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法学保护思考

网络隐私权法学保护思考

 

隐私权被视为一种人格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人们越来越需要在纷乱芜杂的环境中保留自己内心世界的安宁,隐私权也就逐步成为人们的一种基础需求。今天,隐私权已经成为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泄漏并宜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罚制裁。   1隐私权的概念   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可以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来形容,其定义足有几十种。具有代表性的有:a.隐私权是指“保持其与社会及他人无关的事物,在其本人不愿意的情况下不被公开的权利。,,t,]b.隐私权是指“法律赋予个人保护其个人私生活不受侵害的权利。”[2]c.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隐私决定是否公开和出让的人格权利。”l3]d.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有关自己资料的收集、处理、储存、分发及使用之社会权利。”[’]e.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务的决定权。,,[5]f.隐私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它包括:个人信息不被非法知悉、公开,错误信息有权修改: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经过分析、比较,笔者倾向地对“隐私权”这一概念作如下表述,“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2国际社会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1全球性保护《世界人权宜言》第活、家庭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定:“1.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17条规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住宅或通信不得加攻击,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2.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涉或攻击。”2,2区域性保护《欧洲人权公约》第,以免受这种干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8条规定:“1.人人有权使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   2.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国家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棍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和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美州人权公约》第11条规定:“1.使自己的荣誉受到尊重不得对任何人的私生活人人都有权等。其中,1叨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是一部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专门立法。该法就不同的数据用户对属于隐私权范围的个人数据的收集、保存及取用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依照该法,联邦政府在收集有关资料时,凡对个人有害或不利的资料必须向有关的个人直接收集。在取得资料的过程中,应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资料所依据的权利、收集资料的性质、资料的用途以及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等。任何联邦机构只能收集与其本身职责有关的,或者与现行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有关的资料。各机构所保存的数据记录必须做到“精确、相关、完整和公平”。未经与资料有关的本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开资料。允许公民查对和更正与本人有关的资料。   1卯6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任何人向客户报告机构提出请求时,该机构都有义务将自己的文档中有关该个人的数据信息(涉及该人的医疗情况信息除外)披露给该人。如果被存储了档案的个人认为机构所存储的信息不准确,该机构即有义务重新调整并修改所存储的文档。该法还要求一切客户报告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持有的数据安全可靠。   意或不正当的干涉,,自己的尊严受到承认。2.、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攻击或者对其荣誉或名誉进行非法。3.人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据统计,目前已有近20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瑞典在1叨3年制定了(数据库法》,规定建立瑞典数据监督局,未经该局批干涉或攻击。”‘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不受上述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受到尊重。任4条规定:“人是,每个人的生命和整个人格权均有利。’第5条规定:“每个人的固有尊严有权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权得到承认。”第6条规定:“每个人均有权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第16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能够达到的最佳的身心健康状况。”第18条规定:“家庭是社会的自然单位和基础。它应当受到国家的保护,国家应当关心它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健康。”2.3各国的保护在美国,隐私权是指任何法律主体所享有的“与他人毫不相干的权利”。目前,美国已经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最主要的法律有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1贝3年的(犯罪控制法案》、1切4年的《隐私权法》和(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1叨6年的(税收修正法案》和(公平信用报告法》、1978年的《财务隐私权法》以及l外6年的《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另外,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众多保护本州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如纽约州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加利福尼亚州的《隐私与有线电视法》,还有伊利诺斯州的《通讯客户隐私权法》,等准,任何人不得非法拥有他人的个人数据,并对有关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利用和保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西德于1976年制定了(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了何种数据得以储存、处理和传送。并规定,在储存、传递、修改和删除个人资料时,禁止对这些资料加以滥用;数据需经本人同意或法律上的授权方可处理;个人可以请求获取数据库中关于本人的资,除非这对数据库的功能有所妨碍;个人有权查、更正本人的有关资料;的某些资料。法国于1刃8年通过了(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案》,规定收集和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不得损害个人数据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以及私生活。   规定数据库必须公布其搜集资料的授权、目的和种类等。19别年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信息,取得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有关的个人同意;只有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个人数据;使用或透露个人数据不得与持有数据的目的相冲突;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对于用户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据的,数据主体有权请求赔偿。#p#分页标题#e#   《加拿大人权法案》规定,政府每年需公布其数据的名称、资料内容和使用情况,个人有权查询并更正资料中不正确的部分。日本也于19弧)年实施了《关于保护行政机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数据法律)o一些国家虽然没有隐私权或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但在宪法、民法等法律中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如《土耳其宪法》第加条规定:“每个人都有要求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薄重的权利,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秘密不受侵犯。”《荷兰宪法》第10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私生活受到球重的权利,但须遵守议会法令的限制。议会法令制定有关记录和公布个人数据的规定,以保护个人的私生活。个人有权询问被记录下的有关本人的数据、数据的使用情况和修正错误数据。”《法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在不影响赔偿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得规定一切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保管、扣押以及专为防止或停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法官得紧急下令采取以上措施。”3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全面、系统保护隐私权的法规,保护公民隐私权思想在一些全国性、地方性法规以及专项法规中有所体现。笔者认为,我国业已宜布加人《世界人权宜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应当抓紧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逐步改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环境,着手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在制定法规时,应重点考察对公民构成隐私侵权的以下几种方式:①侵人:非法侵人、搜查他人住宅,破坏他人安宁;②监听监视:非法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或者摄像设备;③窥视:非法窥视他人住所,利用望远镜或其他设备偷看他们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摄、录制他人私人情景;④刺探:非法调查、刺探他人通信、财产状况、私生活等;⑤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财物;⑥干扰:非法骚扰他人、干扰他们夫妻生活;⑦披露、公开或宜扬:非法披露、公开或宜扬他人的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及其他个人信息。   3.1全面保护普通公民的隐私权   对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全面加以保护。主要考虑以下方面:①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公民本人许可,不得非法刺探、公开或传播。②除依法监视居住者外,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③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人、窥视或者骚扰。④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⑤除需要依法公布财产状况者外,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⑥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22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非法刺探或公开。⑦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翰、处理和利用,公民有权查询和获取有关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对不实信息及时请求更正。⑧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⑨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O公民未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3.2有限保护各级政府官员、执政党领导千部以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种个人权利,它并不是绝对的,当其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不得不有所退让。当个人私事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紧密联系时,它就成为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人们就有权了解。   政府官员和执政党领导人代表公民行使权力,负有管理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他们的举止言行、道德品质、能力水平、学历资历、态度观点甚至家庭背景、婚姻爱情、财产状况等私生活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本身就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他们的这些情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因此,公民的知情权高于他们的隐私权,他们不应当像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完整的隐私权。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对于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政府官员和执政党领导干部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应视其具体情况而定:级别越高、权力越大,对其隐私保护就越有限。   隐私权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l)行为背景的公开;(2)个人生活道德的检点;(3)在公共事务中受到公众无条件的关注与监督;(4)财产的申报与登记。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中为公众所普遍知晓的人物,以及由于某种原因或在某种场合成为媒体焦点的人物。公共人物或因为成绩显赫,或因为地位突出,或因为罪恶昭彰等,有关他们的信息为公众所关注,具有更多的“公共”性质,公众当然有权了解他们的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个人情况。   因此,对他们的隐私权保护也应酌情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