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生态效益论文

公益林生态效益论文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含义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近年来国内外研究的热点,但对于它具体的定义各界并没有达成共识。综合已有的研究资料表明,生态学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把自然生态系统定为研究对象,强调森林的自我修复能力和维持能力;经济学和法学的视角则侧重于,如何维护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强调政策和制度的安排。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公益林补偿政策可以从3个方面来论述:(1)对于公益林生态补偿分为狭义和广义的认知,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大体上属于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狭义理解,也就说对生态功能进行的补偿。(2)该政策属于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干预行为,而其他群体则位于较为弱势的平台。(3)该政策更加重视经济学的补偿,它的最终目的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森林资源的有效配置。

2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及理论依据

2.1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

环境保护的迫切性、生态建设特殊性和环境资源外部性共同决定了公益林补偿的重要性。公益林的外部经济性使受益人难以确定,并且建设公益林的回报率较低,对群众的吸引力不够,所以,建设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情。(1)从公益林的外部经济性和公共商品性来说,生产实践对于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需求迫切。(2)从环境保护的急切性来说,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建立是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要求。(3)从公益林建设的特殊性来说,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建立是实践公益林体系的必要保证。(4)建立公益林补偿政策成为贫困生态区进入良性循环的一个必要条件。

2.2公益林补偿政策的理论依据

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解决森林外部问题的前提就是解决森林的效益问题,但是因为森林的外部性问题具有扩散外延的特性,其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都难以进行具体的确认。故生态效益的精确性和公认度都不高,很难为森林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理论上的支持。由于森林生态效益具有流动性、受益范围广泛性、无形性等特性,又因为收益常常会隐藏自身的需求,所以森林的经营主体和受益者们很难进行面对面的直接的交易。故通常来说,科斯途径仅仅具有理论上的潜力,缺乏实际操作性。

3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研究

3.1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内容

(1)补偿主体。

国内学者就公益林补偿金的给予主体有3种:(a)国家是公益林补偿主体,国家财政提供大部分的补偿资金。(b)生态效能的受益者是公益林补偿的主体。(c)公益林补偿的主体并非是单一的某一方,而是多元化的,包括社会、市场和国家等。目前来说,国家仍是我国公益林生态补偿的主体,资金基本上来自于财政补贴。

(2)补偿的对象。

宋晓华等研究学者利用是否有经济来源区分够公益林的经营者,对于已经利用的森林资源例如革命圣地、名胜古迹和风景林等获得经济收入的经营者,则可以选择少补偿或者不补偿。

(3)补偿标准。

公益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核心就是补偿标准,它对公益林建设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有着直接的影响力。补偿标准过高或过低都不好,过高增加了国家财政的压力,不能让社会效能和公益林生态效能达到最优组合;过低降低对公益林经营者的吸引力,不利于公益林的发展。

(4)补偿范围。

可以进行补偿的范围:由于禁止砍伐已经是主伐林的公益林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可以进行补偿的范围:非重点公益林可砍伐的部分;禁伐对其没有影响的公益林。

(5)补偿方式。

对公益林经营者的补偿可以通过生态租赁和购买的形式。但我国还处于发展中状态,购买会耗费大量资金,我国财政有限,因此不可能大范围的进行购买补偿。生态租赁是指政府每年通过向公益林经营者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来租赁公益林,然后又进一步对公益林经营者进行管理和培养。

3.2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分析———以景谷县为例

景谷县是一个自治县,拥有得天独厚的森林资源。2004年起开始了公益林的补偿工作。据调查显示,景谷县有149866.67hm2生态公益林,其中65666.67hm2公益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013年景谷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到位913.96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56.82万元,省级资金357.14万元。在后续的检查工作发现,景谷县的公益林补偿仍存在一些问题,乡镇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够完善,补偿资金兑现缓慢。总体来说,景谷县的生态林补偿政策实施较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公益林管理等方面都较为完善。在今后的政策实施中,要更加注重调动群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建设美丽乡村提供有力保障。

4结语

笔者针对我国目前的公益林补偿政策进行总结,并指出现有成果存在的一些不足。在补偿机制的发展和研究中,应该更注重政策的实际操作方面。公益林补偿政策在我国已经开展了8年,对于农户的反馈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扎根农村,切实了解农户对于补偿政策的想法。进一步深入研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实施的各方面情况。

作者:金有成 单位: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