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政诉求建构研究

社会行政诉求建构研究

作者:楚德江单位: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美好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同志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既对执政者的智慧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蕴含着对行政伦理的诸多诉求。行政伦理是关于公共行政系统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的行政伦理价值观、行政伦理理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1]它包括公务员职业道德、行政组织伦理、行政体制伦理等。其中行政伦理价值观对行政伦理理论原则和行为规范(包括公务员职业道德、行政组织伦理、行政体制伦理等)具有深层次基础性的决定和导向作用。

实现社会和谐,行政伦理需要具有公正、诚信、廉洁、勤政的价值观。行政部门作为社会管理的核心,掌握着大量公共权力,与广大群众关系密切,行政伦理状况对社会有较大示范作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的过程中能否做到公正、诚信、廉洁、勤政,行政伦理状况的优劣将极大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蕴含着对行政伦理的诸多诉求。本文认为当前主要应从行政人员个人、行政机关及制度保障三方面入手加强我国的行政伦理建设,努力做到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一、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公平正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平等",就是每个人能够各得其应得,包括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平等,机会平等,按贡献分配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社会调剂。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仅靠社会自身的自然发展是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的,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产生分化,市场本身无法完全自发产生公平,因而政府就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推动者和维护者。

1、行政人员

对行政人员个体而言,公平正义意味着平等待人、公道处事。行政人员在执法和管理的过程中,应平等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应因办事人员的身份、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应偏袒某些个别人。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人员往往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态度不同。对待自己或同事的亲朋好友、上级领导及其亲属就往往笑脸相迎、办事迅速,而对待陌生人尤其农民工之类弱势群体就脸难看、事难办,这是“人情关系”文化在作祟。行政人员作为社会的优秀分子,作为政府的形象代表,应该摒弃这种传统心理积淀,热情、高效地对待每一位群众。公平正义还意味着公道处事,行政人员在执法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要出于无私动机和正当考虑,排除私念和特殊利益考虑。这样,才能使广大群众受到公平待遇,实现社会和谐。

2、行政机关

公平正义对行政机关来说意味着其执法活动应当客观、适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应用自由裁量权时应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为了能对社会进行更加有效的组织管理,立法赋予了行政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使政府职能的施展得到了充分的自由空间,使它能够处理好各种紧迫的社会问题。然而,权力可能被滥用,这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对于大的行政自由裁量事项,既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又要求政府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必须要做到公平正义,因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可能是合法的,但它却可能是不合理的,应当以忠实于法律精神和老百姓利益为行政活动的标准。

3、行政制度

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有赖于制度的安排。在行政制度的制定、执行、评价等各环节,都要时刻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制定各种行政条例、政策、法规时,要使社会成员平等地成为公共领域的受益人,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最大利益,减少偏袒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可能性。同时,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制定新政策,以确保公正的实现。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市场经济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之后,贫富差距扩大、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低收入人群社会保障乏力等社会不公问题逐步凸显。政府必须树立科学的公平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廉洁奉公

和谐社会是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协调的社会。在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方面利益差距逐步扩大,在这些分化的利益中,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在不合理的差距中,行政主体以权谋私从而造成与普通百姓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协调占了较大比重。要实现社会和谐,协调利益关系,行政主体就一定要做到廉洁奉公,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1、行政人员

廉洁作为公务员的一种必备品德,就是要求公务员洁身自好,不损公肥私,不贪污受贿,不接受任何非分的好处,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我国一向有注重政府人员廉洁奉公的传统,将廉洁作为官员好坏的主要标准之一。当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经验的同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也乘虚而入,行政人员尤其领导干部思想上发生动摇,腐败现象不断蔓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一定消解作用。要杜绝或减少腐败现象,首先要加强教育,让广大行政人员、领导干部明确手中权力是人民所赐,应为人民谋福利,不应为自己谋利益。只有行政人员廉洁奉公,靠自己实际工作谋取正当收入,才能使利益关系相对平衡,使人民心平气和,才能营造和谐社会。

2、行政机关

对行政机关而言,就是要防止产生小集团利益,当前特别要警惕团体腐败。团体腐败往往表现为某一层次级领导团体的集体腐败作为。以往的腐败往往主要表现为官员个人的单独腐败,但个人腐败在提防上级检查时还要防止本部门广大群众的揭发,风险较大,而团体腐败风险就会相对较小。随着经济交往关系的日益复杂,各部门、团体的利益关系突显出来,于是出现团体腐败,这种腐败比个人腐败相比,其性质更为严重,危害程度更大。其解决办法在于深化改革,促进政资和政企分开,最大限度地限制领导干部与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同时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减少利益分配中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3、行政制度

要使行政人员做到廉洁奉公,既要靠行政人员自己洁身自好,又要靠行政制度的不断完善来减少行政人员以权谋私。一方面要将那些可以制度化的行政伦理法律化、规范化,制定行政伦理法或国家廉政法,直接惩处贪污腐败行为,如我国已经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在遏制腐败方面就发挥了很大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调整那些与行政人员利益有关的制度,减少行政人员以权谋私的机会。如我国2003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使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就将逐步清除以权谋私得以存在的土壤,减少贪污腐败的机会,为公务员廉洁奉公提供制度上的保障。#p#分页标题#e#

三、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诚实守信就是诚恳老实,有信无欺。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的社会,首先就要求政府做到诚信。诚信是政府的生命,政府信用具有公信力,是社会信用的核心要素[2],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各级政府要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信用体系的建设,取信于民,取信于国际社会,政府的任何一种不诚信都会损害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1、行政人员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必须具备诚信的品德。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诚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对一般公民来讲,诚信是诚实、诚恳、信用、信任,也就是忠诚老实,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给予他人以起码的信任。行政人员是国家形象的代表,他的一举一动不仅代表他个人,更代表政府,如果连基本的道德要求--诚信都做不到,会影响政府在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诚信对行政人员的具体要求就是:实事求是,力戒浮夸;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人对己,对上对下都要诚实守信;忠诚党的事业;为人坦诚、实在、守信,不虚伪;讲真话,报实情,办实事;少说空话,不唬人,不哄人,不骗人,只有这样才会产生人格力量,取信于民。

2、行政机关要强化政府诚信意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政府机关首先要抓好自身信用建设。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取信于民,提高政府的公信度。对执法部门来说,提高执法部门诚信度的核心是秉公执法,只有秉公执法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目前我国一些政府部门诚信存在着一些问题。当前,一些政府政策朝令夕改、言而无信;失职渎职、作风虚浮;出尔反尔、违背承诺;个别政府甚至公然欺诈。凡此种种,不管其主观动机如何,但在客观上都使公众对政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从而动摇了对政府的信任投入,破坏了政府信誉。要解决诸如此类问题,要靠制度上的不断完善。

3、行政制度要做到信用行政,还应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加强信用法制建设,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组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对制造虚假信息或失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严厉的惩罚,甚至绳之以法,提高失信成本。其次尽快完善政府信用公众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不诚信要追究责任。再次政府机关要实现政务公开,这样有利于防止部分公务员的暗箱操作,也有利于公众避免对政府意图的误会,有利于公众对行政的参与、配合和监督。当前我国应进一步规范行政公开制度,使之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要继续坚持并大力推广听证会制度、发言制度和人民群众意见征集制度等比较成熟的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并逐步扩大行政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3]

四、勤政为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社会活力的激发有赖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质量。勤政作为一种美德,有着多方面的内涵,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敬业态度,具体地说,就是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忠于职守,认真负责,执行规则,坚持不懈,敬业进取,提高工作效率。行政效率的提高将为建设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机制上、政策上的保证。

1、行政人员行政人员是国家行政主体中最活跃、最重要、最基本的要素。国家行政效率是否提高的一个重要方面,取决于行政人员能否勤政。勤政对行政人员来说首先表现为高度的责任心,即积极努力地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能做到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其次表现为积极进取,即努力追求、创造最大化的工作效率和业绩。讲求实效,快速、准确地处理行政事务。再次,勤政还表现为务实精神,在工作中不弄虚作假,做官样文章,搞形式主义,而是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为人民和国家做好实事和好事。最后勤政还体现为求真务实、对本职工作纯熟,精益求精,勇于创新。

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而言,要充满活力,提高效率,就要求组织机构的安排以职能为依据,实现精简、合理,并要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程序。当前我国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不高的一个首要原因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上的一些问题:长期以来,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干部的录用、奖惩、退休、淘汰等缺乏正常的办法,干部工作好坏都是铁饭碗,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这种现象造成的后果是机构臃肿,层次多、副职多、闲职多,工作效率低。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就是严格执行《公务员法》,通过考试、考核制度,严把公务员出入、升降、奖惩关,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道德修养,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高效率。其次,行政系统内各部门要目标明确,权责分明,不相互推诿。发扬民主、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一步改善决策方法,从而大力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4]

3、行政制度要提高行政效率,除了要做到认真执行《公务员法》,严把人事关、行政系统内各部门要权责分明、行政决策过程要法制化以外,还要减少行政体制摩擦。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而行政体制改革还没能完全同步。当前行政体制磨擦主要表现为政府在对市场经济及其他一些领域的宏观指导上存在制度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从而导致一些结构性的矛盾产生。如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平衡,产品市场的建设较快,而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建设相对滞后,这种各层次改革进程不相一致的情况,在多个层面造成一系列的体制摩擦和利益矛盾。从某种程度来讲,行政体制的结构性矛盾是产生各种经济结构等问题的根源。只有使行政体制的安排做到更全面更完善,才能解决深层次体制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健康、稳定发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