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教学形式革新误区

侦查学教学形式革新误区

作者:杨郁娟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为适应侦查实践对动手能力强、学科基础知识扎实的应用型人才的需要,近年来,公安院校教学部门展开了侦查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各种尝试和研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是,在教学方法改革的热潮中,也应注意若干初现端倪的认识误区。

一、课堂理论教学受到不应有的贬损

在侦查学教学方法改革中,尽管没有人说要完全否定理论教学的意义,但改革关注的焦点基本集中在各种实践教学方法,大都要求压缩课堂理论教学的比例,提高实践教学课时和内容,而对课堂理论教学的内容和具体方法的研究几乎完全空白。其实,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样,都是侦查学教学方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不应当以贬损理论教学为代价。

(一)课堂理论教学受到不应有的贬损的原因

笔者认为,在侦查学教学方法改革中,出现过于忽视甚至贬低理论教学的现象可能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目前70%以上的公安教育处于专科层次,为一线公安机关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体魄强健和具有牢固警察意识、能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发展需要的高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是其培养目标,[1]为此,公安院校普遍比较关注有利于传授程序性知识的实践教学方法。第二,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公安基层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的情况,有的地区甚至非常严重,为此,基层单位招收新警后大多要求他们能够马上上岗,尽快适应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直接地、独立地开展工作。这就对侦查学教育提出了要求:培养学生对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的熟悉、掌握和运用能力,以缩短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适应期,实践教学手段的重要性因此受到重视。第三,在传统侦查学教育中,课堂理论教学的比重过大,普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和现象,影响了教学效果。为了加强实践教学、丰富教学手段,提升教学效果,矫枉难免过正,出现了过于忽视理论教学,甚至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对立起来的心态,使理论教学的作用和价值受到了不应有的贬低。其实,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不是对立的关系,理论性知识的讲授和操作性知识的传授也不应对立起来。教学效果不佳等问题并不能说明课堂理论教学的无用,只能说明理论教学在内容和具体方法上存在需要修正的地方,以及课堂理论教学应当与实践教学密切联系、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二)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重的科学态度

应当看到,在公安院校侦查学毕业生操作能力日益提高的同时,也存在着知识结构单一、知识面狭窄、基础理论薄弱的问题,致使学生面对新问题、新事物、新挑战时常常出现困惑和迷茫,从而导致要么按部就班地机械操作,工作效率下降;要么无视程序规范的内在规律,造成违规、违章甚至违法。换句话说,操作能力、对知识的直接应用能力的强化有助于学生在短时期内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但却使学生因缺乏思考习惯和思考能力而影响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可能使学生沦为流水线上一名熟练的操作工人,这显然与侦查工作的复杂多变、学生职业生涯长远发展的需求不符。例如,在实践教学中,学生主要学习的是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如在模拟现场勘查实训中,学生掌握了赶赴现场后如何分组进行保护、勘验和访问等工作,掌握了先搜索地面痕迹物证再进入现场等勘验顺序,掌握了制作和装订现场勘查卷宗的基本技巧,等等。但是对于这些操作规范的深层原理、在诉讼中的作用、各项行为的法律意义等却处于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状态。这些与操作规范相关的理论问题,如侦查工作的法律性、痕迹物证的客观性及其易逝性对侦查工作提出的要求、现场访问中被访问者的心理、行为表现及其对策等这些对侦查实践富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只能通过理论教学来讲授。理论教学使学生理解各种规范程序所蕴含和体现的价值及原理,从而强化遵守这些程序规范的自觉性。此外,课堂理论教学的意义不仅在于传授具体的知识本身,还在于培养学生的思考习惯和思考能力,这一点正是学生将来在复杂多变的侦查实践中解决困惑和迎接挑战的基本素质,是学生在其职业生涯中获得长足发展的基础。对待理论教学的态度不应是简单的否定或压缩,而应是深入研究其具体方法和内容。目前,侦查理论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学内容比较陈旧,教科书的体例和大致内容与二十年前相比变化不大,远远落后于实践的理论知识本身就无法吸引学生的关注,当学生在实习或见习中感受到理论与实践的巨大脱节时,理论学习的兴趣从何产生?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注重引入新问题、新理论,使教学内容因新颖性而产生吸引力。教师也可以在理论教学中加进去更多互动环节、增加案例,或以生活中鲜活常见的事件为例进行讲述,从而兼顾理论教学的生动性和深刻性。很多理论教学能够拥有轻松活跃的氛围、良好的学生口碑和教学效果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以教师为主导”受到某种程度的忽视

在侦查学教学方法改革中,“以学生为主体”和“以教师为主导”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但与“以学生为主体”相比,“以教师为主导”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教学方法改革的关注点大多是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学习心理,研究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强化学习效果,但是对教师对教学方法改革的积极性、教师在实践教学中的能动性和裁量空间却关注不够。侦查学教学改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从上至下、从教到学、从教师到学生的自觉推进过程,如果教学方法改革没有引起教师的重视,不能率先由教师引入课堂,那么各种改革方案将难免沦为空谈。

(一)“以教师为主导”受到某种程度忽视的表现

第一,改革中缺乏对教师进行教学方法改革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正如考试、考核对学生发挥着引导、激励的作用,恰当的教学效果考核指标同样引导和激励教师进行教学方法改革。换言之,与教学方法改革相适应的考试方法、考核标准改革不但涉及学生,也涉及教师。在制定与教学方法改革相适应的考试、考核方法时,还需要设置对教学效果的考核指标,以此引导或激励教师积极实施教学方法改革。否则,教师可能出于惯性或惰性沿用早已习惯的、不用太花时间精力的课堂讲述方式进行教学。实践教学作为新生事物,需要教师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心血用于准备、组织、控制、分析、点评,如果没有恰当的奖励和激励机制,必然难以普遍展开。

第二,侦查学教学方法体系中的各种方法及其相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教学对象和教学目的做出调整,毕竟教学方法是为教学目的服务的。为此,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比重,以及各种实践教学方法之间的比重不应绝对化,在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有一个上下浮动的幅度,应该赋予教师一定的调整权能,由教师根据授课对象的具体情况做出小范围的调整。例如,刑事侦查学作为公安院校各专业的通修课,有时授课对象是理科生较多而法律基础较弱的安防、交管专业学生,有时则是法律功底较好的法律专业学生,有时则是操作能力较强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学生,对于这些学科背景不完全相同的学生,教学方法也应适当调整。但是,各种改革方案或建议大多笼统地提出1:1或2:1的各种建议,没有赋予教师在调整教学方法比重方面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没有考虑到教师作为教学中能动性的一方,应该有一个灵活掌握的调整空间。这不能不说是对教师主导地位忽视的一种表现。#p#分页标题#e#

第三,“以学生为主体”与“以教师为主导”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弱化其中的一个方面必然导致另一方面的弱化。以参与式教学为例,有论者提出,应当在公安院校的刑事侦查学课程中全面引入参与式教学,“彻底抛弃传统的‘上课记笔记、下课抄笔记、考试背笔记、毕业扔笔记”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更多地采用小组教学、课堂讨论、个别化教学等多种教学形式”。[2]笔者认为,将参与式方法引入侦查学教学是非常必要的,其优势也是非常明显的,但是,也应该看到,从“以学生为主体”方面看,教学对象都是没有公安工作经验的学生,通过实习、见习对侦查实践的了解也具有直观性和片面性;同时,由于经验的缺乏,他们对一些理论的理解也常常局限于抽象的文字,难以将理论知识与现实中的具体现象结合起来;换言之,学生对相关问题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都有所欠缺,在此基础上,深入思考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也不太强;另一方面,从“以教师为主导”方面看,公安院校侦查学课程中,很多时候是一名教师同时教授几十名甚至上百名学生,教师对学生的个别化了解有限、时间和精力有限;或者由于教学能力或业务素质不高可能造成教学控制和引导不足。这些教与学的两方面因素均会影响到参与式教学方法的效果,甚至使参与式教学徒有形式上讨论热烈、气氛活跃,实则问题及其解决思路都不明确。由此可见,学生的基本情况和教学条件制约着教师主导的方式和程度,反过来说,教师的主导方式和程度必然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对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没有正确或充分认识,教学方法改革将难以深入。

(二)“以学生为主体”和“以教师为主导”并重的科学态度

不少教师和研究者注意到,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教学体系,对教师的教学能力、业务素质和责任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很多制度化的改进建议,如公安院校教师到侦查实践部门挂职、业务锻炼等制度,以促使教师了解侦查实践,成为既能诊断病因又能开出药方的专家。笔者非常赞同这一建议。不过应注意的是,以制度化的轮岗方式使教师贴近实战,提高教师的侦查业务素质只是“以教师为主导”的一个部分,真正实现“以教师为主导”还需完善以下两个方面的制度:其一,建立和完善教师实施教学方法改革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改革积极性。在这一方面需要将新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效果、教学效果和学生成绩考核等各方面的因素联系起来考虑,其基本点应该是鼓励创新。再次,赋予教师在教学方法改革中更大的自主权。在加强教学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应当充分相信教师的责任心和教学能力,使教师有根据授课对象、教学目标和教学条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多种教学方法,并对其比重做出适当调整的裁量空间。

三、对多种教学方法之间相互关系研究不足

在侦查学教学方法改革中,关注点常常是某一类或某几类实践教学方法的意义、实施要点等,即展开个别性地研究。这些研究对丰富侦查学教学方法体系和充实教学理论发挥了巨大作用。不过,既然是多种教学方法并用,自然就产生了多种教学方法之间的比重和相互协调的问题,在这一方面,教学研究者们鲜有论及。

(一)对多种教学方法相互关系研究不足的表现

在对多种教学方法相互关系方面,存在的认识误区首先是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割裂甚至对立起来,前述理论教学受到不应有的贬损就是其表现之一。另一个表现则是:在理论教学的内容设置上没有与实践教学的内容保持相互照应;实践教学中理论点评的重要性没有凸显。尽管不少教学研究者都要求教师点评和总结是实践教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但是对点评的方式、方法、内容,特别是如何与理论知识衔接等没有给予足够关注,教学实践中也出现了教师将大量时间和警力花费在实践教学的组织安排上,而对实践情况的点评仅限于就事论事,没有进行必要的理论引导,减弱了实践教学的效果。例如,笔者曾听一个经过多次见习和实习、实施过多次现场勘查实训和侦查措施实训、即将毕业的侦查专业学生说:现场上的指纹基本没什么用,可以不用管。当笔者追问这样的观点从何而来时,该学生说是见习时听一个基层民警说的。由此可见,学生在实践教学中获得的信息或知识纷繁芜杂,有的不一定正确,有的则只在特定场合下适用,但是由于缺乏理论基础,学生难以正确分析和理解,如果教师又不能对其进行恰当和必要的理论引导或规范解释,实践教学的效果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教学研究者在对各种实践教学方法展开论述时,往往只谈这些教学方法的优势和价值,对这些教学方法可能存在的缺点及适用范围则较少涉及。其实,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是有利有弊的。例如,理论教学胜在信息量大、深刻性和普适性强,对实践中的很多现象及其深层原因有较强的解释力,但理论教学却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模拟实训教学胜在使学生身临其境,直观了解和感受侦查行为,但对于一些主观心理状态却难以模仿,从而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例如,模拟讯问的实训方法有助于学生了解讯问的基本程序,但那种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心理战术和语言技巧却是难以得到体会和锻炼。而案例教学法由于隔离了案件发生当时当地的现实性背景因素,这些因素是很难在案例分析的素材中给出的,更何况教师对案例进行表述的措辞、展示图片的顺序、提问的方式等等,对学生而言都难免产生某种程度的心理暗示或难以预测,学生的分析和讨论也就不可能如实际的侦查过程那样客观性和多样性,换言之,案例分析法所要实现的开放性和综合性常常受到削弱。

(二)多种教学方法之间的互补性和衔接性

各种教学方法都是有利有弊,或者说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不同方法之间相互补充和促进,形成完整的有助于达到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有机体系。在互补性方面,教学方法各有利弊,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一般说来,在激发学生积极性方面,所有实践教学方法都有不错的效果,模拟实训的教学方法主要适用于操作性规范或程序性知识的教学,如现场保护方法、实地勘验的步骤等;案例教学法主要适用于审查和锻炼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如分析案件性质、刻画犯罪嫌疑人条件等;参与式教学则适用于涉及多种边缘学科知识、通过交流和共享就能获得智慧的教学环境,例如,分析被害人或证人在调查询问中可能出现的心理状态及其对策等。在衔接性方面,侦查学的教学进程是从来源于实践的基本操作性规范开始,逐步形成对侦查实践的感性认识;在此基础上学习和掌握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并理解这些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最终实现对侦查活动规律性的认识和理解,即从“行”到“理”,再从“理”回到“行”,完成认识的深化。教学方法的选择和确定也应当与这一教学进程一致,相互衔接。#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