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经济政策实施进展综述

环境经济政策实施进展综述

作者:董战峰 葛察忠 王金南 高树婷 李晓亮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起始之年,国家颁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纲领性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重视创新、改进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来深入推进“十二五”时期的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上的讲话也多次强调创新利用环境经济政策促进新时期环境管理工作。这些环境经济政策领域包括环境资源产品定价、生态环境补偿、环境税费政策、绿色信贷、排污权交易政策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十二五”时期我国政府对创新利用环境经济政策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的意愿和决心。此外,《中央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年度国务院政策文件也就相关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提出了要求。各有关部委编制的部门“十二五”规划也从各自工作领域角度提出要创新利用和落实有关环境经济政策,以更好地开展环境资源管理工作。如农业部下发的《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要建立完善涉渔工程生态评价和生态补偿机制;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要求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减免所得税、部分产品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法规;国家发改委主导制定的《“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指出要落实好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产品纳入节能、环境标志等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环保部还首次制定出台《“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从政策出台的主导部门分布来看,主要是国务院及国家财政、发改部门,其次是环保、税务部门,再次是水利、林业、国土等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类别以水价、电价、补贴、税费和税式支出等税费定价政策以及规范专项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政策为主,对于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政策类别而言,出台的专门性政策文件很少,多是在有关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中原则性要求开展该方面的探索或要求加快改革进程,早日构建相关机制或制度。尽管2011年在国家层面,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政策文件出台较少,但是这些领域环境经济政策的试点探索在加快推进。在这种背景下,不少地区结合国家政策要求及本地区环境管理工作需求,开展了多样化的环境经济政策试点和实践探索,政策制定、出台和实践也取得较大进展。

环境资源产品定价

环境资源定价政策改革积极推进,水、电定价政策改革仍是2011年改革“热点”领域,理顺水电定价机制,促进价格合理上涨是基本趋势。2011年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水价、电价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予以指导或规范。《中央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各类电价定价机制,推进水价改革;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要求构建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也就水资源费的中央和地方分成及使用专门出台政策文件予以要求。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等。许多地方出台了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加强排污费的稽查、促进排污收费的信息化能力建设等。多个省份开展了污水处理费改革,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水平,促进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水平合理上涨。

1、水价改革成为社会的广泛“争议区”,建立规范性的水价定价及水价调整公开机制成为水价改革的基本方向。

各省市水价总体上呈加价发展趋势,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供水企业成本与水价的倒挂问题。2011年水价上调步伐主要集中在下半年,这主要是因为第四季度国内通胀水平有所回落,通胀压力缓解。自10月份以来,福建厦门、浙江义乌、湖南郴州等20多个城市,已召开过上调水价听证会;据中国水网统计,2011年底相比2002年底,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四市自来水价格分别上涨48%、53.33%、58.25%、46.67%;截至2011年末,全国36个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平均值为2.67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平均值为1.76元/立方米,在到户水价中占比72%;污水处理费平均值为0.76元/立方米,在到户水价中所占比例为28%。由于一些地方水价调整过程中,社会公众对价格调整听证程序及水价上调幅度是否合理存在较大争议,不少地方政府开始重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规范水价听证程序,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促进水价成本调整听证的透明、公开。如湖北省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要求各地方水价调整过程中,供水企业调价成本、成本监审和结果均要向社会公开。供水企业如不按规定公开调价成本,调价将被终止,企业也将受罚;海南省也出台了《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必须如实公开供水成本,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供水企业如果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供水成本,价格主管部门将终止其价格调整。在水价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到底水资源如何定价、水价成本高还是低,不同利益相关方有着不同的看法,社会公众认为通胀水平较高,水价听证“逢听必涨”,而且供水企业成本不透明,因此对水价改革存在质疑态度,导致一些地方社会公众参与水价调整听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社会公众“被代表”问题;供水企业则认为水价太低,难以维持供水服务的正常运营。然而,一些地方出现的供水企业水价调整听证会上“集体哭穷”,背后却是财报数据“全线飘红”现象也令人深思。据中国水网统计,2011年18家水务上市公司均公布了2010年年报,年报显示,2010年,我国水务上市公司全部实现盈利,无一亏损,各公司平均每股收益0.58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78%,平均销售毛利率40.02%。从水价改革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看,需要积极促进地方政府坚持“保本微利”的改革思路,同时要平衡好供水企业、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供水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在水价改革中的各自角色定位,并促进水价调整程序的透明、公开。对企业来讲,要如实公开其水价,水价到底是高还是低要让社会公众彻底、如实了解;对社会公众来讲,则要履行好水价听证的参与权和信息公开知情权,积极参与到与其利益攸关的水价改革中;对地方政府来讲,则要出台相关政策或法规规范,一方面,要推进水价调整听证的规范、透明;另一方面,做好水价调整的价格监管,在坚持城市供水基本保障设施的市场化运营坚持“保本微利”改革思路下,确保水资源定价的合理性,以及对违规水企予以制约和惩罚,防止供水服务的“过商品化”。这样才能更好地增强水价改革的社会可接受性。还有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差别水价政策实施的新模式。如江苏省南通市将差别梯级水价政策与企业环境行为评级联动起来,对企业环境行为评级为红色和黑色的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水价。被评级为红色等级的企业,其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0.3元/立方米;评级为黑色等级的,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0.5元/立方米。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当环境行为评级达到黄色及以上后,污水处理费即按正常标准执行。#p#分页标题#e#

2、电价改革逐步深化,规范电价秩序,稳步推进实施火电厂燃煤机组脱硫电价、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是2011年电价改革的重点。

2011年推进燃煤电厂脱硫电价、规范电价秩序及居民阶梯电价改革、实施可再生能源并网电价扶持政策受到国家重视。有关部门出台的电价改革政策文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二是,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三是,规范节能电价政策及减少电价改革对社会民生的影响,如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四是,扶持可再生能源并网电价,如要求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价格政策,制定全国统一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以通过价格手段促进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由于2011年能源需求增加较快以及高耗能产业2010年停限产后恢复较快,加剧了部分地区的用电紧张形势,一些地方擅自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又有所抬头,为此,发改委于2011年6月份专门下发了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对各地电价政策进行复检,强调禁止一切形式的优惠电价政策,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脱硫电价政策,强调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对电网企业自行扣减脱硫电价款的,作为变相压低上网电价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罚款。核查复检措施对国家电价政策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山西、陕西等不少省份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积极规范电价市场秩序。此外,调整非居民电价和推进实施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也是2011年电价政策实施的重点,不同地区差别电价政策推进的行业范围及深度有较大差别。山西、青海、甘肃等15省市非民用电价上调,上网电价平均提价2分/千瓦时。其中,山西省提价3.09分/千瓦时,调整幅度最大;贵州省调整幅度相对较小,提价1.24分/千瓦时。自国家发改委从2004年6月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截至2010年12月,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区均实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但各地方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大小不一,一些地方落实不力,主要原因是担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影响当地经济发展。2011年继续推进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仍是中央政府的重要工作,在这一宏观政策背景下,不少地区也出台政策文件推动高能耗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一些地方也对差别电价政策实施的监管考核提出了要求。如甘肃省对部分超能耗限额标准30%以上的企业执行0.25元/千瓦时的惩罚性电价。江西省制定了进一步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方案,公布了2011年部分产业政策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名单(主要为钢铁和水泥行业企业),这些企业按产业政策限制类生产性用电在现行工业电价基础上加价0.10元/千瓦时,并且要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差别电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差别电价、缩小执行差别电价范围、推迟差别电价执行时间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浙江宁波市对首批93家不锈钢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提价0.3元/千瓦时。浙江省也下发通知对超能耗限额标准单位落实惩罚性电价,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将按规定全额返还给相关的市、县财政,用于节能降耗工作。

3、不少地方提升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经达到0.7元/立方米水平。

污水处理费改革主要集中在提高征收标准及提高征收率。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数据,部分省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超过1元/立方米。北京为1.04元/立方米,唐山市为1.10元/立方米,上海市和南京市为1.30元/立方米,苏州市为1.33元/立方米,广东湛江市区水价污水处理费由0.86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大连市污水处理费将由0.6元/立方米调整到0.8元/立方米,佛山顺德区民用用户收费标准由0.8元/立方米调整为1.0元/立方米、非民用用户收费标准由1.0元/立方米调整为1.5元/立方米,湖南长沙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0.65元/立方米提高到0.75元/立方米。大多城市已经达到了0.7元/立方米水平。4、排污收费额突破200亿元,许多地区的排污收费征缴率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在不断提升。2011年,全国除西藏外共向近44万户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202亿元,同比金额增加24.3亿元,增幅为13.6%。200余亿元的排污费收入在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排污费征收额增长的原因:一是中西部地区逐步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排污费征收额增长幅度较大;二是江苏、安徽、山西、上海、河北、山东、内蒙古、云南、广西、广东等12个省份提高了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额增长幅度较快;三是各地加大了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此外,排污费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也开始受到重视。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整合和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与排污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排污费计征的工作效率和计征过程的科学性、准确性。同时,推动排污申报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促进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环保部还举办了全国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业务培训班,通报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情况,总结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试点进程,交流排污费征收稽查地方经验。

环境税费改革

环境税制建设在稳步推进,但总体上税制“绿化”改革的步子迈得还比较小。

1、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受到国家高度重视,一些改革前期的研究准备工作正在开展。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资源税费改革;《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提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副总理在全国第七次环保大会上也提出要抓紧环境税费“清费立税”,研究环境保护税立法和开展试点;为了做好环境税费改革的前期工作,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环保经费保障情况调查的通知》,评估开征环境税对各级环保工作的影响,研究环保系统经费保障政策和措施。有关部委也就环保税改革方案的设计积极沟通和研究论证。但总体上看,2011年环境税费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当前亟需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推进、推广环境税费改革试点,早日出台有关政策法规。#p#分页标题#e#

2、资源税改革是环境税收政策2011年改革的热点,改革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

我国早在2007年就酝酿推行资源税改革,但当时迫于通胀压力未能推行。接着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又使得资源税改革再次搁浅。自进入2010年,资源税改革进程加快。2010年5月,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同年底,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到西部12个省份,改革要点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原油资源税30元/吨、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他煤炭、黑色金属原矿等五项税目仍然是从量计征)。变从量计征模式为从价计征,解决了从量模式缺乏弹性、不能反映资源价格变动的问题,使得税收工具的级差调节作用得以发挥,也在一定程度利于抑制资源浪费。2011年资源税改革继续加快,9月3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明确资源税的应纳税额计征方式;10月28日,国务院出台《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实施后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等。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以资源税税额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核心内容的资源税改革开始从试点地向全国全面推开,其改革意义表现在进一步完善了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而且,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这样有利于资源输出大省在资源开采中获得更多财政收入,提升了这些地方政府对因资源开采破坏环境的补偿投入能力。据统计,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来,资源税共增收35.78亿元,同比增长4.5倍。但是从目前西部12个资源大省资源税改革进展来看,如何将环保目标纳入资源税改革并未得到重点考虑。针对资源税存在的税目范围过窄、征收方式不科学、税负较低等问题,《“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一些政策文件也明确提出“十二五”要继续推进资源税费改革、扩大资源税改革实施范围等要求,为下一步资源税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对于环保部门来讲,要积极参与到资源税改革进程,确保环境保护目标成为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政策目标之一。

3、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的相关环保税种的“绿化”也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2011年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落实好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但总体上看,消费税、增值税等有关环保税种在调控“经济人”环境资源行为中的作用仍有限,利用进出口关税政策促进“绿色”贸易效用仍有限。

生态环境补偿

加快探索构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仍是2011年环境经济政策实施重点。

1、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的建设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多项政策文件中均有提及,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探索加快。

草原生态补偿快速推进,2011年出台了若干政策,要求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支持草原生态建设,并明确了对农牧民的补偿标准。此外,流域、海洋、湿地、自然保护区等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仍处于政策试点和实践探索稳步推进阶段,2011年基本没有专门性的相关政策文件出台。生态环境补偿的核心问题,即基于生态环境要素的财政转移支付开始受到重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对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对象、测算方法、管理流程等进行了规范。2010年底,生态补偿综合性立法纳入国务院立法规划,2011年各有关部委继续开展调研和推进试点,筹备立法前期工作。

2、重要生态功能区、草原、湿地等要素和领域的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效果明显。

2011年,重点生态功能区涉及的451个县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范围,补偿金额达到300亿元。自2010年国家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以来,40多个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了生态效益补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已扩大到12.59亿亩。从有关部门的调查来看,草原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对促进草原生态环境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草原生态保护覆盖了全国64%的天然草原,尽管还存在补偿年限较短、补偿标准较低、补偿范围较窄等问题。全国所有省(区、市)均建立并实施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不断推进的生态补偿制度化建设对维护我国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环境服务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3、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政策试点取得较大进展,在流域综合治理中的效用初显,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有所突破。

河南省在省辖长江、淮河、黄河和海河四大流域18个省辖市实行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政策试点,2011年共扣缴补偿金2804.5万元,而2010年则为4638.2万元,同比下降约40%。其中,省辖淮河流域扣缴生态补偿金最多,达到2646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数额前三位的分别是水质相对较差的贾鲁河(1057.42万元)、惠济河(854.99万元)、颍河(373.88万元)。由于生态补偿金的扣缴主要来自流域内出界水质较差的地区,且出界水质越差扣缴的补偿金也就越多。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流域水环境补偿政策对水质较差流域改善水质发挥了一定激励作用;从水质变化来看,河南全省省辖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COD达标率为96.9%,氨氮达标率为94.9%,较2010年有所提升,表明生态补偿政策已取得一定成效。此外,按省辖市统计,有15个省辖市被扣缴了生态补偿金,金额扣缴排在前三位的是郑州(1098.31万元)、开封(934.30万元)、周口(439.23万元),这三个城市也是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大力改进的城市。截至2011年11月,河北子牙河流域累计扣缴流域各地区生态补偿金1.07亿元,水质也有明显改善;辽宁省辽河流域8市扣缴生态补偿金1650万元;陕西省渭河干流西安、宝鸡、咸阳三市缴纳生态污染补偿金在一、二、三季度分别为4265万元、240万元、2255万元,总计8930万元,2011年扣缴的生态补偿金总额是2010年三市因超标而缴纳的补偿金380万元的23倍。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试点在流域综合治理中的效用初显,究其原因:一方面通过影响各地区的“钱袋子”“倒逼”这些地区加强水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该机制也筹集了水污染治理资金,有利于促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措施的实施。2011年3月份,经财政部和环保部批准,新安江跨省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例跨省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按照试点方案,由中央财政和流域上下游的安徽、浙江两省共同设立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基金,2011年基金额度暂按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浙江安排1亿元。同年12月,我国第二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即陕西、甘肃两省联合实施的渭河流域省际生态补偿开始试点,这也是我国地方政府结合流域综合治理需求自发开展的首例跨省际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按照两省协议,如果渭河上游甘肃省两市(定西市、天水市)跨界出水水质达到两省协议目标,则陕西省政府每年向天水市、定西市补助生态补偿资金300万元,补偿金来源于渭河下游的陕西省“四市一区”(宝鸡市、杨凌示范区、咸阳市、西安市、渭南市)。#p#分页标题#e#

4、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需求,就特定类别或要素的生态环境补偿开展了一些试点探索。

山东省作为国家海洋生态补偿试点省,试点1年,征缴海洋生态补偿费3000万元,在探索建设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政策和法规体系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而2011年6月份发生的康菲石油公司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也暴露了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政策法规应对能力以及监测、评估等技术支撑能力方面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也客观地“倒逼”我国有关部门要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定和出台力度。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污染事故频发事件,也反映出我国亟需加快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补偿试点,早日建立海洋生态补偿体系。此外,上海市闵行区开展了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实践,补偿金标准为800元/亩,2011年发放补偿金3900余万元,基本农田总面积约5万亩;海南省三亚市选择育才镇抱安村实施森林生态补偿试点,只要村民遵守保护森林等相关规定,村民每年每人都可以获得由三亚市政府提供的2400元生态补偿金;云南省昆明市实施滇池污染物提取生态补偿,氮补偿标准为5万元/吨,磷补偿标准为20万元/吨,以激励有关企业圈养滇池水葫芦。

排污权交易

改进污染源减排效率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受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政策试点探索正在深入推进,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深入推进实施还面临不少制度和政策障碍性要素。

1、大范围推开排污权交易政策试点是2011年新要求。

探索排污权交易政策,包括主要污染物交易及碳排放交易,在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多个相关政策文件中均有所提及,但目前仍主要着眼于原则性要求加快试点探索阶段,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寄希望通过试点工作,探索排污权交易政策在中国大范围推行的可行性及需要破解的障碍性要素。此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被批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试点地区正在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前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研究,一些地方已经在着手编制试点方案。

2、目前进展还主要集中在“一级市场”的排污配额有偿使用政策方面,在政府“拉郎配”促进下,“二级市场”的排污权交易也有较大进展。

排污权交易政策国家试点省份正在逐步推开排污权交易,至2011年底,已有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山西、内蒙古、河南、重庆、陕西10省市被批准为排污权交易政策国家试点,一些地区已初步显现成效。如2011年,江苏省从7月1日起,将太湖流域有偿使用的排放指标从化学需氧量扩大到氨氮和总磷,依据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氨氮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设计为1.1万元/吨年,总磷为4.2万元/吨年。浙江省自2009年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以来,截至2011年6月底,浙江省的所有11个设区市、35个县(市、区)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共4642家企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缴纳有偿使用费8.31亿元;排污权交易计1274笔,交易金额达2.92亿元;排污权抵押贷款累计129笔,涉及金额6.20亿元。2011年12月23日,陕西省在西安市举行氮氧化物排污权拍卖,这也是我国首次开展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交易配额为380吨,总成交额160.8万元,参与竞拍的企业主要包括陕西比迪欧化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起拍基价为6000元/吨,最高成交价7800元/吨。以上表明,国家试点省市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探索正在逐步深化。随着“十二五”规划将氮氧化物、氨氮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这些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及排污交易试点将会逐步推进。

3、一些地方也在自发探索排污权交易,但交易量大的案例还较少。

自2011年7月始,河北省在全省全面推开排污权交易,要求自2011年5月1日之后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必须通过交易取得;初步确定二氧化硫基准价2000元/吨,化学需氧量基准价2500元/吨。四川省选择成都市率先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将首先从电镀、化工、制革、合成革、印染、造纸等14类重污染行业入手。2011年交易额度较大的案例是: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山西河曲发电厂、神头第二发电厂分别与神华集团河曲煤矸石电厂、山阴昱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协议,交易量为8450吨,交易额为4796万元。此外,一些地方也就排污权交易政策与相关政策的联动做了一些尝试。如浙江省温州市要求把排污权与环境信用评价挂钩,在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的排污单位,不得进行排污权的出让和受让。一些环境资源交易所也在探索发展模式。2011年12月23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改制为我国首家股份制环境交易所,国家电网、财政部CDM中心、宝钢集团等十家单位入股。碳交易基本上还未开展,2011年仅有少数几个案例,多为示范作用,均为自愿型,如方兴地产通过北京环境交易所购买1.68万吨自愿碳减排量。这主要是政策环境不具备造成的,因为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区层面均未有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方面的政策出台。在国家层面,也仅是在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出台政策批准湖北、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区开展碳交易试点,各试点地区正在着手试点方案编制及配套能力建设。

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政策实践快速推进,促进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规范化、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平台、加强银行金融机构评级和配套奖惩机制建设成为绿色信贷改革的重点。

1、有关部门正在稳步推进绿色信贷政策实践。

许多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三年来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成效,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统计监测制度。环保部、中钢协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中国钢铁行业绿色信贷指南》,这是首次由中国政府制定的考虑行业特征的绿色信贷政策文件。银行业绿色信贷开始呈现向精细化和约束性方向发展的苗头,中国交通银行《2011年度交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指引》,将绿色一类客户标识细分为十二个领域,并将企业环保信息、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安全状况纳入信贷全流程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2、多数省市实施了绿色信贷政策,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一些地方积极通过实施绿色信贷促进节能减排,绿色信贷额度有较大增加。如截至2011年5月末,上海市绿色信贷表内外授信业务投放量达572.32亿元,较年初增加37.07亿元,同比多增19.84亿元,增长16.91%。2011年前三季度,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累积发放节能减排贷款462笔,共计300.53亿元,其中,用于重点项目贷款55.85亿元,用于技术创新贷款23.71亿元,用于技改升级贷款28.95亿元;拒绝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贷款申请项目61个,金额13.59亿元;退出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企业贷款5家,金额3.19亿元;收回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贷款13家,金额4.02亿元;河北省环保系统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的企业违法信息达200多条。广西省于2008年开始实施绿色信贷政策,4年来,广西环保部门累计向广西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通报全区企业环境信息3660条。其中,企业环境违法信息340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2371条,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762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187条,节能环保领域贷款余额为2654.32亿元,同比增长23.59%。2011年1到8月,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调整压缩贷款4.18亿元,其中对造纸行业、金属制品业、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四行业涉及的“两高一资”企业,共退出0.64亿元贷款。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江苏省政府合作开发了“科技之星”小企业贷款产品,贷款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盈利能力强、环保节能好、管理模式先进的科技型小企业。截至2011年8月末,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已经向28家企业发放共计5800万元“科技之星”贷款。#p#分页标题#e#

3、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实施绿色信贷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企业环境行为表现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并允许企业在修复其环境信用后予以发放信贷。

江苏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息公开走在全国前列,一些地区探索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与信贷政策结合起来实施。如江苏的江阴、常州、南通等地区将企业划分为绿、蓝、黄、红、黑5个等级。根据企业的不同“颜色”表现,实施差异化贷款政策。以江阴市为例,该市出台了《江阴市环境保护分类评定企业信贷政策指引》,提出“对绿色企业大力支持、对蓝色企业继续扶持、对黄色企业规模不变、对红色企业压缩存量、对黑色企业严禁新增”的信贷指引原则。如果企业“颜色”表现较差,则可通过信用修复来改变“颜色”。南通市推出了《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办法》,建立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对一度环境行为评级较差而又积极整改、成效明显的企业,允许其恢复环保信用,为其重新获得信贷支持创造条件。截至2011年10月末,南通市“绿色信贷”信用修复机制帮助43家有环境“污点”的企业恢复环境信用,这些企业重获贷款总额达118.2亿元。

4、不少地方的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始重视联手推动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和落实。

如浙江、山西等地开始重视环保和金融机构加强联动,推动绿色信贷政策的落实。其中,浙江省的做法为: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与省银监局签署《浙江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备忘录》,督促银行机构针对企业环境表现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双方共同致力于建立健全三大工作机制推进绿色信贷。一是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提供给银行部门相关环境信息;二是健全绿色信贷管理机制,银监部门研究建立绿色信贷工作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问责制度;三是完善绿色信贷工作保障机制,由双方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开披露有关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信息。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提出开展绿色信贷工程建设。一是加强与环保部门联系,获取限期关停或整改的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等环境管理信息;二是开展存量授信专项排查,限制对已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企业的信贷;三是做好对“绿色信贷”工程建设实施计划的考核、检查、评价工作。

5、尽管绿色信贷政策在2011年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总体来看,绿色信贷政策实践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在很多地区,环保部门与银行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还不畅。目前主要是环保部门单方面向银行提供信息,但银行系统并未将自己的信贷情况反馈给环保部门。信息“单行线”问题造成环保部门不清楚到底银行是否将环保信息落实到绿色信贷业务中去。二是,信息时效性低。在绿色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多数地区在信息传输上还无法做到实时对接。环保部门往往是通过月度、季度等形式将企业环境信息报送给金融部门,信息的时效性大打折扣。三是,缺乏统一的绿色信贷实施标准规范。由于国家层面未有统一的绿色信贷实施准则要求,目前各银行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分别确定绿色信贷战略、方针、政策、制度、流程和产品。许多银行都推出绿色信贷政策,绿色信贷额度也较大,但各银行到底“绿”的程度如何,未能有统一的标杆来判定。四是,银行业的绿色信贷实施绩效如何还未得到足够关注。据《中国银行业环境记录(2010)》:“在我国几乎没有银行因环境违规事件受到抗议,对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如何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实施效果的评估,持续改进银行业绿色信贷实施的绩效,是下一步我国绿色信贷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险

在重点高环境风险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受到重视,不少地区尝试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险。

1、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受到国家高度重视。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原则性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提出要推进硫酸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的实施;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挂钩;国务院颁布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提出要出台有关政策鼓励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不少地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针对高环境风险行业实施环境责任强制险是发展趋势。

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开展绿色保险试点已经三年多,但由于缺乏国家政策法规硬性约束,以及制度环境不具备等客观原因,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积极性并不高。一些地方尝试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对其他类型的行业企业则采取鼓励自愿参与的方式。不同试点地区的行业类型以及企业数量等有较大差别,也有的地区要求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强制性投保。截至2011年底,已有江苏、湖南、湖北、河南、河北(保定)、重庆、福建、广西、广东(深圳)、四川、山西、浙江(宁波)、云南、辽宁(沈阳)等省市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总体来看,在高环境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是地方试点发展趋势。如江苏无锡市在2011年2月初开始试点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要求三类企业必须纳入责任险范围。一是,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二是,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周边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三是,其他范围内的化工、冶金、电镀、造纸、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环境污染风险高的行业企业。投保企业可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不同的投保档次。至2011年底,江苏无锡市参保企业已达688家,缴纳保费1424.16万元,责任险额7.63亿元。从试点进展来看,实施该政策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对意识,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重点在于事前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服务,防范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而非仅专注于事后的赔偿补救措施。企业参保前,开展企业环境风险水平的技术评估,参保后也有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排查企业的安全隐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监督,从而有利于减少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2011年8月,广西省出台政策文件要求强制在重点行业企业推行环保责任险,并分三步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第一步重点针对环保压力较大的重金属和涉铅企业;第二步重点针对位于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第三步针对试点范围内的化工、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沿江沿河等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列为污染责任险的参保对象。2011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环保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这也是国内首部环境风险企业管理办法。其做法是首先将不同行业的污染企业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划分三个等级,如果企业属于一、二级别的高风险级别行业,则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如果企业属于较低风险的第三级别行业范畴,则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p#分页标题#e#

3、一些地区则选择若干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纳入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范围,并鼓励其他企业实施环境污染责任险。

2011年福建、四川、山西省也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并未要求特定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而是通过选择若干数量高环境风险的行业企业开展试点,要求试点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未列入名单的企业则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如四川省确定包括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在内的99家企业作为四川省首批试点单位。山西省首先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风险因素较大的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同时鼓励和支持未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82家企业纳入试点。山西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额主要考虑企业风险因素,风险因素不同,则保险公司赔偿额度也有所不同。如年设计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累计赔付限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4、一些地区还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与优先考虑信贷发放、环保评优评先等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开展了一些尝试。

2011年3月上旬,河北省选择保定市实施试点,首先在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排放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存贮、处置企业,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并将这些行业企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险作为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环保审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环保评优评先的重要审查内容。对未按规定办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将在绿色信贷工作中停止授信,在其新、改、扩建项目时,依法实施限批,并加大对其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共15家企业分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投保费为48.4万元,总保额为2150万元。同年6月份,广东省深圳市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也提出试点工作实施“四个挂钩”,即将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与对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环保核查、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环保信用等挂钩。

5、有的地方为了推进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深入探索,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实施考核。

2011年,主要是湖南省开展了该方面的实践,湖南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本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做好宣传。每两个月省环保厅将对各市州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并将评比结果纳入省环保厅年终考核结果。

6、我国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迫切需要加大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推进力度,早日构建高环境风险行业防范应对长效机制。

目前我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我国已经进入环境突发事件的高发期。然而,相应的防范机制和应对能力,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政策法规建设层面,均存在很大不足,导致污染事故频发,受损人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经济补偿,致害企业无能力或者不愿为其损害行为埋单,而由社会承担事故危害的后果,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地方加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探索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方上利用保险政策工具这一市场化手段分散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以及在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客观政策需求。随着地方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也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指引和规范,为地方试点的深入推进提供保障和支撑。

环保综合名录

节能、节水、环境友好型产品名录制定和实施稳步推进,环保部主导编制的“双高”产品名录对有关宏观经济部门出台调结构、促转型政策起到了积极支持作用。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制要求政府基于制定的名录实施绿色采购。如财政部联同环境保护部2011年先后两次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调整了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据统计,目前列入清单的节能产品已有28类、3.1万种,环境标志产品已有24类、1.5万种。在“十一五”时期,全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金额达2726亿元,约占同类所有产品政府采购金额的65%左右。绿色产品的政府强制采购制度正在逐步建立。

自原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第一批“双高”(高环境污染、高资源消耗)产品名录以来,至2010年底,环保部已经先后了四批名录。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年本)》将“双高”产品名录作为修订的重要依据,采纳114种“双高”产品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品,其中,农药和化学制药行业“双高”产品,90%以上被该目录所采纳,名录成果为有关经济决策部门出台有关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持。2011年环保部编制完成《环境经济政策配套综合名录2011年版》,并于同年10月14日以函的形式提供给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等经济部门,供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