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有特色的侦查学课程系统

创建有特色的侦查学课程系统

作者:董坤 刘硕 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建设有特色的侦查学课程体系是摆在公安院校侦查学教学体制改革的一项巨大任务,也是公安院校探索课程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教育体制的一项紧迫工作。将课程体系的模块化设置引入侦查学课程体系改革,不仅能够深化公安高等教育体制的教学改革,解决目前侦查学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能够培养出适应公安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个性化的侦查专门人才。

一、现有侦查学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课程交叉,内容重复。课程体系是由多门课程所组成的系统。就目前侦查学课程设置来看,课程交叉,教学内容重复的现象比较严重。

1.课程设置彼此出现交叉重叠。侦查学一些课程内容其实已经被其他不同名的课程内容分解或合并。有的学校开设的侦查学课程内容既包括侦查学基本理论的内容,又有侦查措施的内容,还有各类案件侦查的内容,并且在后续的侦查学课程教学中又出现以相关内容命名的课程。这样就造成了一些课程内容之间的重复和交叉,造成不必要的教学资源浪费。

2.课程内容过于强调完整性。侦查学每门主干课程都过多强调各自内容的完整性。[1]所以在内容编排或教学内容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开疆扩土的现象。虽然做学问不应当抱守着自己的饭碗,将自己禁锢在术业专攻的唯一领域①,但是在某一课程内容的设置和划分上过分强调完整性和全面性,反而不利于整个课程体系的统一性和系统性。不仅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还挤占学生有限的学习时间。

(二)教学内容脱离实际,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犯罪是一种复杂、变化的社会现象。不同类型犯罪的手法既会彼此间迁移,新型犯罪工具的运用也会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从而导致犯罪形式的不断演化,催生出新的犯罪形式,犯罪花样也就千奇百怪,新型犯罪大量涌现。面对层出不穷的犯罪新形式新手段,近年来公安实战部门不墨守成规,主动出击迎接挑战,在破案手段和破案方法上不断寻求新战术新战法。本来侦查学的课程所讲授的理论内容应当是对公安工作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课程的设置应当与公安实践相结合,侦查学理论研究与课程教学应当具有高度的应用性与指导性。然而,却出现了严重滞后的现象。固然,来源于侦查工作实践的破案新思路新战术新战法上升至侦查学理论需要时间,但是由于日常教学研究和科研没能围绕现实刑事犯罪斗争开展,侦查学教学脱离实践,没能及时将实战部门破案的一些新经验、新思路、新战术、新战法形成新理论,迅速浓缩于课本中,体现在课堂上。固然,教材的修订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方面的协调和一定的时间保证,但是教材修订跟不上侦查形势变化,导致侦查学理论、教学内容缺乏时代特征,没能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要求。

(三)研究方向出现偏差,导致专业教学内容的本末倒置。教学带动科研,科研促进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发展。目前,侦查学理论研究、科研课题中对侦查法治这一主题的关注日渐升温,在法学研究对法制现代化高度关注的大背景下,侦查学理论研究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学研究的影响。[2]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权、侦查中的人权保障以及侦查制度建设等成为侦查理论研究中炙手可热的研究语词。研究方向的转变引发课程和教学的转向。一是在侦查学课程体系的构建中更多地将程序法、证据法的内容纳入到侦查学核心课程体系的设置中,无形中压缩了侦查学固有课程的设置数量和授课课时。二是在新课程的设置上,更多的法学课程得以开设,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国际法等课程在某些培养侦查学本科生的院校中陆续开设。而一些与侦查学更为紧密的课程,如社会学、心理学、方法论等思维科学的相关课程反而被挤占。三是侦查学课程讲授中,侦查法制与侦查学内容在授课时间上所占用的比例开始出现倒置。侦查学是研究如何侦破犯罪案件的应用科学,最初的名称是《犯罪对策学》。固然,侦查法治的升温有助于侦查法制化的进步与发展,在侦查价值目标中除了惩罚犯罪,更多体现保护人民、依法侦查的先进理念。但是,侦查始终应当以破案为第一要务,侦查学首先是认识论、方法论的科学,研究视角应当更多地放置在侦查实践上,着力于提高犯罪案件的侦查破案水平与能力上,而不是将有限的研究资源与精力更多投入到那些与如何提高侦查破案水平与能力无关的形而之上的理念问题上。固然,侦查法治、侦查体制和侦查机制的研究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但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是有分工的,侦查法治等形而上学的问题是有别于侦查学的另一范畴的问题,也不是公安院校本科学生一时能搞透彻的事。更何况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不能为侦查实践服务,侦查学就会丧失其独立性,就会失去生存的基础与空间。[3]因此,应当坚持以《侦查措施》《侦查讯问》《现场勘查》《案件侦查》等为核心课程的侦查学课程体系,不应当因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以侦查法治的建构而冷落与挤占侦查学核心课程。②

(四)课程教学模式单一,忽视个性培养和人才创新。传统的侦查学的课程体系设置、教学理论、教学模式在统一、计划的教学组织与管理以及学生思想品德培养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培养的标准都相继发生了较大变化,其缺点日渐凸显。单一的教学模式不能满足个性化、创新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过多注重面向批发的整体而忽视个别指导,不能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重视知识,忽视能力培养;重视服从、接受,学生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受到限制。[4]这不利于学生利用原有知识和相关经验去吸收和解答在未来学习和工作中所碰到的新知识和新问题的能力培养。

二、课程模块对侦查学课程体系改革的重要作用

教学中的课程模块设置在我国刚刚开展,这种科学的课程设置方法对公安教育事业发展和学生能力的全面培养有着深远的意义。将模块教学引入侦查学课程体系改革,对于侦查学课程教学的开放性、系统化、集合化,人才培养的创新性、专业化、多样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模块和课程模块。模块,最早是计算机的术语,具体指为完成系统中某一个特定功能的单元,或者说是各个系统要素形成的用来完成一定功能的有机集合体。课程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具体来说是为了完成培养目标,达到教学目的,体现教学特色,以课程为基本要素整合而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课程体系下的课程模块就是指以学科所覆盖的知识面为边界,以学科课程为基本材料,围绕教学目标这一特定主题,整合学生自身特点与兴趣爱好等因素,将不同的课程按照彼此之间内在的联系及契合度组合而成的相对独立又具有开放性的有机课程集合或学习单元。#p#分页标题#e#

(二)课程模块的优势特点。学科课程体系模块是在不同的环境中对学科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的解构后,根据需要,重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地进行构建的课程有机集体合体。不仅能够应对现代社会知识不断更新要求,而且满足人才培养个性化、创新性的要求。

1.课程模块的多样性有利于特色化教学体制的建立。模块以学科内在相对独立的内容为基础,围绕特定的主题内容,对学生的经验和社会生活等内容进行整合,构成相对独立的学习单元。每个模块都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且都有对教师教学行为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要求与建议。[5]模块与模块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反映了学科内在的逻辑联系。模块的设置有利于解决学校目前科目设置相对稳定和单一的问题,为课程设置多样化与特色化教学打开了方便之门,为特色化教学体制的建立提供了平台。

2.课程模块的开放性有利于不断吸纳学科体系内产生的新知识、新经验。课程模块作为一个学科系统下的子系统,本身具有系统性、开放性特点。课程模块围绕模块中确定的主题,结合现实最新出现的新知识、新经验,有效地将它们融入到模块课程的教学中去,沟通理论和实际的联系。[6]由于课程模块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横向并列关系,在课程的修改变动时也不会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情况,从而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对课程模块进行有效的修订和调整,为新知识、新经验的吸纳并融入日常教学提供了条件。

3.课程模块的可选择性有利于学生个性化学习。学生虽然在高考招录中选择了确定的学科方向学习,但是进入大学后随着课程的学习,在学习兴趣上可能会发生变化,向学科的其他方向发生学习转向,但是,传统的教学模式往往将学生禁锢在某一个学科方向下,不能够使学生在学习科目转向的情况下适时作出适当的调整,无形中压制了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对知识的渴求。模块式课程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学科各个学习方向上的壁垒,实现了学科下学习方向的纵横沟通和相互联结,使课程体系以多开端、多系列、多层级的方式进行组织,满足了学生学习兴趣的要求,也提高了学生学习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为学生个性化学习提供了平台。

三、侦查学课程体系模块之建构

传统学科课程体系是由三大部分构成的,即: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在合理继承和借鉴传统学科课程体系划分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模块化教学的相关理念,侦查学课程体系模块的建构模式可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公安专业基础课程、侦查学核心课程和侦查学选择性模块课程。

(一)公共基础课程和公安专业基础课程建构模式。基础课程是每一个大学生必须学习的基础性内容。从课程的设置上,公安政法类院校学生所学习的基础课程名称和数量基本上是一致的,要进行改革和修订的地方不大。但在相同课程名称下的教材编订和教学内容上可以有所侧重。比如大学语文和大学英语,能否集中编订几本以公安政法工作实际情况、侦查实战为内容的公安政法大学语文、公安政法大学英语教材。将专业性的启蒙内容融入到日常的语言学习中,这样既不影响学生对语言的学习,又能使他们在大学伊始就接触到自身专业的相关背景知识。在基础课程开设时间上,要遵循教学规律,公共基础课程一般在大一上学期开始,最晚在大一下学期应当结束,而专业基础课程的开设一般最晚在大二上学期结束。

(二)侦查学核心课程和模块课程建构模式。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侦查学学科体系发展日臻成熟。在与其它学科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交融下,自身也进一步细化,刑事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计算机犯罪侦查、国内安全保卫等相继诞生,专业研究对象日趋成熟。如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设置有经济犯罪侦查系、计算机犯罪侦查系和刑事犯罪侦查系。为使专业设置更科学,更具自身特色,笔者以国内五所公安政法类院校的侦查学必修课程作为参考,以为应当将专业课分成为侦查学核心课程、侦查学选择性模块课程。

1.侦查学的核心课程设置。所谓核心课程模块就是指在侦查学课程体系中此模块处于核心地位,课程的知识内容代表了侦查学自身最基本的规律和内涵,在其他侦查学课程的设置中起着统领甚至源点的作用,其在课程安排中的具体体现就是侦查学的必修课。应当指出的是,既然是核心课程,应当是起到统领几门必修课程的作用,而不是覆盖全面的课程。其他必修课程应当根据学院培养目标与学生学习兴趣划归到选择性模块课程中去。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湖北警官学院、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等五所公安政法类院校开设的侦查学课程中,侦查学总论、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侦查、现场勘查、侦查策略与措施、侦查讯问学、刑事技术学出现的频率最高。其中,侦查学总论出现五次,现场勘查五次,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五次,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五次,刑事科学技术四次,侦查讯问学四次,侦查策略与措施两次。③④考虑到学校师资、设施、学生等实际情况,构建侦查学核心课程模块应当以侦查学总论、现场勘查、侦查策略与措施、侦查讯问学及刑事技术学五门课程来构成,考虑到模块设计的多样性和针对性以及学校教学单位设置情况,将各类案件侦查进行适当拆分为刑事案件侦查与经济案件侦查等,分别划归到侦查学选择性课程模块中。核心课程的授课时间拟安排在大二上学期开始,下学期讲授完毕。

2.侦查学选择性课程模块设置。对于侦查学选择性课程模块设计应当考虑到学校现有的教学机构设置,同时又兼顾公安实战部门现有机构设置和需求情况。由此,目前可设为供学生自主选择的侦查学模块课程体系有(如图一),刑事犯罪侦查模块、经济犯罪侦查模块、犯罪侦查模块、国内安全保卫模块、计算机犯罪侦查模块、侦查法模块。其中计算机犯罪侦查模块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理工科知识背景,在学生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学校可进行程度考核,这种考核可参考高考招录情况,也可在学生选择课程模块时单独进行,也可以两个阶段一并采用。有的学校在高考招录过程中已将学生固定在上述一种模块中,在以后的专业学习框架下,不能进行有效的选择,只能以选修课来弥补。这种计划招生、计划分配、计划使用已遭遇瓶颈。因此在课程改革中,是否考虑学生发展、变化的情况,既给学生学习一定的弹性度,在学习侦查学核心课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自身特点,有选择地申请课程模块学习,又可在学校现有教学体制不变、双向选择的情况下,使培养的学生符合公安发展的需要,使学校在教学改革中处于主动地位,公安侦查实战部门需要什么,学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什么模块。#p#分页标题#e#

侦查学(侦查法)模块的设计,国内还没有相关成熟的经验,但是随着侦查学科学化、法制化的推进,依法治国、依法侦查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迫切需要一大批侦查学行家里手。然而侦查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搜查和扣押、冤假错案等违反法律、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而相关的研究多为侦查学专业领域外的学者,且多为程序法研究学者,[7]提出的建议,多在程序上予以规制和制裁,一定程度上对侦查中的非法行为有震慑作用,客观上也造成侦查办案缩手缩脚。笔者认为,要培养侦查专业的法律人才,应当吸引一批对侦查法有兴趣的学生投身到公安法制工作,使侦查法制部门成为既能有效遏制侦查中非法行为滋生与蔓延的督察部门,又能对侦查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洞若观火,追寻侦查破案规律,理顺侦查运转机制与侦查法律规制关系的行家里手,[8]实现侦查法制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