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消费参与转变思索

生态消费参与转变思索

作者:刘艳萍 单位:包头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当前环境危机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难题,为此各国都将改变消费和生产格局及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根本要求。不可否认,造成生态危机和资源破坏的直接原因更多地表现为人口的膨胀、科技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及与之相关的政府低效或无效的管理,但是,受消费欲望驱使的不当消费行为,却是更长久、更本质造成资源危机和环境恶化的深层原因。作为即将迈向现代化的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的匮乏已不允许我们采用大量耗用资源的消费模式,因此提升公民的生态消费意识、鼓励公民生态消费参与成为保持我国经济与社会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我国公民生态消费参与意识的觉醒和成长

“消费问题是环境危机问题的核心,人类对生物圈的影响正在产生着对于环境的压力并威胁着地球支持的生命的能力。从本质上说,这种影响是通过人们使用或消耗能源和原材料所产生的。”[1](p13)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民缺乏环境价值观念和生态整体意识而导致的,如何树立和宣传环境伦理道德观和价值观、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消费意识、扩大公民的生态消费参与显得尤为重要。现代意义上的生态消费是建立在人类、自然与社会和谐统一的基础上,它要求人类的消费要建立在符合物质生产与生态和谐的发展水平上,在对生态环境给予保护、爱戴与贡献的前提下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一种理性的消费理念。生态消费参与意识是人们对生态消费参与活动意义的自觉认识、思想倾向和基本态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消费就成为我国学者和专家探讨的热点问题,我国公民对于生态消费、绿色消费等概念都有或多或少的认识和理解,并在日常生活中有所实践。如在生活消费时崇向自然、追求健康,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健康的绿色食品;在消费过程中注意对垃圾的分类处置,不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在追求舒适生活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低碳生活方式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潮流;在生产消费时强调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实现可持续消费等都是我国公民生态消费参与意识觉醒的真实写照。应当说,在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中,公民文化素质、道德修养、价值观念、法律意识的提升及城市文明的熏陶,不知不觉地实现了自身素质和精神风貌的现代化,其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均发生了明显变化。此外我国政府明确要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保持良好的生态系统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近几年来,政府加大了对民生的投入力度,推动了生态消费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公民生态消费意识的滋生和培育,公民生态消费参与素质明显地得到了提高。当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虽然公民的生态消费参与正在经历由自发走向自觉的嬗变,其生态消费参与的主体性日益凸显,但公民的生态消费意识还不够强烈,远没有形成一股潮流。如我国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消费问题,主要表现在消费浪费严重,过度包装、一次性消费品随处可见,炫耀性消费和攀比性消费普遍存在。此外,目前我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以及相关的环境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公民生态消费参与还处在阶段。

二、当前我国公民生态消费参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民生态消费参与既包括个人生态消费参与,也包括对社会消费的监督与管理。每一个公民都是消费者,消费者的积极参与是实现可持续消费的必要条件。因此只有每一个公民都充分认识到生态消费的重要性,参与到生态消费中,身体力行地减少个人的过度消费,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可持续消费。此外,如果能崛起一个庞大的绿色消费者群体,就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力,迫使更多的企业实行清洁生产,也会促使政府下更大的决心解决清洁生产问题。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讲,消费者代表着经济的需求端,他们是决定经济和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当家人。从目前来看,我国公民生态消费参与意识不断觉醒和成长,但由于参与主体的不成熟、参与深度的不足以及参与机制的不健全使得当前公民生态消费参与中存在一些问题。

1.生态消费参与主体尚未成熟,自发意识多,自觉意识少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是消费者,消费者角色的普遍性决定了任何一个公民都是当今社会生活中爱护自然、尊重自然的义务主体。生态消费参与主体由于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居住环境等不同分为若干层次,社会分层和价值观念的冲突导致参与者对生态消费的目标和意义认知程度不同,在生态消费参与中就会有不同的表现。生态消费参与是一项自主性很强的活动,它对行为者的综合素质往往要求较高。据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人对各国的调查统计表明:教育层级与参与程度成正比。[2]即掌握和内化知识越多的人,其文化选择的目标越明确,其参与意识较强。当前尽管我国公民受教育程度普遍有所提高,但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生态消费参与的态度和动机明显不同。从参与态度看,无意识参与和被动参与多,自觉参与和主动参与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基本达到了小康水平,随之消费观念也由节俭型向享受型转变。受到西方消费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一些人追求奢侈消费,以彰显身份和地位。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追求的不是高档物品的使用价值,而是其符号价值,成为一种“符号消费”。“这种消费实则是要向社会观众传达某种社会优越感,以挑战他们的羡慕、尊敬和嫉妒。”[3](P200)由于缺少生态消费参与的理性认识,他们尚未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参与此活动的意义,由此引发了生态悖论现象的出现。还有相当数量的公民在生态消费参与中不是出自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只是单纯为了接受宣传鼓动、组织号召进行参与,缺乏生态消费参与的自觉意识。从参与动机看,个人利益取向多,社会利益取向少。不可否认,部分公民生态消费参与的动机已从纯粹的关心自己的利益上升到对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关注的高度,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也有一大部分公民参与生态消费活动更多考虑自身的健康和安全,停留在“自我保护型”的初级水平,不是从承担社会责任角度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生态消费参与从总体上看还处于自发状态,动员性参与仍然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自主性参与仍然是处于次要地位。公民生态消费参与意识的薄弱,自主性参与不足意味着生态消费参与主体尚处在不成熟阶段,其导致的后果是公民生态消费参与行为理性相对不足。如何构建生态消费价值观,使公民的生态消费参与由自发走向自觉不能不引起社会和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p#分页标题#e#

2.公民生态消费参与深度不足,表达型参与多,决策型参与少公众参与生态消费的形式多种多样,按照参与的形式分,可以是组织化的,也可以是个体化的。组织化参与是个人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而进行的参与,而个体化参与则是以个人方式而进行的参与。按照参与内容分,可以分为决策型参与和价值表达型两种。目前,无论是公民个体化参与还是组织化参与都显得深度不足,表达型参与多,决策型参与少。从个体化生态消费参与而言,一场由公众个人行为汇聚而成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运动,即绿色消费运动已经兴起。作为个体化的公民选择经国家农业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许可使用的绿色食品;自费考察呼吁生态环境保护、向有关部门反映环境问题;为了维护环境权益而诉诸法律等等都是公民个体参与生态消费的具体表现。但是我们从中也发现,公众参与的生态消费活动以简单的浅层为主,活动形式和领域单一,谈不上更高政治含量和技术含量的生态消费参与行为。当前大多数公民生态消费参与行为处在价值表达型的参与阶段,即一般性地宣传环境问题,倡导生态消费,活动仅停留在通过宣传教育唤醒公众环境意识和生态消费意识。至于在公共治理中,只有极少数人曾经为解决日常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投诉、上访,通过他们的参与影响环境决策和政府的发展政策。而大多数公众还未充分进入到与他们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政策制定及决策过程中去,因此在协助政府制定环境政策,做好城市规划,监督和抵制污染环境的行为等方面作用有限。此外,公众生态消费参与行为大多限于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消费领域,且公众对生态环境信息并非完全掌握;对于生产消费领域,环境污染和破坏有很强的技术性,需要很多的专业知识,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很复杂,公民个人仅凭借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术条件,很难对生产中“过度消费”环境资源所造成的生态危机产生足够的认识,大多只关注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和显而易见的环境问题,认识不到潜在的危害,因此对于生产消费的监督和管理就显得力不从心,呈现出参与不足的状态。从组织化参与来看,环保组织是公民进行生态消费参与的主要载体。除官方的环保组织外,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公众参与的环保社团开始诞生,自下而上的生态消费活动开始进入新的阶段,即组织化发展的阶段。从各国实践来看,与经济实力强大的污染者和作为公权力代表的执法者相比,拥有专业人士、技术条件、一定的资金和广泛影响力的环保社会团体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公民个人力量的不足,矫正了强弱两者实力失衡的状态,拥有了同侵权者平等对话的实力。但不容置疑的是,我国的民间环保社团组织毕竟起步晚、数量少、活动范围窄。尽管各种绿色组织利用绿色公益广告、标语口号、志愿者活动掀起了影响较大的绿色浪潮,但就其实质而言,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此外由于民间环保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有的人力、科技、资金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里,这些环保组织也就不可能渗透到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流中,拥有较大的决策权。

3.生态消费参与的法律机制不健全,笼统概括多,细致规范少公众生态消费参与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有法律作为后盾。事实上,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有诸多条款体现了对生态消费的调整和保障。我国《宪法》第14条明确提出了适度消费的消费理念。后来以经济法、环境法的修订和出台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与消费相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颁布为我国生态环境的建设和公民生态消费参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40条和42条对如何处置消费后的生活垃圾进行了规定,第74条还对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从上我们不难看出,倡导生态消费观、促进和保障生态消费的行为模式已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有所体现。但必须指出的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备的生态消费参与的法律机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我国环境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明确强调政府在生态消费中的权利和责任,而对公众在生态消费中的地位和作用仅做了笼统和原则的规定,对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没有细化,至于公众在生态消费参与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过是作为一种宣言性的规范加以确立,而不具有任何实体权利性质,受害人无法直接援引这些规定以具体请求司法保护。如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但公众如何参与,在哪些阶段参与,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等内容尚不明确。尽管2006年初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但尚未上升到法律的层次。这就使公民在生态消费参与和环境管理中失去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

另外消费者的社会义务主要依靠道德规范或原则性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这势必形成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公民在生态消费参与上积极作为时,由于无法律依据,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是公民在生态消费参与上消极不作为时,也没有明确公民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在西方国家,消费者社会义务法律制度、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和生态消费税收法律制度基本构成了生态消费法律保障体系的框架和雏形。而我国现有的消费税收法律制度尽管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不能切实起到引导生态消费模式和规制奢侈消费行为的作用,有关消费者社会义务、政府绿色采购方面的法律制度尚存在较大的不足和缺位。目前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公众生态消费参与的法制机制不足是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消费法律保障体系。

三、若干对策性思考

世界各国的环保实践证明,环境保护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环境保护的全民参与,而全民的生态消费参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非常艰巨的环境保护任务,而公众生态消费意识如何,参与情况如何,将决定中国环境保护的未来走向。如何使公民的生态消费参与从自发走向自觉,笔者认为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危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键。#p#分页标题#e#

1.构建生态消费价值观,提高公民生态消费参与意识生态消费本身就体现出一种文化,发展经济学家E佩鲁指出:“企图把共同的经济目标同他们的文化环境分开,最终会以失败告终”,“如果脱离了它的文化基础,任何一种经济概念都不可能得到彻底深入的思考。”[4](P185—186)公众是环境最大的利益相关者,拥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只有生态消费意识提高,人们才能像关心生活质量那样真正关注环境质量,才能产生自觉的生态消费参与行为,因此构建公民的生态消费价值观是促进公民自觉参与生态消费的前提。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生态消费教育重视不够,且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要在全社会构建生态消费观,就必须加强我国公民的生态消费教育和生态文明教育,加强自然、地理和国情教育,尽快将生态消费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的范畴。一是在学校教育体系中,我们应该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消费的教育内容逐步落实到各级教育体系和教育计划之中。二是通过社会教育体系,依靠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大生态消费教育的宣传,特别是应配合全国环保重点和国际绿色纪念日开展新闻宣传活动,同时大力支持民间机构、社会团体、营销企业的消费者教育活动。通过广泛的系统化、大众化的宣传教育,不仅将环境危机感深深植入公众心中,使公众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然环境的稀缺性和无替代性,而且激发了公众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能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合理节制自己的消费欲望,并促使公民的生态消费意识由只关心自己的健康上升到对全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关注的高度,从而为公民生态消费的积极参与提供精神动力。当社会成员普遍具有较高的生态消费意识,并能据以实施自己的消费行为的时候,社会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也便得到了保障。

2.完善生态消费参与的公共决策机制,增强公民生态消费参与的实效性公民除了“独善其身”的生态消费参与外,还应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拥有环境决策管理权。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管理,实质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与程序,让社会成员能够参加到那些与他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及决策过程中去。公众参与决策管理的目的,并不在于让决策者能够借此去说服公众,或是让公众借此来指挥决策者,而是在于能够通过此项活动达到决策者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使得该项政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为此,政府应打破以往封闭的行政体制,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开辟制度化的渠道,提供公民利益进入公共领域并获得公共审视的机会。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快构建消费与环境和谐的信息机制,帮助消费者获取必要的环境信息,尽可能让广大民众参加有关生态环境问题的决策讨论,特别是那些与民众休戚相关的重大环境工程项目,使利害相关各方面都能充分发表意见和参与决策,使政府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当然,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应从实际出发,采用何种方式应酌情而定,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决策者主导法,强调把有关决策信息从决策者传递给公众,让公众了解、评价决策的背景和内容,使决策做得更为合情、合理。这是当前运用的最多的方式,也是被实践所证明的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二是互动法,这是一个双向的信息交流过程,强调直接给决策者与公众提供相互协作、相互影响的机会,以便他们能借此实现相互理解、相互信任,进而达到智慧之交融。三是公众主导法,强调让公众能有更多的机会来详尽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及看法,使决策者能更直接、更深入地了解公众意愿及爱好。此外环境网络评价,社会公众听证,召开社区公众会议等也是实现沟通信息、宣传动员、反馈意见、增强理解、提出政策建议等目标的参与方法。成熟的生态消费参与是组织化参与。在保障公民个人生态消费参与权实现同时,政府还应该大力提倡、支持创办民间环保社团,以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消费意识,更好地监督政府执法。民间环保社团是协调民间与政府、企业之间关于环境纠纷的中介纽带。政府要循序渐进地为民间环保社团创造合法活动的空间,尽力发掘社会资源,寻求体制内外、政府与社会的通力合作,形成良性互动,和谐发展。目前我国民间环保社团由于隶属于政府之下,民间组织如何就取决于民间组织和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其工作独立性和监督权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另外在活动方面也存在资金短缺问题。按照国际惯例,民间环保组织主要的三个经费来源是会员的会费、政府转给一些项目、基金会和企业的资助,而中国在这三方面都很困难,这和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以及社会改革的进程有关。我国政府应当通过社会改革,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发展起来,逐步把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转移出去,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符合民众最直接的需求。

3.健全生态消费参与的法律保障体系,强化公民生态消费参与的观念和行为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当前最迫切的就是健全有关生态消费参与的法律保障体系,完善公民生态消费参与的运行机制和程序。

一是对新的污染问题和新的绿色事业的发展迅速法律跟进,加强公民生态消费参与和咨询的相关立法。通过立法全面确定公众在环境管理上的各项权利,如知情权、决策参与权、监督权、自卫权、索赔权和诉讼权的具体内容,并以程序法的形式对公众生态消费行为做具体详细的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制定《公众生态消费参与法》。另外凡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项目,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通过构建生态消费参与中的反馈机制与预防机制、公民和民间社团的制约机制与协调机制、政府的评估机制与补偿机制、公民的参与机制与责任机制使公民个人或民间社团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参与到与环境相关的决策活动中,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生态消费参与。对一切不合理限制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行为以及将公众排斥在决策之外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改变消费者只是社会弱者的陈旧观念,改变现行法律只为消费者赋予权利而不为其设定义务的模式,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消费义务问题界定清楚。消费者社会义务是消费者在满足消费需要的同时,为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达成生态消费模式,实现良好消费秩序所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在消费问题日显突出的今天,消费者在个人消费活动中的社会义务不能因为其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所得到特殊保护而消灭。面对环境严重污染与资源行将枯竭,面对甚嚣奢靡和我行我素的消费生活,对公民个人消费者而言,通过消费者社会义务的法律化可以促使消费者抛弃不良消费习惯,自觉参与到生态消费行为中。#p#分页标题#e#

三是加大对不可持续消费行为的惩罚和制约力度,克服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目前公众参与生态消费,既可以行使,也可放弃或怠于行使,这都不构成违法。但对于一个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却有很大的差别。为此,我们要对公民生态消费参与“作为”和“不作为”制定奖惩措施。对于生态消费参与中积极表现的个人和民间环保社团要给予经济方面的支持与鼓励;对于个人的过度消费和奢侈消费,要通过开征较高的消费税约束不可持续消费行为;对于生产消费,要给予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公众舆论对环境执法的监督,提高环境执法的透明度。国家还应制订和实施有关自然资源保护法,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适当提高给环境带来污染的产品税率。对违背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消费行为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消费环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不顾生态利益的生产浪费行为和资源过度开采行为,可以实行环境公益诉讼,使任何公民和民间环保社团为了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在当代人类陷入环境危机和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善于表达,有知识和行动积极的公众,是未来环境的最好保障,而非政府组织、智囊机构和媒介是使之成为现实的渠道。规范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延伸消费者的消费责任制,是克服我国资源危机与环境危机的有效途径,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