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法院法令的产生及变化

星法院法令的产生及变化

 

一、“星法院”法令的产生及影响   都铎王朝作为英国重要的历史时期备受学界关注,尤其是伊丽莎白一世执政期间,是英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时期。而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星法院”法令也是这一时期制定的,“星法院”全称“星室法院”(Courts of StarChamber),是由都铎王朝第一任国王亨利七世正式创立的。伊丽莎白一世继承了这一制度,这种法令的专制性和封建性在对新闻出版物的严厉控制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伊丽莎白一世“对一切有可能威胁君主权威的思潮、运动和因素都力图加以消灭,并认为有权这么做”[1]。   (一)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星法院”法令   1566年,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通过英国的王室法院颁布一项旨在规范英国出版业的法令,即“星法院”法令(Star Chamber Decree),这也是英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出版业的法令。该法令规定禁止进口和出版违反法规、禁令和印刷特权条例的出版物,并且还授予书商公会(Stationers?Company)监察和查禁违背法令的出版物的特权。该法令表面上看是英国王室同书商公会的合作,但是本质上是将书商公会纳入王室的统治之下,即书商公会的出版自由必须要得到星法院的支持。作为游离于英国正规司法系统之外的法庭,星法院主要处理普通法(The Common Law)所不涉及的问题,以及直接关系到王室利益的问题。在星法院的法庭中央,有专门留给国王的座位,以及代表国王的王冠和权杖,其法官也都是枢密院和大法院的法官们。因此可以说王室将出版自由控制在自己的手中。这是因为在都铎王朝时期“国王在这场变革中丧失了传统的神圣灵光,只有求助于议会和法律的权威了”[2]。在其后的20年中,星法院不断强化对出版业的控制,并且形成了直接导致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出现的最终的“星法院”法令。法令规定所有的出版物必须在书商公会进行登记,没有登记的出版物属于禁书;除牛津、剑桥大学以及伦敦市外,一律禁止印刷。得到高等宗教事务委员会(High Conunission for Causes Eeelesiastieal)同意方能够增加新的合法的印刷商,出版之前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才可以印刷;作为监督机构,书商公会有处罚违禁出版的权利;书商公会可以对怀疑的印刷商进行搜查扣留以及逮捕的权利;对于学徒的数量规定只能有1-3人[3]。这样的禁令是一种变相的书商公会的垄断,也就是王室直接对出版业进行垄断,势必与发展中的资本主义相悖。   (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出版业的状况   斯图亚特王朝(The Stuart)继都铎王朝统治英国,其早期施政的纲领主要从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一世女王那里继承,尽管后来的宗教政策较之都铎王朝后期产生了较大的反差,但是出版业方面则继续呈现着专制的状态。在1632年,“星法院”法令有了新的发展。由于当时欧洲的时局动荡,政治开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于是出现了新的传播方式。但是这种传播方式很快便又遭到星法院的限制。1632年星法院再次禁令,严禁一切新闻方式的传播。六年之后这样的禁令才出现了松动,伯尼(Nicholas Bourne)巴特(Nathaniel Butter)被政府授予出版新闻的特权,才算是出现了些许的松动。1641年7月,星法院被废除,由星法院主导的新闻和出版审查制度也由此停下来。但是,星法院的禁令虽然停止了,政府的审查却没有结束。在星法院废除两年之后,长期议会又指定了一名固定的监察官去监督出版业的状况,此举招致了资产阶级更大的不满。   二、克伦威尔时期“星法院”法令变化   (一)克伦威尔时期的出版法令   在斯图亚特王朝(The Stuart)统治末期,查理一世倒施逆行地恢复天主教在英国的统治地位,致使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确立的宗教政策失去了继续施行下去的基础。作为清教徒和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克伦威尔的政策应该较之斯图亚特王朝的政策有着较为强烈的反差。但是,在新闻业和印刷品审查方面,克伦威尔时期的政策却延续了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一贯专制作风。将与“星法院”法令一脉相承的审查制度继续实施。内战开始之后,新的新闻方式出现了,产生了早期的日报(diurna)的新闻报道形式。尽管报道的方式尚不完善,但是却满足了人们对于信息量的需求。这种状况直到1649年残余议会颁布法令禁止。在进入伦敦初期,克伦威尔为首的政府遭到了质疑。由清教徒组成的国会和国务会议并没有比以前的政府更民主,因此,共和国成立后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舆论压力。克伦威尔时期有了新的政策,有军事管制、共和国的出版条例,国会的出版条例。在刚刚进入伦敦城之时,克伦威尔采取军事管制,严格禁止长老派的著作,并且将出版这类著作归为叛国罪的行列。军队可以任意逮捕发行和出售禁书的书商,将军事管制作为限制出版业的利器。但是军事管制毕竟只是过渡性的政策,并非是长久之计。在处死查理一世之后,出台了共和国法令来管制新闻业的出版。1649年出台了共和国法令,该法令是以“星法院”法令为基础的,是17世纪最为详尽和规范的印刷规范法令[4]。该法令规定:除了牛津、剑桥两所大学和伦敦外,准许约克郡(Yorkshire)和芬斯伯里(Finsbury)印刷和出版圣经;不允许将房屋出租给没有政府承认的印刷商,并且禁止出版商制造与印刷相关的设备和铅模;印刷商需要缴纳300英镑的保证金,以保证不印刷违禁品;所有的印刷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且将印刷商的名字和审查者的名字附注在印刷品上,对于违反的出版物,一律由国会的秘书进行查收,并对违禁者以不同金额的罚款;禁止出版新闻书籍,之前的特许证作废,并且对于假新闻的传播予以禁止和处罚[5]。但是,这样的政策显然与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相左,不仅长老派诘责克伦威尔的政策过于苛刻,就连革命阵营中的平等派等派别也在非议共和国的禁令,于是随即出台了相对缓和的国会议案。该议案较之共和国法令有着些许的松动,但是总体来讲,新闻出版业仍处于一个被压制的状态。克伦威尔对印刷出版业的管制是卓有成效的。1655年国会法令颁布后一个月,许多官方的和非官方的新闻书、宣传册都被查封,只有《不列颠信史》和《公众情报者》(The Public Intellgencer)两个官方的新闻书得以幸免[4]。#p#分页标题#e#   (二)克伦威尔维持出版专制的时代因素   作为革命阵营的代表人物,克伦威尔在新闻出版业方面的政策与前朝没有多大的改变。其新闻和出版控制延续了“星法院”法令的一贯风格。从共和国法令和“星法院”法令的规定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共和国法令是在“星法院”法令的基础上延伸而来,从出版源的地域来讲,只是在“星法院”法令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郡,对于违禁出版物的审查则更为严格,不仅拘禁和没收违禁印刷品,甚至处以罚款,并且军队介入管制,虽然在共和国的名义之下,但是管制的力度丝毫不亚于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甚至更为严格。可见,“星法院”法令的影响极为深远,尽管有弥尔顿《论出版自由》这样纲领性文件,但是克伦威尔在新闻出版业的施政纲领受到“星法院”法令的影响极深,没有像政体一样进行根本性的变革,而是对于原来的法令稍加改动并加以应用。在共和国法令颁布的同时,书商公会这一组织又重新复活,并且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检查角度来讲,克伦威尔时期对于制度同样没有创新,反而重新启用了已经过气的组织进行出版业的规划。稍显进步的是,克伦威尔时期出现了固定的合法刊物,比如议会的《议会纪要》(Several Proceedings InParliament),虽然是官方的刊物,但这是新闻出版业的一大进步。总体来讲,克伦威尔时期的新闻出版政策还是十分禁锢和严格的,到克伦威尔共和国结束,其新闻出版业的政策还是和都铎王朝时期初创的“星法院”法令一脉相承,并且始终没有脱离其影响。   三、克伦威尔出版专制延续的成因   (一)专制延续的原因   这种出版专制的延续,并非是一种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根源。首先,是当时政体的性质起了重要的作用。在伊丽莎白时期,英国被史学界称为“新君主”政体。“新君主”这样一种过渡时期的特殊政体,它一直是君主市民联手反对贵族割据势力的权威[1]。在这种体制之下,国王和民众是站在同一战线上的联盟,两者有着共同的敌对目标,因此女王的政令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两者的共同利益。而出版专制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有效手段,因此虽然有反对的声音,但是总体上还是得到了人们的支持。女王的官僚体制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政府中的股肱大臣和贵族大臣有了明显的区分[1]。作为股肱大臣的群体都是政治上的精英,其政策大多是利于国家发展的,而且这些股肱大臣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清教徒,因此他们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资产阶级发展的。与此同时,王室特权法院的存在使得政令能够经过王室法院中国王的权威绕过议会直接施行,这也大大便利了这种专制的发展。伊丽莎白一世对于政权的看法是“君主不能放弃任何事情上最后的裁决权,但同时又不能没有公义,这样,才能使自己永保平安”[1]。在女王这样的观念之下,施行专制政策也就不足为奇了。克伦威尔刚刚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时有反对的事件发生,作为没有统治经验的阶层,模仿伊丽莎白时期的政策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其次,是由于议会和政党的不完善。克伦威尔执政时期,曾经多次解散议会进行独裁统治。而此时的议会并没有能力反对克伦威尔的政令,没有发生像后世光荣革命这类的事件。因此议会和政党的不完善加上政局的不稳定和统治者的缺乏经验,导致了出版专制的延续。   (二)抵制以弥尔顿为代表的底层呼声   虽然政府对于出版有着种种的限制,但是反对的声音从法令开始颁布到最终的废止从没有停止过。从最开始的零散的反对到后来的全民抵制专制法令,这期间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Areopigitica)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其不仅将之前的反对进行了总结性的发言,而且在历史上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出版自由这一口号,并且成为了后世反对出版专制的纲领。对于“星法院”法令的专制性质的垄断,遭到了书商和印刷商们的普遍反对,但是这种反对始终没有一个规定和明确的目标。直到1644年,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成为了这种斗争的纲领,其思想对后世的影响也相当深远。在《论出版自由》中,弥尔顿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出版自由”这一口号,这个口号也成为了后世英国的出版商孜孜追求的目标。他提出,出版的自由是人权自由的一种体现,出版禁令实际上是对于理性本身的扼杀。弥尔顿在文章中开宗明义地说:“我们所希望的只是开明地听取人民的怨诉,并作深入的考虑和迅速的改革,这样便达到了贤哲们所希求的人权自由的最大限度。”[6]出版自由是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的集中体现,限制出版自由就是直接反对人文主义和理性。这样的论述直接将“星法院”法令推向了资产阶级的对立面,使之与资产阶级的纲领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三)专制中存在着一定的进步性,符合时代要求   纵观从伊丽莎白一世到克伦威尔政权的终了,专制的出版业始终在英国占主导的地位。但是这种专制之下却蕴含着缓慢的进步性。从伊丽莎白一世时期,一直有反对“星法院”法令的行为和出版商的存在。尽管这样的违禁未必是进步的,但是对于冲破这种专制却有着积极的意义。正如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所提到的那样,专制的出版业不只是对人性的禁锢,更是理性的反动,因此这种反抗行为加剧了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大革命的到来。其次,克伦威尔时期的出版业政策尽管非常专制,但是在其统治下出现了新闻这一传播形式的前身,并且在其统治时期出现了固定的刊物,尽管只是用以维护统治宣传政府思想的刊物,但是固定刊物的出现却有着深远的意义。作为近代欧洲第一个拥有规范出版业的国家,英国的这一举动很快传播到其他国家,促进了出版业的发展。最后,“星法院”法令促成了弥尔顿《论出版自由》的产生,弥尔顿在这篇演讲中首次提出了出版自由这一概念,并且将之传播。这为后世争取出版业自由提出了纲领性的意见和口号,并且规范了斗争的目标。并且,演讲将理性、人性等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主流思想注入其中,使反抗出版专制与时代的变革相结合,具有极其深远的时代价值。#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