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考古解剖性挖掘思索

聚落考古解剖性挖掘思索

本文作者:钱耀鹏 单位:西北大学文化遗产与考古学研究中心

近年来,西北大学文化遗产与考古学研究中心应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之邀,合作发掘了甘肃省临潭县磨沟遗址。发掘工作首先从墓葬区开始,首次发掘便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收获,立即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其中最主要的收获之一就是确认了多人多次合葬的埋葬过程①。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秋冬季则全面采取了解剖性清理墓葬的发掘方法,并获得了更多有关埋葬过程的堆积证据。在以往的田野考古发掘工作中,我们曾屡屡涉及解剖性发掘实践,而磨沟墓地的实践结果则进一步凸现了解剖性发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无论居址还是墓地,都应是聚落考古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就田野考古实践中的解剖性发掘方法及意义进行一些总结,以期有助于提高聚落考古资料的信息量与可信度。

一、磨沟墓地的解剖性发掘及主要收获

毋需讳言,在磨沟墓地两个年度的发掘过程中,最初我们并未意识到需要对墓葬结构及其内部堆积进行解剖性发掘清理,解剖性发掘在磨沟墓地的考古实践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过程。基于发掘理念与方法的改变,从而获得了更多有关墓葬结构与埋葬过程方面的信息,明显提高了磨沟墓地的发掘质量。在2008年7~11月的发掘过程中,随着齐家文化竖穴偏室、尤其双偏室和多偏室墓葬结构的确认,我们自发地展开了解剖性发掘清理。其一,不少墓葬深度达到2米以上,按照偏室原始形态清理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二,许多墓葬的偏室非常低矮,高度仅0•4米左右,不便进行发掘清理及绘图照相工作。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我们对墓葬偏室实施局部揭顶清理,亦即揭顶范围限制在偏室平面范围之内,以便通过头脚两端结构确定或复原偏室的原始高度。揭顶清理虽可视为破坏性解剖,但从认识墓葬埋葬过程的角度来说仍属自发性解剖,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探寻埋葬过程方面的堆积证据。

随着发掘工作的持续展开,当我们确认了双偏室墓葬的存在之后,两个偏室的关系便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并对墓道下部堆积实施解剖性清理,以寻求能够说明两者先后关系的堆积证据(如M84②)。尤其是在我们注意到一些墓葬的人骨虽曾被扰动过,却不是通常所谓的二次葬或扰乱葬,扰动的目的明显是为了埋葬后来者(如M230),遂称之为人骨推挤现象。(图一)这就是说,磨沟墓地齐家文化的合葬现象极有可能是多次埋葬形成的。那么,多次埋葬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有无埋藏方面的证据呢?于是便开始注意对偏室内的堆积进行解剖性清理。当然,由于无法预知墓葬结构及埋葬特点,所以解剖清理工作也只是根据各墓葬的清理进度以及所观察到的迹象随时进行的,尚未对墓道填土及偏室堆积全面实施解剖性的观察清理。虽说只是部分墓葬的局部解剖,但也取得了一系列有关营建与埋葬过程方面的证据。如解剖证据显示,合葬墓的埋葬过程至少存在4种情况:分阶段填埋墓道、因偏室塌陷而填埋墓道、再次挖开墓道和合葬完成后填埋墓道,这不仅证实了磨沟墓地齐家文化的合葬墓是多次合葬所导致的,而且证实在合葬过程未完成之前一般不填埋墓道(架空封闭之)。不过,我们也不能否认,一些重要现象的发现仍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例如M206墓道下部的沉积土和淤土堆积之所以能够获得确认并证实墓道下部一度被架空而不曾填埋,就是因为墓道东北壁一时未清理到边;再如M164因偏室塌陷而填埋墓道的证据之所以能够获得确认,则是因为在揭顶部分未发现人骨出露,才注意到偏室塌陷的黄土堆积之上有一层连接墓道填土的花土堆积③。也就是说,尽管我们注意了寻找有关埋葬过程的堆积证据,但尚未从发掘方法上给予根本性改变,仍带有自发性的特点。

另外,我们还注意到竖穴土坑墓的合葬现象,尤其是上下叠置者,很可能也是两次埋葬的,但因整体清理而未能获得填土堆积方面的埋藏证据。例如M21上下叠置的2具人骨,除头骨部位上下紧贴外,躯干部分间隔厚0•1~0•2米的填土;而且,4件随葬陶器也可根据高度及位置分为上下两组,皆为双大耳罐和侈口夹砂罐组合,分属于上下二人。一般情况下,除保存完好的头骨外,躯干及四肢骨皆可因肉体腐烂而塌陷。若再次挖开竖穴合葬,在同一平面上最先出露的无疑是头骨,所以上下叠葬的两具人骨仅头骨紧贴而躯干及四肢骨之间有填土相隔。在后期资料整理过程中,M167又引起了我们的注意,该墓上下叠葬3人,上层1人,下层为2人并列,整体皆似一次葬。经仔细观察,我们发现下层左侧人体右腿股骨上端已断裂位移至胫骨之上。最初清理出这段股骨时,股骨部位还压于上层人骨之下,尚未清理。因此,这段残断位移的股骨不可能是发掘清理过程中不小心导致的扰动现象,最大的可能就应是再次挖开墓穴、埋葬上层死者时局部扰动所致,而且下层的尸体已经腐烂。(图二)这种现象促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解剖性发掘清理的必要性④。就是说在早期墓葬的发掘过程中,即便是墓穴部分,也需要改变以往水平式整体清理的发掘方法,应首先采取解剖性清理的发掘方式,阶段性地保留可供对比的垂直剖面,以便获取有关埋葬过程方面的证据。

基于这种认识,在磨沟墓地2009年秋冬季的发掘中,我们便全面采取了解剖性清理墓葬的发掘方法。尤其竖穴偏室墓,在墓道解剖及底并确定了偏室位置后,与墓道剖面错位5~10厘米揭顶解剖偏室部分。墓道与偏室剖面所以错位,一则如遇因偏室塌陷而填埋墓道现象时,不致在同一剖面上无法区分墓道与偏室的界限;二则可以减少平面判断偏差而导致偏室脚端口部被全部切除。通过墓道及偏室所留剖面划分出堆积层次,并绘图照相。这种墓道填土及偏室堆积层次,实际也就是新考古发掘规程中所要求的堆积单位⑤。鉴于墓道范围狭小,故而没有采取以中线为准的解剖原则,而是在脚端一侧保留30~40厘米的填土范围。解剖性清理的结果便是,判别出了更多墓道底部或墓道下部的沉积土或淤土堆积,以及因偏室塌陷而填埋墓道的现象等,进一步验证了磨沟墓地齐家文化墓葬存在多人多次合葬现象的事实。进而,还确认了寺洼文化竖穴土坑木棺墓通常为一次性填埋,但棺内人骨却存在推挤位移现象如M649(图三)等,说明合葬完成之前不填埋墓道的多人多次合葬现象一直延续到寺洼文化时期⑥。

二、遗迹的解剖性清理及其意义

所谓解剖性清理,就是指对遗迹内的堆积本身采取分阶段解剖式的发掘清理。有关遗迹的解剖性发掘清理方法,在田野考古工作中早就采用。事实上,无论是探方法还是探沟法,考古发掘本身就是对遗址的一种解剖,因为任何一次发掘几乎都无法实现对某个遗址的整体发掘。细想起来,前辈们采用“探方”一词就非常耐人寻味,其中似应包含有探索性、解剖性的含义。自安阳殷墟发掘以来,我国学者在发掘实践中不仅逐渐总结出了一套清理各种遗迹现象的有效方法,要求仔细清理并保留遗迹的原始形态,甚至对灰坑等遗迹内的堆积也要求进行解剖性的发掘清理。此外,在考古发掘过程中人们常常也会遵循先清理晚期遗存、后清理早期遗存的地层学原则,充分利用既有的地层剖面,先期了解下部(层)的堆积状况与特点。即便如此,人们似乎还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解剖性清理的作用和意义,并集中表现在应用范围及重视程度方面。应用范围的局限性就是早期墓葬一般不进行解剖性清理,通常采取水平式整体清理的发掘方法,涉及解剖清理的仅限于墓葬坟丘部分。#p#分页标题#e#

重视程度的不足就在于解剖清理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确认遗迹范围及相互关系,一旦遗迹范围或相互关系得到确认,解剖清理便不受关注。在以分期编年为重心的研究阶段尤其如此,原因可能主要在于同一遗迹单位内的包含物属于同一时期的可能性很大,往往不具分期意义。当然,也不乏因遗迹单位空间小、不便清理而放弃解剖者。因此,在以往的考古报告中,遗迹剖视或剖面图中涉及堆积层位者寥寥无几。学术界似已充分注意到这些现象的存在,并开始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加以改进。新考古发掘规程要求细化到堆积单位,堆积单位虽然也会涉及层次和顺序,但有别于地层单位的概念,应是指遗迹单位内不可再分的堆积单元。这无疑有助于促进各类遗迹现象的解剖性发掘清理工作。不过,考古发掘始终面对着许多未知因素,倡导堆积单位的意义还需要更多解剖性清理的具体结果来反映。这里,我们着重对墓葬和灰坑两类遗迹的解剖性清理进行分析讨论。前文虽已阐述了磨沟墓地的墓葬发掘清理方法,但依然需要优先讨论墓葬的解剖性清理问题,原因就在于以往对早期墓葬的发掘几乎不进行解剖性清理。纵观以往的考古报告,有关早期墓葬的发掘资料,通常只涉及墓葬形制(结构)、埋葬方式、随葬品及葬具等内容。毫无疑问,在早期墓葬的发掘过程中,较之墓葬形制等,墓葬的营建与埋葬过程似乎是最难把握的。

一则有关营建与埋葬过程,尤其是营建过程方面的证据不易保留,二则整体清理的发掘方法也不便保留并确认可供比较的堆积证据,三则分期编年及社会结构(等级分化)等方面的研究极易诱发对随葬品的过分关注。前者毋需赘言,而后两种原因则涉及发掘方法和发掘理念,并导致发现相关证据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理论上,谁也无法否定营建与埋葬过程证据存在的可能性。事实上,墓葬营建与埋葬过程的证据也是存在的。毋庸置疑,墓葬的营建、使用常常与埋葬过程直接相关,所以埋葬过程也能一定程度地揭示其营建与使用过程。在甘肃临潭磨沟墓地发掘之前,笔者曾参加过新疆尼勒克县喀什河南岸加勒克斯卡茵特墓地的发掘工作,也曾通过解剖性发掘清理获得过一些有关墓葬营建与埋葬过程方面的信息资料。加勒克斯卡茵特墓地位于新疆伊犁尼勒克县喀什河南岸,基本都是带坟丘的所谓封堆墓,大致处在青铜时代末期至早期铁器时代,绝对年代在公元前500年至汉代之间。其中解剖性清理主要针对地面坟丘部分,采用十字探沟法解剖、清理坟丘部分。解剖发掘结果证实,较宽的封土墓坟丘部分往往具有由边缘向中心逐渐堆积的特点,而石堆墓的坟丘则往往具有由中心向外侧分层堆积的特点。(图四)且在坟丘堆积中时常发现有烧土面、树枝、完整人骨等迹象及一些随葬物品⑦。

不过,由于加勒克斯卡茵特墓地的解剖性清理只涉及坟丘部分,对竖穴或竖穴偏室仍采取水平式整体清理的发掘方法,还难以深刻认识解剖性发掘清理的作用和意义。所以,在面对地面设施荡然无存的磨沟墓地时,最初仍然采用水平式整体清理的发掘方法。但基于磨沟墓地齐家文化墓葬结构与埋葬方式的复杂性,以及连续性发掘的田野实践机遇等,从而获得了解剖性发掘实践从自发到自觉的重大转变。磨沟墓地解剖性清理所获得的埋葬过程证据,不仅进一步证实了人骨推挤及多人多次合葬普遍存在的事实,而且对重新认识以往所谓的二次葬、一次葬与二次葬共存于同一座墓葬等现象提供了重要线索和依据,进而也充分说明了解剖性清理早期墓葬的作用和意义。灰坑也是北方地区极为常见的遗迹现象之一,尽管它是一个约定俗成的中性词语,不能直接表明遗迹的功能或用途。事实上,所谓灰坑及其内部堆积,往往具有再次利用的突出特点。亦即在多数情况下,灰坑应是遗迹单位的原始功能丧失后作为垃圾坑再次利用的直接结果,其中不乏富含有机质的日常生活垃圾,致使此类堆积往往较为松软而呈灰色。在早期的田野考古实践中,由于这些遗迹原始功能的判定往往需要较长时间,但又不能不及时予以命名,于是前辈们不乏睿智地选择并使用了“灰坑”这一中性词语。

现在来看,灰坑往往涉及窖穴、深穴式房址以及其他用途或功能不易判断的多类遗迹现象,其中又以各类窖穴较为常见。由于灰坑类遗迹的内部堆积往往是二次利用的直接结果,惟底部堆积可能保留有反映原始功能的信息与证据,所以人们很容易通过对底部堆积内容与特点的关注,以达到判断其原始功能的目的。但是,如果从聚落考古学的角度来看,居住区内窖穴类灰坑的空间分布及其与周围房屋建筑的关系,也是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史前时期的居屋多为单间式的,在拥有封闭空间的院落出现之前,一座房屋建筑可以理解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居住单元,却未必就是一个设施齐全的生活单元,亦即不能完全排除房屋周围还可能存在诸如窖穴、室外灶址等其他附属设施。尤其聚落内部各类遗迹的共时性问题,似乎已经超越了物质遗存形态特征的变异范围,几乎无法有效地运用类型学方法加以解决。事实上,在聚落形态研究的田野考古实践过程中,一些学者已经充分注意到聚落遗址中的“地面”或“活动面”对于判断聚落内部同一时期遗迹空间分布及其相互关系的重要性⑧。而且,这种研究意识甚至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西安半坡仰韶文化聚落遗址的发掘,半坡遗址F6、F10和F11的共时性就是通过连接在一起的室外地面而确定的⑨。

不过,我们也不能奢望聚落遗址中的“地面”都能完好地保存至今,那么还有没有其他方面的证据呢?而且,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证据,能否通过解剖性清理而获得呢?答案是肯定的。在聚落考古研究与教学实践中,我们已经意识到北方地区常见的窖穴(灰坑),其堆积特点也有助于判别与房屋建筑的空间组合关系。在通常情况下,窖穴类遗迹与房屋建筑(使用者)的关系,不仅表现在其原始功能阶段,而且也可延伸到二次利用的次生功能阶段。也就是说,无论原始功能还是次生功能阶段,窖穴类遗迹的使用者一般不会发生改变。即便是二次利用,窖穴的使用及其所形成的堆积特点,常常也能一定程度地体现出与使用者(房屋建筑)的空间关系。一则日常生活垃圾通常是使用者以居屋为活动中心而形成的,二则人们倾倒垃圾一般也是选择两者之间的最短距离,自下而上形成各层堆积的原点和最高点,并逐渐向周围倾斜漫延。在灰坑直径较大时,各层堆积的原点和最高点往往不在圆心部位,而是偏于倾倒垃圾的来源方向一侧。即堆积原点和最高点偏离圆心的所在方向,就应是垃圾的来源方向亦即使用者日常居住所在的方向。因此,灰坑类遗迹的解剖性清理,不仅有助于判定遗迹的边界范围及打破与被打破的相互关系,同时灰坑内的堆积特点也可揭示堆积形成的来源方向,进而通过来源方向揭示与房屋建筑(使用者)的空间分布关系。这样一来,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便可利用窖穴类灰坑的堆积特点判断与同期房屋建筑的空间分布关系,提高聚落考古研究的信息源和可信度。所以,即便是灰坑类遗迹,也需要仔细进行解剖性清理,并进行绘图照相记录,尽可能保留堆积证据及相关信息。#p#分页标题#e#

三、遗迹的破坏性解剖及其意义

所谓破坏性解剖是指针对遗迹局部或整体结构所采取的破坏性发掘清理,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各类遗迹的某些结构特点,涉及营建过程与技术,甚至使用过程与特点等。毋庸讳言,清理和保留遗迹的原始形态是十分必要的,但也不能因此而忽视对遗迹的破坏性解剖。在田野考古发掘过程中,如果只关注对遗迹原始形态的清理与保留,势必就会一定程度地制约破坏性解剖工作的展开,从而丧失一些相关的重要信息。破坏性解剖的对象可以涉及任何遗迹或遗迹内的各类附属设施,具体则应根据认知判断需要而有选择地展开,并非任意而为。在以往的田野考古实践中,我们曾有意无意地破坏性解剖过早期墓葬、室内灶址等遗迹。

就早期墓葬发掘而言,为了获得有关墓葬营建、使用及埋藏过程方面的信息,也需要对墓葬结构(原始形态)进行破坏性解剖。在加勒克斯卡茵特墓地发掘过程中,我们就曾对墓葬结构进行过破坏性解剖。因为在清理墓室部分时常常发现开口部分均打破一层厚0•3~1米的熟土堆积,疑为墓葬所打破的早期文化层堆积。无疑,若能发现并确认一处草原地区的聚落遗址,也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但最后通过对个别墓葬结构的破坏性解剖,才弄明白了这层熟土堆积的特点及形成原因。该墓地不少墓葬的坟丘周围都有围沟环绕,而墓穴所打破的熟土堆积仅限于围沟所环绕的部分。且有迹象表明,围沟的形成可能与坟丘取土或垫土有关,但却不能完全排除特意划定墓域范围的可能性。因为在解剖M34(原M48墓号有误)时发现围沟内填有较为纯净的乳白色油性土,明显有别于围沟内外两侧的堆积。而这种油性土一般埋藏在地表之下约1米深处,该围沟内的填土无疑系人为所致。而且,围沟内外两侧的堆积也明显有所不同,外侧为原生自然堆积,内侧则是墓室所打破的熟土堆积。由此至少可以获得两点认识:一是围沟以及沟内鲜明的人为填土都是为了清楚地表明墓域范围;二是墓穴开口部分所打破的熟土堆积并非早期文化层堆积,实为修建墓葬时所形成的一层人工堆积。也就是说,墓穴上部所打破的熟土堆积,实际是在墓葬营建过程中形成的,与墓葬图六 枣树沟脑F4与F3灶址的营建过程直接相关。这些墓葬的营建过程大致如此:首先在所划定的墓域范围内修整出较平整的层面,然后再在人工层面上开始修建墓室,最终待墓室填埋后再修建地表封堆。在磨沟墓地发掘中,对于偏室墓的破坏性解剖即揭顶清理的直接原因,主要在于偏室不便清理并影响绘图照相等各项记录工作。

但基于2009年秋冬季第一座墓上坟丘(M901)的确认(图五),促使我们将在今后的发掘中进一步实施破坏性解剖。因为磨沟的竖穴偏室墓大多早已塌陷,不少墓葬的开口部分常常发现不甚规则的圆形花土范围或超出墓道的碎石堆积等现象。现在看来,这些现象应是偏室塌陷后坟丘底部下陷部分的残存。为了获得更加令人信服的堆积证据,就需要对这些墓葬实施横穿墓道的破坏性解剖,以便确认坟丘底部范围及其与墓道填土的直接叠压关系等等。换言之,如果磨沟墓地发掘伊始,我们就能对这些迹象实施破坏性解剖,当可确认更多墓葬残存的坟丘及其平面堆积范围。2006年在陕西淳化县枣树沟脑遗址发掘中,我们曾无意解剖了一座龙山时代早期房屋F4的室内灶址,并获得了对室内平面灶址的新认识。F4为白灰面建筑,坐东朝西,门道及前端部分已遭破坏。室内中部偏东处设极为规整的圆形灶面,并涂以黑彩,直径达1•35米。而圆形灶址的西半部分恰好被西周时期的竖穴土坑墓M8脚端所打破。清理结束后适逢降雨,雨后巡视工地时见灶址烧土松软了一些,遂利用M8脚端墓壁做了切面。切面显示烧土范围远小于灶面直径,仅40~50厘米,证实灶址的实际使用范围不及1•35米,惟西南一侧烧土痕迹散漫。(图六,左)再仔细观察,发现烧土周围宽约15厘米、近圆形带状的灶面黑彩略泛白色,颜色浅于黑彩。

除西南一侧,其余部分烧土界限规整,显然使用时曾有相关围挡设施限制。结合烧土周围灶面黑彩褪色泛白的近圆形带状痕迹判断,原当有泥砌灶圈存在,西南一侧烧土散漫应是火门所在。而发掘清理时灶址及其周围未见烧土块,说明该房屋废弃时灶面上并没有灶圈。综合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室内灶址经事先规划,但实际使用则是季节性的,而泥砌灶圈应是根据使用与否季节性拆建。该遗址另一座龙山时代早期房屋F3室内灶址(图六:右)虽未解剖,但平面结构及相关特征和F4极为相似,当非孤例⑩。枣树沟脑遗址除发现确认有先周时期的池塘遗迹外,还发现有一座可能晚至西周时期的水窖遗迹。灰坑H159口大底小,上部甚至呈阶梯状内收,坑壁上残留有涂抹的红泥(黏)土。从窖穴结构来看,应具早期水窖的特征。口大底小斜直壁或阶梯状壁面,当是为了涂抹红泥进行防渗处理。也就是说,口大底小的结构特点,应是水窖防渗处理技术原始性特征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有别于后期口小底大、壁面凿孔而铆钉式涂泥防渗的处理技术。这里,我们想强调的就是,要弄清水窖防渗处理技术的这一变化,就必须对水窖类遗迹结构进行破坏性解剖。

显然,破坏性解剖不能仅局限于地面设施,诸如坟丘、城墙等。对于营建在地面以下遗迹或结构复杂的遗迹,都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整体或局部范围的破坏性解剖。另外,这种破坏性解剖似乎还可扩展到探方的发掘清理。由于各地区土质结构差别较大,诸如我国黄河与长江流域等,所以根据土质土色区分地层有时也会遇到种种困难。尤其长江流域的黏性土质,往往使得土色较为接近的地层难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似乎也可采取破坏性解剖的发掘方法。虽然与探沟法有些类似,但主要目的在于确认是否存在不同层位,其堆积特点又是如何等,对遗物出土层位的准确性不予优先考虑。1998年,在重庆万州中坝子遗址的部分发掘区域,我们曾遇到1米多厚的堆积,土质土色非常一致,为粉沙质浅灰色黏土,涉及若干探方。究竟是一层还是若干层堆积,一时难以判别!即便用手铲自上而下处理剖面,也因无法均匀用力难以及时作出判断,更无法保证层位划分的可靠性。

经商议,我们便在多个探方采取先解剖发掘1•5米宽的范围,下挖一定深度,即用手铲自下而上处理剖面,以便均匀用力,分别从若干部位、通过对软硬度的感觉来判别是否有所区别以及界限所在。进而,为了保证上下层界限的可靠性,尤其文化遗物收集的准确性,在符合地层学原则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的层位线一般比感觉存在差异的部位略低一些。在确认了解剖区域堆积层次及堆积特点之后,再对其余2•5米宽的部分逐层进行发掘清理,而各层的出土遗物则以最后清理的部分为准。虽然这几层堆积被归为一大层,但出土物仍保持原始单位层序○11。所幸中坝子遗址经过连续数年的发掘,以后的几次发掘结果进一步验证了首次解剖性发掘时所确定的地层单位是可信的。就是说,遇到土质土色极为相近、几乎无法辨别的情况时,探方发掘也可采取分阶段的解剖性发掘方法。即便最终的结果不具备分期意义,我们也应把这种可能性保留到整理研究阶段。因为谁也无法预料最终的结果究竟如何,更何况没有结果的结果也是一种结果。#p#分页标题#e#

概括而言,在田野考古及聚落研究实践中,解剖性发掘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各类遗迹的地上设施还是地下部分,都需要从未知的角度实施解剖性清理,这样才有可能获取有关埋藏过程与堆积特点方面的信息和证据。从磨沟墓地齐家文化墓葬埋葬特点、尤其地面坟丘设施的发现过程来看,对于发掘过程中所遇到的未知迹象,不能囿于发掘清理遗迹的原始形态,应及时实施破坏性的解剖,而且解剖的范围一定要超出未知迹象的范围。无疑,破坏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认识不曾确认的种种未知迹象,通过堆积证据及时判断未知迹象的性质和意义,一定程度地克服或减少经验性和盲目性的发掘理念。而解剖性发掘所获得的堆积证据,不仅有助于判断各类遗迹的营建、使用、废弃和埋藏过程,甚至有助于判断相互间的共时性与序时性关系,从而为分析聚落内部各类遗迹的空间组合关系及功能区划等提供比较可靠的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