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明理念反思

行政执法文明理念反思

本文作者:张西道 单位:中共怀化市委党校

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始自近代的客观社会存在,其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受之于某种人类价值判断的引领,并将其作为自身的精神追寻所在,而这种价值判断暨精神追寻便是行政文明。恩格斯认为“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一种社会品质;文明是相对于蒙昧、野蛮的一种社会状态。”[1]法国前首相、政治家基佐认为“文明这个词所包含的第一个事实是进展、发展这个事实。”[2]日本学者福泽谕吉认为“文明是一个相对的词,其范围之大无边无际,因此只能说它是摆脱野蛮状态而逐步向前进的东西。”[3]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文明是一种社会品质和状态,一种以人类社会的开化程度和进步状态为判断标准和评价尺度的品质和状态,而人类社会的美好、发达、进步诸因素应是其应有之义。基于对文明内涵的认识,我们便可以对行政文明“是什么”做出较为正确的理解。行政文明作为整个人类文明的子系统之一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构件,其文明程度直接标示着社会生活特别是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进步状态。公共行政既包括以行政理念、行政道德、行政制度和行政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主观形态,也包括以行政机构、行政职能、行政方式、行政行为等为主要内容的客观形态。简言之,意识、制度和行为是公共行政的关键要素和主要内容。如果公共行政的进步状态以文明进步程度为评价标准,那么作为公共行政三要素的行政意识、行政制度和行政行为也必须以此作为评价标尺,暨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进步要有高度文明的行政意识、高度文明的行政制度和高度文明的行政行为做支撑,并且三者相统一、相融合。因而,所谓行政文明,就是一种行政管理的进步状态与理想实践,是一种在政府治理过程中,以符合时展的现代行政理念、科学的现代行政制度、规范的行政行为为最高规范和指导标准,旨在维护公众利益、提高行政效能的行政管理进步状态与理想实践。

行政文明是行政执法适应时展,迎合人类需求的必然选择。行政执法作为将行政法从文本规定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的手段必然受制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规制与指引,也只有在正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指引下,才能为行政执法的目的、原则、制度、功能、规范提供一定的基本依据与理论基础,而行政法理论基础是对行政法现象的本源性解释,这种解释也应当有一个最终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如果深入考察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的产生、存在及未来发展,我们可以得出其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应该是行政文明,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行政文明,也就是说行政文明乃行政执法之“法的精神”。首先,从社会历史背景看,行政法产生的根本动力是人们对行政文明的迫切要求。行政法作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部门法始于自由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历史上出现的各种行政法学流派的思想,不论是“管理论”、“控权论”还是“平衡论”,都只是我们实现国家管理目标的路径或模式选择。同时,人们在追求善治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了传统人治行政向现代法治行政的转变,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

这种政府行政理念与管理模式的转变其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一个理性的、充满公平正义的、高度文明的人类社会。我们推进行政法治的目的是建立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一个更美好、更发达、更进步的人类社会。即行政法治的践行是为了达至更高层次的行政文明,而行政文明是为了实现更文明的社会。[4]其次,行政法在现代社会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旨在维护和推进行政文明并最终实现社会文明。行政法的存在是因为其可以促进现代行政文明的下列目标的实现:一是行政法及其制度的运行和调整均应体现人民本位、权利本位;二是行政法及其制度的运行和调整都以自由、公平、高效作为价值追求的目标和评价体系;三是行政权运行的法治化;四是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进而促进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民主化。[5]由此可见,行政文明乃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法的具体表达形式必须秉承此精神,把行政文明作为执法制度与实践的价值评判标准、理论向度与精神追寻。

行政理念是行政文明建设的灵魂,是人类发展进步的重要源泉。行政执法理念作为行政执法实践的灵魂,它是现代政府实现自我再造的核心要求。这种理念必须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在促进政府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也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实践证明,政府行政执法文明建设有其自身的逻辑,这种逻辑首先是政府执法理念的创新,然后是引导政府执法体制的变革,最后到政府执法行为的规范落实。此过程中,政府行政理念的创新与转变起着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转型期间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和违法侵权等执法失范现象层出不穷,行政执法日益陷入困境,实际上与行政执法理念的滞后、匮乏或不正确有很大关系。行政执法还固于传统的人治执法理念,而新的善治行政理念在旧思维、老传统的束缚下难以得到真正的释放与提升。

“行政执法”作为法学概念确立已久,对于其具体内涵与外延,我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观点各异,有广义的理解,有狭义的理解。从多种观点对行政执法的内容界定来看,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视角缺陷:既主要从行政主体的权力方式视角来界定行政执法,将行政执法看作行政主体(限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为。但是,现代行政执法已不再是单纯的官方行为,或是命令加执行的简单刚性模式,而是强调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实现双赢的动态行政,体现更多的是民主行政、参与行政、合作行政、服务行政。所以,“行政执法”基于现代性与时代性的要求其内涵与外延需要得到进一步延展。首先,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理应与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同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他们既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又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其次,行政执法不再是单纯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静态行为,而是双方参与博弈的动态过程。其要求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知情、参与、表达、申诉、救济等权利得到有效的落实与保障。最后,行政执法的最终体现的结果具有双服务性。即既服务于公共利益,也服务于私人利益。[6]两者利益的优先权必须得到理性的、公平的对待,公共利益并不当然高于私人利益。对行政执法内涵与外援的再理解更好的回应了现代行政对文明的希翼,也为从执法理念到执法制度和方式的改进和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为了实现对行政文明的追寻,我们必须在行政执法理念反思、行政执法制度重构与行为重塑中突显参与、合作、服务、协商、沟通、互信,而不是单方的命令和裁断、管制、强制,甚至暴力。#p#分页标题#e#

法治理念是实现法治的灵魂,是行政执法的理念统领。法治理念主要包含法律至上、公权力限制、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内容。法律至上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特别是拥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必须厘清权力的边界,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把执法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控制。同时,公平正义是行政执法最普遍的价值追求。公平合理、及时高效、程序正当应当成为行政执法坚守的原则性要求。另外,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行政执法的价值实质,行政执法必须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尊重人格。总理在2010在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专门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总理讲话寓意深刻:行政执法中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已经成为衡量行政执法合法性、正当性的基准。“罪错应负责任,人格不容侮辱”,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精神。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其理念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其实践就是全体公民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行政执法作为实现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手段,在实践中必然触及多方利益,特别是私人利益。因此,让利益相关方平等参与、谈判沟通、交流协作、共同治理或者自主管理,在平等相处和自由选择的行政过程中实现相关利益体的良性互动,在和谐的民主氛围中实现利益的择优选择。相比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行政权力的单方意志和手段,这种在相关利益体共同参与、共同认同下达成的利益妥协或共赢更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实现。在强调国家善治的今天,充分尊重民意,引导民众参与已是一种必然选择,也只有通过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的参与、协商、合作等行政实践,才能实现集权性的传统行政管理向民主性的现代公共治理的转变。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目标和任务,它要求摒弃传统的官僚制式的社会管制型政府理念,树立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携手合作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公共服务理念。实践中,要求公职人员剔除“政治式”的治民、管制、命令、强制、服从等思维和行为,把以民为本、执法为民、与民共治作为行政执法的理念,实现管制向服务的转变,服务融于管理、管理与扶持引导并重。同时,行政公职人员应当树立“顾客导向”的服务意识,在尊重、理解行政相对方的基础上,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给付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主动为公民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通过积极行政持续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同我们国家、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一致的。

契约理念的实质是一种法制理念,法制“契约”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础,是正义、公平的基础。现代社会就是个契约社会,政府“契约意识”所表现出来的信用状况在如今法治社会建设中特别是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亦尤为重要。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行政机关处于社会体系的核心位置,必须发挥在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其信用状况表明政府的成熟程度和行为规范水平。当今中国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在极大程度上归因于政府的诚信缺失,而行政执法难的根结也在于诚信的塌方,因为我们无法回避本应最讲诚实信用的行政公职人员乃至我们政府却是最不讲诚信这一事实。因此,行政文明执法首先要求公职人员及政府树立诚信意识。只有代表公权力的政府诚信,才能形成社会诚信、官民互信、全民互信;只有本着互信、互谅、互助的原则,诚信执法,才能使政府的行政行为表现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也只有诚信执法,才能实现执法的公开透明避免执法过程的暗箱操作或任意改变,“躲猫猫”、“俯卧撑”等行政现象也不会荒诞出现。

和谐理念的本质内涵是共同发展。以人为本,树立个体的人性尊严,尊重个体的地位与价值,实现资源与财富合理公正分配,共享发展机会是和谐理念的应有之义。古语云:“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构建和谐社会,行政执法也要注入新思维,让和谐执法成为行政执法的主流。行政执法的最佳状态也是和谐: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合法与合理的和谐,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7]实践中由于部门利益膨胀、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能力差等原因,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无理执法、滥用联合执法、突击扫荡式执法屡禁不止,更有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怕硬欺软的行为,不尊重弱势群体和底层劳动者的地位与价值,不尊重他们的享有发展机会的权力,冠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美名采取野蛮暴力的手段损害他们的人性尊严和剥夺他们的发展机会,这都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

法治、民主、服务、契约、和谐五大理念为行政执法提供了理念先导,也为行政文明这一伟大的精神追寻和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原则方法。在先进的现念的指引下,行政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尊严与权益,严格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诚信执法。新理念下的行政执法方式突显非权力化的典型特征,它意味着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相互尊重,体现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8]新型行政执法方式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执法方式呈现立体结构模式,不再是传统的简单的“命令—服从”的扁平结构模式。在这种模式里,行政法主体之间(包括行政相对方及行政第三人)的关系是良性互动的,以沟通、协商、指导、合作为主要手段;二是新的执法方式具有回应型的性质。在双方良性互动的基础上,以非强制、人性化的执法为主要方式,以增进彼此信任和实现社会合作为主要目的,以统合行政机关的权力资源和行政相对人的社会资源为基本内容,以柔性化和人性化为其特点。在公益与私益、私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中,努力寻求多元利益的协调,突出以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利益和意志的充分尊重和平等对待。在法治理念的挈领下,执法方式的完善与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分页标题#e#

现代行政意味民主与平等参与,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作为高权行政执法方式引入民主理念已是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尊重民意,平等参与,在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建议权等得以充分表达的前提下,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展现在行政相对人可预期的范围内,继而行政命令或行政强制所暗藏的行政方与相对方之间的冲突得以减缓或消解,执法的良好效果得以实现。比如,在作出行政征收等涉及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命令之前,本着公众参与、民主协商、共同治理的观念,积极邀请行政相对方的参与,在给出行政征收情况说明,听取吸纳相对方意见后,最后作出行政命令或决定。当今社会频发的执法流血冲突、暴力抗法、征地维权上访等现象很多是行政方在缺少相对人民主参与,忽视其利益诉求的情况下,因缺乏民主的高权行政所引发的执法恶果。

现代行政即是服务行政,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其应有之义。体现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行政方由消极执法向积极执法转变,由单向管制向主动服务转变,要求主动为行政相对方提供政策指引、信息帮助、技术指导以及各种公共服务,通过正面、积极的方式引导、鼓励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事务,让其发挥行政执法中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而后自愿按照执法机关指出的路径或符合行政目标的方向去作出行为。美国环境执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借鉴,其通过以环境行政信息公开、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和贷款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引导和指导,强调行政执法的服务功能,成为现代行政服务执法的成功典范。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其主要特征是平等、互利、共信。因此,诚信执法、平等执法、共赢执法是契约理念在行政执法上的内在要求。以官民互信、平等协商、合作互惠为原则的行政协商、行政合作成为现代行政执法方式的优先选择之一。美国环境执法实践对行政协商与合作方式的使用值得我们借鉴:在行政执法开始但未正式采取强制手段之前,其通过守法令中的磋商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解决方案进行谈判,最后达成守法协议(解决方案)。在美国,90%的环境行政执法案件不是通过单方面决定解决的,而是通过守法令中的磋商达成协议而解决的。这种执法方式是在充分尊重行政相对方利益的前提下,以契约当事人的身份,通过平等合作的方式实现私人利益和公共环境利益的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在和谐理念在指引下,运用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居中判断”的执法方式,实现行政执法活动的协商式处置。[10]同时,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建立灵活多样的救济措施。和谐意味着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当行政相对方的尊严或利益非因自身的原因遭到侵害或剥夺时,必须拥有及时、畅通的救济渠道和公正、合理的救济措施。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措施虽然规定较多,但实践中面对日益复杂的行政现象,或因僵化的救济措施,或因获取救济的成本高昂,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诉求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满足。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探索灵活多样的救济措施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