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顺风车的法律问题

略谈顺风车的法律问题

一、“顺风车”的法律性质

(一)无偿“顺风车”是施惠行为

无偿“顺风车”就是免费顺路搭车的意思,即是指私家车运行者出于友好互助的良好愿望,同意让搭车者免费顺路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到达某一地点的一种行为。无偿“顺风车”是施惠行为,理由如下:第一,当事人之间旨在发展和维护良好的道德关系。私家车运行者为搭车者提供的免费运送服务纯粹是出于友好互助的意思表示。第二,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的意思效果。

(二)有偿“顺风车”是合同行为

有偿“顺风车”是指私家车运行者和搭车者之间达成合意,搭车者通过支付私家车运行者部分行车成本而乘坐该私家车到达约定地点的一种行为,其实质是一种合同行为,理由如下:第一,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当事人之间达成有偿顺路搭车的合意。第三,当事人之间形成有偿顺路搭车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顺风车”的人身损害赔偿

(一)无偿“顺风车”的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①可知,双方应当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来承担责任。即:1、如果事故是由于搭车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私家车运行者的赔偿责任;2、如果搭车者的过失是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私家车运行者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来分担损失;3、私家车运行者尽了注意义务,减轻私家车运行者的责任;4、私家车运行者尽了注意义务,但因第三人发生两车相撞或其他损害后果,赔偿责任主要由第三人承担。

(二)有偿“顺风车”的损害赔偿

私家车运行者和搭车者除了可通过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自行约定免责条款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由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侵害人可以根据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②。

三、关于“顺风车”行政管理机制的研究探讨

政府应依法监督,设立风险提示。发展公共资源,健全完善法律,使“顺风车”合法化。政府应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降低人们的出行成本,增加人们的出行便利,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四、结论

“顺风车”的兴起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但是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顺风车”所处的这种尴尬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实体存在与法律虚无之间的冲突,这既不利于顺风车”的正常发展,也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对“顺风车”的相关立法工作,采取合理引导地态度,把“顺风车”纳入法律调整范畴,让“车辆合乘制”成为合法的搭车模式,以实现个体利益和社会价值之间的最大平衡。

本文作者:宋丹丹 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