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变革思考

环境法学变革思考

 

法律调整机制指由法律调整主体、调整对象、调整行为(包括调整方法和调整过程)结合起来的整个系统的内部结构、内在联系和运作方式的统一,是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实施影响、实现其调整功能的运作原理和运作方式。∞它实质上是从整体、动态的角度探讨如何开发并运用多样的法律手段,加强所有这些法律手段之间的协调、配合,以使法律自身的目标导向功能、价值判断功能、规范行为功能、保护功能,以及教育功能等最大限度地正常发挥作用的一个综合性法学理论范畴。②法律规范仅仅是一种可能的秩序,法律的实现才是法律的生命。法律的实施并不等于法律的实现,法律的实现探讨的核心是如何使法律规范真正落实到社会和人的行为中,即将可能的秩序转化为现实的秩序。   因此,对法律调整机制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自环境法部门和学科产生以来,环境法调整机制一直处在变革之中。伴随着围绕环境资源的多元利益格局的逐步形成,传统的以“命令一控制”为基本特征的单一行政强制机制以及以市场手段即自主契约、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为主要手段和特征的市场调整机制已经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生态文明的演进及生态危机的加剧对环境法调整机制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要求,迫切需要对现有环境法调整机制加以变革。关于环境法调整机制何以变革之论题,环境法学界不少学者从各个角度孜孜以求,以期有所突破,文章论著,蔚为大观。而最新的令人关注的一部著作,是由钭晓东教授、欧阳恩钱等中青年环境法学者撰写完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9月出版的《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温州模式内在动力的新解读》(以下简称《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   《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共7章,凡31万言。该书在众多关于环境法调整机制的论著中脱颖而出的关键在于:著者独辟蹊径,选取“温州模式”作为探究样板,理清和挖掘了蕴藏于温州模式经济现象背后的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并将之置于生态背景下民本思想研究之中,探索环境法调整机制向多中心演变之可能及进路。依据本土资源探索环境问题治理之道,倚跨学科领域之思维火花点燃环境法领域研究新的兴奋点,该书是对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变革的一次有益探索,充分反映了著者钭晓东教授和欧阳恩钱等中青年环境法学者对于环境法学研究未来发展的良苦用心。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包括法学在内的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有相应的方法论体系指导其理论研究的发展。汪劲教授曾言:“环境法学要想成为一门能够向学者、现实证明存在之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自主学科,关键是要有‘过人之处’——必须发展出独一无二的理论内核、研究范式和思考进路。”①《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最为重要的贡献就在于其方法论方面的创新。温州模式曾是政治学、经济学领域的重要案例,《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第一次将之纳入环境法学研究的视野之中。这种打破传统学科界墙的思想碰撞在环境法学领域表现为环境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代表了今后环境法学研究走向深入的趋势。   尽管该书的此次尝试还只是略显雏形,但它将有力地指引今后更为深层次的持续性的研究。   苏力先生云:“对于中国当代法学界和法律界,我们不仅要指出依据和利用本土资源建立法治范例,而且要从理论上说明为什么要借助本土资源。”②《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以温州本土资源和著者钭晓东教授、欧阳恩钱等中青年环境法学者数年有关研究成果为基础,对于为何要借助“温州模式”探索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之道,进行了富于哲理又颇多创意的探讨,以期为其他各地环境治理实践提供理论建议与参考。综观全书,该书对于环境问题解决方案的理论变革的构建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生态文明背景下的民本思想在我国传统思想史上,民本思想几乎贯穿始终。它胎息于《尚书》,孕育于孔子,而成于孟轲苟卿,既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治国之术,又是我国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传统思想。③《尚书•五子之歌》说:“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孔子倡导“仁者爱人”的主张。孟子进一步提出了“仁政”学说和“民贵君轻”思想,在《孟子•尽心上》中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苟子继承了孔、孟的民本思想,并进一步提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这一传统的民本思想主张政者“听于民”,在当时显然具有进步意义。然而正如金耀基先生所言,“中国的民本思想毕竟与民主思想不同,民本思想虽有ofthepeople,forthepeople的观念,但总未走上民治(bythepeo-ple)的一步”。④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在继承传统民本思想的精华的基础上,从三大作风之一的“密切联系群众”到“情为民所系”,赋予了传统民本思想新的内容,实现了传统民本思想向现代民本思想的转型。   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新的文明。美国的罗伊•莫里森(RoyMorrison)于1995年在其撰写的《生态文明》一书中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这一概念。生态文明就是指人类遵循人与自然的发展规律,推进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所取得的物质、制度与精神成果的综合。⑤生态文明的核心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   生态文明背景下的民本思想又有哪些发展呢?《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从生态文明的视角对民本思想重新进行解读。它认为:①“民立”是民本思想的生态基础。同时强调,此时的“民立”不同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是“社会人以其理性反省的能力,面对环境与生态危机在参悟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基础上,体现对于自然的道德与法律地位”(第26页)。②“民意”是民本思想的生态规定。“生态文明背景下民本思想蕴含的‘民意’,彰显人对自然的‘内在自由’,绝不是要求外界力量、自然变化规律绝对服从于它”(第29页)。③“民智”是民本思想的生态路径。“它是依民本思想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路径,要求从肯定民众的智慧出发,相信与依赖民众的自主与自治能力,在多中心环境治理的架构内追求问题的解决”(第29页)。④“民富”是民本思想的生态工具理性目标。与传统的“民富”思想单纯强调经济利益不同,该书强调“‘民富’就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共生、共进、共赢”(第31页)。⑤“民用”是民本思想的生态价值理性目标。该书对“民用”的解读即“利益的共享与普惠”(第32页)。#p#分页标题#e#   这5个方面共同构成了生态文明背景下民本思想的展开层次。《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的此番解读与阐释第一次为我们勾勒出了民本思想的“生态价值”,使得民本思想在今天生态文明的背景下焕发出全新的光彩。   二、环境法调整机制的多中心变革   从组织制度角度出发,环境法的调整机制可以概括为三种:行政性政府组织调整机制即行政调整机制、营利性企业组织调整机制即市场调整机制、非政府非盈利组织调整机制即社会调整机制。①对这三种调整机制,哪个重要、何种优先,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论。一般认为,首先应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市场机制无效、抵消或失灵时,要及时引入国家和政府干预;第三部门和公众参与、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可以结合前两种机制进行,特别在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缺乏、无效或失灵的情况下,第三部门和公众参与更能发挥作用。⑦《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在赞同上述一般观点的基础上,立足现实,进一步深入分析了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的原因与方向。   (1)立足现实,《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认为:在环境法调整机制运行所面对的诸多现实挑战之中,最为明显的体现是“双重失灵”问题,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引发市场失灵的重要因素,该书归纳为包括“环境主体的有限性”、“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效应”、“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效应”、“环境信息的稀缺性和不对称性”、“环境资源无市场和垄断”、“环境产权的不安全或不存在”以及“因冲突所致的交易费用”等在内的8个方面的原因。而关于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该书总结为“内在性”问题,即“因环境因素而相牵连的相关政府部门的目标主要在于关注自身特殊利益,而非为公共领域的最终目标努力”。   (2)追本溯源,《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通过对环境法调整机制运行环节的具体分析,为我们指出了“双重失灵”的主要症结是“五大中心主义”思维惯性的存在。具体地说,就是囿于“末端应对中心主义的缺陷”、“命令控制中心主义的不足”、“制定法中心主义的不宜”、“利益限制中心主义的局限”以及“个体中心主义的片面”。   (3)破茧之道,《民本视阀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环境法调整机制多中心的变革方向。   这样的理论建构和分析论证,使环境法调整机制需要变革以及变革方向的论题更加清晰。尤为可贵的是,该书并非简单地论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而是用大量的篇幅着力研究“双重失灵”的根源,提出了一些独到见解。这些探讨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理论的发展。   三、温州模式的“内在动力机制"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温州的崛起无疑是一个“奇迹”,即温州是在自然资源和政策资源(主要指中央财政资源)都不足的情况下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苏南模式的集体经济条件下,产品主要为大工业配套服务不同,和广东模式注重利用外资发展也不同,温州模式经营形式家庭化,同时政府在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了“无为”者的角色。①这些特点都使得“温州模式”成为经济学和政治学学者们热衷于研究的一个重要案例。然而,正如《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的著者之一钭晓东教授所言,“尽管以往对温州的关注,很多时候是引发于经济、政治等领域,尽管以‘以民为本’的温州发展历程还没有抹掉身上最后一点乡土气息,还不成熟。但这绝非是指温州的地方实践在环境法领域、对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而言,没有话语权”。温州的环境法学者们也发扬了温州人“敢为人先”的精神,为我们奉上了一部跨学科领域思维碰撞的佳作。   为什么选择温州作为研究样本?《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答。该书指出:“在环境治理领域,环境法调整机制要实现多中心变革,突破传统‘五大中心主义’思维惯性的束缚,无疑‘民本思想指引下,培植与唤醒环境法调整机制运行的民间力量’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而“温州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民本思想’指引下的‘实现民立、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进民富、追求民用’的奋斗史”。因此,“温州模式的‘民本思想与实证’是一个上佳的‘他山之石’,为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提供鲜活的启示”。   《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对于温州模式这一样本并没有止步于泛泛而谈,而是在民本思想的指引下深度挖掘温州模式的“内在动力机制”,从而证成民本思想一温州模式一环境法调整机制三者的契合。该书分析总结出温州模式的“内在动力机制”为:“敢为人先型”的创新特质、“需求诱导型’j的制度变迁、“自主调整型”的精神内核、“趋利型”的意识取向以及“族群型”的组织模式。夯实民本思想的理念对于环境法调整机制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而温州的地方实践以及蕴藏在温州模式背后的运行原理也为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提供了借鉴资源。共同的契合点使民本思想一温州模式一环境法调整机制三者实现了彼此对话。   四、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之道   《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通过证成“民本思想一温州模式一环境法调整机制的契合与对话”,找寻到了环境法调整机制“从单一政府定位到多元社会选择”的多中心变革的钥匙。该书的第3、4、5、6、7章遵循“民立、民意、民智、民富、民用”的主线分别从不同的链接角度论证了环境法调整机制的变革之道。#p#分页标题#e#   链接一:“民立•温州模式的创新特质•环境法调整机制‘末端应对中心主义’的突破”。该书给出的应对之策为:在战略选择上从“末端”到“源头”再到“需求”的全过程治理及拓展,在价值取向上从“问题应对”到“人的利益保护最大化”。   链接二:“民意•温州模式的需求诱致机理•环境法调整机制‘命令控制中心主义’的突破”。该书给出的应对之策为回应型环境行政管制与政府善治指引下的环境民主自决。   链接三:“民智•温州模式的自调整内核•环境法调整机制‘制定法中心主义’的突破”。该书给出的应对之策为国家环境法的突破,包括代表民间自治规则与制定法交融的环境行政合同以及民间环境法。   链接四:“民富•温州模式的趋利型取向•环境法调整机制‘利益限制中心主义’的突破”。该书给出的应对之策为从利益限制到利益增进。链接五:“民用•温州模式的族群型特征•环境法调整机制‘个体中心主义’的突破”。该书给出的应对之策为,环境法本位从个体到集体的变化以及国家、社会和私法主体的环保责任分担。《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所力图构建的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之道,在表明变革的广泛性和深刻性的同时,也表明环境法调整机制研究所蕴含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