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论文范例

侦查学论文

侦查学论文范文1

随着我国的入世、国内外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对高校培养的人才规格与质量已提出更高的要求,高校传统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在严峻挑战的形势下,正在进行革命性的改变,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较强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业已成为国内外高校之间人才培养的核心竞争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向。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是整体本科教学相互支撑的统一体系,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从人才培养的根本目的看,实践环节的意义更重要,它是实践理论、验证理论和发展理论的关键。

公安教育作为一种特色职业教育,培养造就公安机关需要的专门人才,是公安院校的中心任务。公安高等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为政治可靠、业务扎实、作风过硬、知识广博、体魄强健、具有创造力和较强适应能力的高等应用型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公安高等教育必须使学生在走出校门前,除具备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识和业务知识外,还要初步形成较强的公安岗位技能和公安岗位能力。因此,就必须全面推进公安院校素质教育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侦查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公安专业学科。侦查学专业的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与人文素养、警察基本素质和技术技能,全面系统掌握侦查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从事国内安全保卫、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计算机犯罪侦查等方面实际业务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要实现上述专业培养目标,仅仅依靠传统的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除了应完善侦查学专业课程体系和内容适应公安实际工作之外,还应建立起基础性、操作性、综合性等不同层次的实践环节教学体系。因此,构建相对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把实践教学贯穿到本专科阶段的整个学习过程,对侦查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一、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指导思想。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应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要求,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建立一个符合教育规律并适应本学校实际的实践教学体系;坚持高起点、有突破,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侦查学学科特色。

(二)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基本原则:1.目标性原则。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必须紧紧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进行。2.系统化原则。必须遵循认识规律和教育规律,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按照组成实践教学活动的各环节的地位、作用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形成互相衔接,彼此连续的实践体系,并贯穿于教学全过程。3.整体优化原则。不仅要做到实践教学活动各要素之间的协调统一,还要从人才的全面素质和能力发展的要求出发,注意教学各环节的相互配合,注意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相互支撑和互相渗透,与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相适应。4.规范化原则。在培养方案中要规范实践教学的内容、形式,制定出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三)建立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根据侦查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遵循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基本原则,按学生的认知规律,将实践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军训、实验教学、模拟教学、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组成一个贯穿学生学习的全过程,与理论教学体系良好衔接匹配,有明确的教学要求和考核办法,教学内容前后衔接、循序渐进、层次分明的实践教学体系。通过这种实践教学体系的实施,不仅使学生的专业技能得到培养和锻炼,而且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使培养的毕业生成为素质全面、社会适应能力强、具有较强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二、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

(一)专业见习。专业见习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实践形式,有助于深化学生对公安工作,特别是侦查工作的认识,进而促进专业知识的学习。有些学生由于缺乏对公安工作的了解,对侦查存有神秘感,甚至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进入专业学习后,则发现侦查工作根本不像其想象的那么刺激、神秘,进而产生心理落差,有的学生甚至失望、厌学,还有的学生片面认为教学内容枯燥、无用,而缺乏学习主动性。通过开展见习活动,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生通过见习可以对侦查工作产生切身体验,消除对侦查工作的神秘感,发现自身知识结构存在的不足,懂得学什么和怎么学,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一般而言,见习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认识性见习,安排在二年级暑期,由学生持学校介绍信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自行联系见习,目的是了解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状况,增强对公安工作的感性认识。二是专业见习,安排在三年级暑期,由学生自行联系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进行见习,目的是了解侦查实践状况,初步检验所学知识和技能。见习前,可以对学生进行动员;见习后,由学生写出见习报告,见习单位给出评语,教师根据见习报告和评语给出见习成绩。见习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侦查办案:包含受理条件、阅卷、制定侦查计划、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侦查终结、扣押物品的处理、各类侦查文书的制作、侦查案卷的整理和装订等。2.侦查管理:包含侦查档案的管理、侦查案件的统计等。见习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就是学生直接参加侦查办案。请见习单位给学生配备侦查员担任业务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对见习学生参加侦查办案的指导工作。参加见习单位的工作会、总结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会议,熟悉情况,学习经验。第二种就是举行专题讲座。见习中,根据见习进展情况,请见习单位领导和有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为见习生进行一至两次专题讲座。目的就是通过见习,加深学生对公安工作的认识,增强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一线民警忠于职守、严守法纪的品质和作风,从而使学生在思想、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受到锻炼,拓宽知识面,进一步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毕业实习。毕业实习作为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当然也是构建侦查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所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形式。毕业实习是公安院校根据侦查学专业学生所学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要求,通过组织学生结合所学专业参与公安实际工作而开展的一次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它既是检验理论教学及学习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学生公安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措施,同时对改进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1]这就要求应该对毕业实习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以保证实习效果。在实习开始前,由领导对学生进行动员,有关教研室制订实纲,下发给学生并抄送实习基地,学管部门负责学生分组,指定实习小组负责人;实习统一在实习基地进行,安排在专业对口部门,由学校派教师带队,由实习基地指定专人进行指导,期间各实习队要定期召开实习例会并编写实习简报,学校派人对实习工作进行检查;实习结束后,学生写出实习报告,实习基地和带队教师出具鉴定,带队教师给出实习成绩,带队教师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在实习中,要注意做到两个结合,以实现实习效益的最大化:一是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相结合,在实习前,将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下发给学生,学生在实习中进行调研和收集资料,为撰写毕业论文作准备;二是毕业实习和教师下派锻炼相结合,带队教师除负责实习管理外,也在实习基地进行锻炼,接触侦查实战。#p#分页标题#e#

(三)实验教学。实验教学是公安院校的重要教学手段,是培养学生主动学习意识和动手能力的重要工具。系统的、优化的实验教学体系对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及实践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公安院校的实验教学总体来说缺少计划和规范,许多实验室由教研室直接管理,基本上形不成规模,设备利用率低。对学生的实验课考核要求松。在时间安排上也大多是理论讲授在前,实验在后。而且,各公安院校的实验设备大多陈旧落后,许多院校的实验室设备还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购置的,中间虽有更新但总体水平还是较低。实验人员也严重缺编,高层次的技术人员更是缺少,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待遇得不到校方的重视。这样的实验教学现状不利于学生综合实验技能的培养和潜能的开发,影响实验教学效果和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提高[2]。因此,客观上要求编写科学的实验课教材,设定适当的实践课与总课时的比例,购置完备的现代化实验设备,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教师队伍,相应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待遇。

(四)毕业论文。即根据教学内容将学生所学知识上升到理论化的一种教学方法。特点是兼理论性、实践性为一身。其作用是锻炼学生的科研能力、组织能力、文字水平能力。毕业论文应该作为公安院校学生的一门主要课程,它是通过实践的方法来完成一门主课。撰写论文是一个人的理论功底、文化素养、文字水平的综合应用。为了更好地体现出毕业论文的考核作用,可以将学生的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写作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使学生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圆满完成毕业实习任务的同时,也使自己的专业理论素养得到检验和提高。具体做法为:学生实习出发前由系里组织学生初步选定毕业论文选题,学生可结合学校制定的毕业实习目的、要求和内容及当地公安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自己的论文选题,实习过程中论文写作的指导工作,可由实习点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民警指导与学校的老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让民警参与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主要原因是可以弥补学校专业老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可以启发学生从实战的角度思考问题,以做到所完成的毕业论文又符合专业理论要求,又能紧密贴近实战,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可以在实习点进行。学校派专业老师和实习地学生的指导老师联合组成答辩小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从理论和实战两个方面来检验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从而更好地达到毕业论文的考核目标。

(五)模拟教学。模拟教学是创造一种模拟情境,将学生推上虚拟岗位与角色,让学员身临其境地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是对课堂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实践,完全用实战的标准衡量其各个操作环节。它为学生从事侦查实践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和演练。例如,公安大学侦查系开设了部分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课程。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建立了模拟家居、银行、商场等三个模拟现场,用于《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在教学中,组织学生进行模拟现场勘查,由学生模拟接报案、保护犯罪现场、对犯罪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访问、对犯罪现场进行分析讨论、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很好地将课堂讲授内容和实践操作结合起来。

三、构建侦查学实践教学体系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改革教学模式加大实践教学力度,构建实践教学体系,一部分理论教学时间转变为实践教学,必然对理论教学是个冲击。但是,公安院校的教学要紧紧围绕素质教育进行,因此,应该改变以往教师一言堂、满堂灌的做法,实现偏重课堂讲授向课堂讲授与实践并重方向的转变。总教学课时与实践教学课时之间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根据总课时数和本校实践教学条件等因素,确定为实践教学时数占总教学时数的40%~50%比较合适。

侦查学论文范文2

犯罪与侦查,古今有之,中外有之。侦查学自从19世纪奥地利的汉斯•格罗斯(HansCross)提出犯罪侦查概念以来,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侦查学的理论研究现状,特别是我国侦查学的研究现状,仍不尽如人意。西方国家在刑事侦查学研究上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倾向。实用主义的研究方法导致了刑事侦查学理论研究的贫瘠。我国刑事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也不丰富。有学者对三届全国侦查学术会议文集进行了一些技术上的分析,勾画出了我国侦查学的研究现状,并提出了一些问题,值得深思。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讲,对科学研究状况的历史性反思是相当重要的。只有不断反思,才能促使整个科学研究不断修正方向。所以说,对于侦查学研究的不断反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侦查科学理论研究向度。这也是其研究向度不至于偏离“科学”轨道的保障。

一、侦查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个学科的研究现状,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可以有不同的外观结果,且各个外观结果之间,往往互为因果或者递进关系。就侦查学在最近几年的研究现状来说,可以粗略地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从研究方向上来说,侦查学研究在其应有的轨道上有所偏离。侦查学的研究方向和侦查目的可以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尽管侦查的目的一直都还存在争议,但是无论是哪种学说,都不可能脱离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这个目的。现实当中,大多数学者关注更多的是侦查合法化、侦查与人权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比如,有学者对近几年的侦查论文成果进行技术性处理之后发现,以沉默权(人权保障)为关键词的研究异常突出,成为2000年以来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第一关键词,并在2002年之后显得更为明显。总的来说,关于价值理论比如侦查与人权保障、侦查的合法化等的研究比认识理论如侦查措施、侦查措施和方法的研究等要繁荣得多。既然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各种学说公认的侦查目的或目的之一,那么作为研究侦查的学科,如果不研究如何加强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即使这门学科表面上如何繁荣,也只能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二)从研究主体上来说,比较缺乏来自实践部门的侦查学理论研究群体。参加三届全国侦查学术会议的既有公安高等院校及法学院中从事法学、侦查学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工作者,也有来自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的实践工作者。从统计情况看,“2002年提交参会论文的来自院校的有34人,来自实践部门的有92人;2003年提交参会论文的来自院校的有36人,来自实践部门的有7人;2004年提交参会论文的来自院校的有33人,来自实践部门的有10人。”[1]61对侦查学研究现状的思考林南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侦查学自创立以来已逾百年,然其研究现状却仍不尽如人意:一是研究轨道有所偏离,二是比较缺乏来自一门学科的理论研究者主要来自于高校,这对于大多数学科领域来说,本身是一种常态。侦查学本身亦是如此。但是,对于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侦查学来说,如果来自实践部门的研究者严重缺乏,则应是一种明显的不足或者存在较大的瑕疵了。

(三)从学科间的联系上来说,侦查学的研究未能紧密联系自然科学的研究。基于侦查活动对各类知识的需要,如法学、医学、物理学、化学、心理学、生物学、逻辑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之于侦查的重要性无人否定,可以认为侦查是对各相关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由此也可以认为侦查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其研究必得借用前述相关学科的知识、概念、原理、研究方法与范式。但是,当前的侦查学理论研究现状如何,从研究者们在论文当中引证的知识类型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个可供参考的回答。根据学者们对三卷《侦查论坛》所刊载的论文的所有引证资料的分析数据显示,研究者们引证的知识类型高度集中于法学类,在所有的引证文献中,可归于法学类知识范畴的引证占所有引证的75.57%;对心理学的引证,占总引证数的1.71%;而在三卷侦查论坛的全部引证中竟然未能发现在侦查认识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医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逻辑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知识,这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1]64

二、侦查学研究缺陷产生的原因

形成我国侦查学研究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有侦查学学科本身性质的原因,也有研究者自身认识的原因。这些原因又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侦查学研究的现状,是由这些原因综合作用形成的。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侦查学学科性质、学科地位尚欠明确。尽管侦查学的创立已逾百年,但在侦查学学科性质的问题上,古今中外依然是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因为介入的角度不同,得出的观点就会不同。有的是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然性的角度入手;有的是从学科的发展趋势、前景的应然性角度入手;有的是从侦查学的现实态势、侦查实践性角度入手等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有关侦查学的学科性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法学。支撑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是:(1)侦查学属于刑事法学,它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一起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2)侦查学属于边缘法学,是多门学科的汇集;(3)侦查学属于应用法学,它所研究的内容服务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实践。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综合性应用学科。第三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公安学科,是公安机关运用侦查措施和手段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第四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对策和控制犯罪的一门学科。以上几种观点都有自己的理由,但却都存在不准确不科学的地方,还不能达到无可挑剔的程度。不仅侦查学的归属众说纷纭,就是认同侦查学在法学的研究者,对于侦查学的地位也存在不少争议———侦查学到底是属于刑事诉讼法下的一个方向,还是属于诉讼法学下的一个方向?侦查学到底是属于二级学科,还是三级学科?以至于最近几年有著名学者提出增列侦查学为二级学科的呼吁。对侦查学学科性质的界定不一致,直接影响到研究者对侦查学研究方向、研究对象或者范围的界定,进而影响到侦查学的健康正确的发展。当然,哪种观点占据主导地位,哪种观点就对侦查学的影响最具深远。目前,大多数学者认同第一种观点,这对侦查学最具影响力,造成的结果就是研究者对侦查法治化的研究偏多,而对侦查对策方面的研究偏少。

(二)刑事诉讼法学家对侦查学的影响如何尊重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之一[5]。特别是法学家们,总是不遗余力地用法律的武器来搭建保护人权的基本框架,构筑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坚实堡垒。而侦查工作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逮捕犯罪嫌疑人,在合法地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主体较多考虑的是侦查的效率价值,侦查活动的主要目标定位于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证明其有罪、罪重的证据。于是各种各样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便浮出水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保护人权为自己使命之一的法学家们,当然会口诛笔伐,近乎苛刻地对侦查工作做出各种各样的批评与否定,然后提出在法律上对侦查权进行各种限制。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不难看出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对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的规制。在现实中,随着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法学家们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家们对侦查程序的批评也日趋白热化。这些批评当中,不少是一些中肯的、合乎实际情况的批评,是符合真正尊重保护人权的历史潮流的。但也有一些批评是为批评而进行的批评,他们可以从一个极端推到另外一个极端,根本就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上,他们所倡导的制度或者做法,许多都是从外国的制度中进行的机械的改变,甚至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尽管崇洋媚外一直被我们批判,认为外国的月亮比较圆的人实在还不少),而这些在现实或者未来都难以实行。诚然,要在一个历史悠久,曾经几度举世辉煌的泱泱大国里倡导一个新的制度或者改变一个旧的制度,确实有点尾大不掉,实在是一件脱胎换骨般痛苦的事情,并非如纸上谈兵那么容易,而且可能要花上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假设我们想达到目标的中点并付出一半的努力,那很可能就只能前进四分之一。有些法学家们把一个极端推向另外一个极端,也许他们心中的目标并非真的是希望实际被推向另外一个极端,而中点才是他们的目标。如此一来,这些法学家们的这些极端的做法似乎也情有可原了。遗憾的是,再回过头来看侦查学的研究者们,却也开始对侦查合法化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多少让人觉得有点随波逐流,人云亦云了。#p#分页标题#e#

(三)侦查理论研究的现实困难。侦查学既要进行实务研究,又要进行理论研究。侦查的实务研究是指对个案或种类案件侦破的研究。侦查的理论研究是指对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研究。如果侦查学是关于侦查实务的认识和经验的集合,是一个知识的体系,那么,侦查科学理论,是指这个知识体系中具有“科学”属性的部分。科学的知识就是反映对象性质及其客观规律的概念、推理和判断的知识系统。尽管个案侦破的研究往往让侦查人员费尽心机,历尽千辛万苦,有时甚至还不得而果,但是理论的研究更是让人煞费苦心。首先是对个案侦破的研究的困难。理论研究当然也难,因为理论来源于实践。然而无论侦查学科放在法学里,还是社会科学里,没有一门学科比得上侦查更注重实务的研究了(这是一种应然状态)。实务研究的困难一方面是源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给侦查人员制造侦查工作开展的障碍,另一方面是源于法律为尊重保护人权而对侦查活动的各种限制。其次,侦查学理论研究的时间相对其他学科来说,也比较短暂。尽管距奥地利的汉斯•格罗斯提出侦查学概念以来,侦查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因为侦查学学科的特殊性,直到现在连概念都还存有争议,更不用说其他了。侦查理论研究的困难,还在于社会对侦查学的重视不够。在某些人那里,侦查学成了既不能告之侦破方法以直接指导实践,又不能体现理论性以间接指导实践的学科。侦查学被实务工作者轻视或者不信任的部分原因在于,在侦查学科中,因为侦查理论的研究偏重于侦查的法制化,而不是侦查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需要直接指导(比如侦查方法理论)的人更多地看到了限制的理论(证据合法化理论),然后对侦查学通盘否定的情形。这种批评的出现,当然有评价者自身的原因,但是侦查学科本身的原因是主要的。侦查学不能有效地指导实务工作,得到实务工作者的认同,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理论研究者的兴趣和积极性,并进一步影响到对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影响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性,从而导致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三、几点思考

(一)继续探索完善侦查学的思路,力求准确定位侦查学学科的性质和地位。创立一门学科是一件艰辛的事情,完善一门学科更是一个充满考验和极具挑战力的过程。因为侦查学又是一门涉猎学科很广的学科(有些学者称之为边缘学科),所以对研究主体具有很高的要求。除了一般理论学者所具备的抽象思维能力和概括能力之外,还要求研究者的知识具有一定的深度、综合性和开拓性。就侦查学学科的性质界定的问题,从侦查学成立至今,都不曾缺少过著名学者对此的努力和探索。首先,重视研究侦查的起点概念。王大中教授指出:“概念是构筑一门学科的基本条件,研究刑事侦查学必须首先研究概念。现在的侦查学理论研究特别是基础理论研究基本处于各行其是之态,其重要原因是忽略了起点概念的重要作用。”[2]概念是研究一门学科的基础,一门学科的基本内容也就是一个起点概念的延伸。王教授提出“犯罪行为”作为侦查学的起点概念,是目前较为准确和科学的,对侦查学的理论研究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其次,明确侦查学学科的研究目的,由侦查学学科的目的来确定侦查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再由侦查学的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的范围来探明侦查学学科的性质。侦查学首先是认识论上的科学,应当比一般的学科更注重对实践的反馈作用(无论侦查学科是归属于法学学科还是社会学科),所以侦查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技术、措施手段和方法,而侦查取证也就成为侦查工作的中心任务。从此目的出发,侦查学学科研究的科学的研究对象肯定离不开合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对策。因为收集证据要合法,要保护人权,所以侦查学的研究者要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刑事证据法学,全方位、多视角地研究侦查学。但是,这并不是说合法化是侦查学研究的重点。司法是要伸张正义的,“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侦查不能不讲时限与时效。侦查效率是在争取效益中不能不首先要顾及的问题。失去了取证时机,也就蒸发了真理。不顾及效率,侦查也就很难去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法律程序既限制侦查行为,又引导侦查行为,让侦查行为沿着法律程序进行,就像火车沿着轨道行使,但是轨道的好坏永远不可能是列车员和旅客所关注的主题。我们从起点概念出发,再沿着目的和对象的路标,相信对侦查学学科的性质定位就会变得更准确,更科学。

(二)进一步贯彻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相结合的原则。侦查学的理论研究者首先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因为侦查学是个涉及众多知识领域的学科,它必然要求研究主体的知识结构比较全面。随着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犯罪手段的复杂化,犯罪活动的专业化,这种要求不但对实际侦查工作者是如此,对研究主体亦是如此。在已经形成刑警职业化的国家,一个人会因为自己是一名刑警而自豪一辈子。这种自豪,很大一部分是源自侦查工作者是个知识全面的执法者。而作为指导侦查实际工作的侦查学研究者,也应该具有这种荣誉感。要提高侦查学的研究主体的素质,一方面,研究者在研究中要注意吸收和借鉴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推动侦查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建议每隔一段时期组织研究者就其他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中最新的和侦查有关的知识进行集中培训。另外一方面,侦查学的研究者可以采取调查研究、挂职锻炼、双向交流、合作攻关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实践部门,通过实践工作达到更新知识、吸取实用经验、提高实践能力的目的,以确保教学内容、课题研究的先进性和实用性,深化对侦查理论的认识。换一个角度,全国侦查学术会议的主办者也可以多组织和发动实践部门当中理论素质较高的侦查人员进行理论研究,和院校的侦查学理论工作者进行交流,两方面主体扬长避短,可以达到互补的目的。

侦查学论文范文3

侦查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具备自己的带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侦查学界忽视甚至回避对基本原理的研究。一些学者认为,在侦查学中,只有那些能够直接应用于破案的理论才值得研究,而那些不能直接应用于破案的、,或者虽与破案关系密切但暂时发挥不了作用的基本原理就不值得去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前,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我国侦查学界在侦查学基本原理的研究方面相当薄弱。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侦查学界逐渐意识到了对基本原理研究的重要性,一些学者开始尝试着对基本原理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专著方面,武汉教授的《刑事侦察原理》、何家弘教授的《同一认定—犯罪侦察方法的奥秘》、王传道教授《侦查学原理》等著作的相继问世,表明了我国侦查学界对侦查学基本原理的研究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论文方面,何家弘教授的《司法证明同一论》、刘品新副教授的《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等论文为我们研究侦查学基本原理指明了新的方向。综观侦查学界对基本原理的研究,可以概括出以下五种基本原理: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物质交换原理、逻辑推理原理、同一认定原理和“三论”原理。

一、辩证唯物主义原理

20世纪8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认为,既然辩证唯物主义是所有学科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那么作为独立学科的侦查学也自然应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这些学者将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原则(物质论、认识论、联系发展理论、因果关系论)深化到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中,从而形成了侦查学自身的特定的基本原理。

(一)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

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认为,世界统一于物质。它具体包含三层含义:第一,世界是物质的;第二,物质是客观的;第三,物质是可以被认识的。犯罪行为是受犯罪意图支配的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特定的人或物进行侵害或侵犯的行为。由于构成犯罪行为的时、空、人、事、物五大基本要素全都具有客观实在性,因而犯罪行为也具有客观实在性。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原理,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犯罪行为是可以被认识的。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久侦未破的案件,随着侦查的深入和推进,始终都存在着破获的可能性。犯罪行为是终究能被认识的。于凤玲同志主编的《刑事侦察学教程》一书认为,物质论是认识犯罪的基础理论,其理由有三:第一,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反映。第二,犯罪行为是可以被认识的,刑事案件是可以破获的。第三,犯罪行为形态是侦查破案特定的物质基础。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基础。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要件都具有客观实在性;犯罪行为结果是通过物质的运动变化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侦查活动性必须以犯罪行为的“客观实在性”为依据。马忠红教授在《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中认为,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和客观实在性,是决定犯罪行为可知性的根本依据;也是侦查原理的根基和出发点,是侦查的可知性原理,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可能性。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活动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过程。说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王传道教授在《侦查学原理》一书中认为,侦查破案的过程就是认识过程,认识论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其理由有四:第一、犯罪是物质的运动形式。第二、犯罪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第三、犯罪具有普遍联系性。第四、犯罪事实的可知性。王教授认为,侦查认识除了具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共同的党性、阶级性、实践性特征外,还有一些自己的特征。即侦查认识主体的法定性,侦查认识客体的复杂性,侦查认识对象的模糊性,侦查认识的动态性。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刑事侦查活动的科学理论,其理由有二:第一、刑事侦查活动是侦查认识论的对象;第二、侦查人员的认识活动必须符合认识论关于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

(三)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发展理论

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发展理论认为,世界万物是普遍联系的,又是运动发展的。犯罪作为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与周围的事物普遍联系的。犯罪各种要素之间也是普遍联系的。一起犯罪案件是各要素相互联系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整体。同时,犯罪的各要素以及它们之间联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运动和发展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要以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和发展的理论来对待侦查。孟宪文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学说是刑事侦查活动的思维向导。犯罪活动各要素之间具有相互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这种联系可以作为侦查破案推理判断的基础。同时,刑事犯罪诸因素联系的多样性,也决定了侦查思维活动应是多方位的。

(四)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论

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论认为,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顺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本质联系。世界万事万物均处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之中。没有原因的结果和没有结果的原因都是不存在的。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必然是其他社会现象的结果。一起具体案件的发生,是由其具体的原因所引起的。具体犯罪行为过程上出现的各种现象,又由各种不同的原因所形成。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是由结果追溯原因,探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解开因果锁链的过程。因而,因果关系原理是案件侦查中的一个重要原理。王福相主编的《侦查学总论》一书认为,因果关系论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因果关系原理是认识案情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推进侦查活动的动力,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同时,因果关系还是防范控制犯罪的重要理论依据。诚然,辩证唯物主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我们揭示刑事侦查活动的客观规律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途径。但是,我们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来代替刑事侦查活动自身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一般可以指导特殊,但不能代替特殊。

二、物质交换原理

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1877—1966年)提出了著名的物质交换原理(也称洛卡德交换原理)。该原理认为,两种物质客体在外力的作用下相互接触、摩擦、撞击,会引起这两种物质客体接触面上的物质成分相互交流和变化。这种交流和变化的现象就是物质交换。物质交换原理包含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物质相互交换原理;二是交换后的物质能量守恒的原理。犯罪行为是受犯罪意图支配的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特定的人或物进行侵害或侵犯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其实是一种物质对另一种物质发生的强烈碰击,既然两种物质的接触能发生物质交换关系,那么,犯罪主体与被侵犯客体这两种物质实体之间的‘剧烈撞击’同样也会引起物质互换关系”。①马忠红教授在《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中认为,尽管犯罪行为是过去式状态,但根据物质性原理和犯罪留痕原理(由物质交换原理引申而出),犯罪必然会留下痕迹物证,这些痕迹物证为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为搭建了一座连接过去和现在的桥梁,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最直接的媒介。所以,物质交换原理是侦查的媒介性原理。“总的来看,物质转移(交换)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这一原理对侦查学的理论与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不仅是研究微量物证,细致取证的基础,也是研究现场勘查的依据,更是研究侦查对策的基石。”②物质交换原理作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现已被我国侦查学界绝大部分学者们所认同。刘品新副教授在他的两篇论文中对物质交换原理又作了进一步的拓展,在《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一文中,他认为无论是痕迹性物质交换,还是实物性物质交换,究其实质都是物质性信息交换。交换的内容则是双方的信息,而且是可为人们所认识的信息—物质性信息。故此,物质交换原理亦可以称为信息交换原理。③在这篇论文中,他首次提出了侦查学中的信息交换原理,但并没有对该原理作进一步的阐述。在其后不久发表的《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一文在对侦查过程中的物质交换原理和侦查的信息论分析两大课题研究的历史局限性予以深刻检讨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他指出,“从信息论的角度上讲,犯罪过程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转移甚至互换。”④该原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必然性;第二,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构成;第三,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相关模型;第四、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独特规律。刘品新副教授提出的“信息转移原理”是一个以传统物质交换原理为基础的理论,是对传统物质交换原理的升华。它强调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不可避免,是信息论用于分析犯罪过程的一个结论。不过,信息转移原理只是利用信息论深入揭示了犯罪过程中的一种信息现象———信息转移现象,而对犯罪过程中的其它信息现象没有涉及。刘副教授同时还指出,利用信息论对信息反馈现象、信息互动现象等加以挖掘,也许还能提炼出所谓的信息反馈原理、信息互动原理等。这也为我们研究侦查学的基本原理指明了新的方向。#p#分页标题#e#

三、逻辑推理原理

逻辑推理原理本是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领域均会使用到的一个基本原理。它之所以会成为侦查学加以特别研究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因为侦查活动是一个高层次的思维过程,对于逻辑推理理论的应用有其自身的一些鲜明的特点。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和马忠红教授著的《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均认为,侦查学中的逻辑推理原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关于推断的逻辑理论;关于逻辑证明的理论;关于侦查思维的逻辑规律;关于侦查假设的理论。在侦查的初期,侦查人员往往只占有少量信息或模糊不清的材料,而最终要完成侦查的任务,揭露证实犯罪和捕获犯罪嫌疑人,推断必不可少。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无论是对于案件性质的确定,还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提出侦查假设,都必须有严密的逻辑证明,这样才能保证侦查决策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侦查思维是逻辑思维、形象思维、灵感思维和直觉思维的综合运用,但以逻辑思维为主,基本上属于逻辑思维范畴。侦查思维要遵循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但又有自己独特的规律,即溯因律、排疑律和理由律。侦查假设是指根据案件已有的事实材料,借助于逻辑推理、逻辑证明和逻辑规律,对案件部分或全部内容给予假定说明。侦查假设具有客观性、推测性、逻辑性、动态性的特点。在当代侦查中,由于智能型案件的增多,侦查假设的作用日益突出。周应德教授指出,“侦查的过程就是不断探索、不断推理的过程。侦查推理的全部意义和作用,正在于利用已知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去寻找和探索未知的事实和证据。”①总之,逻辑理论上述四个方面的功能,在侦查破案中几乎无处不在,发挥着指导、中介、开拓等重要作用,所以,逻辑理论是侦查学的一项方法性原理。

四、同一认定原理

可以这样说,迄今为止,在所有侦查学基本原理中,没有一种理论象同一认定原理那样引人关注。特别是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关于同一认定理论的著作更是层出不穷。在对同一认定理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学者们对同一认定的历史来由,理论依据等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在前一个问题上,学者们一致认为,同一认定是在断狱破案与认定罪犯的长期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一认定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各门鉴定学科(如法医学、人体测量学、指纹学、笔迹学、毒物学以及司法弹道学等)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正是这些学科的产生和发展均为同一认定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关于同一认定理论依据问题的研究上,学者们均将客体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和反映性作为同一认定的理论依据。然而,在某些重大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中,特别是对同一认定的定义,它在侦查活动甚至是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上至今尚无统一的认识。

(一)同一认定的定义

80年代初期,学者们最初在物证鉴定学中加以阐述,纵观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著述,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第一,同一认定是指以解决是否同一问题为目的而进行科学检验的理论和方法的总称。第二,同一认定是指专门研究如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确定受审查的嫌疑客体(人或物)同犯罪事件有关的正在寻找的那个客体是否同为一人或同为一物的科学理论。第三,同一认定乃是以查明被比较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检验过程。②何家弘教授对同一认定理论进行了拓展,提出在整个侦查领域中的同一认定理论。他认为,“同一认定是一种专门的认识活动,即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前后出现客体的特征而对这些客体是否同一问题所作出的判断。”③王大中教授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进一步指出,“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经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了解侦查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其同步或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特征,并依据这些特征认定对这些客体是否与自身同一作出的判断。”④在对同一认定进行定义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把同一认定解释为一个过程;有的学者则将其看作一种方法;还有的学者把它当作一种理论。另外,学者们对同一认定中“同一”的解释也很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同一认定中的“同一”是指反映形象与反映形象之间的同一;有的认为“同一”是客体自身与客体反映形象的同一;有的认为“同一”是物体的各部分之间特征的同一,即物与物的同一。不过,更多学者认为,“同一”是客体自身与自身的同一。

(二)同一认定理论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定位

关于同一认定原理的定位问题,目前代表性的观点有“鉴定同一认定论”(小同一认定论)、“侦查同一认定论”(中同一认定论)以及“司法证明同一论”(大同一认定论)三种。第一,鉴定同一认定论。传统的观点认为,同一认定理论只适用于刑事物证检验领域。有的学者甚至进一步将其限定在物证检验的某个范围之内,认为同一认定的结果就是对需要认定的客体或对象以鉴定书的形式作出是与否的鉴定结论。第二,侦查同一认定论。它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侦查全过程的同一认定论。何家弘教授在《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一书中认为,同一认定是一种判断型的认识活动,科学检验只不过是认识客体特征的一种手段。侦查活动是以所要寻找的犯罪人为被寻找客体,以各个嫌疑人作为受审查客体,通过一系列局部的同一认定,最终判断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据此整个侦查过程就是一个大的同一认定过程,由若干个小的,局部的,具体人、物、事的同一认定所构成的链条。第二种是侦查同一论中的限定与发展的同一认定论。该理论认为,在犯罪侦查中,凡是以查明被比较的两个事物是否同一为目的,并以特征与特征的比较作为基本手段的认识与鉴别活动,均属同一认定。但是,在犯罪侦查中,并非所有的侦查活动均具有同一认定的性质,甚至不具有比较性质的证明活动也大量存在。因此,同一认定理论是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但不是整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①第三,司法证明同一论。何家弘教授在提出侦查同一论之后,又将同一认定理论拓展到了整个诉讼领域,提出“司法证明同一论”。他认为,“司法证明的根本任务是识别案件特征,认定案件事实。而案件的事实特征都必须通过各种各样的证据才能反映到主体的认识活动中。‘人事同一认定’就是通过审查这些证据,看其是否正确、准确地反映了案件特征,然后再对这些特征的价值进行评断,看其能否达成‘人事同一’。”②#p#分页标题#e#

五“、三论”原理

近些年来,侦查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们引进世界最新科学理论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关于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新观点、新看法。例如,武汉著的《刑事侦察原理》、李锡海著的《侦察方法学》、王传道著的《侦查学原理》和郭晓彬主编的《刑事侦查学》等书籍中,都运用了现代自然科学的先进方法论———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剖析刑事犯罪活动和刑事侦查工作。侦查信息论认为,犯罪行为必取一定的形态,不同的犯罪形态反映不同的犯罪行为信息;犯罪信息不仅储存于犯罪行为形态之中,还储存于犯罪痕迹、犯罪行为结构及犯罪行为的联系等诸方面。侦查系统论认为,犯罪和侦查均为系统工程。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犯罪意向、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与犯罪有关的人和物、犯罪原因、犯罪结果等物质要素构成的,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侦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信息———反馈———再现”的系统过程,即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都包括信息的发现、信息的收集和储存、信息的处理、信息的输出、信息的反馈和犯罪的“再现”这一过程。侦查控制论认为,侦查是一个可以由侦查主体加以控制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犯罪信息的接受,还是犯罪的输出都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受侦查人员主观意志的控制和制约。③侦查信息论是形成侦查判断、推理、假设和决策的前提,也是推进侦查、调整侦查策略的基础。侦查系统论是有效认识、把握犯罪行为和侦查过程的工具。侦查控制论则是通过对侦查控制系统的研究,为侦查控制提供新的原理和方法,从而为提高侦查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效果而服务。

关于“三论”究竟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还是科学的方法这一问题上,侦查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三论”与同一认定原理一样,也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另一种意见认为,“三论”只是一种认识事物的科学方法,不能与基础理论并驾齐驱。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是20世纪中期出现的发展较快,影响极大的一门新兴科学。它与20世纪60年代末期兴起的自组织系统理论(耗散结构论、超循环论、协同论、突变论)构成一个大的学科群,统称为系统科学。学者们通常把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称为“旧三论”,而把自组织系统理论中的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称为“新三论”。近些年来,一些学者还提出了以“新三论”代替“旧三论”作为侦查学基础理论的观点。

六、其他观点

(一)“结合说”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同一认定理论,还是“三论”原理,都很难独自概括侦查学的全部基础理论。所以,主张将同一认定理论和侦查系统论结合起来并立为侦查学的两条基础理论。

(二)“方法体系说”这种观点认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就是指侦查学的方法论体系。侦查学的方法论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开放的体系。其中,第一层次的方法论是唯物辩证法,它解决人们进行侦查活动的出发点和根本认识方法等问题;第二层次的方法论是以“三论”为代表的一般方法论,它解决人们进行侦查活动的一般认识方法问题;第三层次的方法论是以同一认定理论为核心内容的侦查学专门方法论,它解决人们进行侦查活动的特殊规律和专门方法等问题。

侦查学论文范文4

对非数学或者经济学专业的人士来说,统计学是陌生的;对我国研习法学或者刑事司法的人士来说,统计学更是一门枯燥而且令人望而生畏的学问。但是,统计学是很有用的。客观世界中有许多令人不解的现象,对这些现象的解答绝大多数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处在“黑”“白”之间的“灰色地带”。要揭示这些“灰色地带”的规律,非统计学莫属。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侦查学教育甚至侦查学研究中都几乎找不到统计学的身影,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学的发展,使侦查学教育长期徘徊在经验传授的低水平层次上,使侦查学无法摆脱“技艺”的身份而难以跻身于真正的学问之林。为了使人们认识到统计学在侦查学教育中的必要性,本文从正面讨论统计学对侦查学意义的同时,亦从反面分析了统计学缺位给侦查学教育带来的后果,从而论证了在侦查学教育中开设统计学这一课程的必要性。

一、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

事实上,在我国,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远被低估了,因为我国侦查学者没有真正认识到统计学能够为侦查学做些什么,当然也就不知道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时至今日,我国侦查学界的研究成果中,能够找到熟练运用统计学的简直是凤毛麟角。侦查学研究者们的知识库中,能够找到统计学的更是少之又少。这便是我们没有认识到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的有力证据。那么统计学对侦查学有什么意义呢?或者更为直白地说,统计学能为侦查学做些什么呢?

(一)统计学能够帮助侦查学较为精确地揭示各类犯罪的特点

和犯罪学一样,侦查学也要研究各种犯罪类型的特点。只不过,二者的研究角度是不同的。犯罪学研究犯罪特点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改造犯罪人,它反映的是犯罪现象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和心理根源;而侦查学研究犯罪特点的目的在于发现和证明具体的犯罪事件,因此,侦查学中的犯罪特点反映的是犯罪人在具体环境中的行为方式以及这些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比如,犯罪人的职业习惯、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地位等等因素是犯罪学和侦查学都要关心的问题。然而,犯罪学只关心这些因素的差异是如何导致犯罪人犯罪的,又如何利用这些因素来预防、惩罚和改造犯罪人;而侦查学则要追问这些因素如何通过犯罪现场、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目击证人、被害人等途径反映出来,又如何通过这些途径来识别这些因素,从而最终识别犯罪人,建立特定犯罪人和犯罪事件的关联。当然,应该承认,这些差异在侦查学著作中表现得也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但是,无论如何,侦查学是要研究各类犯罪的特点是没有疑问的。要研究各类犯罪表现出来的行为特点或犯罪行为改变环境表现出来的特点,统计学在其中大有可为。还是拿犯罪人的职业习惯、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地位等等因素来说,这些因素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通过犯罪现场或者其他途径反映出来?对此问题,侦查学著作都不同程度地有所解答。但让人遗憾的是,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常常不能让人满意;因为缺少统计学这一工具,我们无法准确得知犯罪人的这些个人特征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类型、犯罪手法,这些个人特征各自是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通过特定途径表现出来,是否有些因素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是否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和作用也要影响具体的犯罪行为本身?我们习惯的方法是通过与侦查实务人员的经验交流,通过案例的总结,根据个人生活经验想当然地“反思”,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化处理;到头来,这些问题的答案在我们的著作中始终是一片混沌。反之,如果我们吸取社会学发展的经验,对每个因素在犯罪中的反映程度、反映方式,以及因素之间的关系如何影响反映程度、反映方式等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对前面提出的这些问题相信会有一个准确的回答,而且还可能会有让人意外的发现。

(二)统计学能够帮助侦查学准确评价侦查方法和策略

特定类型的案件的特定侦查方法、策略是什么?这些方法、策略的效度(effectiveness)、效益(efficien-cy)及正当性(justifiableness)如何?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这些方法、策略是否发生了改变?发生了多大改变?这些侦查方法、策略在多大程度上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公众、其他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对有违法嫌疑的方法、策略有多大的容忍度?这些问题在我国侦查学著作中几乎是没有答案的,即使有,得出答案的过程也是非常草率的。然而,如果我们应用了统计学这一工具来进行研究,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就会发现不同的侦查策略和方法,侦查学著作中就再也不会有所有案件的侦查方法大同小异的现象。如果我们对方法、策略在特定类型案件中的效度、效益和正当性进行了统计分析,就会减少侦查实践中侦查方法、策略的设计与运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也会促使侦查学界、诉讼法学界、侦查实务界就某些侦查方法和策略正当性这一问题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应用统计分析的工具,我们就会发现一些侦查方法、策略的效度、效益及正当性的问题都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也在发生变化,对变化的程度、导致变化的因素都会有一个全面而准确的认识。总之,统计学可以帮助侦查学较为准确地评价侦查策略。实际上,将统计学应用于侦查策略的研究,在国外已经有了成功的范例,而这一成功范例是由侦查心理学家提供的。讯问策略和技术的评估,是国外侦查心理学家们长期研究的侦查策略问题。在1986年出版的一本侦查讯问手册中,Inbau等人竭力推荐在讯问中使用“里德讯问技巧(ReidTech-nique)”,这项技巧是由Inbau和Reid二人于1962年提出的,技巧分为九个步骤[1]:直接正面接触;帮助犯罪嫌人找到借口;对否认和抵赖的操控;平息异议;抓住并维持嫌疑人的注意力;控制嫌疑人的消极情绪;换一种形式提问;使嫌疑人口头交代犯罪的各个细节;将口头供述转化为书面供述。这项“里德讯问技巧”也是无数审讯人员的经验总结,而且这项技巧一直以来用于培训美国的审讯人员,而且还一直为一些学者所引用。然而,有的侦查心理学专家对这项技术也有疑问:和强制程度较低的讯问技巧(里德讯问技巧具有较大的强制性)相比,运用里德讯问技术能获得更多的供述吗?使用雷德讯问技巧导致的虚假供述所占的比例是多大?[2]这些问题显然是对里德讯问技巧的评估。而且,很明显,单纯从侦查人员的经验感知出发,很难对这两个问题有准确的答案,而且即使有答案,也只是凭个人感觉而得出的想当然的结论。经过侦查心理学专家们的研究发现,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说自己有罪,冰岛和北爱尔兰的研究分别显示20%和22%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如此[3];而Leo等人认为讯问成功的策略以及在讯问中成功使用的几率如下[4]:诉诸犯罪嫌疑人的道德良心(97%);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矛盾(91%);“夸奖”(91%);为犯罪行为提供伦理和心理上的“正当”理由(90%)。从冰岛、北爱尔兰以及Leo的研究成果来看,这些研究成果都对“里德讯问技巧”提出的疑问进行了间接回答。而且,从上可以看出,对这些疑问的回答,依靠了统计学这一工具。可见,对侦查方法、策略的评估研究是应当应用统计学的,而如果引入统计学这一工具,将把我国侦查学中侦查方法、策略的研究引入一个崭新的阶段。#p#分页标题#e#

(三)统计学能够为侦查学建立证据的科学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的侦查实践中,对证据的评估完全是一种“跟着感觉走”的状态,规范性和科学性很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的侦查学没有为侦查实践提供一个科学的证据评估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侦查学著作描述的多是对证据资格而非证明力的评估,对证明力也多是定性评估而非定量评估。然而,在侦查实践中,证据资格评估和证明力评估是同等重要的;定性评估虽然不可少,但定量评估更有说服力。然而,要在侦查学中建立一个能够定量评估证据证明力的方法体系,是离不开统计学的。在侦查中评估证据的证明力,要同时考虑肯定、否定两个方面的情况。单纯考虑某一证据可以确证或者可以否证某一犯罪事件或者犯罪事件中的某一要素,都是不科学的。客观地说,任何一个证据对某一犯罪事件或者犯罪事件中的某一要素,既有确证能力又有否证能力,只是能力的强弱不同而已。而且,犯罪嫌疑人没有最后定罪之前,证据对犯罪事件的确证和否证都实际上是一种假设。是否要选取某一证据,就要将证据对犯罪事件的确证假说和否证假说进行一番量化对比,然后根据量化标准来选取证据。根据这一思想,我们将证据标记为E,证据的确证假设标记为Hp,证据的否证假设记为Hd;那么,证据支持确证假设的概率可以表示为p(E|Hp),而证据支持否证假设的概率可以表示为p(E|Hd)。而要比较这两个概率的大小,同时用于决定是否选取证据,则要引入一个概念,即概率比(LikelihoodRatio,LR)。这个概率比等于证据支持确证假设概率p(E|Hp)除以证据支持否证假设概率p(E|Hd):LR=p(E|Hd)[5]可见,若证据支持确证假设的概率越大,则概率比值越大;若证据支持否证假设概率的概率越大,则概率比值越小。假如,经统计分析发现,犯罪现场找到的某一枚弹头由某一枪支发射的概率为80%,而并非由这一枪支发射的概率为10%,则两个概率的比值为LR=80%/10%=8。那么,这个概率比值要达到多大才能作为证据呢?经过研究发现,可以将这些比值用自然语言划定等级,用于帮助选取或者排除证据。表1列出了与LR等值的自然语言。当然,侦查实践中远比这上面的情况复杂得多:首先,证据可能会很多,其次,证据的两个概率值不易获得。对于证据很多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只需将前面的LR公式推广就行了(由于推广的过程有些繁琐,兹不赘述);对于证据的两个概率值的问题,诚然,并非所有证据的概率都容易量化,但可以肯定的是,侦查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证据的概率值是可以量化的。所以,这一评估证据的方法体系,可以应用到侦查学中去,当然这一方法的实质还是统计学。其实,类似的方法早已在国外的法庭科学实践中运用了。总之,在侦查学中,统计学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但是我国侦查学研究者中具有统计学知识背景的人却少之又少,导致侦查学研究很少运用统计学。之所以如此,很大成程度上是由我国侦查学教育中统计学缺位造成的。

二、统计学课程缺位给侦查学教育带来的后果

据Robertson和Fields二人于1986年对美国大学刑事司法专业开设统计学课程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四年制本科刑事司法专业都必修统计学这一门课程[7]。这还只是1986年调查显示的结果,现在开设统计学的范围应该更加广泛了。而相反,只要了解一下国内数十所警察、政法院校侦查专业教学课程的设置情况,我们就会发现,侦查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是没有统计学这一门课程的。那么,统计学课程在侦查学教学中的缺位,到底带来了什么不良后果呢?

(一)使侦查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很不合理

侦查实践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侦查人员需要有广泛的人文、社会、自然科学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才能胜任现代社会的犯罪侦查工作。因此,侦查学教育应该坚持通识教育的理念,在通识教育理念的指导下,侦查专业课程的设置应当坚持科技与人文并重、理论与实务并重的格局。然而,实际情况是,不管是警察院校还是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其课程设置以人文学科为主,缺少科学技术学科;并且,侦查学教育长期重实践、重应用,因此侦查课程设置也是重实务、轻理论。在这种课程设置的框架之下,是没有统计学这一课程的,似乎也不需要有这门课程。然而,由于没有设置统计学这一工具,使侦查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表现出不合理的特点:人文学科知识比重大而科学技术学科比重小;实务经验比重大而理论比重小。因为,只有开设了统计学这门课程,现代自然科学技术才容易为侦查学专业的学生所接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代科学技术都必须要运用统计学这一工具,而如果没有这一工具,学生对任何自然科学技术都不可能深入学习、研究下去;这样一来,在侦查学专业中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将成为空谈。此外,由于缺少统计学知识,学生便缺少了一项研究社会的工具,对侦查实践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只能停留于侦查实务人士的工作经验总结这一水平上,根本无法利用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工具,从而展开有计划、有条理的、系统的侦查学理论探索;这样的结果便是,实务经验的价值被无限拔高,而理论思考和探索的价值被无限贬低。这一切都是因为没有培养侦查学专业的学生的科学精神所造成的,而科学精神的培养,少了统计学是不可能的。此外,由于缺少统计学的训练,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专业人员常常不知道利用统计学工具来分析侦查实践中的问题,也不知道使用统计学工具来对具体案件中的证据进行科学评估。

(二)使侦查学研究长期处于“缺少问题”的状态

科学哲学认为,科学探索开始于问题。[8]也就是说,科学的发展是因为人们对自然、社会等等现象有疑问,而又有力图解决疑问的强烈冲动,因而才有人花费无数的精力、财力和时间来进行科学探索。可见,提出问题在科学中的地位是无比重要的,而科学研究中最重要的意识就是问题意识;而如果有无数的问题需要某一门科学解决,那么这门科学将获得无穷的发展动力,这门科学的发展前途将无限宽广。我国的侦查学研究却处于“缺少问题”的状态。我们经常可以听见从事侦查学研究的人士感叹:侦查学的问题太少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不是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反。且不说侦查学的概念体系需要厘清,学科体系需要完善,基础理论需要完善和深化;就侦查实践来说,亦有无穷无尽的问题需要侦查学研究者去研究、去解决。然而,人们为什么要感叹侦查学“缺少问题”呢?道理很简单,缺少发现问题的工具,而统计学则是一个发现问题的工具。侦查实务人士最关心的是具体工作目标怎么达成,如何清除阻碍工作目标实现的因素。对这些问题,侦查学界常常没有一个好的答案,其原因在于没有从这些表面问题看到更深入的问题,当然不会有好的答案。而要从表面问题看到更深刻的问题,没有统计学这一工具是不行的;因为统计学可以将十分庞杂的社会调查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统计学能使我们从资料中发现行为模式、设计有效的研究计划、对大量信息进行简化描述”。[9]然而,我们的侦查学教学计划中却没有统计学这门课程,而这样培养出来的侦查学研究者当然也没有统计学知识,那么在研究中当然也就无法应用这一研究工具;因此,我国当今的侦查学研究者除了只能进行一下概念上的分析、观念上的推演外,只能充当侦查实务人员的传声筒,根本无法对侦查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科学、独立的研究;这样一来,侦查学研究怎么会有“问题”呢?没有“问题”的科学是没有前途的科学,我国的侦查学要找到自己的“问题”,得利用统计学。而侦查学要利用统计学,则需要有懂统计学的研究者,而懂统计学的侦查学研究者则绝大多数来自于学过统计学课程的学生。因此,在侦查学教育中开设统计学课程可以造就懂统计学的侦查学研究者,可以帮助侦查学找到“问题”,从而推动侦查学的发展。#p#分页标题#e#

(三)使我国侦查学研究者长期无法与国外同行进行有效对话

托马斯•库恩(Thomas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了科学研究的范式这一概念,他指出“‘范式’就是彼此纠缠的、复杂的理论信念和方法信念体系,它指导人们(在科学研究中)进行选择、评估、批评”。[10]同样,侦查学也有研究范式。我国侦查学的研究范式是借助自然语言对现象的描述进行观念推演,而推演的过程和结论缺乏精度。而国外的同行进行的刑事司法研究(包括侦查学在内),深受西方社会科学范式转换的影响(从单纯观念推演转换到观念推演与定量研究并重),一定程度实现了定量化研究。这主要体现在研究中大量利用统计学工具来获取、分析、解释资料。现在,国外的刑事司法学者(其中包括侦查学研究者)出版的论文、著作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即“大多数公开发表的研究实际上都是定量化了的,而且还要求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资料”;[11]而查阅包括犯罪侦查在内的刑事司法文献的学人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如果不怎么熟悉统计学,就几乎不可能读懂绝大多数公开发表的刑事司法文献和社会科学文献”。[12]然而,不熟悉统计学,正是我国侦查学研究者的“软肋”。于是,我国侦查学研究者与国外同行之间的对话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国外同行不习惯我们的研究范式,认为我们的研究缺乏科学方法和科学依据;而国内学者只能知道国外同行对侦查实践中某一问题的研究结论,根本无能力对研究方法进行评估。这样一来,我国的侦查学研究无法介绍给国外同行;同时,我们也只能被动接受国外同行的研究结论,结论是对是错,根本无力进行评估。显然,这是一个让人无奈的对话过程。这样的对话并没有使双方真正了解对方,是一种无效的对话。而这一切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侦查学研究者没有受过统计学训练所造成的,其根本原因同样可以追溯到侦查学教育中统计学的缺位。

侦查学论文范文5

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设计图———教学计划的核心部分,是培养目标的根本体现。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本文以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刑事警察学系本科专业课程设置①为例,探讨台湾地区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特点,并结合大陆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分析两者之异同,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完善对策。

一、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目的

台湾中央警察大学成立于1957年,设有行政警察学系、刑事警察学系、公安安全学系、犯罪防治学系、消防安全学系、交通学系、外事警察学系、行政管理学系、法律系等系部,是培养台湾地区警察高级人才的最高学府。其中,台湾中央警察大学的刑事警察学系,与大陆地区警察院校的侦查系相类似,现设有本科、硕士、博士等多个层次,是培养台湾地区刑事侦查人才的地方。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具备下列专业能力与素养:刑事侦查能力,刑事鉴识能力,刑事法学素养,人际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治安对策分析能力。

二、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情况

以台湾中央警察大学为例,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主要分为侦查原理、侦查科技、侦查法学、现场侦查四大领域,内容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知识,强调课程内容的综合性学术内涵。

(一)侦查原理侦查原理领域的课程组主要包括以下课程:犯罪侦查学、犯罪模式分析、犯罪剖绘、犯罪侦查案例研究、组织犯罪侦查、窃盗(盗窃)犯罪侦查、性犯罪侦查、谈判与危机处理、刑事警察业务、刑事警察勤务、行为科学、刑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侦讯与社会心理学、侦讯实务与笔录制作等课程。台湾警察大学设置侦查原理课程组的主要目的是:1.通过全面分析台湾社会面临的多种犯罪类型,运用比较全面、系统的犯罪数据库,分析各类犯罪模式及犯案手法,并寻求最佳的侦查对策;2.深化特殊重大刑案侦查管理的探讨,强化侦查原理研究;3.研发人力、知识、装备、侦查思维之间的转化,提升刑事业务与侦查勤务的统合规划,以推动犯罪侦查与防范机制。

(二)侦查科技侦查科技领域的课程组主要包括以下课程:计算机犯罪侦查、通讯犯罪侦查、治安信息系统概论、网络通讯概论、科技犯罪侦查、计算机化鉴识、电子电路设计、法医学、验枪学、指纹学、刑事化学、文书鉴定、微量物证分析等课程。台湾警察院校设置侦查科技课程组的主要目的是:1.培养科学侦查及数字侦查人才;2.研究网络、通讯分析、数据库应用及鉴识科技等知识,强化侦查专业学生的科学技术侦查能力。

(三)侦查法学侦查法学领域的课程组主要包括以下课程: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比较刑法专题研究、特种刑事法令、信息法、警察法规、侦查科技法专题研究等课程。台湾警察院校设置侦查法学课程组的主要目的是:1.加强学生研究并掌握侦办各类刑事案件的法律基础及法定规范;2.培育兼含法律知识与侦查科技的刑事侦查人员,在提升侦查人员技术层面的同时,降低这些未来侦查人员误触法网(执法违法)的可能性。

(四)现场侦查现场侦查领域的课程组主要包括以下课程:刑事摄影学、刑案现场处理、现场重建、科学办案实作、侦查实务、刑事昆虫学及犯罪侦查案例研讨等课程。台湾警察院校开设现场侦查课程组的主要目的是:1.培养刑案现场搜证与证据处理的专门人才;2.培养学生运用新科学器材与基础科学原理、研发新应用技术、强化刑事鉴识鉴定证物的能力,以达“现场重建”、“科学办案”的目的。

三、大陆与台湾地区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之比较

(一)大陆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情况大陆地区警察院校本科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主要有:专业必修课,包括刑事侦查学总论、现场勘查、侦查措施、案件侦查;专业选修课,包括侦查讯问、国内安全保卫学、经济犯罪侦查、痕迹学、刑法、刑诉法、犯罪学、公安应用文写作等。

(二)大陆与台湾地区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之异同因课程较多,本文采用图表的形式表明大陆与台湾地区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课程之异同②(见113页图表)。

四、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特点

(一)课程内容的专业性和多元性首先,台湾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内容包含侦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层面的基本程序问题(其中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为主)。其次,包含侦查过程所涉及的各项侦办技巧与侦查管理等内容,其中以侦查原理、刑案现场处理、各类犯罪模式、侦查科技与侦查组织管理为主。再次,涉及为讲究证据力所涉及的刑事鉴识的层面(如物理鉴识、化学鉴识与生物鉴识等)的内容。综合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可以看出其内容的专业性和多元性,学生所必须修读的科目涵盖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生物学等范畴,专业性强且十分广泛。

(二)课程内容设置比较细化从大陆和台湾地区课程对比表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侦查学专业课程,大陆警察大学侦查专业绝大多数也开设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同样的课程内容,台湾地区可能是专门的、独立的一门课,在大陆警察院校则属于一门课程内的一部分教学内容。如台湾警察大学分别开设的“性犯罪侦查”、“组织犯罪侦查”、“窃盗(盗窃)犯罪侦查”、“计算机犯罪侦查”等几门课程,在大陆警察院校的侦查学专业则统属于一门课程“刑事案件侦查”。也就是说,大陆警察大学需要在“刑事案件侦查”这一门课程中既讲授“性犯罪侦查”,又讲授“组织犯罪侦查”、“盗窃犯罪侦查”、“计算机犯罪侦查”,而且要讲授如“抢劫犯罪侦查”、“绑架人质犯罪侦查”等内容。因此,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大陆地区课程相对课时较少,教学过程中只能相对较为粗略、相对笼统地介绍,而台湾地区因为分属不同的课程,课时充裕,讲授的课程内容相对比较系统、全面、细化,教与学相对比较充分。

(三)比较强调心理学在侦查领域的应用台湾地区侦查学课程开设了“刑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侦讯与社会心理学”课程。其中,“刑事心理学”是以刑事办案的角度来教授普通心理学,对各种办案时可能碰见的问题以心理学的观点解析。例如,面对被害人,在采用其证人证言时的真实性,以及如何利用心理学的技巧引导被害人重建现场等。“犯罪心理学”课程,是运用心理学较专门的领域知识加上犯罪学知识来剖析犯罪者的心理,对犯罪者的罪行、现场、犯罪过程、犯罪动机作评估及推测,帮助重建现场及确定罪嫌。“变态心理学”课程,是通过了解犯罪者的心理,为何及如何犯下令人发指的罪行,让准刑警的学生可以模拟变态犯罪者的心理,去推估其犯罪动机及犯罪模式。“侦讯与社会心理学”课程,是以心理学的角度,了解社会脉动和现今社会大部分犯罪者的心理,以及社会的诱发犯罪因子,将这些心理学的专业知识运用在实务侦查上,以犯罪者的心理作假想,在侦查时增加破案的几率。大陆地区侦查学课程,则没有专门的刑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课程,其中相关的内容也只是散落在犯罪学、侦查学的一些课程中。由此可见,台湾地区课程比较强调心理学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广泛应用。#p#分页标题#e#

(四)注重最新科学技术发展在侦查中的应用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课程中“通讯犯罪侦查”、“计算机化鉴识”等都是这方面的例证。台湾警察大学特别提出,近年来随着侦查技术的发展,除现场勘查、跟踪等传统侦查技术之外,几乎绝大多数案件都会涉及电话单分析、通讯监察技术、电脑犯罪侦查等技术,而且因其效果明显,越来越成为警方办案的首要利器。因此,台湾警察大学迅速地将研究成果引用并推及侦查学专业的教学中,使学生走上社会能够迅速适应当前侦查形势的发展。

(五)强调“犯罪模式分析”与“犯罪剖绘”“犯罪剖绘”的方法是利用统计资料和心理学来协助确定侦查方向,类似于大陆地区的“犯罪心理画像”。“犯罪模式分析”主要是讲授犯罪特征的分析思路和方法。“犯罪剖绘”、“犯罪模式分析”在欧美国家刑事警察侦查实践中非常流行并效果明显。台湾警察大学亦属于较早开设这两门课程的学校。

(六)注重侦查执法的合法性以台湾地区侦查学专业课程“侦查科技法专题研究”为例,该课程专门讲授侦查办案中侦查人员在借用各种科技的办案技巧过程中,如监听票的申请、通联(手机等通讯信息)的追踪等,都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等法律问题。因此,该课程重点讲授各个侦查案例中的各种可能状况,教授学生在将来办案中如何使用侦查科技而不触法。此外,台湾地区侦查学专业还有专门的“警察法规”课程,专门教授与警察有关之法令的内容,使学生了解未来执勤执法时的法规,以及警察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依据此法规行使警察的权限等。

五、启示

目前,大陆地区警察院校正面临改制问题,其中一个突出而迫切的问题就是课程的设置问题。大陆地区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目的和指导思想是培养既有较强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又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意识,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侦查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实践中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科研的复合型人才。随着大陆地区侦查实践与理论的发展,大陆警察院校的侦查学专业课程无论从教学内容、教学条件及教学方法、手段上都有了跨越式的发展,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也越来越科学、完善。考察台湾地区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笔者认为,大陆地区警察院校的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强化专业课程设置从大陆和台湾地区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的比较情况来看,两者大多数课程内容相同,主要区别在课时设置上。如台湾地区分别为几门课程的内容,在大陆则属于一门课程内容中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专业课时量少,讲授中无法充分、具体。考虑当前警察院校改制特别强调课程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建议在压缩公共基础课的同时,强化专业课程设置。

(二)引进科学技术最新成果随着网络的普及,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刑事案件中使用电子信息侦查破案的情况越来越多。基层侦查部门也不断探索出许多应用通讯(手机)信息、智能卡信息、图像监控设施、计算机网络信息等侦查破案的经验和模式。大陆地区警察院校应及时开设“电子信息侦查”课程,专门讲授电子信息的分类、电子信息的分布情况、电子信息的搜集、电子信息的分析、电子信息的运用,以及个案中电子信息应用的重点。这既是侦查实践的需要,又是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完善的必然要求。

侦查学论文范文6

针对公安院校以及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明确提出,硕士研究生要培养学科基础扎实、有较强科学研究和应用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应用创新能力的提高很重要的一环就是通过社会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所以明确实践教学目标、整合实践教学内容、选择实践教学基地、提升实践教官队伍素质、改进实践教学管理等问题,对于提高学生应用创新能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

侦查学;研究生;社会实践;教学体系

公安学作为一级学科,对其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为具备系统扎实的公安学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体系和技能,具备科学创新思维能力和良好的专业学术修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其下属的侦查学专业研究生培养要实现上述目标,仅仅依靠校内教学是远远不够的。侦查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公安专业学科,只有具备较强的公安岗位技能,才能为科研和应用工作打下基础,才能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这就需要在校内教学之外强化社会实践教学环节,提高社会实践教学质量。

一、社会实践教学目标

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目标,是公安院校实践教学发展的前提,决定着整个教学体系的方向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教学不能只是为了培养学生某项或某几项具体的技能,而应是知识、能力和态度的统一,也就是实践基础知识、科研创新能力、政治素质三个方面的整合。侦查学专业研究生的实践教学目标,除了基本的侦查基础知识,更重要的是科研创新能力的训练,其在实践教学中更具实质性的意义。研究生培养不同于本科生的基本职业能力的培养,而应更侧重于发展学生的创新能力,使学生在实践中不仅“知道”该怎么做,更要“思考”该怎么做,在思考过程中培养应用创新能力。同时,优秀的思想政治品质也必不可少。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置身于公安工作真实环境和具体任务之中,可以加深学生对公安工作的认识,逐步在思想上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社会实践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内容是实践教学体系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实践效果。考虑到侦查专业研究生的本科来源包括公安专业和非公安专业,因此社会实践教学内容可分为公安见习和毕业实习两种。

(一)公安见习

针对本科非公安专业的研究生需要补充公安见习,公安见习有助于深化学生对公安工作的认识,从而促进专业知识的学习。见习可以由学生利用假期,自行联系到公安机关进行,时间上不少于两个月,主要是了解公安实践状况,特别是对侦查工作的感性认识,初步检验所学知识和技能,以及明确下一步的学习方向,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二)毕业实习

研究生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之后方可进入毕业实习阶段,毕业实习既是对研究生前期学习的综合检验,也是为毕业论文和相关科研做准备。实习前,培养单位应当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明确实习的主要项目,如侦查专业的实习至少应当包括侦查管理工作和侦查办案工作。实习中,培养单位要派专业课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学生实习点进行专业理论指导。毕业实习最好由学校统一组织,充分利用实习基地和校企合作的契机,让学生深入专业对口的科、所、队,并委以一定的职务,能够让学生参与到案件的讨论、决策中,培养学生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激发学生参与案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学生的理论优势,为实习单位出谋划策解决当地治安问题,与实习单位协同创新,自然,具备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学生也能得到实习单位的喜爱,形成良性互动。正如实践教学目标中提到的,实践教学不仅是对学生专业能力的训练,还是对学生进行忠诚教育的重要途径。社会实践能使学生在一定程度上预先接触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直面人生百态,在此过程中,及时给予学生正面的、积极向上的帮助,有助于学生正确理解各类问题,树立正确的思维意识。

三、社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和合作一直是个难点,公安院校希望选择一些治安问题相对较多、执法规范和具备实践条件、专业对口的业务部门作为实践教学基地,最大限度地让学生得到锻炼,而由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对业务部门的绩效指标影响并不大,相反其还要承担很大的责任,所以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不高,结果导致很多院校在实践教学中出现实践教学内容与院校实践教学目标难以吻合的现象。只有实习基地的建设有利于院校和业务单位的需要,互助互促共同发展,实现共赢,才能够实现长期的有效合作交流。而如何实现共赢,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纳入绩效考核。基层业务单位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受上级单位绩效目标考核的制约,如果能将作为实践教学基地纳入考核加分因素,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业务单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积极性。第二,制度倾斜。比如实践教学基地的业务部门优先挑选毕业生;实践中表现优异的学生,获得院校毕业推荐的优先权等,以此提升业务部门以及学生对实践教学的关注度。第三,统筹安排。不少业务部门出于警力补充的目的,而愿意成为实践教学基地,如果院校一味强调实践的专业对口,势必挫伤业务部门接受学生的积极性。因此双方在实践过程中应统筹安排,业务单位尽量安排学生到对口实习部门进行实践,学生作为实践教学基地所在业务部门的机动力量,也要服从业务单位自身的工作需要从事相应的工作。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中,业务部门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实践教学效果,因此院校在选择实践教学基地之初,就应当全面考虑此问题,从而保障基地建设的长期有效运转。

四、社会实践教学教官队伍建设

实践教学的效果,不仅仅在于基地的硬件设施,还取决于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官队伍。公安院校在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的过程中,更应当注重教官队伍的长期培养。这不仅有利于院校实践教学水平的提升,更有利于促进业务部门整体战斗力的提升。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公安院校与业务部门应当对教官队伍的构建进行深入交流,形成专门的培养机制,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官队伍奠定基础。公安院校的实践教学师资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思想上的高度重视。公安实践部门是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平台,教师带领学生到基地实习的过程,也是难得的调研机会,对教师的教学、科研都将起到促进作用。二是制度上的规范明确。教师深入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调研,参与基地的公安实践,组织学生到基地实习,作为制度加以建设,丰富教师的公安工作经验,达到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目的。三是在模式上,建立公安业务部门骨干与公安专业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教师实行动态跟踪研究,实现教学、科研、办案一体化,为促进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实现实践教学效果提供保障。业务部门的教官队伍建设则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出台政策。实践教学基地应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基地教官的职责、地位和待遇,对教官在精神、物质和政治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性倾斜,调动民警担任教官的积极性。①二是建立选拔和用人机制。由公安院校和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制定选拔标准,把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战经验的业务骨干选拔出来,建立“教官库”,公安院校将来聘用或雇用的教官都应来自于“教官库”。

五、社会实践教学管理体系建设

(一)实践教学组织的规范化

组织领导是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条件,公安院校和实践教学基地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中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社会实践的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才能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现阶段公安院校对实践教学的任务、内容规定较为笼统。院校在组织实践教学时,首先各教学单位要根据自身专业特色,按照教学计划编制实践教学大纲,并编写实践教学指导书,按照指导书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实践教学。各教学单位应分解出本专业业务岗位的能力点,明确实践教学中的基本内容。例如江苏警官学院在社会实践教学中以“七个一”规范实践教学内容,保证学生全方位地体验公安工作。这种细化的实践教学计划能够有效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二)实践教学管理的信息化

由于参与社会实践学生人数多,地域分布广,再加上远距离信息反馈不够及时,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主要依赖于业务单位,院校培养单位进行监督,这种管理模式难以满足当前实践教学发展的需要。在信息化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可以借助网络将更多的力量纳入到实践教学环节中,比如培养单位专业教师、研究生导师、业务单位领导、同行等,利用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化交流平台,对学生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可以随时提供帮助和指导,使得实践教学中教师、学生、教官三者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和及时,业务单位和院校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学生实践的动态,学生能够第一时间反映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升实践教学的效果。

(三)实践教学评价的专门化

长期形成的以理论课学习成绩为主的考评体系,导致院校和学生对实践教学不重视,实践教学的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很少有学生拿不到社会实践的学分,更不会有学生因社会实践而毕不了业,这些都大大影响了实践教学的效果,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实践教学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和等级评定方法,克服重宏观和结果的管理方法,加大微观管理和过程管理的工作力度,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作者:邓亮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注释:

①刘振华.加强公安院校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培养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2).

参考文献:

侦查学论文范文7

公安部《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以下简称《培养方案》)的下发和实施,标志着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该《培养方案》确定了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在人才培养方向上属于“订单式”的培养模式。在着力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人才的背景下,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作为试点院校之一,探索侦查学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面对和回答的现实课题。侦查技能教育作为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作为提高广大民警职业核心能力的基本途径,只有站在服务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高度来谋划,置于推动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创新发展的全局中来思考,在原有基础上着重思考在建立有效的教学与考核制度、树立创新教学思路和确立科学实训理念上下工夫,不断总结提炼实践经验,提升教学质量和训练水平,才能真正适应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需要,培养出公安工作急需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一、侦查专业学员所需掌握的知识技能

侦查专业学员所属的普通执法执勤类岗位是公安机关常规的工作岗位,其工作的主旨在于对刑事案件的查处以及对社会治安的防范与管控。

(一)对侦查专业普通执法执勤类学生的培养目标:培养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侦查技能并能从事普通执法执勤工作的应用性专门人才。

(二)专业核心能力: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侦查专业普通执法执勤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备现场勘查、一般刑事案件查处、侦查技术与技能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三)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l.熟悉普通执法执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掌握普通执法执勤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3.掌握普通执法执勤类业务技能;4.具有独立办案的基本能力;5.掌握查缉、擒敌、射击、驾驶等警察技能;6.会侦查、调查取证、审讯、制作法律文书、运用证据定案、缉捕人犯、网上办案;7.具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构建适应侦查工作需要的办学模式和培养方案

(一)加强公安教育改革背景下的课程建设

1.订单培养模式下的课程建设合作化课程建设合作化体现在学校与公安实战部门双方合作进行课程开发、课程设计、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等。要求实战单位较早地介入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学校与用人部门双方合作,实施系统的课程设置与课程内容开发;对课程的结构、内容、比例和总体课时做系统地安排、调整、更新和改造;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合作开展专业教育、教学和培训。将“准警察”职业教育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及时传授反映公安工作中的新技术、新理念,使学生较早熟悉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和警察文化,强化学生对公安工作的认同感,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等。

2.订单式培养模式下的课程结构模块化课程模块化结构更有利于知识、技能体系的合理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课程模块化是将对实现职业培养目标有重要作用的各学科知识,分解成一个个知识点,再将知识点按内在的逻辑整理成相对独立的知识单元,相关单元组合成同一模块,不同模块组合成不同目标的课程,以专业技术训练为主,组织教学内容,着眼于能力的培养。课程设置为“基本素质模块+专业必修模块+选修模块+实践模块”四大模块。基本素质模块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基本职业素质,课程主要包括思想道德、身心健康、法纪素质等;专业必修模块是为了满足刑事侦查岗位核心能力需要,围绕专业核心能力构建课程体系,主要课程包括必修的专业课程;选修模块是为了拓宽和加深学生的专业技能、增强综合应变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实践模块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3.订单式培养模式下的教学组织形式课程教学应采用灵活的“学校与实战部门合作、师生互动、学用交替”的教学组织形式,以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学生在校以理论学习为主、辅之以实验、实训和在公安机关实践,二者交替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用结合,让学生在职业训练中学习,在学习中进行职业训练,强化学生技能,增强动手能力,提升职业素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公安机关的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给学生开设专题讲座,传授最新业务知识,开展技能培训,介绍警察文化,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到公安实战一线去实习、实践。

(二)构建职业能力培养模式

1.知识技能体系侦查能力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中所必须运用的专业技能,是分析犯罪活动和认定犯罪的关键,也是专业性与技巧性都很强的业务活动。从此定义我们就知道侦查学教学培养的人才与传统的公安人才在功能上将有所区别,更侧重的是对侦查学技能的培养。

2.教学方法侦查专业学生的教学以实践教学方法为主,再辅之以其他的教学模式。侦查实践教学一是能提高学生的动手与分析能力,能迅速将侦查技能转化为战斗力。理论讲授解决的是认识问题,实践教学解决的是能力问题。经过精心设计的实践训练,每个学生都能正确进行现场勘验,运用各种方法开展案件的查处。二是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侦查学教学理论来自实践,又指导和服务于实践。如何让学生既打下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掌握侦查的具体技能,是侦查学教学长期研究的课题之一,侦查教学的实践训练解决了二者的结合问题,让学生在学习期间就提前体验侦查工作,增强学生对侦查工作的感性认识,抽象的理论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案件、具体工作,避免了侦查教学的闭门造车、纸上谈兵。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就是在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之上,通过解剖具体的案例,让学生把所学的知识运用于相关的“实践活动”中,以提高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具有培养学生开放式思维方式,锻炼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有助于培养他们的团队精神等优点。案例教学为培养侦查学教学专业人才提供了良好的教学环境。

(2)实验教学法。建立侦查学教学实验室,通过基础实验、单项实验、综合实验、研究性实验等实验安排,提高学生侦查技能应用的基本操作能力、对侦查学基本知识的运用能力以及研究创新能力。

(3)情景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是教师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工具再现课本中所讲述的情境,使学生仿佛置身其中、如临其境的一种教学活动。在侦查学教学中,采用情境教学法,需要教师模拟一个与现实相同或相近的情境(一个案件),为学生提供解决问题的模型(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等),展开与现实问题相类似的探索过程,使学生在获取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实际操作领会相关知识与理论的运用。#p#分页标题#e#

(4)多媒体教学法。组织教师运用多种软件制作教学课件,运用多媒体的优势,展示实战案例;并定期组织教师集体、相互听课,课后评课、议课,进行讨论,进一步探讨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方法的互补关系及其最佳结合点。

(5)现场观摩教学法。现场观摩教学是提升学员直观感受的最佳途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与公安实战部门签署合作协议,为开展现场观摩教学活动提供坚实的平台,如让学员观摩审讯、现场勘查等。同时在观摩教学现场,结合丰富的专业介绍,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潜移默化中消化理解理论知识,使学生增强职业认同感。

(6)网络教学法。在学校校园网站中设“精品课程”栏目,为师生查阅包括侦查学教学课程在内的学校精品课程的教学资料提供便利。也可以在校园网站开设在线测试和在线答疑,为师生的教与学提供坚实的互动平台,开展网上解疑、网上提交作业、网上留言等,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间的自由互动交流,提高教与学的针对性和选择性。

(三)构建切实可行的学员能力评价模式

新的能力培养模式要求采取新的能力评价模式跟踪培养效果,评价学生的能力发展程度。传统的考试方法主要是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公安工作需要的是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及良好的沟通协调、分析判断等能力的侦查学专业人才。传统的考试方式基本以笔试为主,考试内容多是教材中所涉及的基础知识,学生的评价全靠分数,极大地限制了学生个性的发展及创造性的发挥。侦查学教学专业强调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在考试形式、内容上可以更加多样化,在一定比例的笔试基础知识的考核外,主要考核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采用传统的问答式考核与分析研究式考核并重,在考核内容上摒弃死记硬背,重点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1.使用“多媒体考试课件”进行“多媒体考核”充分利用多媒体课件的直观、具体、形象表现力强的特点,制作多媒体考试课件,进行多媒体考核。例如:侦查学系列课程里的现场勘查、侦查措施、案件侦查、侦查程序等都可以运用多媒体再现案件进行考核。

2.进行课堂提问法考试、考核课堂讲授式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基本方法之一,学生是否用心听讲,课堂纪律是否有序,教与学是否互动,都直接影响教学质量,适时进行课堂提问法考试、考核,可起到非常好的效果;同时有利于学生的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及时消化、巩固所学的内容。

3.与实战相结合,采用个性化考核方式针对本课程具有的很强的实践性,摒弃死记硬背,灵活应用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加大平时成绩尤其是实践能力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如以勘查一个模拟犯罪现场制作现场分析报告来代替闭卷考试,以分析一个案例来代替闭卷考试,因为考核方式的不同,会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学生的学习方向。

三、建设能适应公安教育改革的侦查学教师队伍

(一)建立院校教师和一线业务骨干双向交流机制侦查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实施的关键是教师,因此建设一支既精通专业理论,又通晓实战业务的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是公安教育转轨工作的重中之重。合格的侦查专业教师必须是既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同时又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家型”教师。从我院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普通院校,长期脱离实践,知识陈旧,实践能力不足,因而很不适应警察职业教育需要。要敢于打破师资队伍的稳定性,不断更新教官队伍,因此可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按照公开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从公安实践部门遴选政治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充实公安教育岗位。

(二)专任教师轮换制专任教师经常性地去实战部门实践或挂职,通过具体的公安实践活动,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与实战能力。专任教师下派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年。

(三)聘任行业专家制在侦查专业职业训练教学中,一些课程尤其是实务教学与操作性训练项目还可以从行业专家中聘任,如从公安机关聘请知名侦查专家授课等等。专兼结合加上内外结合,可以优化教师队伍,提高职业教学水平。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新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着力培养学员的忠诚意识、责任意识、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着力改革教学方法和训练手段

(一)培养学员的忠诚意识民警的忠诚意识体现在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对事业的忠诚和对法律的忠诚上。因此人民警察忠诚教育必须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铸就忠诚警魂为根本,以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忠诚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人民警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做好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培养政治上忠诚可靠的公安专门人才。对人民警察的忠诚教育要围绕磨砺忠诚的品格、增强忠诚的能力、打造忠诚服务的品牌、营造忠诚的环境方面下功夫.

(二)培养学员的责任意识所谓责任,是你的行为对别人的事情有因果联系,通过你的付出给别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叫做负责任。当一个人感觉他的行为对其他人有影响的时候,他就有了重要感,有了价值感。当警察被赋于责任时,就感觉自己绝对重要,有了重要感就有了自律,自律就意味着主动。责任心是一个人生命的纤绳。有了责任心、一个人才能把自己的生命与别人的生命联系起来,才会产生自我价值感。一个没有责任心、没有价值感的民警,找不到自己的生命在社会中的地位与重要性,便会感到迷惘,因而就会失去创造成就的动力,而容易为其他一些物质性的轻浮的事物所吸引,沉溺其中,平庸地混过一生。在对警察的教育中要贯彻“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因为公安工作关系着国家、社会、群众的利益,任何不负责任的行为都会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在教学中可以通过案例剖析、组织讨论,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的事例等对学员进行教育,把责任意识根植于民警心中。

(三)培养学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公安机关作为一个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权力机构,面对新情况,加强对民警的法律教育,强化执法监督力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完成神圣的使命,最根本的就是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保持对法律负责的高度精神,让人民群众满意。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所谓公正执法,就是要求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主体、一切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毫无情面地进行法律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同时,以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纠正执法活动的偏差和失误,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开展专题教育、座谈讨论、撰写论文、演讲考试等形式进行。采取教师讲课、邀请专家学者和在公安战线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模范人物作报告、座谈讨论等方式方法,把教育搞活。在教育中开展“以案析理”活动,强化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意识。可以组织力量认真编写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挖掘、整理一批民警身边发生的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正面典型和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反面典型案例,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逐一加以点评,汇编成册发给每一位学生并组织好学习阅读。#p#分页标题#e#

(四)注重教案的编写在教学中要编写为培养警察各种能力服务的小册子、活页教材,制作“教学软件包”(包括教学大纲、实训大纲、教师讲义、学员手册、评估标准、多媒体课件、必要的参考资料等),使公安工作中最鲜活的实战内容能够及时反映到课程中来,走出“讲书本、抄书本、背书本、考书本”的误区。

(五)注重教学训练方法的开发

认真贯彻贴近实战、精讲多练、学以致用的原则,积极开展教学训练方法的研究活动,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灌输的教学现状。既要发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变注入式教学为启发式教学,变脱离实际的教学为贴近实战的教学,变教学内容的程式化呈现为生动化呈现,实现教学方法的多样化、科学化、有效化,真正做到提高教师“教”的质量;更要突出学员的主体作用,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个体学习为合作学习,变枯燥学习为趣味学习,变封闭学习为开放学习,培养学员自觉参与、探索公安工作的能力,真正做到提高学员“学”的质量。以“积极开发、综合应用”为原则,进一步发挥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多样化,并以此为抓手,突破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开展教学活动。在建立、健全现代教育技术环境的同时,实施教师角色、学员地位、教学过程的转变。

(六)注重实践教学模式构建

1.开发与实战接轨的模拟性教学训练项目,在侦查学教学中,主要以模拟实训教学为主,有针对性地加强现场勘查、案件分析等的模拟性教学训练。

侦查学论文范文8

近年来,网络经济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随着新兴技术的出现不断演化,衍生出新的犯罪类型,并保持不断增长的趋势。网络经济犯罪危害范围大,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主体多元化,涉案数额巨大,国际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应尽快完善相关网络经济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支正规高效的打击网络经济犯罪的公安队伍,建立国际执法协作机制刻不容缓。

关键词:

网络经济犯罪;侦防对策

网络经济犯罪是一种新兴的犯罪,发展迅速,尤其是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型犯罪、网络洗钱犯罪、网络传销犯罪、网络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犯罪。网络经济犯罪给被害人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网络经济犯罪刻不容缓,有效侦破网络经济犯罪迫在眉睫。

一、网络经济犯罪概述

(一)网络经济犯罪的内涵

网络经济犯罪是一个合成名词。网络经济犯罪是网络犯罪的一种,网络犯罪也称计算机犯罪,是当代最主要的一种犯罪。网络犯罪是以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为工具或以电子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网络犯罪看似与人们日常生活相离甚远,其实不然,稍有不慎,人们就可能落入网络犯罪的陷阱之中,成为被害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三个大类。经济犯罪产生一定要有经济关系存在,而且破坏的不仅是经济关系,还破坏着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秩序的破坏在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更有可能动摇区域性的社会稳定。网络经济犯罪的概念是近几年开始使用和流行的,美利坚大学学者奥古斯特•比库艾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以获取金钱、财物、服务和政治上及工作上得到好处为目的,利用计算机进行诈骗、隐匿和伪造等犯罪活动。[1]网络经济犯罪就是以电子计算机为载体,以获取他人金钱财物为主要目的,对被害人进行诈骗,隐匿、虚构、伪造事实真相以蒙骗被害人,最终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服务等目的。网络经济犯罪从犯罪本质来说依然属于经济犯罪,只是借助高科技手段和互联网平台,从而转化为一种新型犯罪。

(二)网络经济犯罪的外延及常见类型

网络经济犯罪的外延较为宽泛,经侦部门管辖的89种经济犯罪在以电子计算机、互联网平台为工具的犯罪情况下,或以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为侵害对象的经济犯罪情况下,均可延伸。我国常见的网络经济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1.网络金融诈骗犯罪;2.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型犯罪;3.网络非法经营犯罪;4.网络洗钱犯罪;5.网络传销犯罪;6.网络虚假宣传犯罪;7.网络销售伪劣商品犯罪;8.网络走私犯罪。

二、我国网络经济犯罪的现状

(一)网络经济犯罪数量迅速增长,已成为经济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互联网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无限便捷,网络时时刻刻都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在享受网络生活便利的同时,大量经济犯罪活动也快速滋生蔓延。网络犯罪是这个高科技时代的必然产物,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个经济、网络高速发展的好机会,一步步实行网络经济犯罪。据美国金融时报和美国联邦调查局2009年统计,美国每20秒就发生一起入侵因特网的事件,美国前几年因网络经济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美元。[2]在网络犯罪中,网络经济犯罪占比例极高,最严重的一类就是网络侵财性犯罪。网络侵财性犯罪发案率高,涉案范围广,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网络、经济高速运转,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发案,可以用秒计算,涉案金额也愈来愈大。如何某特大网络传销案,[3]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的典型案件。何某,湖南资兴人,2006年,何某出资在香港注册成立“法国蝴蝶夫人”公司,对外宣称该公司于1928年在法国成立,主营高档化妆品和成衣,是世界500强企业。之后,何某在广东成立公司进行,经多次注册,“左手换右手”的把戏,发展会员缴纳金额不等的会费入会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通过建立网站,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会员,传销活动涉及全国29个省市。可以看出,该案犯罪特征明显,涉案财物巨大,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强,涉案人员众多,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代不断更新,信息日新月异,而网络经济犯罪手段也时时翻新,但我们对网络经济犯罪的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还不能及时有效地跟上犯罪手段的步伐,工作基础十分薄弱。此外,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勾结,甚至大张旗鼓在互联网上征集犯罪同伙,形成结构化的犯罪网络体系,给侦办案件带来极大难度。

(二)网络经济犯罪手段多样化,紧跟防范措施和新业务的发展

互联网消费的快速增长给网络经济犯罪带来了诸多机会,互联网的便捷沟通也给网络经济犯罪带来了许多方便。全民热衷于网上购物的同时,种种陷阱、圈套也接踵而来。譬如女青年沉迷于网络代购日韩、欧美化妆品、护肤品,认为代购方便、安全、可靠,殊不知,海外代购产品大多是产自小作坊、小工厂的贴标伪劣产品,使用后不仅不能使皮肤得到修复,反而对皮肤会造成一定伤害。这就是一种典型的紧跟新时代网络犯罪的产物,利用女士爱美之心,利用互联网搭建平台,制假售假,牟取暴利。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经侦部门应接不暇。同时,网络经济犯罪分子在公安部门新业务的拓展中“见招拆招”,始终让公安部门处于被动状态,以至于防不胜防。一项新的手法刚被公安部门掌握击破,又换了新的面具,但实质上,换汤不换药,换了犯罪方法依旧是有规律、有窍门可循的,这就要求公安系统经侦实战部门必须掌握扎实的业务技能,掌握社会经济第一动态,牢牢把握主动权。万变不离其宗,把握好网络经济犯罪的大方向,是掌握网络经济犯罪的第一步;观察好网络经济的新动向,是击破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学习好打击网络经济犯罪新技能,是铲除网络经济犯罪的坚实基础。

(三)犯罪主体专业化,犯罪产业化严重

1.专业化。犯罪主体是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网络经济犯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拥有高学历、高技能、高水平、高智商的“四高”人员。显然,网络经济犯罪第一项技能就是懂得应用网络信息技术,而懂得应用网络信息技术的人员通常是受过高等教育的。这样的专业化主体犯罪隐蔽性强,反侦查能力强,懂得如何藏匿而不被发现,往往使案件侦破陷入被动。这样的“四高”主体,时常让办案部门感到棘手,他们懂法律,知道如何钻法律的空子;他们懂技能,知道如何将犯罪事实巧妙隐藏;他们懂程序,知道如何处理犯罪当中的破绽,无形中给网络经济犯罪侦查制造困难重重。“四高”人员其中一高就是高智商,这不仅体现在如何隐藏犯罪事实,还体现在如何创新犯罪手段。他们紧跟信息技术发展,紧跟当代社会刚性需求,紧跟大众实时心态,新的犯罪手段花招百变,时时准备好圈套,攫取人们的财富。

2.产业化。从零零星星的犯罪到大批量大批次的“产业”犯罪,从诓骗一个人到蒙蔽大众双眼,短短几年,网络经济犯罪已具备规模化的特点,渗透到每个人的生活的每个角落,人们每时每刻都处于受害的危险之中。

三、我国网络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网络经济犯罪依赖于互联网信息平台,智能化程度高

网络经济犯罪离不开互联网信息平台,以互联网为媒介,在互联网传递信息的同时,犯罪的“手”也随着万维网络辐射到四面八方,网络经济犯罪分子以信息技术平台为载体,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迷途不知返。传统经济犯罪与新型经济犯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依赖高科技手段,传统型犯罪一般来讲比较机械、老套,容易被人识破,难以达到大面积令人受骗的目的,不过也不能忽略传统经济犯罪对网络经济犯罪的影响。新型经济犯罪更多地运用现代科技,比如各类软件、购物平台、网页,借助新型道具,给网络经济犯罪注入了新血液,让犯罪花样层层翻新,让侦查部门难以掌控。犯罪日益趋向智能化也是十分明显的。利用智能工具实现周密的网络经济犯罪,新的科技资源无疑在给我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通过技术手段,网络经济犯罪迅速渗透到生产、消费、医药、卫生、文化、科技、建筑、人才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特殊技能以及高超的骗术,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软件,手段不断转化升级,继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证券操纵的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利用电脑网络可以足不出户,对电脑下达指令即可让证券市场翻云覆雨。而这种犯罪通常几秒钟就能完成,技术含量高,社会危害性大,电子证据容易销毁,难以保存,可以看出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十分棘手。

(二)网络经济犯罪日益复杂化、团伙化,涉案数额大

犯罪主体多元化、复杂化、团伙化、年轻化、专业化是现在网络经济犯罪主体最主要的几个特点。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更新意味着对犯罪分子有着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具备更高的信息操纵能力和数据操控能力,而通常具备这些能力的都是受过教育的年轻人。各个行业的人,如白领,都可能从事网络经济犯罪活动,多元化的犯罪主体无疑给打击网络经济犯罪工作增加了难度,专业化的犯罪水平让原本棘手的案件更为难办,年轻化的犯罪队伍让最初单一的犯罪变得复杂。实现网络经济犯罪通常是由多人完成,并且不受时间地域空间的限制,团伙化特征已越来越明显。需要注意的是犯罪网络组织构成通常由网络上集结,进而分工协作达成犯罪目的。经济犯罪是一个大的范畴,发生在与经济有关的各领域,波及范围广,犯罪对象也直指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网络诈骗、网络非法经营、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证券业务等案件实属常见多发的网络经济犯罪案件。证券交易权限一经授权,交易数额少则几万,多则亿计,所以一旦证券交易权限遭到侵犯,证券交易市场必将遭受巨大损失。网络经济犯罪易于操作,受骗范围广,转移数额巨大,都是其显著的特点。这不仅威胁到私人财产,让受害人蒙受数额不菲的经济损失,更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三)网络经济犯罪空间跨度大,不受限制

网络经济犯罪对犯罪人所处时间、地点没有要求,该类犯罪通常没有犯罪现场,远程操控即可实行犯罪行为,在施行犯罪活动后,能够迅速隐藏犯罪地址、链接,让犯罪活动不易被人察觉,隐蔽性强。电子证据的收集也十分困难,犯罪活动的后续就是隐藏恢复无形的“犯罪现场”,清理过后,没有任何现象能表明这里已经被侵犯并且损失惨重。

四、网络经济犯罪的趋势

(一)围绕互联网发展的网络经济犯罪不断衍生

网络经济犯罪的发展始终离不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第网络经济犯罪水平也在不断提升,演化成不为人们所熟知的犯罪形态。

1.网上信用卡诈骗案件。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一项高技术的犯罪,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带来的信用卡犯罪高技术趋势明显,窃取信用卡技术日益精进,犯罪工具、手段的传播也越来越快。IT技术的革新也让设备更易取得,犯罪成本日渐低廉,这些都将使经侦部门面对更严峻的挑战。利用网上支付方法盗取卡号密码,利用网络售货,黑客软件、网络病毒,网上假冒金融机构等盗取信用卡资金都是常见的犯罪手段。境外的信用卡犯罪集团也正利用防范技术失当的间隙,加紧活动,大力吸金,被害人往往是国内发卡银行和持卡人。

2.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排他性、区域性、时效性和可复制性的特性,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著作权在网络上是十分普遍的。互联网网络具有开放、自主的特性,电子数据容易被拷贝、存储,容易被他人非法拦截或复制,给知识权利人造成巨大的亏损。2004年7月,中美警方联手破获一起特大跨国贩卖盗版DVD案件,美籍犯罪嫌疑人Randolph•Hobson•Guthrie于2004年3月花10万美元在上海设立了一个网站,通过该网站以每张3美元的价格对境外兜售盗版DVD,其客户遍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国家,案发时已非法获利200余万元人民币。[4]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愈演愈烈。

3.网络制假售假案件。网络代购是时下备受年轻人喜爱的新兴购物方式,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跨境代购数量连年递增,犯罪分子在暴利的驱使下,制假售假,将伪劣产品通过精细包装伪装成合格商品,通过网络平台打着代购的幌子堂而皇之地进行销售。化妆品、奶粉、奢侈品、保健品等产品制假售假的低成本、高利润,让不少网络经济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二)互联网经济犯罪方式翻新,网络经济犯罪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发展最初的网络经济犯罪只在电子商务领域,随着各类软件、购物平台的发展,网络经济犯罪有了更广泛的空间,犯罪模式发生巨大变革。电子交易平台为网络金融类犯罪提供天然场所;虚拟购物服务软件简易快捷为网络经济犯罪供养温床。行业的兴起和利润的可观都能促生网络经济犯罪,购物平台兴起后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犯罪问题都是值得思考的。洗钱活动的网络操作、税款流失的网络操作、中奖兑奖型的网络操作、涉众型网络传销活动,都是传统经济犯罪向网络经济犯罪的转型。网络经济犯罪通常需要借助电子计算机,但是,移动设备的技术革新使得移动手机、平板等更适合携带的电子工具逐渐成为网络经济犯罪的主流工具。同时,大多数人对移动手机、平板电脑并没有太多的安全防范意识,不知道移动电话、平板电脑也应该像电子计算机一样,需要安装病毒、恶意软件防护措施。安全漏洞的疏忽容易泄露用户个人资料和密码,在拥有这些信息后,加上专业化的技能,犯罪分子控制账户资金流易如反掌。

(三)网络经济犯罪工具的变化趋势

网络经济犯罪工具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数字化家电等。近年来,网络电话的发展,被网络经济犯罪分子所利用,逐渐成为异地POS机刷卡套现、合同诈骗、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新的作案工具。在POS机刷卡拨号的过程中,利用网络电话不受地域限制,可以自行设置号码的特性,躲避银行监控,轻松实现异地套现。合同诈骗、电话诈骗也是犯罪分子利用任意来电显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实施经济诈骗活动。(四)网络经济犯罪跨国趋势明显信息技术冲破地域的限制,为网络经济犯罪提供了世界性的犯罪场所。有些犯罪分子利用境外个人信息账户,在境内制造虚拟购物网站,再冒充客户虚拟购物,骗取客户购物款。包括一些看似正规的网上代购,从海外代购各类所需物品至国内,实质上也是一种网络经济犯罪,不仅涉嫌制假售假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网络走私犯罪。2006年,绍兴市共立涉外经济犯罪案件9起,涉案金额1089.8万元,同比分别上升250%和1242.57%,涉及美国、加拿大、韩国、马来西亚等国。[5]经济犯罪的国际化同步影响着网络经济犯罪国际化,因此,跨国网络经济犯罪的趋势所带来的侦查难度可想而知。

五、网络经济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侦防对策

(一)网络经济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1.网络经济犯罪防范难。公安部门应加强打击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可以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展开宣传,让广大民众能够了解网络经济犯罪的手法,提高防范意识。要针对性地对民众开展风险意识、防范意识的宣传教育,让民众正确认识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引导网民理性投资。同时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警醒网民一些诱惑性强的虚假宣传,增强网民的自身素质,提高法制观念,规避风险,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的同时,要让以身试法者知道什么行为该做或不该做,做到清洁网上环境,从源头阻断网络经济犯罪。

2.网络经济犯罪嫌疑人抓捕难。预测网络经济犯罪的新趋势有助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掌握犯罪分子最新动态,发展情况以及下期目标,只有掌握了这些情况,才能准确、有力、高效地打击网络经济犯罪活动,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二)网络经济犯罪侦防对策

1.完善网络经济犯罪的法律法规建设。网络犯罪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制定计算机犯罪法、健全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保护制度,能有效保障网络经济活动的正规运行。电子商务交易正常进行,应建立完善的、统一的实体法。由于计算机网络的无国界性,各国实体法之间需要协调,才能处理全球性的网络案件。犯罪发生地和结果地往往发生在不同国家,国内法与国外法的效力不一,致使有效遏制犯罪体系难以形成。为了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欧洲理事会就网络犯罪达成一致理解并迅速展开合作。《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自1997年4月至2001年11月,历经21稿,在2001年11月8日获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通过,目前已签署国家有33个。应借鉴《公约》程序法规定,完善我国电子证据调查制度,利用国际司法协作,打击网络经济犯罪。逐渐形成一套国内法与国际法互相结合、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互相配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互相发展的有机网络法规体系。

2.加大警力投入,加强对网络经济犯罪平台的监督管理。可采取如下措施:(1)增强警察队伍的建设。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管理的正规化、专业化的网络建设,提升打击网络经济犯罪的实力。警察队伍应尽快开发并配备高科技装备,如网络安全预警机制、网络安全检查系统、入侵检测系统、有害信息发现预警、病毒控制装置、电子数据取证等装备;建立信息网络举报机制,对相关网站进行巡查,发动网民举报有效信息和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反计算机犯罪人才培养的投入,以充实警察队伍,减少案件查证的困难系数,提高打击网络经济犯罪实战能力。(2)加强网络执法队伍培训,提高网络执法部门对网络经济犯罪的侦查能力。网络经济犯罪侦查是经济犯罪侦查的新领域,当务之急是加强侦查人员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建设一支精通网络经济犯罪侦查的实战队伍。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追缴赃款赃物,挽回经济损失。

3.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加强国际间网络信息的司法合作,建立全球范围内的惩罚法网,应对网络经济犯罪。网络犯罪不受国界限制,这要求各国立法与国际迅速接轨。如《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的推行在世界范围内对网络犯罪影响深远,国际针对网络经济犯罪的合作打击犯罪力度渐渐加大,快速有效地预防网络经济犯罪进一步蔓延,通过各部门的分工配合,遏制网络经济犯罪的发生。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增强对网络经济犯罪的控制;有利于惩治网络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信息安全;有利于世界各国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网络经济犯罪是一种高发、多发的经济犯罪防范打击网络经济犯罪不只是靠国家采取措施,靠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实施对策就能彻底杜绝的,而是需要每个公民重视参与。公安机关根据此类犯罪的特点,认真分析案情,迅速采取侦查措施。可以向社会开展防范教育工作,主动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公民对网络经济安全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杨柳青 单位:江西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1][美]奥古斯特•比库艾.利用计算机犯罪[J].殷国莫.译.法学译丛,1985,(1).

[2]李春明.网络经济犯罪相关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程小白,吴秋玫,徐鹏.经济犯罪侦查执法办案案例评析[J].江西警察学院,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