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范例

法学论文

法学论文范文1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问题;完善建议

1法学案例教学的含义与意义

法学案例教学是通过在课堂上分析和讨论案例,让学生了解并掌握基本法学知识,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它起源于美国,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的律师兰德尔在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所倡导,随后在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中传播开来。[1]我国大学引进该教学方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法学专业在高校的不断扩张,法学案例教学也逐渐流行起来。案例教学是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它与传统教学不同。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它可以涵盖多种方法,例如模拟审判、仿真诉讼、实地教学、司法实践等。通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学理论的基础知识并逐渐形成法律思维,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激发。通过对相关案例资料的探讨,并结合学到的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见解,切磋交流当中,进一步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养法治人才的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要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既要使学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又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实践能力,同时引导学生形成缜密的逻辑推理和法律思维能力。我们高校法学教育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求的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因此,我们的法学案例教学要立足本土,立足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通过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形成公平正义、德法兼修、司法为民的法律底线、意识和思维,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已经逐渐被老师和学生所接受,越来越多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将案例教学列为教学改革的重点,并在法学课堂上进行广泛地实践。但是从案例教学的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的案例教学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2.1目标认识不清

案例教学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具有法律思维的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直接面向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案例教学的核心内容是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老师起到引导和帮助作用,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在试错和探索中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然而在一些法学案例教学中,由于深受传统教学思维模式的影响,老师在课堂上通常只注重对相关案例结果的分析,却忽视对案例分析思维的讲解与引导这一最核心的内容。[2]目标认识不清,过程出现了偏差,结果就是我们的案例教学变得和传统教授教学法一样,老师向学生灌输理论,学生最后还是得不到知识之外技能的提升;有些老师将案例课程当成纯粹的教学任务,机械地将传统课堂上的“讲授———灌输”法带到案例课堂上来,只要教学任务完成,而不关注教学效果的好坏。

2.2方法运用不当

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推理模式为典型的演绎法,有严格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而案例教学属于英美法系的产物,推理模式为典型的归纳法,强调个案分析的方法,二者存在明显的思维差异。案例教学在我们的课堂教学中,被很多老师理解为举例教学。所以,我们在引进案例教学后,并没有弄清其本质,只是从形式上进行模仿,使得案例课变为老师在课堂上讲述案例,然后提问几个问题,学生回答以后就算完成了任务。实际上,案例教学需要老师课前精心挑选案例,课堂上引导学生分析思考,这对老师的知识储备和把控能力要求很高,需要随时应对预料不到的新的问题。因此在实际案例教学中,许多老师或者觉得麻烦,或者是担心自己准备不足,无法应对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就将案例课变为讲解案例的课,这样一切都在自己的掌控当中,不会出现预料不到的情况和问题。这样的案例教学是很难培养学生的主动思考和积极应对的法律思维能力的。

2.3内容准备不足

案例教学的内容至关重要,而恰当的教学案例的选取则是关键。目前来说,我们的案例教学所用的案例基本上都是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编写的案例教材,其中也不乏一些经典著作,但从整体上来看,案例教材的质量还是跟不上教学的需求。主要问题有:首先是案例缺乏针对性。法学专业是一个系统专业,有着很细的学科划分,不同的学科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案例教学并不适用于所有法学学科,如果将案例教学强加于各个法学学科,将会适得其反。其次是案例缺乏区分性。案例教学具有一定的难度,初学者往往很不适应,无法找到入门技巧。我们目前的案例选取没有区分案例教学的阶段,甚至我们的案例教学也没有区分教学阶段,这不符合案例教学的规律,案例教学遵循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直接反映在案例的选取上,就是教学案例要有难易程度的划分,不同的教学阶段使用符合实际需求的案例。最后是案例缺乏典型性。大部分案例都是一些陈旧的案例,缺乏创新性,跟不上社会的变化,也没有反映司法实务的发展趋势。教学案例没有吸引学生注意力的地方,引起不了学生的兴趣,案例教学就很难有效开展下去。

2.4评价机制不妥

案例教学作为“舶来品”,在我们的教学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水土不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的教学评价机制不能很好地接纳案例教学,对老师和学生的评价不能反映实际教学效果。对于老师来说,我国高校目前的教师职称评选主要是看教师的科研论文和项目,而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效果对职称的评选没有决定性的影响,这样的诱导和评价机制促使老师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科研,而教学包括案例教学似乎成了副业。直接的结果就是老师对案例教学敷衍了事,因为真正的案例教学是相当耗费时间和精力的,而其又不能给自己带来评价体制内的认可和利益,因此老师自然就很难重视包括案例教学在内的教学工作。对于学生来说,我国高校对学生专业课学习的考查主要是通过期末考试。期末考试的形式基本上都是老师出试卷,然后组织学生闭卷考试,最后老师批改试卷,评定分数。试题的类型一般包括名词解释、概念比较、法条分析等,学生只需在考前突击背诵,加上老师有意无意地勾划重点,基本上都会取得不错的成绩,这对老师和学生来说,可谓是各取所需。[3]因为案例教学很难通过试卷的形式来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而要通过在日常课程进行中进行复杂的细致的过程评价。这种评价方式的赋值需要科学严谨的设计,且评价过程耗时耗力,这也妨碍了案例教学的接受程度。

3法学案例教学的变革与完善

在新时代全国教育大会“打造金课”精神指引下,法学案例教学应从目的、方法、内容以及评价等方面进行准确定位和完善变革。

3.1明确案例教学的目的

案例教学的目的就是在基础知识掌握和法律思维养成的基础上,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只有以此为目的来开展案例教学,才能使法学案例教育沿着正确的道路进行。针对当前法学案例教育目的出现的偏差,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案例教学的目标,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加强对老师的专业课培训,使其能够熟悉案例教学的流程,掌握案例教学的精髓,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为重点,充分发挥自己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导向作用。其次要使学生能够明白案例教学的意义。相对传统的教学方法来说,案例教学不但老师教授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学生学习起来难度也相当大,这就需要老师详细讲解此方法,帮助学生入门,掌握相应的技巧,同时也应该使学生建立起信心和决心。最后要使老师和学生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老师和学生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都是受益者,老师在进一步提升自己教学能力的同时,又可以加强自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学生则可以在法学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方面良性互动,双双提升,有助于未来法律职业能力的养成。

3.2完善案例教学的方法

针对目前老师将举例教学法当做案例教学进行教学的问题,除了部分老师存在认识问题外,大部分是因为缺乏案例教学的技术设备。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只需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听,不需要更多的教学设备。而案例教学的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一直在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多媒体为主的互联网技术手段在案例教学中已经运用得十分普遍。尤其是近几年以移动互联网为基础的各类自媒体使我们的学习与交流变得更加便捷,而这些技术被应用于教学中,也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我们的案例教学在运用新技术方面有着十分广阔的空间,老师和学生搜集资料,寻找国内外案例,并通过社交软件例如微信,建立聊天群等“泛在”学习环境,随时随地分享资料,交流学习心得。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下一个技术制高点,目前来说,司法实务机构已经纷纷将人工智能引进到司法实践中来,并且加大了在这方面的投入,这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法学案例教学应紧跟科技发展前沿,积极运用新技术,才可以更好地与司法实务相衔接。

3.3丰富案例教学的内容

案例教学的前置性环节是案例的挑选与准备。首先,案例要有区分性。即案例教学要区分不同的阶段,案例的选取在不同的阶段难易程度一定要适中。如果过于简单,就达不到培养学生分析能力的目的;如果过于困难,则会打击学生的信心,不利于学生的学习与成长,要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其次,案例一定要有典型性。即选择的案例一定要有新颖性、话题性和扩散性,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学生上案例课不单单是为了学分,更重要的是对此有极大的学习兴趣。可以参照美国经典法学案例教科书———《合同法案例选编》,从司法判例中寻找典型案例。同时,针对学生上课时感兴趣的问题,老师可以收集意向,进行相关方面案例的准备。[4]最后,案例教学要有针对性。案例教学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法学学科,对一些理论性特别强的学科,如法理学、法制史等,采用案例教学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这些学科缺乏明显的应用性,实践中很难找到相结合的案例,所以这些学科教学只能采用讲授法。而对于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生活中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采用案例教学,会使学生对老师讲的理论知识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并且通过分析和讲解案例,训练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所以,综上来说,老师在准备案例时,要对课堂案例有一个全面的衡量,才可以发挥出案例的作用。

3.4健全案例教学的评价

对老师的教学考核与对学生的成绩评定历来都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因为不同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指标直接关联到老师工作绩效和学生的学分绩点。只有打破现行教学考核制度与成绩评定制度存在的僵化局面,发挥考核与评价机制的引导功能,才能真正提升案例教学的效用。对老师的评估需要综合性的参考因素,不仅仅要关注科研项目与论文,更不能忽视教学这一最基本的评价因素。具体到案例教学来说,其更偏重实践性应用和教学过程,因此更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全过程的评价而非单纯课堂上的评价。包括课前的案例准备,组织学生进行分组,查找资料;课堂上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与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结合,探讨案件分析过程,对案例进行点评;课后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综合分析,要求学生总结相关经验,撰写书面报告等等。案例教学中这一系列复杂而又智慧的工作必须予以充分客观公正的评价,才能够激发老师进行案例教学的热情,进一步在案例教学上不断开拓创新。同样地,对学生的成绩评定也要结合案例教学的特征进行综合考量而不能简单地通过一张试卷就决出分晓。因为案例教学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对学生成绩的评定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学生在课前的准备情况,小组讨论的效果;在课堂上,要看其言语表达是否流畅,逻辑思维是否清晰,案例展示是否全面等;课后的总结是否到位,等等。综合这些表现,给出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才更能引起学生对案例课程的兴趣,才有利于案例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案例教学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中间寻得了恰当的平衡,是适合法学教育宗旨和目的的重要教学方式。在意识认知上重视,在体制机制上改进,在具体措施上完善,法学案例教学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教学效果也会有质的明显提升。

参考文献

[1]邹育理.从美国的法律教育谈“判例教学法”[J].现代法学,2000(2).

[2]喻永红.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案例讨论模式探讨[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6).

[3]宋贻强.中国法学案例教学批判[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9).

法学论文范文2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法学论文范文3

(一)课程定位不清,教育目标模糊

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在我国各高校广泛开设,按其课程定位不同大致可划分为三类:其一,作为法律类专业的专业教学模块下的基础课程或核心课程开设;其二,作为工商管理类、财经类专业的专业教学模块下的基础课程或核心课程开设;其三,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课程或公选课程开设。虽然不同专业对经济法课程的定位不同,但在实际教学中教育目标却没有明显不同,基本遵循的是传授学生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不同的课程定位,相同的教育目标,导致原本缺乏系统法律知识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中增大了学习难度,不能很好地掌握学习内容;同时由于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本身缺乏明确的教育目标,不能很好地结合本专业培养目标,使得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难以实现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服务。

(二)缺乏适宜教材,教学内容随意,与专业衔接不紧密

目前,市面上经济法教材大致分为两类:一类适用于法律类专业,如杨紫烜主编的《经济法》,这类教材的编著往往汇聚不同学者的观点,注重理论知识的陈述和法律问题研究;一类适用于财经类专业,如赵威主编的《经济法》,这类教材的编著注重财务经济的适用性,以经济法领域内的财经实务操作为主。而完全适宜非法学专业使用的教材则几乎没有。缺乏适宜教材成为制约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效的因素之一。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包含较多单行法,教育者在教学中往往重视全面性,面面俱到地对所有单行法逐一讲授,导致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学习内容繁重、重难点难以把握,时间紧、内容不易消化,法律实务能力培养更是难以实现等问题。同时,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脱离专业的培养目标,不能与专业课程之间有效衔接,也直接影响着教育效果。

(三)教学对象存在差异,开课设置不合理

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一般会在第一、二学期的通识教育模块开设《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课程,完成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而经济法课程往往安排在第五、六学期的专业方向模块开设,导致法律基础课程与经济法课程开设间隙时间过长,知识衔接不紧密。非法学专业学生本身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系统全面,这样的教学对象和课程开设现状,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已经遗忘了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者要么重复复习占用教学时间,要么跳跃讲授,教学效果受到影响。

(四)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不足

经济法课程的任课教师大致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一类是其他专业出身,后来兼任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在教学中多采用讲授法,注重理论阐述与科学研究引导,专业术语的过多使用,学者的众多观点,课程内容的面面俱到,导致课堂沉闷,学生失去学习兴趣;非法学专业教师理论功底薄弱,基础知识讲解不清,案例教学针对性不强,真实案例分析解答能力不足等,同样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同时,由于受到课时量的限制,教师缺乏对学生实践技能的训练。

二、非法学本科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方向

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是整个教学的核心,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一)明确课程定位,确定课程教学目标

非法学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定位应不同于法律类、财经管理类专业。课程教学目标决定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决定教学方法,只有在准确的课程教学目标的指引下,合理选择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才能实现教育实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的确定应考虑以下两方面:

1.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课程定位。

经济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首先要明确其课程定位,即属于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哪个模块,与该专业其他课程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只有准确地把握了课程定位,才能确定课程教学目标,最终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为例,经济法课程建议设置在法律方向模块中;其他专业同样建议设置在方向模块中,作为全校公选课设置。

2.结合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教学目标。

经济法课程无论是作为专业选修课或专业方向课开设,其目的均是为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服务。因此,确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首先要结合课程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如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结合专业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应确定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而不能等同于法学专业以培养学生法律科学研究能力或金融学专业以具备经济领域法律知识及相关实务操作能力为教学目标。

(二)合理选用教材,符合时代需要

课程教材作为重要的教学辅助资料,选取得当不仅能够帮助教师把握教学的重难点,而且有利于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效率。基于市面上并没有针对非法学专业编著的经济法教材,作为非法学专业的教育者,在选用教材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1.紧跟时代步伐,选择优秀教材。

经济法课程包含较多单行法,而法律本身具有易变性,社会法律现象的变化即引起法律条文的变化,因此在选用教材时应注意出版时间,避免教材内容滞后于现行法律,或不能反映最新法律动态、法律精神。选择教材时,出版社也非常重要,建议教育者选择高教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或国家规划教材。

2.依据专业特点,选择适合教材。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专业培养目标服务,就其经济法在专业中的定位而言,其教育目标并非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而是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经济法知识,更好地为专业培养目标服务。因此,在选用教材时应避免理论性、研究性过强的法学专业大家编著的教材,这类教材仅概念就列举十几个学者的观点,加大了受教育者的学习难度,影响教育效果;也应避免选用财经实务操作性过强的财经类教材,这类教材侧重财经实务能力的运用,如税收法中大量的减免税计算,与专业相关度不高导致学生学习厌倦。建议教育者在选用教材时选择理论知识阐述清晰,案例针对性较强,章节前有重难点提示,章节后有问题设置,同时每章有推荐自学篇目的教材。

(三)取舍教学内容,优化课程学时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计划课时量较少,多则56学时,少则32学时,而教学内容涉及单行法近20门。要想有效实现教学目标,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设置尤为重要,建议教育者可分模块确定教学内容。

1.课堂教学模块。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内容的主阵地,针对课程内容繁多、总学时数不足等特点,课堂教学模块中要注意处理好经济法所涉及的各部门法之间的取舍关系,切忌面面俱到。应依据专业选择讲授章节,如广告法在广告设计专业中应作为重点内容增加讲授学时,而在思政教育专业中则可选择自学进行。合理地取舍讲授内容,才能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完成教学内容。

2.社会实践模块。

经济法课程实践性较强,单纯的课堂教学并不能完成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目标。因此,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要合理安排社会实践。建议教育者可带领学生去司法机关旁听或组织模拟审批。此类实践性教学不仅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其法律意识,而且能够有力提升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

3.自主学习模块。

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繁重,教育者应积极引导学生利用自学完成部分教学内容。自学的内容应结合专业选择,如前面所提及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对于广告法的内容就可采用学生自学的方式进行。但在自学模块中,教育者需要注意布置合理的作业引导学习,并抽取时间检验学习效果,如自学作业完成后应组织讨论并分析讲解。

(四)丰富教学方法,提升教育实效

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及经济法课程特点,教学中应积极采用多元式教学方法,提升教育实效。

1.稳步推进讲授法。

讲授法作为传统教学方法,在经济法课程中对于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非常适用。教育者可采用讲授法,完成概念、原则、特点等基础知识的教学。

2.积极倡导案例讨论法、读书指导法。

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积极采用案例讨论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法律意识。教育者既可自己编撰具有针对性的案例,也可选取真实发生的典型事件作为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教学。编撰案例具有针对性,适用于具体知识点的学习,原则上应简单明了、层次清晰;真实案例联系实际具有说服性,适用于综合性复习。读书指导法主要适用于自主学习模块,教育者通过布置、检查作业等方法引导学生自学部分课本内容或查阅相关学术论文。这一教学方法不仅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帮助其及时掌握学科前沿信息。

3.开展任务驱动法、参观教学法。

法学论文范文4

(一)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公众低碳意识教育不足。

人们并不清楚什么是低碳经济,它对人类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发展低碳经济,为什么要践行低碳消费,限制自己的消费,控制自己的欲望,公众对低碳经济的认识比较茫然,意识也较为淡薄。可见,政府并没有很好地对低碳经济予以宣传,更没有给公众渗透低碳的理念,才会出现公众对低碳经济认识不足,不知如何践行的问题。

2.政府制定的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法规不健全。

首先,涉及低碳和能源的立法不够完善,涉及能源、消费和环境责任的单行法规缺失,而且也在内容上缺乏具体的规定,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责任不明确,执法效果不佳,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无法借助法律手段来予以制裁。另外,在鼓励公众和企业进行低碳实践方面虽然已有了相关的措施和政策,如税收优惠等,通过降低税率,定期免税等优惠措施,来激励企业或公众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够细化,因此在现实中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虽然目前有《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具体的法律在实施,但还是缺乏整体性的“大法”和围绕该“大法”的配套的“小法”,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地方甚至不明确,出现问题时,法律只能袖手旁观,因此,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低碳经济的顺利发展有所保障。

3.政府对发展低碳经济管理体制不完善。

政府作为低碳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引导者,不但要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激励机制来引导企业和公众的低碳生产和消费,而且,在体制上必须建立创新的管理体制,才能促进低碳经济的全面发展。目前,政府在能源和资源的问题上,虽已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比如:中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具体作出规定,谁污染谁负责。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环境资源的产权问题含糊不清,导致了企业和个人在环境污染中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所以致使环境污染后得不到及时的治理,污染者的责任较为模糊,不利于公众和企业树立环保意识,实施环保行为。另一方面,在发展的工业化阶段,政府投资的领域倾向于高碳领域,在低碳领域的投资缺乏,造成了低碳经济发展速度缓慢。因此,政府应改变投资方向或领域,明确环境资源的产权,运用管理体制的创新和理念的渗透激发民众实施环保行为的积极性。

(二)企业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污染物排放、生活垃圾剧增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我们不得不考虑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企业生产的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只有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主体的企业深刻认识到自身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树立正确的伦理观,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实行绿色经营,进而实现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促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1)企业对低碳经济的认知存在偏差;(2)企业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利于发展低碳经济;(3)企业低碳技术不成熟不利于发展低碳经济。

(三)个人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公众的力量是无限的,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质是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个人在社会价值观多元化的时代,扭曲的消费价值观和过度浪费的生活方式已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阻碍着低碳经济的发展。个人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非理性的消费价值观盛行;(2)享乐奢靡生活方式泛滥;(3)“一次性消费”现象严重。目前关于低碳经济发展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低碳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很多利益方面,给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带来了难题,而且,低碳经济的发展还涉及到很多经济层面的问题,发展低碳经济带来的未来的收益,不容测量,但是目前的发展成本却很大,另一更重要的原因是,低碳经济发展的范围很广,很难界定。在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体系方面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关于低碳经济的立法不够完善,如一些能源方面的单行法规缺位,同时缺少能源公共事业法,这就导致环境和能源和谐共处的领域不够全面。(2)相关立法制定不精细,缺乏操作性。目前,在中国已有了环境保护法,但是还存在执法不佳,环境得不到有效改善的问题。(3)在企业的发展中,由于没有具体的奖励实施办法,虽然制定了优惠的措施和规定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是没有得到广泛的影响。因此,为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制定法律和相关的政策提供制度的保障,显得尤为迫切。

二、法学视角下发展低碳经济的路径与措施

(一)政府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责任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既承担着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是社会生产产品的直接的消费者。因此,政府应该在引导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树立起低碳化运行的榜样,并在发展低碳经济时遵循管理伦理的宗旨:满足人的需求,以人为本。

1.树立科学发展观,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价值支撑。

目前,低碳经济的发展在国内外的低碳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认可,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让人类意识到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给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困扰,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人类意识到仅靠技术的改良和当前经济结构模式的转变,已不能使人类摆脱恶劣环境的影响,我们只有通过树立正确的低碳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才能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

2.完善政府法规政策,为发展低碳经济探索可行立法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低碳意识日渐增强,加强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制度保障,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趋势。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法规的制定要本着“发展规划、能源立法、生活消费”三个维度来进行。以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面临的主要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发展低碳经济的可行性等,面临寻求政策法律的支持。加快“低碳经济”的立法进程,完善政府法规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具有积极的意义。

3.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机制保障。

目前,发展低碳经济已经被列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长远发展规划”。因此,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情,顺应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不断促进发展低碳经济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发展低碳经济力求政府治理能力的根本改变和治理模式的完善创新。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在生态治理的层面上要实现的境界就是“政府、企业、公民社会追求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趋向协同至善的公共管理过程,善治的对象不单是社会子系统,还包括自然子系统和经济子系统”。综合而言,发展低碳经济的最终目标是追求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重赢利,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共处,更好地实现提高全社会国民的最大福祉。

(二)企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社会责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社会生产的环境企业是能源消费的主体,企业的生产决定着社会消费。因此,企业在发展低碳经济时,充当着重要的角色。

1.企业要转变发展理念,潜力推进低碳节能减排。

传统的企业盲目生产,一味以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使企业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相矛盾,从而忽视了发展的价值目标。在这种不正确的发展价值理念指导下,部分企业盲目发展,拼命开采,已使有限的资源不能承担高碳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耗高,资源浪费严重,产业结构不合理还造成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的出现要求企业应转变发展的理念,实现企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走低碳发展之路。

2.促进产业转型,打造以低碳经济为指导的产业体系。

我国正在进入低碳经济发展时代,低碳经济的发展给国内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将成为我国发展的新主题。面对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今天,能耗高、物耗高、碳排放高等问题,已引起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气候变暖、极端天气频现等,造成其重要原因是高碳的生产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呈现人与自然不协调、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模式。如果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促进产业转型,那么就无法实现中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发展低碳经济是促进产业转型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企业应结合正在进行的经济转型,树立发展低碳方面的伦理价值观,以低碳经济发展为重点,加快改变低碳产业价值链的分布,大力发展高能效低碳排放的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对农业和工业进行低碳改造,努力形成以新能源和新产业为特征的产业链条,降低GDP的碳强度,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把低碳发展纳入国家产业振兴规划的原则考虑和当前安排,为低碳发展创造条件。

3.加强企业管理,使低碳治理模式落到实处。

发展低碳经济,转变产业结构的同时,应加强企业的管理,使企业发展坚持3R原则,即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减少能源消耗和废水、废品的排放,通过技术进步来实现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循环利用,实现生产领域的低碳化和低消费。企业也是低碳消费的主体,应加大对低碳产品的生产,引导企业对碳排放自我约束,制定配套的环境法制,从而利于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这样才能不断的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三)公众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公民责任

消费活动包括了社会消费和个人消费,要进行消费引导,就必须对人类的生产、生活等各种活动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相关法律的约束,从而树立低碳意识。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培育公民低碳意识,牢固树立低碳生态价值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低碳概念逐渐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面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有很多地方和很多人需要了解并认识低碳发展的重要性。从社会公民个人生活的方面来说,构建与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价值观,培养人类的低碳意识,是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社会的关键环节。低碳不仅仅是生活中节约一度电、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张纸;生产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彻底杜绝浪费现象。低碳价值观本质上是实现人的生产发展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存。因此,民众改变高碳社会的最大力量,是要做到低碳生活、生产,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使人们意识到培养低碳意识与培养人们的生态伦理意识同样重要,通过每个个体的自身努力,培养人的低碳意识,从而养成勤俭节约消费伦理观,通过正确的意识,使人类能自觉自愿地按照低碳生态理念进行自律,逐渐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2.培育低碳文化生态,全社会推行低碳生活方式。

低碳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全社会低碳文化培育。低碳经济价值观倡导的是可持续、和谐的发展理念和生态文化,践行的则是低碳简单的生活方式,这就意味着,社会低碳文化塑造来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文化环境支撑。尤其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如果人们仍然坚持原来的浪费生活方式和理念,还是按高碳的模式进行生活、消费,那么资源的耗损殆尽将成为必然。对于普通人来说,低碳生活是一种态度,而不是一种能力,实践低碳生活,比如:洗衣服倡导自然晾干方式,拒绝洗衣机甩干;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等,明确“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其实低碳的生活方式就是改变我们的生活态度和方式。我们这里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就是要求人们从衣、食、住、行等生活的各方面做起,提倡绿色、节能、环保、高效率低碳生活方式,使其成为人们的生活的新时尚和新选择,杜绝一切如“一次性筷子”和“餐后不打包”之类的铺张浪费生活,其实只要我们主动约束和改善自己的生活方式,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思想,这也是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一种贡献。

3.培育公民低碳德性,促成社会低碳行为习惯的养成。

法学论文范文5

1.学习主体的特殊性

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学生作为课程学习的主体并没有多少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大多数高校的经济法课程都是安排在大二、大三阶段,与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有一段间隔,且任课教师多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在教学时弱化法律基础这部分课程内容,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与法律基础知识无法很好对接。同时,在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认知、学习热情、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等方面,较法学专业学生也有一定的差距。但由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经济学、金融学等基础知识掌握较好,反而对经济法课程的部分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因此,课程内容的选取应该更多地考虑到适时原则、量力原则和满足原则。

2.经济法课程内容的特殊性

近年来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已经在学界达成基本共识,经过多年的研究也确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法。但多年来由于受“大经济法”观点的固有影响,经济法课程内容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外,还包含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内容。就学生的未来应用角度,经济法学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可能更贴近实际,但是因此也造成了学界的经济法学和所谓“经济法课程”内容产生冲突,实属不该。同时,经济法相关教材五花八门,有针对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有针对各种考试的经济法教材。单看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适用的经济法教材,体例多种多样,包含法律法规众多,品质参差不齐,内容设置缺陷也是不一而足,以民商法内容为主已经不甚稀奇,有的教材放弃了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直接用民法基础理论取而代之,有的教材混淆相关概念。对于学生来说,教科书很可能就是他们了解经济法这门课程的主要渠道,如果产生了错误的第一印象,学习了错误的知识,后果将会很严重。

3.教师要求的特殊性

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主体以及课程内容的特殊性也对教师本身提出了特殊要求。除了法学相关知识要深厚、保持与法学前沿问题接轨,教师的知识面也一定要广博。法学是注重逻辑思维的一门学科,如果只按照法学教育的思路去面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同的结果。教师应该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与思维也要有所涉猎,与经济法学知识相互结合,才能在经济法教学中游刃有余,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教师的责任心也要更强,如面对学生对经济法课程学习热情不高的情况,不能对课程敷衍了事,充分的课前准备、情绪饱满的课堂表现、细致耐心的课后辅导,都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不仅是传道授业,也是引领者、示范者。尤其是法学教师,对于法律精神的弘扬,对法的信仰,遵循法律的谨慎态度都会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给学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以学术和道德为重,对学生尊重、用心,学生自然会感受到,进而亲近教师,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反过来促进课程教学。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实践的策略

1.激发学习兴趣,间接开展法制教育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求知的不竭动力,也是非智力因素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学生的学习动机越来越倾向于功利性,认为理论性的知识没有实际用途,并且枯燥乏味,需要死记硬背,往往以期末突击作为应付考试的方式。在经济法教学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如何激发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在兴趣的带动下,学生往往会变被动为主动学习,深入思考。首先,教师要转变教学思想,突破以往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换位思考,创设情境,将课程内容带入到日常生活中,以小见大,使学生充分领略经济法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其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教学设计要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系统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等原则,由讲授为主转向指导学生独立学习与研究。其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摒弃沉闷的灌输式教学,用活泼幽默的语言将经济法课程知识轻松地展示出来,循循善诱,先提出问题,再引导学生思考,自己解决问题。改变以往对法学类课程就是“催眠”课的成见,使知识富有魅力,提高课堂实效。第三,激发学生对知识的高层次追求。人的好奇心都是与生俱来的,对知识的渴求也是一种天性。但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学生开始信奉“读书无用论”,或将学习视为追名逐利的工具。教师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知识观,用知识的吸引力感召学生,弘扬正能量。使学生体会学习与不断探索的乐趣,培养受益一生的学习习惯。多数经济管理类专业在整个大学期间,除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之外,再无其他法学类课程,在法律基础逐渐被弱化的背景下,经济法课程便间接承担了普及法律常识、培养法律信仰和树立法制观念的作用。经济法教学中经常涉及各个法律部门的一些基础知识,介绍给学生时可以同时进行懂法、守法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2.因材施教,注重实用性

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但一般高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均为一个学期,课时较少,无法容纳全部课程内容。针对经济管理类的不同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要有所区别。比如对财会类专业要注意结合相关资格考试;对经济学类专业要侧重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对于管理类就应该将合同法、企业法和社会保障法等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使课程内容安排各有侧重,详略得当。同时对本科和专科学生,即使是相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也要有所区别,课程内容安排方面,专科学生课程的难度以及理论所占的比例都要比本科学生低,应保留重要的知识点,向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目标倾斜,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另一个要点就是注重实用性。与法学专业不同,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不需要过深过难,经济法课程知识与非法学专业知识的结合点多体现在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当中。理论知识不能完全摒弃,但要把握深度,理论的学习是为了学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原意,掌握相关知识点,进行实际应用。教学中切忌本末倒置,过于强调学理知识,激起学生的厌烦和逆反心理,起到反作用。

3.选取适合教材

对于不同专业的本科、专科学生,不同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对教材的选用也是不一样的。选好教材,是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重要一环。针对目前市面教材的混乱现状,选择教材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教材内容能够反映我国当前经济法律制度的最新进展;二是教材难易适中,体例明晰,重点突出,便于学生学习,减少额外的笔记,将注意力集中至教师的课堂讲解;三是穿插典型案例,带有课后练习题。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并无法学思维的训练,如果在学习中辅以案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之后有配套的习题作为课后训练,既可以巩固所学知识,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提高课堂实效,实现教学目标。

4.教学、考核方法得当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除了传统的讲授法,更应灵活加入案例教学法、互动教学法以及实践教学法等。在众多教学方法中,多数教师都非常推崇案例教学。诚然,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优越性无可比拟,能够将枯燥繁琐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是一种非常好的教学手段。但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不具备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在案例的选取上不能够采用法律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案例,会喧宾夺主,于课程学习无益,还会打消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在教学中只要刚好能够说明知识点就可以。案例可以在课堂知识学习之前作为导入,也可在学习之后作为知识的巩固,也可以典型案例的分析作为学习知识的方式。无论哪一种,都要注意整体比例,如果一味安排案例,会打乱课堂情境创设,使学生陷入目不暇接、囫囵吞枣、知识学习出现半生不熟的状况,事倍功半。

三、结语

法学论文范文6

关键词:经济法学;高校教学;困境与选择

前言

由于我国教育事业不断改革,为我国的学子们提供了更多高等教育机会,但是随着连年高考人数的增多,各高校也在出现教学质量下降的情况。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中,同样出现了一些问题,高校应该积极寻求解决教学困境的办法,为今后的经济法学教学指明方向,进而推动经济法学学科的发展。

一、高校经济法学教学面临的困境问题

1.教学目标不统一

近年来,教育界对于经济法学的争议之一就是它的归属问题,经济法学究竟是职业教育?还是精英教育?亦或是通识教育?这一争议尚未获得定论。这一争议的出现是源于高校对经济法学的教学目标的定位不同,虽然经济法学是法学的重点课程,要求经济法学的教学目标应与法学教学目标相统一,但是各高校都有自己的经济法学教学要求,难以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与法学教学目标相统一。对比各大高校的教学大纲不难发现:虽然各高校的教学大纲不同,但都要求学生能掌握经济法学基本内容,但是由于各高校的大纲内容存在差异,所以导致了各高校的教学目标不完全相同。而除了基本内容之外的知识,各高校就会显示出较大的差异了。例如一些高校会要求学生能够分析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另一部分高校则要求学生能够掌握一些经济案件的分析方法等。由此可知各大高校中,在本科阶段经济法学教学目标存在一定差异,对职业技能方面的看法也各有不同[1]。

2.内容安排有分歧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在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由于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等存在一定的学科划分问题,使经济法面临一个尴尬的外部环境。经济法受到了教育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内部对于经济法的构成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从本科教学角度来说,经济法的确定对高校制定教学计划有重要影响,但由于经济学在其领域的争议不断,直接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内容安排,进而演化成了高校教育问题。由于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尚未完全确立,直接导致了各高校在教学内容安排上的差异明显,所以,对于各高校的教学内容,只能通过对照相应的教学大纲才能反映出来。

3.教材选择存在问题

由于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所以高校在面临教材选择的问题上也是存在一定困难。市面上的教材五花八门,对于部级教材和系列教材等教材的选择上各高校也会产生分歧。此外,对于各个版本教材的选择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由于每个版本的侧重点不同,对经济法学知识的讲解有详有略,不利于学生掌握经济法学知识,难以保证高校的经济法学教学质量。

二、合理改进经济法学教学的探索

1.明确经济法学教学目标

高校在确立经济法学教学目标时,应该从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反推经济法学的教学目标,法学教学目标是培养出具备法律思维的专业法律人才,而法律思维的培养必须经过大量的论证学习、解释和推理过程来将学过的法律理论理性化,形成法律从业者的职业技能。从这一角度来看,要想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必须加大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而法律技能的形成不仅需要大量的法律理论知识,还应该通过大量的实践教学来完成。纵观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他们的职业技能培养都是在大量实践教学中获取的,所以,我国高校在制定教学目标时,可以科学借鉴国外教学经验,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为教学目标。

2.科学设计教学内容

在本科阶段,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较多,如何在教学实践中体现教学重点也是高校教师应该关注的问题。经济法学的本科教育是法学教学的基础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如果学生接触过多争议性较大的理论,会给学生的学习带来误导风险,不利于学生以后的学习。所以高校在设计教学内容时,应该依据教学目标科学设立教学内容,分清学术与教学的范围,在教学层面上去除学术分歧,将教学内容控制在经济法学普遍认可的范围内。

3.合理选择经济法学教材

在经济法学教学在编写上,教材的作者应该转变方向,分清高校教材与学术书籍的不同,对于一些有争议的理论进行适当的取舍。在教材的编写上应该以坚持以教学为目的,明确经济法学教材内容,教师在拿到这样的教材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要求进行扩展,确保在学术上不误导学生[2]。此外,一些教材在编辑的过程中过度体现作者的观点,在教材内容的编写上具有一定主观看法,这样的教材高校在选择时应该注意。高校在教材的选择上应该注意同专业教师进行商讨,不能随意选择教材,同时注意结合学生的实际学习能力和接受水平,选择真正适合学生的教材。

三、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法学尚未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在教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面临着高校的教学目标不一致,在教学内容设计上也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在选择教材上也有一定的困扰。所以高校在进行经济法学教学时,应该合格法学教学目标,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学教学目标,在教材选择和教材内容设计上注意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注意区分经济法学的教学与学术界限,提高经济法学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洪明.经济法学教学面临的困境和理性思考[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8(4):107-109.

法学论文范文7

当前,我国普通高校本科阶段法学教育,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大类,其中课堂教学是主渠道,主要包含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谈话答疑、作业练习、指导论文撰写等,其中占主导地位并起主要作用的是课堂讲授。考试内容主要来自课堂讲授过的课本知识,重点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因而很难培养创新型、创造型人才。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在一定岗位履行职责的形式和现场形式两种。前者主要是指大四阶段第一学期为期4-5个月的实习阶段。在这个时期,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多数单位因自身业务压力以及对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不满,而对学生实习疏于指导,因而实习效果不明显。后者由于受人力、物力等因素制约,学生往往是走马观花式的参观等,所获得的知识往往仅为感性认识,,如监狱、看守所概况等,教学效果也不理想。以上法学教育方法传承了我国传统教育中以教为本的思想,注重法学理论以及基础知识的学习灌输,与我国当前的整个教育层次及方法相适应,但考虑实际操作能力、法律技能训练和社会的实际需求不够,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法律职业教育重视不够,教育思想受过去传统思想和法制环境的约束,对法学教育的目的没有重新进行定位,结果法学教学与社会实际情况严重脱节。二是没有树立现代教育思想,仍然固守传统教育理念,从而使“教”与“学”严重脱节和错位,以教为主的单向灌输方法导致教学目标出现一定偏差。三是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没能有机结合,降低了教学实效。

二、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方法的基本特征

什么是启发式教学?教育界对它的看法不尽一致,但有三点几乎是共识的,即:从学生在教学中的地位、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的本质联系以及教学应达到的目的来看,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主体性

即:把学生看作教学过程的主体,千方百计把学生由从属和被动地位变为主体和主动地位,注入式教学不重视教学对象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性,教师讲,学生听,扼杀了学生聪明才智和个性特长的发挥。相反,启发式教学则认为教是为了学,教是为了教会学生自学,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在教学中搞好主导作用,尽可能启发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想方设法唤醒和培植学生的主体意识,造就学生独立人格。因此,学生学习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必须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在教学中要解放学生的大脑和双手,要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动脑想、动口说、动手练,使其积极主动地学习,成为课堂上的主人。

2、能动性

即:积极引导,激活思维,使学生处于积极的思维状态。启发式教学认为教与学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没有学生的能动作用,也就根本谈不上“启发式”。学生能动作用有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其核心思想是思维活动状态。为此,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师应按照“教为学服务”的原则,精选教学内容,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其处于最佳的思维状态。例如:课堂教学要以研究讨论为主,切忌呆板地照本宣科,时间安排上要给学生留下充分思考的余地和发表主张的机会,以调动学生积极思维、主动钻研的积极性;同时授课要紧密联系实际,用栩栩如生的形象、真切感人的情景以及耐人寻味的哲理深深吸引学生,打动学生,感染学生,使课堂教学变成有吸引力的有趣活动。再比如实验、实习、调查等社会实践课,教学中可以采取提问、讨论和现场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强化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

3、创造性

即:启发式教学的目的在于着力发展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到会学,由学习到创造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学的主要目的不是简单地传授知识,而是通过知识的传授,提高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变为会学,由学习变为创造。离开这个目的,启发式教学也就不复存在了。启发式教学的三个特征告诉我们,启发式教学首先要把学生看作教学的主体,要以千方百计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启发式教学的核心是要运用各种手段,激活思维,使学生始终处于积极思维状态,,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启发式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学生的智能,提高其创造能力。把握这三点,就可谓把握了启发式教学的精神实质。

三、启发式教学法在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启发式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运用方法。

1、设疑求解教学法

设疑求解教学法是以贯彻启发式原则为宗旨,着重解决学生认知领域的问题。在此教学下,学生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阅读相关的资料,通过以设疑,析疑、解疑、质疑的教学过程模式,重视学生的质疑和问难精神,引导学生探究问题,最终达到掌握法学知识的目的。此种教学法实际上就是让教师与学生进行互动,分为教师设疑和学生设疑两种形式。教师设疑,即教师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后回答,或者提出问题让学生自己解疑、得出结论,教师的每堂课都本着“提出问题、分析疑难、解决问题、掌握知识”的基本思路组织实施,重视学生自身的“领悟”,以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学生设疑,即学生根据所学资料,提出不理解的问题,之后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反映不断地加以引导,这实际上是引导学生主动探索未知、获取知识的一个过程。这种教学法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教学过程:一是教师设疑,引发学生兴趣;二是学生阅读资料、思考、分析从而使思维处于积极、主动状态之中;三是教师引导解疑;四是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深入提问。

2、角色模拟教学法

这是指通过设置一定的情境,让学生按不同角色置于某一虚拟的或真实的场景之中,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一种较为接近实际应用的教学活动。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如律师的扮演者,还是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比如原告或被告的扮演者,以及观看表演的学生,都由原来的受教育者变成既是受教育者,同时也是教育主体。教师由原来课堂的主角变为起主导作用的角色,要注重设置较为逼真的场景,引导学生思考,促使学生动脑筋、想对策。角色模拟教学法可考虑采取以下模式:第一步,案件选择。围绕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案件应当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应预先设定答案,以便为学生提供充分发挥的空间。模拟的内容可以是节选的片段,也可以是较为完整的案件模拟,如模拟法庭庭审过程。第二步,组织材料。由于因模拟不同的角色,教师通常需要准备角度、特征、立场和内容全然不同的材料。组织材料应当严密、准确、细致、完备、分门别类和条理清晰。第三步,角色分工。根据案情,角色包括双方当事人或人,也可以有法官、检察宫、证人参与,此外,还可以安排学生当观察员。观察员不参与表演,其任务是观察和记录,并对各方表现做出分析、评价和总结。第四步,模拟表演。教师在学生进行角色模拟之前,引导学生对问题做进一步思考、读书、讨论。第五步,模拟评价。这是角色模拟之后重要的学习过程,也是全面总结、深入思考和不断提高的过程。

3、问题分析教学法

问题分析教学法主要是遵循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师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由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起引导作用,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积极参与意识和锐意进取的意识,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大胆突破常规的思考方法,主动提出自己的见解。此种教学法主要步骤如下:提出问题—研究分析—进一步提出问题—再次研究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总结分析。

4、合作学习教学法

法学论文范文8

当前,尽管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仍未达成统一,但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以自治为基本理念,但民法的自治难以解决市场的失灵、外部性及公共产品投资问题,因而需要国家权力的监管、调控以及并从新的角度来思考公共产品投资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经济法至少应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其所调整的不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调控。基于此认识,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市场行为法如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均属于民法的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则常被划归于经济法的体系范畴。根据上述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划分,可以说,民法和经济法均调整市场行为,均与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民法侧重于市场主体及其自主决定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对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为的局限进行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民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因为不了解民法所调整的私主体行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被划入经济法体系范畴的单行法,其所涉及的侵权关系、合同关系均以民法上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因此,对于经济法专业的法学本科生而言,民法是必修的基础课程。由于经济法与市场监管与调控紧密相关,常常被列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法律课程,但受专业课程计划的限制,不可能为法律课程留下充分的空间。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背景,他们很难真正理解经济法的真正内涵。即使学到一些“法律知识”,也很难能在实践中准确地运用,实际上不能达到教学目的。因此,对非法学类专业而言,单纯一门经济法课程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开设更多的法律课程从专业课程规划的角度又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受学科意义上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限制,而应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进行课程设计。相对于“经济法”,“经济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涵摄民法范畴内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从而有助于解决经济法课程前提性法律基础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将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具体的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整合。

二、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三、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当前,已出版的各类《经济法》教材近百种,但大多数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而编写的,虽然部分教材考虑了非法学专业的需要,但并未针对特定专业的自身特点,而是力争“包罗万象”,由各专业根据不同需要自行选择需讲授的内容。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性,这样的编排内容全面有余,但系统性不足,几乎毫无例外地均是依照单行法律来设章分节。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样的教学内容安排只能使他们掌握一些零散的经济法律知识,而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认识,更无需谈法律的具体应用。为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教育部提出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要求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编写适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尽管法律教育并非创新创业教育之重点,但法律课程建设无疑是创新创业——尤其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迄今为止,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还未能充分考虑创业教育之需要。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是让学生了解创业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并能将之运用到创业工作中去,而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的设立、公司治理、投资者内部关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市场经营与竞争等等——几乎均与经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故此完全可以与经济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设计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律制度》课程的内容设计可考虑以创业过程为线索,将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贯穿起来。这样不仅可满足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经管类各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要求,而且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体系化理解和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