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定位

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定位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其目标定位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1.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均设有法学专业。就法学专业的教学方式而言仍然是以“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教师大都注重对相关法学理论的介绍。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不仅可以强化学生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思维和应用能力,因而是高素质法学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方式。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可使学生学以致用,为此当前亟需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尽管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计中也包含了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但其所占比例仍然十分有限,因而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无法突破学分限制加大实践教学力度。以湖南商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设计为例,法学院对实践教学极为重视,先后为学生联系了许多家实习基地,并成功申报了省级优秀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同时,法学院对于实践教学培养方案也是几经修改,然而,就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课程体系中所占比例而言仍然是微不足道。   法学专业总学分为163学分,而实践教学为23学分,仅占总学分的14%。因此,以这种方式根本无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不用说”法商结合“能力的培养。   2.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商结合”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加入WTO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国内和国际层面亟需大量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懂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因而法学实践教学便为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不仅可以强化学生对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其法律思维,更重要的是能够使其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正确分析案件事实,解决社法律纠纷,更好服务社会。   3.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律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   法学作为社会学科的一个分支,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紧密联系。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只在法律读本中研习法律,不可能完全掌握法律,也不可能理解法律的真谛,只有在社会实践中学习法律,才可能理解法律的本质与精髓。[1]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特色与目标   法学实践教学不仅具有教学性、还具有实践性,如何打造具有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符合时展需要的法学人才关系到法学教育的发展。   我国法学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也应反映通才教育的特点。专门法科大学和综合性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旨在培养以研究型人才为主,笔者认为商科类高校法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应定位于培养“法商结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其特色与目标。[2]   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以“商法”为中心,“法”与“商”密切相关”,法”为“商”服务,形成“法商结合”特色。   即法学实践教学应以面向市场、面向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紧紧围绕现代市场经济科学地构筑学科体系,不断凝炼商科院校法学学科特色,形成以商法为核心,以民法、经济法为主体,以商事仲裁、经济刑法、国际贸易法等为支撑,旨在培养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有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的法学通识人才。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其不足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长期以来,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虽然在整个法学教学中占有一定比例,但其教学形式单一,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1)案例教学。即在课堂教学中大量的使用典型案例,使学生能够在案例中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法条。该方式在法学教学中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因而简单、易行,利于实现师生之间的互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2)审判观摩。审判观摩是让学生到法院观摩真实案件审判过程的实践活动。通过审判观摩,一方面可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感性上了解庭审各个阶段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操作流程,为法学专业学生之后的毕业实习奠定基础。(3)模拟法庭实践。即由老师选取真实的或者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事前做好准备分析工作,然后由学生分别饰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并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模拟整个案件庭审过程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4)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及学校专业老师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司法实际工作,以培养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积累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教学形式过于传统,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商业经济和社会的实践需要,存在着教学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以这种教学形式培养的人才要么只懂得法律知识,而不懂得经济学、管理学等知识,要么法律运用能力不强,因而存在着诸多弊端。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不足   当前,我国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首先,教学方式单一,教学流于形式。在已有的教学方式中能够称得上具有实践教学的可能只是毕业实习。以案例教学为例,其作用仅仅表现为对理论教学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对案例教学的组织者而言,尚未达到法学实践教学应有的效果。一般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一般是先讲授相关理论知识,然后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对相关概念及法律规则有更为感性的认识。尽管这种教学方法通俗易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却不是法律关系的真实再现,并且事前经过教师精心筛选,因此与现实社会有一定差距,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3]#p#分页标题#e#   以毕业实习为例,其一般被安排在大四最后一学期,学生一面忙于写论文,一面急于找工作,无心投入;而教师既有科研压力,又有教学任务,因此也不能专注实践教学。   因此,毕业实习完全是走过场而已。又以模拟法庭为例,模拟法庭利用率不高,模拟法庭重表演轻实训,学生敷衍了事,模拟法庭“双师型”教师缺乏是模拟法庭训练中的主要问题。其次,对实践教学重视不够。一是实践教学在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中所占比例一直居于次要地位,尚未得到充分重视,致使理论与实践脱节,培养的法学人才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二是实践教学时间偏短。就毕业实习而言,其实习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大概一个月左右,长的也不会超过两个月,加之学生一边写论文一边找工作,实际用于实习的时间是有限的。以如此短的实践应对任务繁重的毕业实习,其效果可想而知。再次,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合理。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师评价体系;二是学生评价体系。就教师评价体系而言,由于职称评定的压力,使得许多教师不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实践教学;而在学生评级体系中,学生校内实习多以卷面分数为准,校外实习由于具有加大灵活性,加之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管,因而很难对实践教学作出科学评定。[4]   三、完善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一)不断丰富实践教学的形式   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主要限于案例教学、假期社会调查与毕业实习等几种形式。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实践教学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等。笔者以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诊所式教学方法可以在有条件的高校广泛运用。实践教学是一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因此只要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提高的方式方法均可尝试,只有在不断探索中才有可能创新,如果墨守成规则只能停滞不前。因此,笔者认为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坚持“法商结合”为特色,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针对各个阶段的学生量身定做适宜于他们的实践教学形式,不断丰富实践教学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种实践教学手段的功效。[5]   (二)以“法商结合”为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重构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大实践教学改革力度一方面,将“法商结合”作为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特色,在课程体系设计以“经济学通论”和“管理学通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同时鼓励法学专业学生选修学院的经济与管理类课程,鼓励法学专业学生辅修经济与管理类专业,明确法学人才必须具备“经济与管理相关专业知识”。[6]   另一方面,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第一,对一些实践性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设置课程内的实践教学环节,并设定具体的学分。第二,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聘请法官、律师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客座教师,从现实的角度对模拟法庭进行点评。第三,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实践教学方式。“走出去”,即聘请知名法学家、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为学校名誉教授定期来校讲学,介绍办案经验和技巧。   最后,以“实用性”为原则,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加强了在社会中应用广泛而又频繁的学科课程的开设。一方面合理调整相关课程的学分设置,例如把债权法单列出来开设,学分2个学分改成3个学分,突出体现合同和侵权在实践生活中的应用性。另一方面新开设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一些课程,如房地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同时,加强学生深造与就业能力的提升。比如可在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之外,增加了司考培训、研究生考试指导和公务员考试指导等内容。[7]   (三)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监管,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成功的关键在于有效的质量监管和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因此,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一方面要完善教师考核与评价体系。首先应选派具有良好的学术训练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作为实践教学的指导老师,其次要将教师实践教学效果作为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就学生评价体系而言,学院要完善实习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加强与实习单位的配合,使实习目标落到实处。首先,制定实习考核大纲和实习计划,建立学生与指导教师的定期联络制度。   指导老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报告给学生作出实习评定。   实习单位评语由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实习领导小组共同评定,并经实习单位盖章加以确认。[8]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学习中实践,实践中学习”,做到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学生更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将纸质的法律转化为社会中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