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养老状况及实现机制

农村土地养老状况及实现机制

 

60后农民是指20世纪60年代出生的农民,他们结婚生子的时候,正赶上计划生育的严格执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推行,“4-2-1”式家庭人口结构出现,有很大一部分家庭将是2个成年劳动力来赡养4位老人并且抚养1个孩子,由于收入水平有限,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力不从心。我国养老服务最困难的是今后独生子女父母一代,对未来的养老问题,应未雨绸缪,“防洪与抢险并重”[1]。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处在探索阶段,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探索农民的土地养老保障模式,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最终建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1我国农村土地的双重功能   在土地制度问题上,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最大不同是:我国农村土地承载着农业生产与农民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1.1土地的农业生产功能   土地的农业生产功能是指,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土地自身是有产出的,这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当然,土地的这一功能并不能自我实现,而需要人们对土地有所投入才能实现。正如威廉•配第所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由于土地自身的肥沃程度、地理位置以及人们耕种方式和市场环境的不同,土地的农业生产功能会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因而很难用具体的数值来衡量土地的这一功能。在特殊的情况下,人们发现土地的产出要等于甚至少于自己对土地的投入。这也构成农民抛荒土地外出打工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这不足以否定土地农业生产功能的存在。人们可以改变土地的肥力,通过调查市场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作物和耕种方式等,实现土地的农业生产价值。   1.2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就算不能够依靠种地来发家致富,也能够养家糊口,维持最基本的生活,这就是土地保障的雏形,也是最基本最原始的土地保障。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就业保障功能。手中有一份土地,农民就可以在上面辛苦劳作并以此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而且在土地上的劳作还可以为农民换来经济上的收益,以此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尽管同时存在着大批农民抛荒土地进城打工,但这并不能否定土地的就业保障功能。因为这是农民的唯一退路,在进城务工的农民遇到挫折的时候,他们可以回到自己的土地上重整旗鼓。二是养老保障功能。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农村养老依然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农民手中有一份土地,自己耕种或交给自己的子女耕种,这就可以为农村老年人口提供一份基本的养老保障。   2我国农村土地养老现状———基于对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60后农民的问卷调查   为了解我国农村土地养老的现状,笔者对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60后农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大安镇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百强镇,位于永川东部,东距重庆主城区50km,西距永川主城区10km。幅员面积92.46km2,城镇建成区面积约3km2。总人口61400人,其中农村人口39400人,人均占地0.15hm2,土地收益低。由于受城市化的影响,大量土地被征用,同时由于一些涉农项目进驻大安镇,土地流转较为普遍。此次土地调查,采取案例调查与农户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4份。由于样本村和农户的选择没有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进行,因此,有关案例情况和调查数据的分析结论具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在数据分析方法上,主要采取简单直观的数据汇总和均值分析方法。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见图1、2和表1。   子女对老年人的支持也成为农村家庭养老支持力尤其是经济支持力的最主要来源。由图1可知,受调查的94位60后农民中,有62位农民都只有一个孩子,这其中又有32位受访者家里只有一个女儿。这充分说明,等未来这部分60后农民需要被赡养的时候,仅依赖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行不通。从受访者对土地的态度看(图2),大部分(54.26%)60后农民认为养老必须依靠土地,29.79%的人认为土地可提供部分养老。这说明,土地养老在60后农民群体中具备心理基础。   老人所拥有的土地面积是影响其养老保障的重要因素。调查显示,随着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增加,土地养老保障程度也在增加。被调查区的土地主要种植作物是水稻、油菜和蔬菜,种植收益差异不大。从表1可以看出,承包土地面积不同,对农村老人养老支持有很大差异,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耕作土地面积大,自然产量多,卖粮收入增加;而是由于大安镇的地理优势,土地很容易流转出去,使这里的农民有了很大的心理支持,即使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把土地转包给他人,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流转收入。另外现在大安镇的经济发展很快,各项建设占面积比较大,土地被征收时,可以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来防老。以上分析表明,土地对农村老人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受访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流转权。农村老人的养老模式主要有3种形式,即家庭养老,养老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顾都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子女来提供;机构养老,村里或镇里有敬老院,老人把宅基地和承包地交给村集体,村集体为其提供在敬老院的费用;无人赡养的老人虽有子女,但是子女不在身边外出打工或不在本村居住,对老人长期不闻不问,老两口或一个老人独自生活。此次调查显示,有90.35%的村民都愿意将来老了之后实行家庭养老;只有9.65%的人由于自己现在只有一个女儿,女儿已出嫁到远方或考虑到孩子将来有可能会不和老两口生活,而选择了到敬老院机构养老;但都害怕将来单独生活无人赡养。   3农民土地养老保障的实现机制   3.1农民养老保障的国外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农民养老保障的发展史证明,养老社会保障是一个历史发展的产物,随着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从养老保障资金来源来划分,主要有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险型、个人储蓄型、年金型等几种养老社会保障模式[2]。国家福利的普遍养老金模式主要依靠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国家为每一位国民都提供养老金保障。其主要特点是:第一,普惠制。该模式覆盖到全国所有的公民,甚至部分外国人。第二,养老金的获取水平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无论年轻之时做什么工作,居住在城镇还是乡村,国家都为其提供一笔可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养老金,不需要对申领者进行“道德调查”。第三,养老保障资金完全来自国民税收,不要求公民缴纳任何费用。社会保险型模式主要在欧洲和发达国家盛行,如德国、法国。社会保险类型国家强调农民养老的“个人责任”,待遇与个人收入、缴费年限相联系,同时,国家对“自助者”给予补助,也就是说,养老首先是个人的义务,然后才是国家与社会的责任。与福利国家模式相比,“社会保险型”福利体系的特点主要在于:一是建立政府、社会、雇主与个人之间的责任共担机制,实现风险保障的互济性;二是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三是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就业为重要目标;四是实现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协调。个人储蓄积累基金型模式是以个人账户积累为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公民按个人收入的特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补助,不负担保险费,只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p#分页标题#e#   农民养老年金模式基本内容是:第一,农业产业工人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工人和雇主共同承担,雇主的养老保险费用由他自己承担。国家给予税收、利息、财政补贴等政策性优惠和资金支持,并且缴费费率与收入水平挂钩。第二,养老金的领取水平取决于退休前的工资水平。收入越高,缴费越多,领取的养老保障金就越多。第三,养老保障金的给付一般是按照一定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替代率来确定支付养老金的标准。该模式将养老保险的储蓄机制、保险机制,结合在一起,充分利用了经济学的均衡消费、风险共济原理,有效地实现了农民养老保障。西方发达国家农民养老保障模式,既有强制性的普惠制国民养老金模式,又有专门针对农民的养老年金,还有自愿基础上的农民个人储蓄性商业保险。既照顾到全民的公平,又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养老需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区差异很大,广大农村地区的情况更是千差万别。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不可能做到为人数众多的农民免费实行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因此必须让农民个体也要缴纳一部分基础养老金来保障农民的老年生活。   3.2农民土地养老保障的实施   从物质条件看,土地是农村最大的资源,据有关专家估计,全国农地价值可能有50000亿元[3]。以土地为依托,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面对当前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所出现的实际困难,要打破主观上的思想束缚。一要多途径大力宣传社会保障,让更多的农民了解社会保障相关知识,逐渐改变传统的“养儿防老”、“土地即是保障”狭隘思想。从而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思想层面上接受社会保障,保证社会保障政策的顺利实行。二要有效利用土地,扩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不能忽视土地———农村最大,最宝贵的财富,以土地为依托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并不是说依靠土地单纯的劳动产出来筹措资金,很显然,土地单纯的劳动产出是无法满足构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的;而是指从农村最宝贵的资源———土地入手,合理分配土地资本收益,充实农村养老保障资金[4]。   3.2.1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享有经济补偿。当前我国土地的利用存在着一个很大的矛盾,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数量有限,人均土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地关系日益紧张;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农业劳动力转移、户口外迁等原因,出现了大面积的土地撂荒现象。可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一方面,对个体农户来讲可以减少其负担,增加其收入(土地流出的农户可以得到土地租金收入,土地流入的农户通过规模经营可以增加农业收入);另一方面,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承包费用的收取,增加或增强集体收入,减轻集体负担,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现实中的土地流转是以农户的自发流转为主,缺乏有效的社会化的服务。转让方(农户)较多关注的只是短期的经济效益,而缺乏对土地收益金的合理安排和规划。如果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的规划,提取部分注入农村养老保障账户中,将极大地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建设。为达到这一目标,有必要培育一个专门的为农户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让该中介组织为土地流转服务,做好长远的养老准备。   3.2.2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充实保障基金。构建现代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离不开大笔资金的投入。2006年初中央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但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还处在初级阶段,其继续发展仍需要各方资源的支持,目前尚不具备城市全面反哺农村的条件。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成为失地农民。在土地经济功能日益弱化的前提下,农民失掉的已不仅仅是土地本身,而是蕴涵在土地背后的保障功能。而实践中,我国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的安置方式主要是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等基本形式,但大多是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大部分农户对此不满,因为这些补偿费只能暂时解决近期的温饱问题,如果今后就业困难,农民可能很难维持其基本生活,更不用谈养老和医疗问题了[5]。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与其相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实行个人、政府、村集体3方相结合的缴费模式,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3.3土地养老保障金的运作   设立2种与农民养老有直接关系的组织:一是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专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公司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投资运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回报农民,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国家应给予其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在投资途径、破产还债等方面进行特殊保护,确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政府不直接管理农村养老保险金,可以设立养老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资金投向负责安全监管,并通过法令来规范公司的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第一种模式是借鉴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总公司,在各省设立分公司,统一管理,各自经营,既能体现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统一性,又能照顾到地区差异性的要求,既有竞争、又有内部协作。对于基金的运营,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既可以自营,也可以委托其他信托投资公司、专业基金公司、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理财。第二种模式是由多个机构组成的管理及运营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基金管理人———全国设立农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基金保管人———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另外,设立农村社区公益性的养老服务组织。该组织与居家养老模式相结合,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养老服务,或社区集中养老服务。其运行经费来源于各种养老保险或年金的支付以及农民个人的其他财产。   4结论  #p#分页标题#e# (1)土地作为养老保障的手段,能够为给农村居民提供了农业生产手段和农业就业机会,能够提供稳定、持续的收入来源和保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农村土地制度都承载了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这种制度设计也确实起到了相当大的积极作用[6]。   (2)虽然目前土地提供给农民的保障水平不断下降,但土地作为农民具有保值增值功能最大的一笔财富,因为除了土地,农民没有多余的储蓄等其他资源,土地本身所具有的承载功能、养育功能和仓储功能,为土地保障功能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3)通过对养老保障资金的分析,得出了可通过转包、租赁、土地产权入股等形式,合理有偿地流转土地,使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更多养老支持。还可以从征地补偿来款中提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政府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的管理、运作使这部分基金具有保值增值功能来保障60后农民这一养老保障中的弱势群体的老年生活,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