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的培育论述

法律思维的培育论述

作者:郭静 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

学者尽管对法律思维的界定不同,然而都将法律思维与职业法律思维或者法律人思维联系在一起,即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像法官一样思考或者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但笔者认为,法律思维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不仅仅是法官、检查官或者律师等法律职业主体的思维样式,也是非法律职业群体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就其根源来说,是被社会主体内化了的与法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方式,它体现的是一种实践理性。”[4]法律思维应该是一种日常化的思维,应当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以崇尚法律为思维定势,以恪守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理性主义为指导的经验思维、群体性思维”,[5]是行为主体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的思维习惯。总之,法律思维是一种思维习惯,是贯穿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方式,是融入到思想意识中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并指引着行为主体按照一个法律人的要求或习惯去思维,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处理将来面临的各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而获得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及思路。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因此,“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6]据此看出法律思维在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这也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了要求——培养具有较为丰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涉法性社会纷争的实践性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而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重点强调传授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忽视了学生实践性能力的培养和法律思维的养成。

1、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的偏离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法治现代化进程。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学界一般认为是两者并重,此种观点其实是偏离了高校法学教育目的。富勒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象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7]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无论将来他们是否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都必须具有“法律头脑”,即能够被内化为一种与法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方式。这种内化为社会实践方式的法律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没有法律思维的力量,这些法学专业知识只能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并渐渐枯萎以致消失,永远不会转化为推动法制发展的力量。因此,法学教育所承担的任务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引导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然而,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偏离了法学教育的目的,重视法学知识的传授和理论的灌输,缺少对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其结果是大多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离开校园之后,对于具体的案件无所适从、无从着手。

2、高校法学教育方法的单一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方法仍然沿袭传统的教学方法——讲授法。讲授法可以说是一种填鸭式教育方法。讲台是教师一个人的舞台,老师讲,学生听,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从法条到法条,没有师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枯燥乏味,学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模式只注重法律理论的传授,可以保证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使学生能系统完整的把握所学内容,最大的弊端是忽视了学生实际应用法学的能力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在现实的法学教育中,我们高校大部分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是把案例作为宣讲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的工具,即把案例教学法当做是印证当下学习的理论或法律条文的一种教学方法。这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因为其没有体现出其本来的目的:通过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案例分析并不是一种科学原理法学教育方法,而是作为法学的问题解决过程的教育方法来界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人在解决实践问题时所运用的特有的思考方式。案例分析的性质在于,它是作为现实中发生的实践问题的理解及其问题解决中的专家所固有的思考方式的一种教育方法。”[8]由此可见,我们高校法学教育中现行的传授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教学效果。

3、教育实习的形式化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各大高校也很重视法学实践。实践的主要方式就是教育实习,即在学生完成全部课程之后(一般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结束之后),将学生派往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实习,这种实习方式可以说是收效甚微。一方面,学生在此期间或者忙于考研,或者奔波于找工作,基本上没有经历实习或者是无法保证实习时间,为了应付学校的实习要求,实习演变成“盖章”,公章一盖,“实习”结束。另外一方面,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处理案件需要与外界接触,而且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实习单位不会将如此重大的事情交给一个只有理论知识而没有实战经验的实习学生,实习演变成见习或者打杂。这样的一种实习根本无法完成预定的训练计划,效果自然不好。法律思维是一种习惯思维,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移植,法律思维却很难移植。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实习无助于法律思维的养成。

法科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途径

1、明确高校法学教育的目的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是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推进法治社会进程。应该承认,大学法学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而且更在于培育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培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需要,能够满足和顺应法律人职业伦理和技术提升的需要。因此,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是高校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

2、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既要具有较为丰厚的法律知识,又必须具有较高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涉法性社会纷争的实践性能力。所以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是以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因此,我们明确法学教育的目的之后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忽视基本知识的传授。在教学方法上,我们要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正确理解、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实现以“以知识为中心”到以培养“以思维为中心的”的教学观理念下的案例教学法的转变。首先,围绕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标去设计案例、分析案例,使案例研讨发挥案例作为承接知识与能力的媒介作用。其次,要注意案例分析方法,教师在案例教学法中充当导航者或者引路人的角色,适当地为学生提供分析思路,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束缚学生的思想。所以,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中,可以使用讨论法来开展案例分析。根据具体情形,把学生分为几个小组,明确讨论规则,鼓励学生积极讨论,阐述观点,成为案例分析的主角,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养成根据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p#分页标题#e#

3、重视模拟法庭建设法学教育对法律人士培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其养成法律思维。人的各种知识的获得和增长往往与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纯粹的理论教学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需要在实践中完成,一个人只有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提升法律思维水平,亲历是唯一把思维和生活融为一体的最佳途径,而模拟法庭是亲历的最佳形式。教师通过竞选案例,让学生在同一个案件中演绎不同的角色—听众、被告、原告、第三人、公诉人、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安局侦查人员等,当学生自己成为被思维对象或者处于回应思维状态时,借助于理论教学的抽象概念,经过一段时间,并能够不断得到强化。[9]知识的传授是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功能,因为,法律及其相关知识是学生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但其不是法学教育的唯一功能。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10]因此,高校法学教育应重视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