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主义中的法学理论

女权主义中的法学理论

 

《被投石处死的索拉雅•M》改编自法国记者弗莱多南•塞何本杰姆(FreidouneSahebjam)在国际上受到称赞和肯定的同名畅销小说,讲述的是女主角索拉雅(莫赞•马尔诺饰)的丈夫看上了别的女人,为了达成所愿,特别针对同床共枕的妻子设计了一个阴谋,伪造了她通奸的证据,最后被她的村民同胞们用石头块活活地砸死。作为女性,影片带给我们最多的是对女性权益的反思。   一、伊朗妇女的衣着演变   影片一开始就给人一种压抑的,神秘的异国文化色彩,就像妇女带的面纱一样,想让人窥探幕后真容。伊朗的前身是波斯,古丝绸之路上的波斯商人促进了东西方贸易和文化的交流,这时早期妇女服饰表现了古波斯文明异域神秘的文化特征。   公元七世纪,阿拉伯人入侵伊朗,同时把伊斯兰教传入伊朗。随着伊斯兰教在波斯的传播和扩展,波斯妇女的服饰也逐渐受伊斯兰教的影响,这个时期妇女的服饰开始越来越多显露出阿拉伯的特征和伊斯兰教对妇女服饰要求。在以后一千多年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妇女的服饰始终充分显示这个时期波斯文明的活力和文化特点和阿拉伯语伊斯兰教的影响。   伊斯兰教法律及古兰经对妇女穿着做了严格规定,《古兰经》:“你对信女们说,叫她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饰,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们用面纱遮住胸膛,莫露出首饰,除非对她们的丈夫,或她们的父亲,或她们的丈夫的父亲,或她们的儿子……”[1]89对此规定,古兰经也做了清晰的解释“先知啊!你应当对你的妻子,你的女儿和信士们的妇女说:她们应当用外衣蒙着自己的身体。   这样做最容易使人认识她们,而不受侵犯。   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1]50这样看来,面纱的作用真是大有裨益。通过制定残酷的刑法来制裁奸淫者,从而使犯罪率下降,这不失一个好办法。但如果在限制本国公民的同时也要求外国妇女入境也必须头戴纱巾的话,这种强制性规定显然很蛮横。   1925年巴列维称王,建立了波斯王国,1935年波斯正式改名叫伊朗。巴列维执政期间效仿当时的土耳其实施一系列的西化政策,其中政策之一就是废除伊斯兰教对妇女服饰的限制。   伊斯兰革命后伊朗妇女的服饰又回归伊斯兰教,遵循伊斯兰教严格的服饰规定。极度信仰伊斯兰教的家庭女成员和宗教人士穿起来伊斯兰教特有的黑色长袍,只有这样他们才可以踏实地进入清真寺祈祷、诵经。   然而习惯了西方服饰的现代妇女、尤其是很多年轻人、上层社会的妇女不肯接受这种极端限制。这些年来,尤其是在前任改革派总统哈塔米政府期间,伊朗妇女们的服饰越来越自由开放了。2007年的妇女服饰展示会实际上代表了伊朗一个新的思潮:在伊斯兰教教法的规定之内,让妇女有更多伊斯兰服装选择,给她们展示个性的空间。这次服装展示的组织人说,她们办这个展示的目的是引导服装设计师们为社会需求服务,而不是单纯追求西方电视里的那种时装理念。从衣服这一个侧面,我们就可看出女权主义的运动及影响,这种影响是积极的,也是深刻的。   二、女权主义的发展概述   女权主义(feminism),源自西方,最早出现在法国,意味着妇女解放,后传到英美,逐渐流行起来。五四时期,传到中国,定位女权主义。   在西方,最初是指追求男女的平等。   女权主义法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   它是女权主义运动及理论在法学领域的表现。世界妇女运动历经三次高潮,为女权主义的发展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一阶段是从18世纪妇女运动的兴起到二战结束,并于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20年代,形成了女权运动的第一次高潮,主要争取妇女的外在权益,比如政治权、经济权、教育权等。   20世纪60至70年代的西方国家兴起了女权运动的第二次浪潮,被称为新女权运动。   此次运动深入批判传统的性别文化,指出资本主义与父权制的相互结合,造成了妇女屈从地位的形成。   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今,女性学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发展的阶段,逐步走上正规化、科学化、系统化的道路。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女性学研究出色的学术成果,使学术界的态度以尊敬取代了抑制。这标志着人们对于性别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妇女问题不仅仅是妇女自己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女权主义法学对于不平等性别制度的积极变革意义在于,它将性别纳入法律,使我们重新审视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并将会使我们更清楚,在妇女的法律议题上法律的性别立场,以及再现以“中性”面目出现的性别不平等和法律本身带来的隐性歧视。从这个意义上说,女权主义法学对法律的分析和考量是过程和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用后现代主义的话语来说:它是用以解构原有社会的不公正结构,而在新有基础上完成社会性别与法律的关系建构,从性别出发,最终能超越性别,达到法律上去性别的性别正义,使法律真正担当起社会公正的作用,从而起到社会性别公正矫正器的任务[2]160。   三、女性在社会及家庭中的地位演变   在伊朗,女性来自社会和法律各方面的歧视,比如女孩子婚前不能有性行为,结婚后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和主导权;女性只有有限的离婚权,离婚后女性没有孩子的监护权;一夫多妻和临时婚姻。   女性地位低下的现象并非伊朗独有,在早期文明中,妇女的地位非常低下,甚至连人类最基本的尊严都没有,妇女被认为是低级的附属品,而且只被用来发泄性欲。   1.巴比伦文明。在巴比伦法律的统治之下,妇女被认为是低级、卑微的附属品,甚至她们的任何权力都被遭到否认。如果某个男子杀害了另一个男性或女性,那么他的妻子将要代其受死刑。#p#分页标题#e#   2.希腊文明。希腊文明被称为是最具荣耀的古文明。   在其‘荣耀’的体制下,妇女的所有权力都遭剥夺,而且受到鄙视。希腊神话中的‘潘多拉’(偷取天上之火种而命其下凡,被视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女人)被视为是人类灾难的根源。希腊人认为女人的等级比男人低或她们只近似于人类。尽管妇女的贞洁曾起初被视为是宝贵的,虽然她们曾受到尊重,但是由于希腊人的人性最终被自我主义和性变态所淹没,因而在希腊社会的各个阶级中,成了正常行为。   3.罗马文明。当罗马文明达到它的“荣耀”顶峰时,男子甚至可以掌握他妻子的生存权。和裸体也曾盛行于罗马。   4.埃及文明。在伊斯兰之前,埃及人视女人为罪恶和恶魔的象征。   在女权主义的努力下,现在不仅伊朗,全世界妇女的地位和作用有了很大提高,这种变化是实际的,是随处可见的。女性权益有了很大的提高,她们很多受过高等教育,从事的工作涉及很多行业,除了在政府机关和企业,销售业、银行业、医药界、教育界都有为数众多的女职员,近年来一些只有男性从事的职业也出现了女性,比如出租车司机、机械工程、建筑工程等都有了女性从业人员;在政治方面,女性的作用也愈加重要。   我国1992年4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我国《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联合国也将此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自1945年诞生之日起,即将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视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岁月里,联合国在促使妇女的事业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正是在联合国的倡导、推动及不懈的努力下,才有当代迅猛发展的国际运动:1945年,制定了《联合国宪章》,重申了“基本人权的信念……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   1948年,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并阐明“: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中所确立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1952年,通过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第一次在国际文献中宣布各个成员国在男女平等原则上负有法律义务。   ……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在保护妇女组织自由、雇佣自由、社会政策、工作条件、社会保障、行业关系及劳动管理等方面为其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为各成员国所广泛遵守。   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为扩大妇女权利和增加妇女就业机会方面所做的努力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但是与同等条件下的男性就业者比较而言,妇女的地位和状况仍然不尽人意。妇女所能够从事的职业种类仍然集中在非标准和低技术含量的部门,从事高级职位工作和决策工作的人员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更是严重偏低。虽然现代家庭结构已经发生了变革,而且以离异单身母亲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数目也越来越多,但是以男性为基本经济来源的传统家庭模式仍然十分盛行。很明显,妇女权利保护与社会性别平等问题还会面临多方面的挑战。   因此,在当代建设法治社会的洪流中,一定要重视妇女问题的解决,一定要加强对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了解和借鉴女权主义法学,对我国从理论上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何保护妇女权益,以更好的完善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制度有重要意义;了解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广大妇女提高自身意识和争取自身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中国的女性要想提高自身的地位,就必须积极地投入到经济生活中去,首先争取经济上独立,才能获得自我发展、自强自立的基础。同时,国家和政府也要加大对妇女关怀与支持的力度,深化教育,转变传统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观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