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方法的差异性

法学教学方法的差异性

 

法学专业教学方法体系是在师生互动型模式基础上的教学方法在法学学科中的运用所形成的有机整体性组合。因体系适用条件不尽相同,教学目的也不尽相同,教师与学生也存在差别,所以其在不同的法学专业课程的适用也应存在着差异。   一、法学教学方法体系   随着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内外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教学方法在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被采纳。目前法学教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以下教学方法:   1.讲授教学法。讲授教学法是指让教师在课堂内能系统地阐述法的历史、法的基础理论、法律的运用等问题,以教师讲为主,通过讲授实现知识的传递。有观点认为,讲授教学法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会造成满堂灌的情况,学生被动学习,不能成为教学过程中主要的教学方法。有观点认为,我国传统法学是以介绍法学的基本理论、架构和对现行法条的理解等为主,注重法学体系化、逻辑化的学习,讲授教学法是最适当的教学方法。   本文认为,讲授教学法可以较为系统地传递知识,但不与其他教学方法配合使用,会减弱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2.辩论式或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或讨论式教学法是教师和学生就某一课程内容为问题展开讨论、分析、辩驳,然后由教师做出总结性陈述,使学生获得正确知识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运用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对学生的引导,引导是否恰当会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效果。如果课程教授主要采用该种教学方法,那需要大量的课时,这与现有院校课程课时安排存有一定的冲突,要适度调整课程结构以适应此教学方法。   3.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最先在法学教育中系统运用,是指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即教师根据教学的要求和目的,利用案例来指导学生学习和探索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锻炼与培养能力的综合性教学方法。①   案例教学法可以推动法学院学生形成思辨的思考习惯,提高思辨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其主动地参与到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来。但是,案例教学法被认为不能教授法律的历史进程,不能教授律师执业的道德基础,也不能教授如何对立法在法律制度和程序中的作用进行评价,学生们被训练得只是为了求得逻辑上的一致而接受法律的规则和假设。②   4.范例教学法。范例教学法由西德教育学家M•瓦•根舍因率先提出,是指从教材中选择范例,即对进一步了解事物本质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启发性的内容,通过对典型性事例或内容的研究,使学生从个别到一般,掌握教材结构,理解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知识的教学理论方式。③   范例教学法可以对某一内容做到具体透彻的分析理解,防止学生仅作文字表面的理解。   5.多媒体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是指法学教学利用多媒体完成课堂教学、课后的问题解答、师生交流。现实教学中,由于教师对教学软件的掌握程度有限,软件使用单一,使得部分多媒体课件成为讲授方式的电子化,并没有较好地体现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同时学校相配套的基础硬件设施缺乏。也有观点批评多媒体教学法是取代了教师,教师变成了单纯的放映员。本文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多媒体教学在课堂上不是简单的放映,需要由教师完成对课件的讲解。课件只是能让学生提高注意力并感性地学习更多的知识而已。同时作为多媒体教学重要组成部分,课外资料的提供、课后的问题解答、讨论等却被人忽视了。   6.情趣教学法。情趣教学法是教师借助形象思维和富有激励、吸引式的情绪,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他们独立自由地思考问题。④   情趣教学法的关键在于创造一个活泼自由的氛围,让学生敢于参加、愿意参与教学过程,实现师生互动的良好教学效果。   7.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可以说是一种角色代入的方法,让学生体验原告、被告和法官/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所应遵守的程序和法律,处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和对法学理论的进一步理解吸收。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教学性模拟法庭,是指由教师设计与实务有密切关系并含有复杂疑难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第二类是展示性模拟法庭,是指主要精选法院实际工作中已经宣判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来进行法院审理过程的再现;第三类是实践模拟法庭,是指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在校内真实受理学生与校方、学生间的民事、行政纠纷,进行开庭审理,在老师指导下进行。⑤   8.比较教学法。各国法学理论、法律体系和法律教育方式有所不同,通过比较进行法学知识的学习非常有益处,所以有学者认为,在法学教育中应当采用比较教学的方法,并且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比较教学的方法:第一是纵向比较法;第二是横向比较法;第三是综合比较法。⑥   9.诊所式教学法。广义来讲,诊所式教育包括了作为法律角色的学生在某种受到指导的环境之中的表现,在法学院的诊所或校外实习时,学生可能真实的当事人;他们也可以参加模拟的诊所工作。⑦   总而言之,目前上述某一教学法单独使用的情况已不多了,大多数时候需要多种教学法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法学教学目的。   有的学者提出了“三位一体”教学法⑧、“五位一体”教学法⑨、“阶梯型实践性互动式”教学法等综合性教学法,仅对各种教学方法在教学中的地位、作用存在着分歧性认识。本文认为,将上述教学法结合起来共同实现法学教学目的是可行的,但这绝不是简单的几种教学方法的叠加,而应当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使之相互之间产生张力,不同的教学方法穿插适用在合适的学科内容中,以更高的效能完成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任务。   二、法学教学方法体系在法学不同课程中的差异性适用#p#分页标题#e#   法学专业教学方法体系具有灵活性、开放性的特征,是运动变化着的系统,在法学课程中呈现出不同的态势和组合。法学专业教学方法体系需要结合不同课程的教学目标、课程特色、知识结构以及教师、学生的特点进行调整。   法学专业课程从其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法学理论基础课程、部门实体法课程、部门程序法课程三大类。法学教学方法体系在三大类课程中应做主要的区别适用,每一类的课程根据教师与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总之,对于理论性内容较强的专业课程,可以主要采用讲授的方法,但对于制度性内容较强的专业课程,实体法与诉讼法类课程,讲授方法的应用可以适当减少,甚至在诉讼法类课程中可以将讲授方法作为辅助作用结合在教学方式体系中,以实现国家对法学教育既定的教学目标。   具体来说:   1.法学理论基础课程的适用。法学理论基础课程主要包括法学导论、法理学、宪法学、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这些课程具有理论性强、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联系比较松散的特点。这时,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成为不太采用的教学方式;而讲授法、辩论或讨论法、范例教学法、情趣教学法、比较教学法成为主要采用的教学手段。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学生对法学理论的兴趣方向,结合自身授课的特点,采用其中某一两种方式为主要教学手段展开教学,较利于学生全面掌握课程知识,形成自我的主动思维。其中,特别是法理学,作为法学理论基础课程中最为重要的培养学生思维的课程,需要教师采用讲授的方式进行必要的引导以开启学生的自主思维活动。同时,不同教学类型的教师可以根据自我情况有偏重地选择主要的教学方法,如激情型的教师可以侧重对讨论教学法和情趣教学法的使用。   2.部门实体法课程的适用。部门实体法课程包括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等课程。这些课程的特点是学科理论知识体系较为完整严谨,与我国现行法律关系紧密。一般情况下,课程的知识体系是围绕现行法律展开的,教师可以选择围绕法律文本或者从学科自身理论体系进行教学。教师教授这些课程的时候,除了讲授教学法以外,应当结合案例教学法、范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以丰富教学手段,引导学生主动地参与学习,培养学生的学习热情,以有助于更好地掌握课程知识,并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技能。   3.部门程序法课程的适用。部门程序法课程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证据学等课程。这些课程的特点是知识体系以我国现行程序法律规范为基础建构的,内容一般较其他课程简单准确明了。教师讲授的时候必须围绕现行法律文本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不能发生偏颇,法学专业教学方法体系中的所有教学方法都可以被适用。但是,教师应当更多地采用能够让学生参与进来的教学方式,以避免教学过程的枯燥。   讲授教学法不再是主要的教学方法,而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辩论法、多媒体教学是比较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教学方法。教师应在课程安排时灵活地穿插适用上述教学方法,以谋求良好的教学效果。通过这些教学方法,教师可以锻炼和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实现学生更为牢固地掌握实体部门法内容,让学生熟悉目前我国司法实务。   三、结论   法学教学方法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教学方法或几个教学方法的适用,也不是构造一个固定的教学模板就可以解决所有关于教学方法的问题。法学教学方法应当形成一个开放的系统,除了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进行调整以外,还应当结合法学专业不同课程进行系统有效地安排,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有针对性的“学术思想指导”,启发学生通过深入学习与研究悟出“法的理念”和“法的精神”,这才是大学教师应该起到的最重要的作用,⑩教学方法体系应当有助于教师完成这一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