右。表面上,这种考核方式与高职院校教育的关系似乎不大。而实质上,由于这个带有明显偏向性的激励机制,不仅导致大部分老师的科研热情不高,也会进一步地影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育水平的前瞻性。多数高职院校对学生的考核主要包括会计理论考核和会计实践考核。尽管各职业院校都强调实践能力的重要性,但是,在具体的考核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偏向性。因为理论考核容易,简单的笔试就可以得到结果,但是实践能力的考核却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难以做到有效评分。比如,在实践教学活动时,很多高职院校虽然制定了规范性的评价标准,但都过份强调实践结果,而忽视实践过程,导致一些学生利用各种不正常的方法骗取高分,而导致老师无法公正评分。

(三)教师队伍流动性过高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数量已经超过1000所,相互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一些高职院校会聘用一定数量的编外教师。其中一些编外教师不仅具有高学历,同时具有非常丰富的企业实践经验,并且已成为一些院校不可缺少的教师骨干。但是,由于职称评定、福利待遇和培训提高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严重地影响编外教师的教学热情,从而导致编外教师流动性高。对于在编老师而言,流动非常快,直接导致其教学工作量呈现“明显的波动性”而影响工作积极性,并最终影响了整个高职院校会计教育的教学工作。另一方面,为了弥补编外老师的流失,高职院校往往降低教师录用标准,社会上大量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填补编外老师的空缺。这些老师虽然有系统的会计理论知识,却缺乏会计行业的实践经验。没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很难培养出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另外,高职院校降低录用标准后,教师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少数人本身不仅缺乏教书育人的理念,也不真正热爱教育行业,甚至个别教师本身的道德品质不佳,从而误导学生,损害学生利益。

二、对策与建议

(一)清晰地界定课程之间的边界

以《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两门课程为例,《财务管理》应以资金运动为主线,以财务决策为核心,以时间价值、资金成本和风险价值为主要考虑因素,以资金的筹集、投放、运用、分配和回收等内容构建课程主体。《管理会计》应以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划和控制为主线,以本量利分析为基本手段,以经营预测、经营决策、规划和控制等内容组建课程。将《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的重复内容重新分配如下:资金时间价值、资金需要量的预测、长期投资决策侧重于对资金运动的管理,应划归《财务管理》课程;本量利分析、经营杠杆、经济订货批量、全面预算、成本控制、责任会计、销售预测、利润预测,侧重于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管理,应划归《管理会计》课程。除了划清课程与课程之间的界限之外,开设综合性课程也是现代科学向协同化和综合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关于后者,至少有三种可行的措施。第一,开设《行业会计比较》,主要介绍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会计核算,侧重收入、费用、利润核算,并比较各行业的核算差异,将各行业会计与工业行业会计核算的异同进行比较,侧重各个行业具体业务操作会计处理。第二,将票据法、经济法和所得税等法律类的课程与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专业课程开设一门综合课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来提高学生职业判断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第三,开设市场营销,统计学,管理会计,财务报表分析等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课程,来拓宽现有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视野。

(二)完善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方法

对于教师的考核,应该做到教学和科研并重。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师考评体制,使教学与科研都受到重视,特别是要提高科研业绩的物质奖励标准,让擅长教学与擅长科研的教师在这种体制中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促进科研与教学之间的良性互动。在职称晋升、工作考核等重大问题上,也要充分体现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基本要求。会计教育的最终目标是要培养合格的会计人才,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改革现行对学生的评价方法,应将由学校主导型转变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考试评估机制。因此,对于学生的考核,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去展开:一、职业道德,在教学过程中考察学生的诚信意识等;二、对知识的掌握程度,通过日常业务考察学生对基本业务的操作技能;三、职业判断和学习能力,可结合学生职业判断能力和对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进行考察;四、协同合作精神和沟通交际能力,在实践教学中引入竞争机制,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通过各组互助合作,学生之间的相互沟通来综合评价;五、写作能力,可具体通过案例分析、实习报告等书面材料进行综合评定。

(三)实行岗位管理,调动教师积极性

运动损害论文范文5

虽然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曾发生过数次反对儒家经典的思潮,如魏晋和晚明,但最终都未能从根本上颠覆儒家经典的正统地位。真正具有革命性的经典重估始于“五四”新文化运动。这场以《新青年》为主要阵地,以“民主和科学”为口号的现代化思想启蒙运动是近代以来仁人志士在探索中国现代化强国之路时由器物到制度再到文化的结果。因此,新文化运动从一开始便与“救亡图存”这一主题紧密相连,通过反孔批儒,革新思想文化来改造国民性,以启蒙来救亡。而作为新文化运动之一部分的文学革命,在“启蒙救亡”这条主线下,选择以重估文学经典的方式来革故更新,促进中国思想文化现代化,进而救亡图存。

此时期文学经典的重估以《新青年》为主要阵地,以陈独秀、胡适、刘半农、钱玄同、周作人等新知识分子为主体,以“启蒙现代性”话语,即“立足于社会的改造、思想精神的更新,立足于‘新人’的培养”为目的,以“历史进化的文学观”为重估的理论依据来展开。重估从破与立两方面着手,包括古代文学经典、外国文学经典和新文学经典的重估。

由于将社会政治问题的解决系于思想文化之革新上,因此,近代中国落后挨打之因便尽数归于以“儒者三纲之说”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思想,于是承载这一思想的古代文学经典便成为经典重估的首要对象。重估的中心主要集中在两点:一在文字工具的革新,废除文言这一“半死的文字”,建立一种“活的文学”;二在文学内容的革新,废除“非人的文学”,建立“人的文学”。在倡言以白话替文言这点上,为了更有效地推行白话,使之成为“标准国语”,胡适将中国古代的白话文学作为国语范本。于是,文学革命用“重新估定一切价值”的批判眼光抨击用文言所写的骈文古文律诗古诗,转而为传统文学观念中属“引车卖浆之徒”的小说、戏曲等白话文学寻求经典化的合法依据,称其为“可与世界第一流文学比较而无愧色”,并力图为之建构中国白话文学传统,“从文学史的趋势上承认白话文学为‘正宗’”。通过撰写白话文学史①、古代小说史②、古代小说考证③、出版古典白话小说丛书④等方式确立了中国白话文学传统之杰出代表———古代白话小说的经典地位。在提倡建立“人的文学”这点上,周作人认为一些由白话所写的旧小说如《西游记》《水浒》《七侠五义》等在思想内容上宣扬强盗迷信鬼神,只会妨碍人性生长,乃“非人的文学”,不宜作为新文学的楷模,也需要革新。因此,引进西洋近现代文学来革新思想便成为经典重估的另一项主要工作。在“启蒙救亡”这一意识形态话语下,现实主义和积极浪漫主义文学是推介重点。被认为体现了“健全的个人主义”和“写实主义”的挪威作家易卜生在1918年6月《新青年》上以专号的形式得到推介。不少刊物积极登载拜伦、雪莱、海涅、歌德等诗人的作品。此外,与中国一样受损害的弱小民族和国家的文学也受到青睐,想要借此输入其中的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思想①。著名的有鲁迅和周作人的《域外小说集》、周瘦鹃的《欧美名家短篇小说丛刊》、郭沫若翻译的波斯诗人莪默•伽亚谟的《鲁拜集》等。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除旧革新之努力下,新文学倡导者们对“文学革命”以来的新文学创作也进行了有意识的经典建构,这便是1935年至1936年间上海良友图书印刷公司印行的《中国新文学大系》(1917-1927),初步确立了文学革命后的新文学经典序列。

反观这场文学经典重估运动,它在语言、文体、内容上全面颠覆了中国古代文学经典的等级体系,将文学创作从宣扬儒家义理、文字雅驯为正宗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开辟出新文学典范的创作路径。这条以白话为语言基础,以小说为经典文类,以诉诸现实为内容的创作路径不仅在当时增强了中国文学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表达力,而且为中国文学的现代转型提供了多样化的探索路径,一批现代文学经典得以涌现。

但不可否认,这场以革命意识形态话语为核心的文学经典重估以激进的方式割断了中国文学经典系统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其赖以重估的话语依据———“启蒙救亡”和“进化论”也偏离了文学自身的建构典律。无论是对中国古代白话文学经典序列的建构,对域外小说的经典化,还是建构新文学经典,都表明在“启蒙救亡”这一意识形态话语下,“转型期的中国思想文化的内在变革冲动,也是中国的现代性焦虑在思想文化上的直接表征。”这种“现代性焦虑”在经典重估中表现为全盘否定中国古代文学经典的价值,以非理性的二元对立思维,利用进化论为这种传统到现代的裂变提供“科学”的合法性依据。因此,几千年传统之中国古典文学,“吾辈以历史进化之眼光观之,决不可谓古人之文学皆胜今人也。”不止如此,文学因时进化,新胜于旧,“两千年的文人所做的文学都是死的,都是用已经死了的语言文字做的。死文字决不能产出活文学。”这种以进化论为基础的新与旧、活与死、先进与落后的二元对立,以科学真理的身份宣告了中国古代文学经典树立其权威的重要依据———“时间”②因素的瓦解。同时,这种源于革命意识形态的偏激批判话语最终走向对中国古代文学经典的非理性否定(所谓“不读中国书”),遮蔽了中国古代文学经典的审美价值,割断了中国文学经典传承的延续性。

二、社会主义革命话语:社会主义文学与中国文学的第二次经典危机

1949年新中国成立,为配合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建设的需要,文化领域有组织地展开了重估文学经典的工作。虽然此时期文学经典的重估呈现不断调整、冲突和变动的状态,但就其整体特征而言,此时期文学经典的政治意识形态功能和阶级属性被极端强化,作为新中国文化建设之一部分的文学经典审定工作受到高度重视,政治因素在文学经典重估中起主导作用。在文学经典的审定上,由中央政府主管的统一审核机构主导,通过确立“马恩列斯毛论文艺”的指导性文学理论③,划定出版选题范围(如一些有导向性的丛书系列)①,在主流报刊上掀起对某部作品或某个作家全国范围内的大讨论运动②、统编教材③等方式来重新审定此时期的文学经典序列。在文学经典的重估中,社会政治运动的趋向、的政治指示和文艺思想、作家本人的阶级属性和政治倾向、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理论标准起决定性作用。#p#分页标题#e#

此时期的文学经典重估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以《新民主主义论》为纲领来重新定义和确立五四文学之性质和经典序列。早在1948年就有“文学再革命”的口号,提出“文学之自由与民主,是以国家民族的利益做它的前提。”这种以国家民族的现实政治取向为文学之标的的观点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延续。当时,在对已有作品进行经典重估时就着重聚焦五四以来的新文学和西方文学,尤其是欧美的现代文学,因为这两者与当时中国的现实政治密切相关。在对“五四”新文学的认定上,贯彻了《新民主主义论》的思想,认为新文学“是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服务的,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因此它必然是由无产阶级思想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主义的文学。”因此,在选定入史作品时,突出“革命文学”的主题,在选集出版中突出革命作家的比重。例如,1951年3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新文学选集编辑委员会”编选的“新文学选集”丛书按现实主义标准来遴选新文学经典作家,蒋光慈、柔石、胡也频等革命性强的作家均有个人选集,郭沫若选集的印数高达39000册。其二,在“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标准下筛选和重构外国文学经典。此时期将苏联文学视为学习典范,亚非拉美等第三世界国家的文学作品在国内也可翻译出版,但对不符合“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标准的20世纪欧美现代文学则极少评介④。这种选评标准正是“二战后冷战所形成的对立阵营和中国内部的政治现实”的反映。其三,确立共和国“红色经典”。围绕《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1942)所创作的为中国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的作品,如《白毛女》《李有才板话》《太阳照在桑干河上》《暴风骤雨》等通过“中国人民文艺丛书”系列“以文选的方式为新中国文学树立‘榜样’。”与文学革命时期的经典重估相比,政治力量而非知识分子成为此次经典重估的主体,表达出迥异的意识形态诉求。社会主义革命话语作为文学经典的重估标准参与到文学经典的筛选和建构中,确立起一套与五四文学大相径庭的文学经典体系,并通过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的政治批判运动、学校教育、学术研究等方式使之固定为合法性“知识”。

综观此次文学经典重估运动,不可否认,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它从思想文化建设方面巩固了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但由于政治力量主导了整个重估工作,依据单一的现实主义标准所确立的文学经典序列被赋予鲜明的政治意识形态功能,文学经典的价值被异化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同时也丧失了持久性的经典价值,随后历次政治运动中这套经典体系的起伏变动亦表明单靠政治力量无法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文学经典,反而会导致文化专制,时期的革命样板戏便是例证。

三、拨乱反正:“重写文学史”与中国文学的第三次经典危机

“重写文学史”作为一个口号被提出是在1988年,它是当时的青年学者陈思和、王晓明在《上海文论》主持的一个专栏名称①。此专栏从1988年第4期始,至1989年第6期便宣告结束。两位主持人在专栏开办时“主持人的话”中指出“重写文学史”就是对“中国新文学的重要作家、作品和文学思潮、现象的重新研究、评估”,初衷是“冲击那些似乎已成定论的文学史结论,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激起人们重新思考昨天的兴趣和热情。自然,目的是为了今天。”可见,“重写文学史”表现出明确的重估经典之目的,而更为根本的目的则是重估经典所代表的一整套价值观念,即“文学史结论”,强调“从新的理论视角提出对新文学历史的个人创见。”那么,他们重估经典的对象是什么呢?

从1988-1989年间专栏所发表的相关文章来看,重估经典的对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首先,“十七年”和“”时期被树立起来的红色经典,主要质疑这批作品经典地位的合法性。例如,专栏第一期刊登了两篇重评文章:宋炳辉的《“柳青现象”的启示———重评〈创业史〉》和戴光中的《关于“赵树理方向”的再认识》。针对《创业史》,主持人语说:“《创业史》暴露了一个怎样理解生活‘本质’的问题:或者是强化自己对人生的切身感受,由此形成这种‘本质’的悟知,或者是以现成的政治定义为依据,虚构出一个教条式的‘本质’来———不幸的是,柳青基本上走的是后一条路。”从这一评语可知“重写文学史”对《创业史》这一“三红一创”的红色经典所持的否定态度,秉持“个人主体”的重估标准,认为真正的文学创作应该是个体性的而非政治性的,否定了红色经典所代表的那一套以“国家主体”为核心的评定标准。此外,重估的另一对象是在1949年至1978年间所确立起来的现代文学经典———“鲁郭茅巴老曹”,重点反思这批现代文学经典在“十七年”和“”间被阐释的那一套价值话语的合理性。例如,在当时产生很大影响的蓝棣之重评茅盾的文章《一份高级形式的社会文件———重评〈子夜〉》。作者在文章开首援引艾略特的“文学之伟大与否并不全然取决于文学标准,虽然我们必须记住是否成其为文学只能用文学标准加以判定”这句话作为重评《子夜》的标准,认为“《子夜》读起来就像是一部高级形式的社会文件,因而是一次不足为训的文学尝试。”“文学标准”成为蓝棣之重评《子夜》的依据,而处在“文学标准”对立面的则是“政治”。

那么,这次“重写文学史”之重估的矛头为何主要指向红色经典和1949年至1978年间所确立起来的那一套阐释现代文学经典的话语呢?也就是说,为何重估的焦点放在了刚刚过去的那一个时期的经典作品和经典阐释话语呢?时任《上海文论》编辑部主任的毛时安说的很清楚:“‘重写文学史’专栏的筹划和出台,并不是出于编辑部的心血来潮,更不是某个人灵感和机智的产物。它出台的基本背景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因此,要从文学史的角度来否定就必然要牵涉之前的文学史,包括文学史中的作品、作家、文学现象和事件的再认识再评价。“重写文学史”“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在文学研究领域的逻辑必然。”显然,“重写文学史”的提出在当时具有明确的政治意识形态诉求,而非一个纯粹的学科内事件,这也是“重写文学史”在当时社会之所以能引起极大反响的缘由之一。主持人之一王晓明说:“我们当时基本的想法是把‘重写文学史’基本的立足点定在审美和对文学史应该有个人的理解这两点上”,而这两点在当时只是一种策略性的话语,审美并非绝对“非功利”的文学审美,而是指向以文学作为政治工具的评定标准的“拨乱反正”,是作为政治对立面的审美,这个词所具有的特定历史内涵源自对时期政治干预文学的批判和反思。由此可见,“重写文学史”所要建立的新经典体系是在否定那一套以政治斗争为中心的经典体系的基础之上展开的。因此,其中所提出的“个人”和“审美”这一新的重估标准只有在与其所否定的那套经典话语的对照之下方可凸显其重估之落脚点所在。#p#分页标题#e#

此外,随着“重写文学史”之提出而陆续确立起来的一批新经典,如钱钟书、沈从文、张爱玲等作家又共同构建起一套表征“新时期”话语的经典系统。正如有学者所言它“似乎是‘新时期’话语建构其‘知识’的合法性的最重要的资源”,而建构一套与之适应的经典体系则正是形成新“知识”的基石。

四、众声喧哗:“大师重排座次”与中国文学经典的第四次危机

20世纪90年代前期,学界出现了一股评选20世纪中国文学经典“文库”或“选集”的热潮。在这些形形色色的评选中,有两件事在学界乃至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是1994年由太邦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推出的《20世纪中国文学大师文库》(分小说、诗歌、散文、戏剧共四卷)(策划:戴光南;主编:王一川、张同道),海南出版社出版。此文库以“为20世纪文学中大师级人物重排座次”标目,寻找20世纪中国文学中能与古典文学和西方文学巨匠相媲美的大师。这次“大师重排”之所以引起热议,其焦点就在于大师位次的认定上。该文库编者所排20世纪小说领域里的大师依次是:鲁迅、沈从文、巴金、金庸、老舍、郁达夫、王蒙、张爱玲、贾平凹。这种次序无疑是对“鲁郭茅巴老曹”位次的极大挑战。其中,尤其是对茅盾的落选和金庸、张爱玲的入选争议最大。编选者给出的理由是因为茅盾获得如今的高位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学术偏见,这种学术偏见即“现实主义”、“史诗式”的评价标准,而依据编选者所持的新标准来看,茅盾的小说在总体上看“欠缺小说味,往往概念的痕迹过重,有时甚至‘主题先行’,所以只得割爱。”而针对编选者提出的“主题先行”,反对观点认为这一评判标准并没有公平地运用到其选定的所有作家身上,甚至两位编选者以“主题先行”这一共同理由作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评判:一个据此否定茅盾之经典地位,另一个却以此肯定穆旦为百年诗歌第一人,这种厚此薄彼的评判“不过是在已多次出现过的‘左’、‘右’、‘内’、‘外’一齐夹攻的怪圈中重蹈覆辙而已!”论争双方各执一词。“重排大师”的争议还未平息,1996年由谢冕、钱理群主编的“北大版”《百年中国文学经典》和谢冕、孟繁华主编的“海天版”《中国百年文学经典》面世,又引起新一波争论。《文艺报》、《光明日报》、《作家报》、《文学自由谈》等刊物纷纷发表讨论文章,其影响甚至超越文学界,一些电视台、新闻报纸也进行了报道,俨然成为一个文化事件。撇开论争双方孰是孰非的问题不谈,单就90年代前期学术界和出版界推出“百年经典”这一事件来看,至少有两个与“文学经典”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其一,编选者为何急于推出“百年经典”?其二,这次“百年经典”的评选与前几次经典重估有何不同?

与五四文学革命迫于救亡图存之危机和启蒙之迫切不同,与建国后为配合政治需要进行文化建设不同,与80年代后期对“拨乱反正”的文化需求不同,这次经典重估热潮一方面受到荷兰学者佛克马1993年9月至10月间在北京大学的演讲谈及中国文学的经典问题的触动而引发,但这只是外因。就其内因而言,它仍是80年代后期“重写文学史”的延续,确切来说,是对“重写”行为的延续①。但在“如何重写”这点上,与“重写文学史”相比此次重估百年经典的价值取向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回顾前三次经典重估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文学在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一套文学经典的重估及确认往往和建构一套合法化的知识话语(包括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紧密相关,重估行为具有相对明确和统一的意识形态诉求。而90年代前期的这次经典重建热潮则是在“文学失去轰动效应之后”的市场经济语境中进行。经典重估不再有明确统一的意识形态诉求,而更像是研究者对百年文学经典的个人总结。因此,同为“百年经典”,《20世纪中国文学大师文库》《百年中国文学经典》《中国百年文学经典》的所选对象和所排次序却有诸多出入,评选标准也是各自言之成理①。尽管编选者中不乏有声望的学者,但这也未能让读者对这些“百年经典”一致认同,反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界内外的聚讼之声不断,可谓一场众声喧哗的经典重估②。

那么,这场众声喧哗的经典重估热究竟对中国的文学经典问题意味着什么呢?首先,它表明20世纪中国文学经典认同上的焦虑。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由于百年中国的政治和文化变革相对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文学经典的数次重估,这使得中国文学,尤其是20世纪以来的文学一直就缺乏一个稳定而具有广泛认同的经典系统。因此,在“百年经典”编选中就不可避免地夹杂着“五四”文学、80年代“重写文学史”、90年代大众审美等多套经典阐释话语,各自言说。其二,经典重估的众声喧哗正是90年代文化多元化,文学退居边缘,文学的意识形态功能削弱的必然结果。正如有学者所言“由市场经济引发的社会转型导致普遍的意识形态淡化、政治热情消退”,与之相应的便是“知识分子的社会使命感也随之大大降温”,这种“从政府决策到大众生活中普遍的务实取向和世俗化势头极大地消解了在百年中国一直占中心地位的理想主义、英雄主义、精神至上的价值观念”,取而代之的则是“世俗主义、物质主义、享乐主义、消费至上的价值取向。”在这种社会文化语境中,编选者和读者依据个人的阅读经验和欣赏趣味来评定个人心目中的百年中国文学经典,这使得文学经典建构文化价值秩序的典范作用和教化功能被极大削弱。而更为堪忧的是,这种看似自由的经典评选衍生出来的却是经典认定上的随意,“百年经典”的无数版本最终必然导致“百年经典”之经典性因滥用而被耗尽的后果。其三,此时期参与文学经典建构的因素相较于前三次已发生变化。学者、大众媒介、商业运作等因素相互制衡,共同参与到文学经典的重估之中,使文学经典部分地被纳入文化商品的生产和消费机制当中,“文学经典”连同学者的盛名被商家作为卖点,“文学经典”蜕变为一个脱离经典性内涵的空泛口号。#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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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文化是最具性格差异的文化资源之一。基于景观设计视角,用创意形式建立符合地域文化特征的符号表达体系,能充分发挥文化的内涵力量,进一步加强民众对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城市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提升城市品质,增强景观的可识别性,促进城市文化软实力的提高。

关键词:

景观设计资源;地域文化;研究框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长期高速增长,人们开始利用现代科技的力量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城市美化工程。但由于当时未重视地域文脉,大规模的建设运动使城市的地域性特征消亡。随着世界经济、文化全球一体化的冲击,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重蹈覆辙,面临着现代与传统、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碰撞和融合矛盾,导致区域原有文化内涵消失,城市面貌出现“千城一面”的现象。我国的城市景观建设伴随经济增长蓬勃发展,同时受到世界经济、文化全球一体化的冲击,从南到北的城市景观出现趋同现象。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景观设计行业应遵循以下两个发展方向:一是个性发展。我国的景观设计须扎根于民族文化的土壤,铸造民族精神。二是科学发展。我国的景观设计须吸收科学技术和政治文化的理性,塑造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景观。现代景观设计行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有:景观设计行业如何带着个性进入现代?如何把本土文化引入全球化?

一、景观设计中文化的个性化表达

文化是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具有民族性与地域性。地域文化是特定区域的灵魂,体现出该区域特有的生存方式和人文品格特性,即具有特有的文化心态和文化性格。不同地域由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因素和历史发展过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地域文化存在差异,并影响民族文化、美学思想、文化心态、审美情趣。这些文化与美学的差异现象,具体是指一个地区根植于自然景观的人类活动形态、文化区域地理特征、环境与文化的关系,以及包括了民俗传统、经济体制、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社会组织的人类行为系统,还有文化传播的路线、走向等内容。地域文化强调个性、特色、可识别性。如何在景观设计中实现地域性表达,增强城市形象的可识别性,是我国目前城市发展中须认真认识并深入分析的问题。历史与自然、物质与精神,只不过是个性、特色、可识别性根植的土壤。设计强调个性表达。研究城市和建筑问题的专家路易斯•芒福德说过:“未来城市的目标就是充分发展地域文化的和个人的多样性与个性。”个性是重要的设计资源。从尊重文化、尊重历史的角度研究多样化的景观样本,研究多样化的地域文化资源在景观设计中的应用,需要做以下工作:一是对景观的存在与发展的事实进行分析、研究;二是探索地域性表达的基本规律;三是寻找景观设计中地区意义的表达方法和模式,目的是为设计可识别的个性景观提出有价值的途径、建议和指导。目前,我国设计界对城市景观的地域性表达进行了一些相关的研究,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和可操作的模式。

二、多资源景观设计整理利用理论

首先通过对多种景观设计资源的整合利用,充分挖掘和应用地方文化资源,挖掘特色。特色就是生命,特色能创造财富。然后通过切实可行的市场运作,使特色转化为地方的后发优势,最终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景观设计中,强调样本城市的地域性表达,研究涉及景观设计学、城市规划学、人文地理学、人类学、民族学、聚落地理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内容。这些学科的一些概念阐述、分类方法、研究结论乃至研究方法,都对景观设计个性化表达的部分研究具有借鉴作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如下:

1.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理论

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体现的是人类对当前和未来生活的关注。从此概念“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在1987年的提出,到此概念的定义“在不超出维持生态系统涵容能力的情况下,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在1991年的确定,我们可以发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体现的是发展、协调性、质量和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思想对世界未来城市景观的地域性和可识别性的关注影响巨大,此思想与我国景观地域性特色研究在很多方面不谋而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给景观设计的启示是尊重历史文脉、体现地域文化、关注生态平衡、创造风格独特的个性景观。

2.基于聚落地理学的相关理论

聚落是指人类在地表上各种形式的居住场所,是人类成集团生活的状态,源自人类的聚集,也是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聚落地理学是从地理学的角度研究聚落的学科。气候是影响聚落选址重要的环境因素,人、建筑、景观、气候是构成聚落形态的重要成因。聚落地理学中涉及“气候与建筑”“场所与文脉”等理论。人类在很早的时候就会辨识星空,观测阳光下影子的变化,掌握太阳运动规律,划分气候、季节,制定历法,以指导农业生产和安排重要活动。二十四节气以太阳年为周期,作为阳历系统,从数千年前连续使用到今天,指导人们作出科学的生产生活安排,以此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围绕节气,形成众多官方礼仪和祭祀习俗。这些习俗伴随礼仪衍生出建筑这种文化形式。地域文化的形成,正是因为人类在特定地域和特定的自然环境、天气、气候下形成了特殊的生活方式。建筑只是这些特殊的文化的物质载体,是“人地关系”(即人类社会与地理环境的关系)的体现。气候—习俗—建筑—生活模式,这套文化体系影响了人类数千年。场所,是一种精神空间。诺伯格•舒尔茨在《场所精神——迈向建筑现象学》中对场所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场所随自然、文化、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而变化。场所精神是一般性和特殊性(地方性)的、具体的生活情境,是场所的灵魂。文脉内涵广泛,其意义类似于人体中的血管,指各种元素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城市设计、景观设计中,文脉泛指城市发展的脉络、城市记忆的延续。文脉研究涉及历史学、地理学、风水学等。从场所与文脉的角度分析城市景观,强调匹配;强调归属感;强调多学科整合利用,即强调城市发展目标与现存条件相匹配;强调人们对文化价值、生态价值与环境实践价值的身心体验;强调将物质空间分析中的艺术的视觉性、数理的偶合性和空间比例的适宜性等理论等量齐观。可见,涉及城市景观的设计实际上是在创造一种空间,在设计中既要揭示该场地隐含的精神特质,还要充分揭示历史人文、自然环境的个性特征,并且要展示该场地的自然历史发展或演化过程,这样才能将其场所精神充分挖掘。精神与物质、显性与隐性、空间与时间以及意境的诠释是设计文化中最高的境界,也是对设计美学价值的充分体现。

3.基于生态学的生态位原理

生态位原理源于生态学理论,是指每个个体或种群在种群或群落中的时空位置和功能关系。既有一个物种只能在特定环境中生存的生态位现象,也有因为各物种相互竞争呈现的和平共处、优胜劣汰等生态位现象。在城市景观设计领域,表现为不同地域空间的景观都有各自的生态位。如果特定区域景观的生态位没有与别处生态位发生重叠、重复的现象,即可理解为地域性特色,也就是个性、可识别性。因此,在景观设计中要错开生态位,利用自身优势形成特色和鲜明的个性,增强识别性。

三、地域文化在景观设计中的表现和应用

1.因地制宜地营造地域特色景观

景观与文化一样,因具有地域性,才具有识别性。地域性差异是景观设计研究中须关注的内容。景观作品作为展现地域文化的载体与窗口,其表现途径应强调差异,在尊重土地、尊重文脉、因地制宜的前提下,为当地物质与精神文化发展提供各种可能。因地制宜不是肤浅的艺术形式上的雷同,也不是照搬规划发展政策,而是根据“人地关系”形成的可持续的发展谋略。

2.地域文化在景观设计物质构成中的运用途径

景观设计作为一种空间形态的艺术设计,具体的环境是其特有的形成条件。景观设计追求个性、特色、可识别性,目的是使现代景观艺术作品个性化发展,地域景观设计科学化发展。因此,地域文化的运用途径不只是简单回归传统,而应是重新解读和重构,这是一种科学的、可持续的创造发展。将人类物质文化创造的结晶转成符号文化应用在景观设计中,使景观设计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路径结合,科学发展,顺应时代。地域文化的符号与地理标志结合,目的是获得个性化、科学化、可持续的生态发展。

3.地域文化在景观设计中的运用方法

地域文化在景观设计中的运用,拒绝简单、粗拙的复制和仿古重现,提倡传承与创新、复原重现与营建、创意的特色转化。景观设计规划者的策划谋略体现为充分地吸收、解析地域文化底蕴,将其转换成为具有时代精神的适宜表达方式或符号,再运用现代设计手法传达地域精神和文化内涵。应用强调符号性和象征性的设计手法,可以实现地域文化作为现代城市景观设计资源转化为文化符号,具体研究框架。

结语

设计创作必须扎根于地域文化。利用景观设计这个表达载体研究地域文化,地域文化在景观设计中的表现途径与具体运用方式是研究的重点。景观设计作品强调突出地域文化的个性、特色、可识别性,因而只有应用可持续发展等理论和现代设计手法,才能设计出顺应时展的景观作品。

作者:陈波 单位:广西科技大学艺术与文化传播学院

基金项目:

广西科技大学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柳州地域文化的景观设计资源应用研究”,校科社1307215;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高等教育新常态下的设计类专业特色培育研究与实践”,2016JGA255;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提高环境设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研究与实践”,2015JGB298。

参考文献:

[1]陈波.浅谈城市与城市景观.科技经济市场,2011(10).

运动损害论文范文7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据2007年至2009年的统计,我国每年大约产出民诉相关论文800余篇。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民事诉讼法的教材约有近百种,专著、译著也有几百种以上。在研究领域方面,已经基本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各个方面。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学者们试图突破过去简单解读、阐释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文本的语义学束缚,更深层地挖掘民事诉讼法的应有机理、结构和运行方式。但总体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依然缺乏深度、原创性和自主性,所产出的论文、著作多是较低水平的重复劳动,还没有形成指导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有厚度的民事诉讼理论,呈现出日益滞后和贫困化的状况。相较而言,日本、韩国、我国台湾虽然也曾有照搬他国法律及理论的时期,但通过立足于本国、本地区的实践和探索,已逐步形成了具有自主性的理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严重滞后的主要原因大概有以下方面:   第一,理论与实践的分离。从实务界的视角来看,民事诉讼理论完全游离于民事诉讼的实践之外,理论不具有现实性,缺乏对实践的指导力。司法实务人员更关注的是具有理论支持的操作技术,而脱离了实践的民事诉讼理论无法细化到对操作技术的指导。民事诉讼实务操作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以及各种内外干预使民事诉讼实务界对于理论解释也没有迫切的需求,加剧了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对此,仅仅简单地用人治传统和司法传统来解释实践背离理论的指导是片面的。   理论研究与实践分离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司法的不开放。司法不开放的一个表现是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对于社会而言是不开放的。虽然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判决在法院的网站公开,但这种公开依然是局部的和有选择的,即使公开了部分判决,关于程序问题的裁判及理由也很少公开。   这也可以解释程序法学滞后于实体法学的现实。司法不开放导致理论研究者无法了解实践的真实情形。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充分实现司法开放,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裁判的全面公开。当然,如何公开需要细化,公开也有一个过程,但我们应当努力推进。   第二,程序理论与实体规范、理论的分离。这种分离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管辖、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共同诉讼、财产保全、证明责任、执行救济(实体权利争议的救济方式与程序权利的救济方式)等方面都有体现,可以说几乎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所有领域。例如,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构建和阐释没有顾及民法的实体要求,没有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相契合。在诉讼标的理论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实体规范和理论,甚至与实体请求权理论相背离,致使对诉讼标的的研究无法深人。在共同诉讼方面,现有理论将连带性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实体条件,但在实体法中,就共同侵权所发生的连带责任,请求权人完全可以向任一责任人单独主张损害赔偿,没有必要将所有责任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执行异议救济方面,没有考虑将执行违法的异议救济与实体权利争议的执行救济加以区分,违背了实体权利争议应通过诉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基本原理。   与实体法原理和规范相背离导致诉讼运行不合理,不能实现诉讼法的工具性要求和价值。   导致程序理论与实体规范、理论相分离的主要原因是法学学科中程序法学与实体法学的隔离。程序法研究者欠缺实体法知识,不能持续关注实体法及其理论的发展,致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渐行渐远。应对这一问题首先要强化学科的交叉和贯通,使程序法研究者能够持续关注实体法学和实体规范的发展。其次要实现学科知识教育的交叉,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具有扎实的实体法知识基础。甚至可以像德国那样,实现程序法研究和实体法研究在研究主体上的合一。   第三,研究方法的缺失与失范。长期以来,民事诉讼的研究过于注重法解释学方法,没有充分吸收其他学科(如心理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注重规范分析而不注重实证研究。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学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涉及其他相关社会科学,因此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对于研究法律这一人文现象也是有意义的。   例如,广义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起诉难、再审、执行难等诸多中国问题,单纯从法学的角度和法解释方法人手很难加以充分阐释。如果从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视角,运用这些学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分析,就可能更有说服力和阐释力,认识到问题的本质和真相。   另一方面,在运用新方法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方法失范的问题,即不正确地使用某种研究方法。方法失范必然导致研究结论的不可靠或不正确,其原因主要是没有真正掌握该研究方法,仅仅是以研究方法的新颖性吸引读者。例如,经济学方法是现在运用比较多的一种方法,但相关研究往往是使用或堆砌一些经济学的时髦概念,而非真正运用其方法进行研究。又如实证研究方法,现在法学界所谓的实证研究大多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调查方法,依靠田野调查收集有关数据进行分析。问题在于,由于对社会调查方法缺乏一定的训练,因而在设计抽样调查、取样、数据统计方面都存在缺陷,导致调查结论的不可靠。有的调查本身就有预设性,调查完全是服务于特定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人们对于实证数据的心理需要。由于实证调查难以验证,研究者的主观性易于被掩盖。对于上述问题,解决之道在于加强对其他学科知识、方法的学习,尽可能进行交叉学科的合作研究,以弥补知识的不足。   第四,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分离,整体认识与局部认识相分离。宏观分析和整体认识常常涉及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忽视这些必然导致对基本原理的忽视,使研究结论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相冲突。民诉研究往往是从问题出发,而问题是直接的、具体的、局部的,因此人们习惯于从微观、局部寻找化解问题的方法,但有些问题如果不从宏观、整体的视角出发,则很难发现问题的本质。例如,立案难实质上是司法制度、司法权、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而非起诉、立案制度的问题,因此仅改革立案制度不会有多大成效。现在人们争论的是,是否应将现有的审查立案制改为登记立案制。但如果法律的权威性、司法权的相对独立性不解决、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不解决,立案难就可能演变为登记难。#p#分页标题#e#   整体认识与局部认识的分离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没有从整体加以认识,往往导致研究结论从局部看是合理、可行的,但却与诉讼制度的整体相冲突、矛盾。在再审事由的设计上,如果仅考虑到违反管辖规定应当予以纠正,而没有从管辖制度的整体以及管辖权与司法权配置的关系上予以考虑,一味追求再审救济就会发生救济过剩和成本、代价过高的问题。   第五,缺乏自主性。这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研究主体不能依照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而是依附或依从于一定的政治风向、利益需求、特定关系,使其研究满足于预设的要求。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所谓的“庸俗化”。“跟风”是一种常见的缺乏自主性的表现。所谓“跟风”,主要是研究主体为特定的社会、政治意识的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跟风”研究完全抛开了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诉讼基本原理,是一种预设性论证。为了获得论证预设的结果,往往以实用主义的心理,从外国法律制度和理论中寻找证据。这些从预设目的出发所收集的论证依据往往严重割裂了该国法律制度与其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非自主性主要缘于研究主体的非自主性。这种研究主体的非自主性又与特定的研究体制、成果评价体制、课题管理体制、研究激励机制、社会的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泛权力化有关。在特定环境下,研究课题往往基于特定要求设立,因此依附性的研究课题更容易获得批准、立项,研究成果更容易发表,也更容易获奖。而自主性的研究项目因为课题的边缘化而很难获得认同。在这种环境下,研究主体希望其社会地位、学术地位获得官方的认可而不是学术界和社会的认同。比较典型的是,关于如何认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在强调调解的大背景下,调解的功能被夸大,调解成为一种强势调解,成为一种运动,调解率被不断刷新,成为司法政绩的表征。由此,调解自然成为课题项目的主要内容,各级、各地有关课题研究项目中几乎都少不了调解。而由于研究项目实际存在预设性,因此关于调解的研究几乎无一例外是论证其合理性,鲜有论证过度调解的弊端的,也没有研究者主张判决与调解的合理关系,强调判决指引性、解释性、对事实、权利义务清晰性判断的积极意义,从而进一步误导了人们对调解的正确认识。   要做到学术研究的自主性,就要求学者坚持学术独立和自由。没有学术自由,就没有学术研究的自主性,也就不可能有学术的发展和繁荣。应当实行研究体制、成果评价体制、课题管理体制、研究激励机制的改革,从宏观上弱化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激励学者从事自主性研究,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滞后,除了以上原因外,还有其他诸多原因,如学术研究生态无序、片面追求学术GDP、缺乏良好的学术评价机制、没有广泛、规范的学术争鸣、学术组织的行政化、学术人才培养的投人不够、学术没有充分开放、深层学术交流缺失、研究心态浮躁等,这些也是整个中国法学界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学术共同体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运动损害论文范文8

在21世纪,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作为一个后起的崛起中的大国,一个负责任的世界大国的候选者,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应与之相称,这是我国体育强国成长的现实基础。而与之相称的哲学基础则是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既需要现实主义的思维,而理想主义的精神也不可或缺。偏废或过分追求任何一方,若不加以遏制都将损害体育强国的建设,阻挡我国向国际体坛融入的进程。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平衡问题是当代体育强国成长所要考虑的哲学之一。

体育强国成长方式的现实主义思考现实主义是国际关系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理论,现实主义者是较为强烈的物质主义者。现实主义以国家利益为根本目标和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准则。现实主义在过去把中国从分裂和软弱之中抢救出来,在目前扶持着中国的发展和强大,在未来仍将是推动中国崛起的最基本的力量,比如“弱国无外交”、“落后就要挨打”、“经济实力上去了,自然就会提高国际威望等”……,这些都是现实主义的思维。在体育领域,现实主义的思维也非常突出,比如“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强国先强种,强种先强身”,“乒乓外交”,“体育搭台,经济唱戏”,“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等。现实主义是我国从体育大国向竞技体育强国,乃至体育强国迈进的重要的基本理念。然而,在我们坚持这一基本理念的同时,也应该提防过分的现实主义倾向。在体育领域,过分的现实主义的倾向最为典型的就是锦标主义,由此而产生的假球、黑哨、、兴奋剂、虚报假报年龄、冒名顶替、斗殴等各种异化现象。因此,这就要求体育强国成长的过程中,既要坚持现实主义,又要适当限制过分的现实主义影响。然而,现实主义并不足以将我国从体育大国拥立到世界性体育强国的宝座。因为体育强国从来不是一个工具理性的产物,它不仅仅与竞技体育实力、群众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科技水平相联系,它还是一个道义、精神和威望的载体。也就是说,体育强国不全是物质构成,还要有精神构成,不是自封的口号,而是国际认同的结果;不全是工具理性的内容,还有价值理性的成分。可见,体育强国的成长既要坚持现实主义思维,又要坚持理想主义的思维。

体育强国成长的理想主义思考这里所讲的是基于价值论的理想主义,它认为精神力量必须具有普世性,必须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最新发展价值,必须超越民族私利而弘扬人类关怀,体现世界正义、公正、进步和民主的精神。在体育领域,理想主义的思维也随处可见,比如,具有普世性的人类文明的公共体育精神[2],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和合体育精神,2008年北京奥运会所倡导的“同一个梦想、同一个世界”的理念等。体育强国成长的理想主义就是要符合国际体育文化的要求,遵守相关的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把追求国际体坛的影响力放在首位,公正、公平、干净地参加国际比赛,融入国际体坛秩序,并改造秩序,为国际体坛做出自己的文明贡献。然而,在我们弘扬这一基本理念的同时,也应该提防过分的理想主义的倾向。因为过分的理想主义易滋生世界主义、普世主义和过分的民族主义。诸如中国的“运动员输不起”,单纯地为民族和国家争光,过分强调“种文明”等。这不但不利于体育强国的成长,反而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影响我国在国际体坛乃至国际社会的形象。

体育强国的成长方式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哲学基础就决定了体育强国的成长方式。现实主义强调以国家利益为核心,注重体育强国的物质性力量的增强,从而决定了体育强国成长方式的物质性。物质性成长是体育强国成长的物质基础。理想主义则以接受国际社会中的社会化和制度化为前提,通过融入国际社会,使自己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入国际制度并且更加有效地实现自我,提高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增强自己的话语权,谋求合理的国家利益。因此,理想主义哲学基础上的体育强国的成长方式就是一种社会性成长。体育强国的成长就是物质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

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方式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就是指体育强国的物质力量的成长,主要包括优异的竞技体育水平、较高的群众体育发展水平、相对发达的体育产业等。所谓优异的竞技体育水平主要是世界大赛(比如奥运会、世界杯等)的成绩、承办世界大赛的数量和能力;较高的群众体育发展水平则包括体育场馆数量(相对数量)、体育人口比例、年人均体育消费资金与年人均收入的比例、体育场馆面积(相对面积)和体育人口数量;较发达的体育产业则主要体现在体育产业产值占GDP的比例、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数量等。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是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方面。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好比是一个国家骨架下的血肉之躯,有了它体育强国才有可能站起来。然而,过分现实主义的哲学倾向,也会造成这种物质性成长的劣变,导致过分重视体育的工具性价值,导致体育发展结构的严重失衡,以及各种异化现象的出现,其结果势必损害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

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方式社会性成长离不开物质性成长,但又高于物质性成长。所谓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是社会化了的体育强国的成长。体育强国社会化的过程,就是这个体育强国接受国际体育社会的基本规范与法律准则的过程。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就是指体育强国的发展必须以主流的国际体育社会的规则、章程为依据,从维护和建立公正、公平的国际体育社会秩序为出发点,以履行国际体育社会的规范和章程为己任,建立良好的体坛国际形象和威望,提高国际影响力,进而成长为国际体育社会主要成员的过程。社会性成长体现了理想主义的哲学思想,即体育强国建设不仅要提高物质性力量(硬实力),还要发展软实力。体育强国发展的动力是体育强国的兴衰。在一个相互依存、集体认同的时代,这就要求我们适当限制现实主义,为理想主义开辟空间,不能单纯地追求物质性的成长,还必须重视社会性成长,以新的思维把握体育强国的成长。

社会性成长方式要求我们必须从国际的视野,来探讨体育强国的成长背景和成长类型。实际上,社会性成长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一百多年来伟大复兴的过程,也是中华民族崛起的过程。百年来,中国人民通过自身奋斗与参与体育国际事务,以特殊的方式,扩大了中国的国际影响力,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推动了国际地位的回升。因此,依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程,以及参与国际体育事务程度,体育强国的成长可以分为4个阶段。#p#分页标题#e#

第一阶段:从甲午中日战争到中国共产党的成立这一阶段,中国经历了两次重大事件,其一是甲午战争的惨败,中国的国际地位急剧下降,世界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中国被迫参与国际事务,成为被宰割的对象。其二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积极输出劳工,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积极加入国际体系。然而,中国虽为战胜国,在巴黎和会上帝国主义却将中国山东的权益出卖给日本,中国取消半个多世纪被世界列强强加的不平等条约的梦想被击碎。这一阶段,中国尚未成为世界民族国家体系中真正的一员,中国的社会性成长受挫。甲午战争以后,在1896年,第一届现代奥运会在雅典举行,这是世界近现代体育史上的重大事件。当时的奥运组委会给中国发出了参加运动会的邀请函,但是,封闭落后的中国并不知道“体育”为何物,没有给予答复,中国丧失了加入国际体育大家庭的机会。虽然,在这一阶段,中国参加了4届远东运动会(1913-1919),但是,这是区域性的赛事,参赛国较少,且局限于菲律宾、中国和日本,水平较低,影响力较小,且除了在第二届运动会上取得总成绩的第一名外,成绩都较差,对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影响较小。可见,在这一阶段,未能抓住机会积极参与国际重大赛事,未能迈出体育强国社会性成长的第一步。这一阶段,国家的积贫累弱促使先进的中国人格外重视体育强身健体的作用,积极倡导体育运动,促进了近现代体育在中国的发展,体育强国物质性成长在缓慢地进行。中国近现代教育家张伯苓提出了“强国先强种,强种先强身”的悲壮口号。在1908年,我国著名体育家徐一冰在接办我国近代最早的体育专门学校——中国体操学校时,明确把“增强中华民族体质,洗刷‘东亚病夫’耻辱”作为校训。1917年青年发表了《体育之研究》的论文,呼吁以体育达强身健体之目的。这一阶段虽然国人曾尝试加入世界民族国家体系,但是,羸弱的中国并没有在国际政治体系中取得应有的地位。可见,在国家社会性成长受挫的历史前提下,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也无从谈起,而以增强体质为主要特征的物质性成长则受到重视,并缓慢进行。

第二阶段:从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因辛亥革命和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一阶段中国获得独立与主权,加入了世界民族国家体系。但是作为“东亚病夫”的中国来到刚刚从强权政治母体中脱胎而来的国际社会中,在国际事务中并没有什么发言权。在世界舞台上,代表东亚发言的则是日本人。这一阶段,尽管中国参与了国际体育事务,参加了6届远东运动会(1921-1934)和4届奥运会(1924-1936),但是,基本上,中国只是作为一个赛事的参与者,一个赛事规则的遵守者,而且是表现较差的遵守者。其中在奥运会上,每次都是以零的记录铩羽而归。这一阶段为达强身健体以雪“东亚病夫”之耻,在全国范围掀起了武术热,一些学校也开设了体育课。在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体育不但是强身健体的活动,而且是作为新民主主义文化的一部分得到相应发展,呈现出军事化、大众化、经常化和民族化的发展特点。这一阶段,在国家社会性成长缓慢进行的历史背景下,通过融入性改善世界秩序,体育强国社会性成长缓慢起步,而以增强体质为主要特征的物质性成长受到国人的重视。

第三阶段: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到冷战结束这一时期,中国的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因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中国赢得了世界人民的尊重,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成为新的世界秩序的主要成员,在国际事务中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敢于挑战不合理的世界秩序,敢于对世界霸权说“不”,比如朝鲜战争、亚非会议、对越反击战等,但还不是世界规则的制定者。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一方面表现在参加奥运会、退出奥运会、又重返奥运会。另一方面表现在中国积极同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亚非拉等第三世界国家进行体育国际交流。这一时期,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具有挑战现有国际体育秩序的特点,在国际体坛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尚缺乏应有的话语权,还无法改变不合理的体坛国际规则,还只能是个参与者。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表现在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群众体育活动普遍开展,人们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各种体育设施和物质条件不断改善和提高,各种体育文化活动不断开展。物质性成长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成为这一时期体育强国成长的主要方式。这一阶段,国家社会性成长具有挑战现有不合理世界秩序的特点,在国际事务中有了一定的发言权,体育强国社会性成长具有与之相一致的特点,而物质性成长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增强体质,并成为主要成长方式。

第四阶段:从冷战结束至今苏联解体标志着东西方对抗的冷战结束。从冷战结束至今,乃至于整个21世纪,中国成为维持世界秩序的执法者,同时也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秩序建构的主要力量。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得到极大提高。这一时期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主要表现在中国是世界重大赛事的主要参与者和有力竞争者,是世界重大赛事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积极参与国际体育组织的重要活动,并享有一定的话语权。但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传统体育文化并未得到世界的广泛认可和接受,中国在国际体坛的影响力与中国的大国地位也极为不相称,中国尚未完全做到制度融入。这一时期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主要体现在竞技体育整体已达世界强国水平,群众体育突飞猛进,体育产业也如日中升,体育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高。物质性成长为体育强国提供了坚强的物质基础。但是过分追求物质性成长,也滋生了严重的“锦标主义”,造成诸如假、黑、赌等问题,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失调问题以及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问题。这一时期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的特点是:竞技体育整体水平跨入世界一流国家行列,群众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科技水平也大幅提高。物质性成长尽管仍然是体育强国成长的主要方式,但是与社会性成长相比,其重要性却在不断降低。这一阶段,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具有和秩序性特征,社会性成长成为体育强国的战略选择。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涉及领域更为广泛,并为其社会性成长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过分现实主义理念下的物质性成长也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物质性成长尽管仍然是体育强国成长的主要方式,但是与社会性成长相比,其重要性却在不断降低。通过对体育强国成长方式的历史审视,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考察体育强国的成长方式,必须基于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国家成长方式,不同历史背景下体育强国成长方式是不同的。物质性成长是体育强国社会性成长的基础,社会性成长则是体育强国成长方式的战略选择。在当代,以社会性成长为趋势的物质性成长与社会性成长相结合的体育强国成长方式是一种战略选择。#p#分页标题#e#

软实力战略——体育强国社会性成长的必然选择体育强国成长方式的历史告诉我们,社会性成长是体育强国成长方式的战略选择,而软实力战略则是体育强国社会性成长的必然选择。这是因为社会性成长要求主权国家融入国际社会,遵守国际规范,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和威望,做出应有的文明贡献,增强国际影响力,强调的是精神力量、文化力量和制度力量。而“软实力是通过吸引而非强制的方法使他者满足自身意欲达到的目标的能力”,是一种“塑造与影响他者偏好的能力”,其力量来源是“对他者的文化吸引力,国内奉行的政治价值观念、外交政策的合法性与道义权威”,其实现的方式是吸引他者以及互相选择[3]。这与社会性成长的要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社会性成长规律决定了软实力战略内容软实力战略是社会性成长规律的必然选择,社会性成长规律规定了软实力战略的具体内容。发展体育强国的软实力,进一步推动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和秩序性发展——制度融入社会性成长与软实力建设是同向而行的,那么和秩序性发展就在软实力战略中居于首要地位。所谓和秩序性就是对世界秩序采取融入的策略,即制度融入。所谓制度融入,就是既要认可国际体坛现有的制度与遵守基本的规范,同时又要进行制度创新,对现有制度和基本规范进行必要改造。认可国际体坛现有的制度和遵守基本的规范是一国以一定的形象同其他国家交往的前提,是社会性成长的必然要求。1958年,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我国退出了国际奥委会,这是完全正确的,但也使我国被排斥在国际社会之外,阻碍了我国的和秩序性发展。而在1979年10月我国恢复了国际奥委会合法席位以后,为我国体育拓宽了国际发展空间,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使我国迈入了良性的和秩序性发展的轨道,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以及所取得的骄人战绩,是我国国际制度融入的结果,是我国和秩序性发展的结果。融入国际制度,绝不是一味地认可国际体坛现有的制度和遵守基本的规范,还必须积极改造不合理的现有的制度和规范。这是因为现有国际体坛的制度和规范主要由拥有话语权的西方国家制定,并不能完全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味地遵守和认可。此外,崇尚个性、追求金钱至上的西方体育文化背景下的国际体育规范和制度也造成国际体坛失范现象严重。最后,作为国际体坛重要的参与者,我国也理应做出更多的贡献,有自己的声音,既可以积极改造不合理的制度和规范,也可以把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体育项目和文化介绍、引入到国际体坛。

公共体育精神——价值认同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另一重要因素就是认同具有普世性价值的公共体育精神。所谓公共体育精神就是由人类共同制定和遵守的奥林匹克宪章所规定的宗旨:“通过没有任何歧视、具有奥林匹克精神——以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精神相互了解的体育运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和美好的世界作贡献。”其核心是“公平竞赛,教育青年,促进和平”。奥林匹克宗旨之所以是公共体育精神在于它突破了“种”的意识,实现了人们紧张、公平、友好的比赛;其次,这是人类共同制定的,共同遵守的体育运动的精神家园[4]。还有,“奥运休战”所体现的追求和平的公共体育精神超越了体育运动的本身,具有普世性的、高尚的政治关怀。公共体育精神是体育强国所必须追求的共同的价值和目标。公共体育精神使道德竞技成为可能,即所谓的失掉比赛,但未失掉人格(国格);赢得比赛,也赢得人格(国格)。公共体育精神可以使胜负双方在公平、公正的比赛中,品尝竞技的愉悦,体验人格的价值。而缺乏公共体育精神,就会造成民族主义的膨胀、锦标主义的泛滥,从而导致各种异化现象的层出不穷,比如,我国体育界出现的黑哨、爱国哨、假球、、京骂、兴奋剂、虚报年龄等……。加强公共体育精神的教育,积极培养人们的世界公民意识,是体育强国社会性成长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正确理解参加比赛为国争光的内涵。获得较好名次,能够在大赛上升国旗、奏国歌固然很好,但是,若不能获得较好名次或比赛失败,也应“输得起”。同时,我们也应处理好竞技体育的工具价值和人文价值的关系。

“和合文化”——文明贡献中华民族有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历史。五千年来,中华文化连绵不断,创造出独树一格的宝贵精神财富,积淀成中华民族的智慧。在中华文化沃土中生长起来的“和合”体育文化,同样具有自己鲜明的文化个性。“合”,即所谓的“天人合一”就是认可世界的和谐本质,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将人的健康与周围环境结合起来,通过心理过程的调整,使人的身心处于平和有序的良好状态,可以帮助人们正确对待挫折,采取积极的心理防卫形式,保持健康的人格,为现代人提供了道德、心理、生理三维发展的健康模式。比如中国的武术、养生等追求身与心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要阴阳调和、不偏不依。“和”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和谐”和“协作”,即团结协作,强调个人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中国传统体育历来讲求“礼让”,重义轻利。例如,中国传统的舞龙、舞狮、赛龙舟等是这种思想的集中体现[5]。“和合”的体育思想在今天仍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在和西方竞技体育的交流与融合中具有自己的独到优势,具有非常积极的时代意义。这是因为它独特的人生价值观和整体直观的思维方式,以及深厚的哲学底蕴和人文精神,早已超出了体育的范畴,对人格道德理想的培养与锻炼,具有普遍的现代社会价值。这也是其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原因[6]。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和合”体育文化也有自己的不足之处。比如,传统体育抑制人的刚阳之气和削弱人的竞争意识等负面效应。因此,要为世界体育文化,做出自己的文明贡献,需要我们对和合传统体育文化的自信和自觉。

国际影响力——体坛主导作用体育强国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体育强国的兴衰。所谓体育强国的国际影响力就是在社会性成长过程中,一个体育强国所具有的国际地位、作用及其对其他国家的作用力和示范效应。中国要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体育强国,与历史上欧美、日本等体育强国相比,则处于世界体育史上条件“最苛刻”也“最丰厚”的年代。说条件“最苛刻”,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当前的国际体育模式是以西方文化为基础建立的,这与中国的传统体育文化存在所谓的“文明冲突”,在这一模式下,中国缺乏应有的话语权;在当前的国际体育组织内没有应有的决策影响力;在竞技体育领域,优势项目趋于饱和,由于人数的限制也无法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而最为重要的则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使得西方国家无法复制和模仿中国成功承办奥运会的模式,其影响力也大打折扣。我国体育文化资源丰富,其中最具中国传统特色的文化有龙文化、养生文化、武术文化等,其性质和功能与西方体育文化存在着巨大的互补性。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际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必将处于主导性的国际地位。#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