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改革思考

法学案例教学改革思考

 

案例教学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围绕着教师所提供的案例进行阅读分析、评判和讨论,进而得出结论或解决问题的方案,深化对相关原理的认知和对科学知识的系统掌握,从而促进学生能力素质发展的一种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但它真正作为一种教学方法的形成和运用,却是发生在191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法学院和医学院。20世纪初,案例教学开始被运用于商业和企业管理学,其内容、形式和经验日趋丰富和完善,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国内外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实践性、灵活性和趣味性的教学方法,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能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具体化,并在实际案例中得到运用,大大提高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论运用水平。在教学中加强这方面的训练,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从容应对走向工作岗位后遇到的各种业务问题。   一、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特点   哈佛学者斯腾恩伯格认为,优秀教师与普通教师存在三大差别,即知识的差别、效率的差别和洞察力的差别。就知识而言,包括三个层面,即原理性知识、特殊案例的知识、把原理和规则运用到特殊案例中的知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归根结底是一门应用科学。目前,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也正由纯粹的理论研究转向制度及实用研究。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应该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即便是将来的硕士及博士人才,其理论研究的目的也是为了指导和服务实践。就法学教学本身而言,因其具有教学内容的抽象性和实际运用的复杂性等特点,使得案例教学更显重要。   1.法学教学内容具有抽象性。在法律及法学长期的发展历史中,凝聚了人类不同时期众多法学家对法律研究的成果和精华,这些理论成果都不同程度带有一定的抽象性。尤其是对不同时代、不同制度背景下产生的法学理论的理解,其难度更大。同时,现行法律为了体现其权威性、稳定性和效力的普遍性,其法律规范往往呈现出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传统的法学教育一般采用系统讲授法,内容上只注重对立法或学术观点的介绍、分析和评价,忽视研究各国法律实践中的新情况、新经验。这种纯粹从理论到理论,从条文到条文的演绎,使教师的讲解日显空洞,学生的学习也更加被动和疲乏。   2.法律运用具有复杂性。这是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所致,在实际工作中,要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去处理千万种形形色色的案件,生搬硬套、照本宣科是绝对不行的,否则就可能出现对相同的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或者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得出相同的裁判结果,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3.法学人才培养的高难度性。现代法学教育要求我们不仅要使学生系统掌握法理论、法规则,还应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培养法律精神,能够将特定的规则与相应的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并运用规则去解释现实生活和处理各类纠纷,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所以在法学教学中必须将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紧紧围绕这个中心,提供多元化的支持服务,而其中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各种类型的案例教学,避免高分低能,培养真正的素质型、应用型人才。   二、适合法学专业课程的案例教学类型根据案例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的不同运用,可将案例教学分成四种类型:   1.插入型案例教学。这种案例教学方法是由教师根据讲授内容的需要,适时地插入一些短小精炼的案例,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理解、消化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增强教学效果的一种简易、灵活的案例教学方法。这种案例教学方法的最大特点是简便易行,所采取的案例篇幅较小,针对性强,往往能直截了当地说明问题。一般适合高校低中年级学生在学习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时采用。插入型案例易于收集,便于灵活运用,教师既可在讲授前提出案例,也可在讲授后插入案例。前者是先以案例的形式提出问题,造成悬念引发学生思考,然后通过教师的讲授,让学生自己从中找出答案,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后者则是先由教师讲解基本原理、基本概念,然后运用案例加以进一步说明,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帮助学生理解、消化所讲授的内容。   2.讨论型案例教学。该种教学法首先是由教师选择案例交给学生,让学生根据所学的知识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对案例形成初步的分析处理意见,再由教师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对不同观点,允许学生展开辩论,最后,由教师作总结说明。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训练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一次综合性案例分析,都会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更上一个新台阶。值得注意的是,采取讨论式案例教学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具有代表性、有一定难度或可能引起争议的综合性案例,教师选出案例后应先交给学生自己进行分析、判断,这比直接组织课堂讨论效果更佳。   3.观摩型案例教学。通过学校与法院(或仲裁机构等)联系,组织学生旁听法院(仲裁机构等)审理(仲裁)案件的教学形式。通过观摩法院的审案过程,使学生感受实践经历,为后一阶段的模拟案例教学和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观摩型案例教学,既可以是组织学生到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参加旁听,也可以将法院的审判庭搬到学校,该种案例教学法适宜在学习程序法后进行,以便学生在观摩中熟悉诉讼(仲裁)程序,领会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实体公正的法律精神。   4.模拟型案例教学。这是一种选择合适案例,由学生自己组织模拟审判或仲裁的教学方式。模拟型案例教学以教师指导为辅,主要依据学生自己组织完成整个审理过程,因此,必须以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基本掌握为前提,一般适合针对高年级学生运用。采用模拟型案例教学是将法庭(仲裁庭)搬到课堂,法庭(仲裁庭)上的每一个角色都由学生担任,可以说这是他们步入工作岗位前的实战演习,因而每一个细节应力求“演”得逼真,每一道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与讨论型案例教学不同的是,模拟型案例教学不仅能帮助学生消化、运用所学知识,而且还能使学生在充当不同角色时,学会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正义,这更是一种能力和技巧的锻炼。#p#分页标题#e#   三、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教学的特征决定了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法学教学方法层出不穷的今天,案例教学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对于案例教学的可取性和重要性也得到了各界人士的一致认同。但是,目前的高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影响到案例教学的应有效果。   1.案例的来源极其有限。这既受客观方面的制约,也有教师主观方面的原因,致使选择的案例不具典型性,缺乏证明力。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工、更新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脑力劳动,还必须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国外用于法学教学的案例都是由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加工的,在我国主要由教师自己收集、整理。由于受渠道、精力、财力等的局限,使得案例的数量和质量大打折扣。   2.使用的案例过于简单。案例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应当是经过精心选择和设计的。其内容应当有一定的连贯性而难度层层递进。从单纯适用某一规则的典型案件,到附加有特殊情形、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或司法解释才能解决的案件,再到法律规范无法直接解决、必须借助普遍原则和学理观念才能充分说明的案例。这样层层深入的引导,既能够让学生全面了解规范和学理体系,又可以鼓励学生主动地去寻找能够帮助解决案件的其他素材,培养其自主学习的意识。   3.案例教学的过程随意。有些教师在案例的采用上不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而难、由简单到复杂,采用案例时,往往信手拈来,主观随意性突出,缺乏教学过程中的通盘考虑;有些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中存在应付教学检查,搞形式主义的做法,甚至固守传统的教学模式,坚持以教师为主体,以教师讲授为中心,忽视师生互动的重要性。这些是影响案例教学效果的重要原因。   4.缺乏对案例的学理反思。案例教学虽然以解决案例为主体,但不应以此为目的。案例只是起点,是深入理解规范和学理的起点。因此,教学不能停留在为案例提出解决方案的层面,而应当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学理,对案件和适用于案件的规范进行价值反思。引导学生对现有法律形成正确的价值评判,拥有进一步改进法律的能力,也是法学专业教学不能忽略的内容。这种基于案件的学理反思与简单的学理灌输是完全不同的,“案例教学”的魅力也正在于此。   四、改进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要使案例教学在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用,还必须把握以下三点:‘   1.在案例的收集方面要广开渠道、精心挑选   目前,教师收集的案例主要来自于书本,包括教材、案例集、报纸、杂志等。我们也可以从各种媒体报道、政法评说中收集,有条件的还可以请求法院协助,从法院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由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进行整理后采用,这样获得的案例更贴近生活,更具有时代感。案例的选择虽无定法,但案例的内容应与课堂教学内容同步,具有针对性,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让学生在掌握已知的同时,积极思考探索未知,尤其是能让学生提出一些补充问题或挑战性问题。此外,选择案例还要适应学生的年龄、心理、知识基础、兴趣,不能单纯从教师的兴趣、偏好出发,应该融科学性、思想性、实用性和趣味性于一身。   案例教学课中的好案例应该具备三个特征,即典型性、直观性、系统性。典型性要求教师对案例的选择要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对教材内容要有较强的说服力,一般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知名度比较高的案例。直观性就是要求案例来自于我们鲜活的现实生活,要贴近当地实际情况,贴近学生自身的生活环境,真实、有趣、可读性高。系统性要求案例尽可能和教材体系融会贯通,选用一个典型案例就可以“一例到底”,使学生系统地掌握理论知识。只有切实把握以上三个原则,选择一个好案例,才能使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案例的运用上要讲究适时、适宜   案例是现实法律生活的剪影,相比枯燥的法律条文,当然是以鲜活生动见长。在教学实践当中,使用案例也是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兴趣最为有效的方法。案例的设计和使用必须有明确的规范教学意图作为组织线索。换句话说,就是案例的组织和使用必须以引导学生发现和深入理解规则为目的。   否则,大量的案件非但无助于教学的深化,还会致使学生陷人法律现象的迷雾不知所措。即在不同的教学阶段,选择不同类型的案例教学法,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使学生逐步从配角到主角,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思考、钻研。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虽然不再是课堂的主宰者,但仍然是课堂的组织者、引导者,始终发挥主导作用。这就促使教师必须在课前要考虑学生的学习能力、课程的构架与组织、案例探究与教学内容的关联性等问题,这些都有利于教师组织能力的提高。在案例分析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辩证地剖析案例,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这对教师的引导过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及时对案例教学进行评价、总结案例教学,评价、总结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   案例讲评是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往往也是高潮阶段,它能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升华教学效果,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方法上可以采取学生自评、教师讲评,有条件的还可以请实际部门的法官、律师等进行评判。通过总结,使案例教学日趋完善,使学生更能把握实际运用法律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教师讲评要结合学生个人理解,着重从学生分析问题的方法入手进行评析。讲评时应对照所学知识进行横向拓展,从多角度、多层面联系案例,阐述所学,使学生深入灵活地掌握所学理论,深化课堂教学内容。通过讲评,让学生获得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学生不仅知其然,还能知其所以然。对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学生常常会得出各种各样的结论,并期待教师能够给出正确的评价,此时,教师的解答是解惑释疑,应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