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群体体育权益保障现状及成因

脆弱群体体育权益保障现状及成因

 

弱势群体在任何社会、任何历史发展时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他们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利行使、法律权利享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发展潜力也相对匮乏。不仅表现在“经济贫困”[1],还表现在“权利贫困”[2],他们“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生理性弱势群体更是弱势中的弱势。这类人群由于生理上受到某些限制,影响了其享有生存权利的保障,而生存权利的重要物质载体就是体育权利的有效实现和保障。因此,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实现法律的普适性原则,加强和实现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无疑对提高全民族的身心素质和构筑和谐社会长治久安都具有其深远的意义。   有关生理性弱势群体到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而明晰的界定,一般仅从概括式、描述式来界定。一般而言,生理性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身体存在缺陷、疾病、处在生理的脆弱期和衰老期等自身不可克服的因素造成的,导致其生活质量下降,处理生活能力减弱的弱势群体,统称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妇女等。老年人在退出岗位之后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其生活质量下降,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变差,处理生活的能力减弱,属于处于衰老期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而言,自理能力较弱、摆脱自身弱势的能力较差,不少儿童因贫困和疾病得不到最基本的健康保障,处在年龄和生理脆弱期;残疾人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身体某些部位残缺、失去机能和部分运动能力或全部运动能力,属于一类身体存在缺陷的弱势群体;妇女由于特殊的生理特征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前后身体需要受到特殊照顾。   严格而论,到目前在中国大陆尚未出现体育权利的准确定义,也未曾出现过体育权利这一法律术语。《宪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体育法律法规,也未对体育权利概念作出界定。学者们大致持如下几种观点:“体育权利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公民在进行有关体育各种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是国家以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实现某种体育行为的可能性”[3];“体育权利是指公民或者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获得身体健康和进行体育锻炼的自由以及平等竞争的机会和资格,从而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最终实现最大自我利益和公共福利的可能性”[4];“体育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人们能够通过接受体育教育、进行体育锻炼和参与体育竞赛的方式,获取身体健康和精神满足之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5];“由国家法律法规确认的,公民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关于身体运动的权利”[5];“体育权利是现代人权及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的、有关体育的正当权利和利益”[6]等等。   综合各种观点,笔者认为,所谓体育权利是指公民在获得身心健康愉悦、接受体育教育、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经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的身心性的生存发展权利。   1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现状   国家通过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但对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并未出台专项法律,而是散落分布在各单项法律法规中,导致了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执行上的弱化,体育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体育权利保障现状令人堪忧。   1.1国家立法、执法不到位   国家虽然出台了多部单项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的体育权利,但是这些法条原则性表述较多,可操作性不强。现存的体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主体缺乏有效、及时的法律制裁,对被侵权者缺少相关的救济措施和救济手段。   1.2体育经费投入较少、活动场地匮乏   国家对生理性弱势人群体育事业资金投入较少,体育场馆设施不适合生理性弱势人群活动所需,场馆的建设、维护缺少经费来源,活动效率较低。社区内体育活动场地被随意挤占或作为商业开发,部分场馆收费或变相收费,部分场馆不能长期开放,致使活动场地较少。比如,老年人本身经济收入来源少、水平低,在体育方面无多余资金用于体育健身消费,只能依靠国家财政支持。但目前财政拨款不能及时到位,体育场馆建设数量不能满足老年人活动所需,致使老年人群体育场地活动匮乏;有些场地常年失修,只有通过自筹经费的方式进行体育设施维修,能力有限。再比如,教育经费投入到未成年人所需的体育基础设施器械建设部分欠缺,学校的运动场地器械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教育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学生们未享受到应有的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   1.3宣传不利、体育权利意识淡漠   现阶段有关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工作、政策和措施宣传不到位,长此以往导致此类人群体育活动观念淡薄,体育权利意识缺失。比如在未成年群体中由于相关政府及学校未尽到宣传和普及学生维护体育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缺乏体育权利观,即使体育权利遭受侵害时也浑然不知,更不用说如何去运用法律维权了。有些学校或体育教师禁止身体有缺陷的未成年人进行体育活动,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但学生还是听从老师安排不参与体育活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体育权利正在遭受侵害。体育权利意识淡漠在女性身上表现较为突出。由于接受教育程度的不同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的制约,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体育活动受到限制,女孩子的教育集中在智力教育文化学习方面,她们的体育教育被忽视,有时还被禁止。体育活动的开展在义务教育阶段都是走、跑、跳、投的基本知识,到高中、大学阶段才开设各种球类及健身操运动,培养终身体育意识。但是有些女性在义务教育阶段完成以后就辍学在家,导致体育活动观念有限,体育权利意识缺失,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部分女性不参与体育活动,还错误地认为进行体力劳动就等于进行了体育活动。   1.4专业技术人员缺失   #p#分页标题#e#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受身体条件限制,对健身知识掌握较少,整体文化水平较低,对有些锻炼器械的功效不明确,不能较好地使用锻炼器械,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也不能对自身康复做出正确的评价。我国虽然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但是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因其没有从事特殊社会体育指导的经验、资格、资质和培训,加之有些社会体育指导员对残疾人体育这部分知识欠缺,不能给予符合这类人群的健身康复指导,因此他们需要接受特殊的体育教育和配备专业体育指导人员。   2我国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现状成因分析   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缺失的产生,除了自身不可克服的生理原因外,还有深刻的法律、机制、经济、文化以及个人因素。   2.1法律原因   法律的制定既要考虑普通人的需求,又要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法律对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护的欠缺导致了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得不到较好保障。   2.1.1立法原因   《体育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在体育方面的法律空白,给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颁布至今已16个年头,《体育法》未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修改,使得相应的配套立法不健全,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的弊端,在司法诉讼中发挥着有限的作用。   2.1.2执法原因   我国的体育执法工作在摸索中前进,体育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了我国体育执法工作相对薄弱。因此要保证体育权利的实现,执法力度、依法行政、依法治体能力亟待加强与完善。   2.2机制原因   机制好坏是导致权利贫困与否的本源,机制决定了能否按照国家意志并依靠国家权威性、强制力向社会提供资源并进行调整分配,保证利益公正、公平。社会资源配置与分配制度是决定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的重要因素。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生理状况,占有较少的生产要素,获得的市场配置效率较低,需要依靠行政配置倾斜。在我国,不近合理的机制限制了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实现。   2.2.1财政制度分配不合理   国家体育财政,财政拨款不到位、不均衡,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处于缓慢发展状态,利用率较低,器械不符合生理性弱势人群的运动特点。   2.2.2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   体育教师人力资源占有方面和优惠政策上倾向城市校区,对广大农村、边远地区未成年人来说是一种接受体育教育权利的剥夺。   2.2.3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   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起步较晚,体育权利保障救济基本原则与机制相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不完善,解决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问题更是相对落后。   2.2.4对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的执行监督不够   管理机关对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保障监督只停留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行使间接监督权上,监督机构独立性差,监督缺乏强制力。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良性监督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2.3经济性原因   保障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经费,包括国家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以及慈善捐助和个人经济投入,它是体育权利发展的经济基础。生理性弱势群体受自身条件制约,参与竞争和社会生活的能力有限,占有的资源匮乏,经济收入偏低,现有的经济能力不能满足体育活动的需要,体育消费水平较低,参与体育活动的意识观念淡薄。人员、技术、安全保障也出现了经济性倾斜。诸多经济性原因制约了适合生理弱势人群使用的运动场馆、运动器械的开发研究,场馆、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制约了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社团、俱乐部的组建与发展。   2.4文化原因   文化的发展制约着体育的发展,体育活动作为一种后天习得性的产物本身受到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行为方式的制约。接受文化水平的高低影响着体育观的形成,文化观念的落后也导致工作重心放在提高生理性弱势群体物质生活水平建设上,而忽略了对其其他身心性权利的保护。   2.5个体性原因   生理性弱势群体在体育权利保障中除受外部因素影响之外,还有其内在原因,包括个人身体素质、兴趣爱好以及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强弱等。   2.5.1个体身体素质   生理性弱势群体之所以成为弱势,是由于身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缺陷、疾病、衰老以及生理特殊期等自身不可克服的因素。在进行体育锻炼时,身体素质的差异性也成为生理性弱势群体考虑的因素,这种顾虑阻碍了其体育权利的实现。老年人不断受到疾病的困扰,身体的灵活性、柔韧性、持久力下降,体质健康状况发生变化。老年人的体质变化使他们怠于进行外出活动,室外活动受到身体条件的限制。残疾人由于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智力上存在残缺,在体育运动中遇到的困扰比健全人更多,并害怕在无安全保障措施的运动中再次受到损伤,心理上存在障碍,自卑感和自我封闭让他们远离健身活动场所,渐渐对体育运动失去兴趣,应有的体育权利得不到保障。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身体生理机能发生变化,受神经系统、循环系统以及骨骼、肌肉发育的阶段性、不均衡性、差异性等原因需要采用不同的运动项目。女性在生理周期、孕育期、哺乳期,身体的生理结构发生明显变化,给运动带来诸多不便。女性的生理特殊性使妇女体育权利实施难度加大,要根据妇女的特殊生理结构予以特殊的照顾。   2.5.2个体维护体育权利意识   #p#分页标题#e# 法律意识是人对法律这种客观事物存在的主观印象。个人的维权意识是在不断了解法律条款的基础上树立起来的,是守法的保证。我国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是个体维权意识形成的法律保证。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广大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淡薄,态度消极,往往把自己置身于被动地位,公民维权意识难以形成。生理性弱势群体受文化程度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懂法、不用法。生理性弱势群体应有的体育法律观念较弱,个人体育维权意识淡薄。   3加强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对策   3.1健全政策、法律、法规的支撑体系   有关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立法不完善,与之相配套法规的缺失等原因导致了现有的体育权利保障不完善。因此健全政策、法律、法规的支撑体系成为完善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发展与保障的首要任务。   3.2建立政府管理、监督体系   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组织管理监督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生理性弱势群体一体化的管理组织贯穿于体育活动的全过程,并确认体育权利的目标和任务。   3.3完善社会团体的支持保障   社会团体在经济上、政治上要做好生理性弱势群体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媒介作用;在文化上,提供技术指导,开展体育比赛活动,丰富生理性弱势群体的体育生活。社会团体在体育场地器械建设和维护中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使社区健身路径持续、稳定的发展。在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机制方面,为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发展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促进其发展。社会团体定期开展体育运动知识讲座,开展适用于生理性弱势群体自身条件的运动项目,提供继续教育机会。开展体育科普宣传,提高生理性弱势群体科学文化素质,树立正确的运动观、培养终身体育意识。   3.4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支持保障   学校以及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倡导人文关怀,关心关注生理性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经济、物质保障,满足体育运动需求。在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中举办知识讲座,增加体育知识,增强体育意识,提高他们的体育法律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