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体现

小议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体现

2012年底,教育部颁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包括高校在内的各级学校法治规划提出全面部署和要求。“纲要”指出,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的能力、意识亟待提高,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治校意识与能力的培养”。无论是工作的实际需要,还是从落实上级的部署来看,以高校辅导员为代表的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受到重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自身法律知识的储备,以及对法律的评价和应用的意识。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和核心。

依法治国已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依法治校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制化的今天,法律法规应该成为高校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但是,在高校管理的实践中,不依法管理、漠视程序导致的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屡屡发生,主要包括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人格权的侵犯,公正评价和学业、学位证书权的侵犯,以及受教育权的侵犯等类型。“被就业”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例子。与此同时,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随之,高校的各种纠纷难以避免,甚至出现前所未有的学生状告母校的高潮。高校的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对处于学生管理第一线的辅导员来说,其法律意识的完备,对于教育学生,避免管理纠纷,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旧事物之间,新旧价值和伦理观念之间出现激烈的冲突和交锋,给社会的发展埋下了潜在的代价和危机”。对于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期的大学生来说难免受到干扰;网络的普及带来的参差不齐的信息也对大学生的思想带来大的冲击。当代大学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易感情用事,容易丧失理智,很少考虑法律规范及行为后果。前阶段先后发生的复旦大学学生投毒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生斗殴刺死案,都以一种骇人听闻的方式,揭示出大学生心理的狭窄和法律意识的缺失。与此相反,有些学生遭受伤害时不知道使用法律武器来正确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部分学生不能真正理解法律,享受权利时冲在前面,该承担义务时却视而不见,忽视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正义。因此,辅导员有义务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并给予正确的教育和引导。

在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过程中,作为与学生朝夕相处的辅导员无疑要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这种重要作用的发挥又必须基于辅导员本人良好的综合素质,而完备的法律意识正是这种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

(一)依法管理和服务的法律意识

当前,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高校辅导员要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事。我国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宪法》,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高校管理行为的最高准则和依据。宪法第二章第46条明确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告诉我们,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受教育权为准则,而不能随意侵犯。法律,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学位条例》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教育的性质、高等学校的建立,及大学生的学习培养等各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是高等教育领域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就业促进法》是国家关于就业的基本法律,也为高校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学位条例》是关于学生学位申请和授予的基本法律。部门规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详细列举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等有关学生管理的最主要的法律事项。例如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里,列举了学生依法享有的六项基本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五章“奖励与处分”里,列举了学生处分的原则、种类,对剥夺学生教育权的最高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的事由作了七项列举式规定,对处分的程序作了详尽的叙述。因此,该规定是辅导员工作的基本法律手册。此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各地方法规,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的关于学生培养、思想教育、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奖惩以及就业等方面的规定,都是辅导员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辅导员只有对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清晰的了解,并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违规办事、越权办事,才能避免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在此还要说明的是,法律有不同的位阶,宪法、法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学校的规章制度的效力等级是一个由高到低的顺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高校的管理文件,许多法规设定越权,相互间冲突严重,这是法律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高校辅导员在运用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要注意规避风险。

(二)遵守程序的法律意识

“程序乃法律之心脏”,只注重学生实体性权利而剥夺其程序性权利,那么其实体性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体现了高校行使管理权时对程序上的要求。高校在进行学生管理时,如果不按照一定程序,不但会影响管理效果,而且容易导致管理纠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对程序作了明确要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因此,程序意识对辅导员来说非常重要。这里的程序既有“立法”程序,也有“执法”程序。对辅导员工作来说,“立法”主要是指制定班级章程、奖惩规则等相关班级规范(俗称班规)的过程。良好的法律是好的法律秩序的前提和保证,而良法的确立又必须以严格的制定程序作为保证。所以,班规的制定要发动班级学生参与,征求大家的意见,规范的内容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得到班级大部分学生认可后予以公布。“执法”是指在评奖评优、处罚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活动中,要按照已制定的规程,依照程序,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如适时通知学生,给学生辩解的机会等等。应注意的是,班规的内容不能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如不能私自罚款,不能随意体罚学生,不能侵犯学生的隐私等等。对于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如学籍、处分、科研行为规范等内容,辅导员应该协助学校公布,并能够为学生们所获知,以对大家产生普遍的警示和约束力。辅导员要和学生建立起畅通的交流渠道,通过班级公告栏、网络BBS、辅导员博客、微博等渠道,把重要的信息向学生公布,达到“法布于众”的效果。同时,辅导员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可采取主题班会、案例研讨会(如学校对作弊学生处罚的案例)等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规范,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三)及时给予学生救济的法律意识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就是学生受到学校处分后一种自我辩解和寻求帮助的过程。我国《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学生不服处分后申诉、诉讼的权利。对于以教育学生为本职工作的学校管理者———辅导员来说,要牢固树立起为学生服务、教育第一、处罚第二、治病救人的原则,自觉养成在学生受处罚时主动给予帮助救济的法律意识。如果学生因违反了校纪校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辅导员有责任协助学校给予学生充分的救济。发生事情后协助学校调查实情;在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告知学生享有的权利,如申辩、申请召开听证会等;处分作出之后,明确告之学生有申诉甚至诉讼的权利;处分后,及时安抚学生情绪,防止有过激行为等等。通过这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处理谨慎、适度、合理、合法。这样,即使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能改变,但辅导员主动的关心、帮助和救济也能够减缓学生的压力,减少学生的敌对情绪,从而更好地达到教育管理的效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程序的瑕疵而导致的对学校不利的情境。

(四)明确辅导员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自我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2006年,教育部召开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专题讨论辅导员建设,这在新中国教育史上还没有先例。这次会议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发展方向、工作职责、培训计划等诸多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随后,教育部制定印发了《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文件,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作了明确规划。各高校也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加大了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力度。由此,高校辅导员应充分抓住眼前的机遇,自我加压,通过书籍、网络,乃至专门的法律课程学习,进行《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各层次法律知识的学习,为法律意识的形成奠定良好的知识基础。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管理中的运用,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国家培养出更好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大对高校辅导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要求加大对高校辅导员的培训,但培训的内容却没有涉及法律知识。实践中,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高校都对辅导员加大了培训力度。教育部每年举办全国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骨干培训班。笔者所在的南京大学及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也举办了多期辅导员培训班。这些培训班,从思想政治工作技巧、心理知识、政治素质等多方面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对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纵览各类辅导员培训班,鲜见法律知识的内容,更不用说专门的法律知识的培训了。在学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大的缺憾。因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辅导员培训中增加法律方面的内容,以提高辅导员的法律意识。

“政治强、纪律严、作风正”是对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要求,是辅导员工作的方向保证;“业务精”则是对其工作能力方面的要求,是辅导员工作的基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管理者应该有这样的共识:高校辅导员的业务不仅仅包括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素养,还应该包含一个非常重要的专业素质———法律意识。高校辅导员要把自我学习和教育培训结合起来,不断拓宽法律知识面,在工作中养成依法管理和服务、按照程序管理、及时给予学生救济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高校处理学生屡遭败诉”的尴尬事件才有可能避免,我国高校法制建设水平才能更上一个新台阶。

本文作者:冯维波 单位:南京大学金陵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