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林生态效益论文

私营林生态效益论文

1生态补偿原则

1.1供求原则

生态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存在着供求关系,所以要建立交易市场。

1.2污染破坏者和受益者分担补偿原则

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在理论上主要是生态环境的污染者或破坏者。生态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补偿,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抑制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又可以将外部经济性内部化,鼓励保护生态环境行为。

1.3价值转移原则

生态产品的价值包括直接利用价值、间接利用价值、选择价值。价值转移的含义:经济资本和生态产品经济价值之间的转移;直接利用价值和间接利用价值之间的转移;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转移(曾广权等,2006)。

1.4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共同发展原则

发展权和发展机会的均等是环境正义的要求,生态保护地区和生态受益地区都有发展权。生态补偿就是要通过经济补偿来弥补生态环境保护地区因生态保护而丧失的发展机会,并优先考虑最不利地区和成员的基本生存权需要。受益地区不能用生态保护来限制生态保护地区的发展。

1.5国家集中收入补偿为主和社会分散补偿为辅原则

生态补偿应以国家生态补偿为主,国家通过征收环境税费,将生态补偿资金收入集中在国家。国家将聚集起来的生态补偿资金集中用于补偿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和重点生态保护地区,并通过生态恢复计划,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防止生态补偿资金的滥用。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全民性事业,生态补偿除了以国家生态补偿为主外,还应当以社会补偿作为补充(张炳淳,2008)。

1.6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

在确定补偿主体时,本着谁收益谁补偿,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受偿地区一般为贫困地区,如不能解决贫困问题,补偿停止后将重新面临生态退化的危险。实现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同时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1.7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确定补偿期限时,要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经营者的成本和利润根据补偿期限进行平均测算,持续补偿。

2补偿主体和受体

生态补偿是一种为了减少生态破坏,调动生态建设积极性,促进生态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和协调机制。根据价值转移原则,拿走价值的是补偿者(受益方),被拿走价值的是补偿对象(受损方)。根据公平原则,富裕方是补偿者,贫困方是补偿对象(曾广权等,2006)。补偿主体就是指补偿者,受体就是补偿对象。补偿对象是通过林权制度改革后,手里持有林权证书的林农(蒋发进等,2008)。

3补偿标准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和《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2}101号)的补偿标准为10元/667m2。生态效益补偿金用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上,而不是对其抚育更新、造林成本的补偿。国家对私营林没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可定为公益林补偿标准的80%。根据林分质量划分补偿等级。

4补偿期限和补偿资金管理

补偿期限根据国家现行的社会经济体制,5a为1个补偿期,补偿期后,由评价机构对私营林主的森林资源进行评估,达到国家标准再进行生态补偿。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由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资金管理。

5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在税收征收上主要有资源税、排污税、其他税费。生态补偿是促进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激励机制,也是改善林农生活质量的一种途径。探索多元化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来源是必要的,因此讨论几种来源方式。

5.1税收或生态补偿费附加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的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的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的地位”。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凭借政府政治权利,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森林生态效益受益者是每一个人,众多的受益者可以不付任何费用得到其价值。建议政府开征生态补偿税,用于森林生态系统的改善。以教育费附加为模式,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附加。征收范围、标准与教育费附加一致。

5.2转移支付的类型

5.2.1水电站企业

森林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温的功能。只有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才会有丰富的水资源,向电站企业收取生态补偿费是合理的。同时,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议水库水电站按每度电加收0.05元。

5.2.2森林公园和水路航运企业

向风景林区、森林公园门票收入的2%和航运企业的水运货船每吨每公里加收0.01元作为生态补偿费,用来保护森林资源。

5.3发行林业生态

政府通过发行林业生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基金。运用发行筹集资金是完全必要并可行的。

5.4接受社会捐助

可以通过公益性部门筹集该项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NGO和国内单位、个人的捐款或援助。目前,已经有一些国际组织对我国保护森林资源提供资金援助,如GEF﹑WWF﹑FFI﹑世界宣明会等。加强政府间的合作,例如中国政府与荷兰政府在云南省自然保护区中实施的中荷合作项目。

5.5生态融资

生态融资可分为3大类型:自然资本融资﹑人造资本融资﹑人力资本的融资。生态融资方式丰富,常见的有集资﹑贷款﹑股票﹑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资等。在森林生态产品补偿资金筹集中,BOT是一种新的筹资模式,具有2个鲜明特点。从政府角度而言,政府无需对公司的投资和融资提供担保。投资和融资的重要基础是公司未来拥有的基础设施运营收益,政府以特许合同方式赋予项目公司这种收益权利。从公司角度而言,项目融资不受其资本规模的限制。融资的主要依据是公司对未来收入流量所拥有的合同权利。公司可以避免因投资有限而不能参与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王聪,2003)。利用BOT方式为基础设施建设开辟了财政预算外的资金来源渠道,能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将BOT融资方式应用于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加速资金筹措,尽快改善生态效益的维护(桂拉旦和张伟强,2007)。

6补偿方式

林业作为基础性产业部门,通过林权制度改革私营林发展比较迅速,研究私营林的生态效益补偿具有现实意义。目前,我国财政补贴在林业中主要有3种形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助﹑林木补偿。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体现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以及野生动物肇事。林业补助是指各级政府为促进林业发展,对营林主体给以各种经济性补助﹙补贴﹑信贷等﹚。林业补助的目的是促进林业发展。林木补偿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改善生态环境,为社会提供生态安全公共服务,限制或剥夺营林主体对林木拥有的林权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措施﹙姚顺波,郑少锋,2005﹚,免费提供苗木等。把私营林生态补偿分为3类,资金补偿﹑服务型补偿和政策补偿。

6.1资金补偿

在生态补偿中,资金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资金补偿的方式有:现金补偿、减免税收、补贴、抵押贷款等。

6.1.1限成熟林采伐补贴

私营林的生态产品按理归属私营林主。政府在保护生态功能为由的前提下进行采伐指标限制,是对私营林主商品林林权的侵犯,造成私营林主的经济收益损失,给予一定补贴,称为限成熟林采伐补贴。

6.1.2生态产品购买

对私营林主提供的生态产品,在生产无形生态产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必须得到应有的报偿。这种购买只能通过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来实现无形生态产品的交易。在政府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林农的意愿,召开生态产品购买听证会由双方人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制定出一个标准。

6.1.3林业保险

林业保险一直是世界各国保险学和林业经济学界所关注的话题。由于风险的承受者是在各国都属经济承受力相对较弱的林农,再加上林业生产周期长,面临着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威胁,林业保险是帮助林农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

6.2服务型补偿

补偿者提供无偿技术咨询和指导,送受补偿地区的人员进入林业院校进修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经营管理水平等。

6.3政策型补偿

在生态补偿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受补偿地区制定一系列新政策。在体制不健全、经济薄弱的情形下给一定优惠或倾斜政策也是一种补偿。

作者:陈锦波 蒋发进 单位:云南省金平县林业局 云南省金平县勐拉乡林业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