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货物销售税收问题认识

特殊货物销售税收问题认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销售处置特殊货物如废品、废料、边角料等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和已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和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具有二次使用价值的旧货。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规,企业在销售货物环节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以及个别货物涉及到消费税。本文主要是对企业在销售处置这些特殊货物时是否交纳增值税、如何交纳以及发票如何开具等问题进行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分析和探讨。另说明本文所涉及到的企业不包括专门从事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专业从事于旧货回收和销售单位,其政策有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由于新增价值是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在实际操作中采用间接计算办法,以销售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税率计算税款,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税款,其余额为应纳的增值税额。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除对部分特殊商品适用13%的低税率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以外,税率一律为17%,凭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除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销售额与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6%。   二、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六条第八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94)第26号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第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3-13财税[2002]29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凡需向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六条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政策分析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而对其他企业销售废旧物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可以认为一般企业销售废料、废品和下脚料等废旧物资视为正常的销售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其适用税率与企业增值税税率一致。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除由免税的农产品引起的下脚料,因为进货环节抵扣税率为13%,销售时适用税率应为13%以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废料一般是17%,并允许抵扣相对应的原材料或产品的进项税额。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税率为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6%(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p#分页标题#e#   我国对销售旧货的相关税收法规出台较多,而且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细化的发展过程。税率先由1995年规定的6%调整至1998年的4%,2002年又调整为税率4%再减半。可以这样理解,企业销售旧货主要是由于旧货不能再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或企业不再需要这些旧货而销售处理,而且销售旧货的价格一般要低于其原值。可见,企业在销售处置旧货环节不能获得增值额或不是以获得销售货物的增值额为目的,而依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增值税主要对销售货物取得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因此,销售旧货如果按照一般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则有违实际情况,而且有可能因为高税率而阻碍企业根据发展需要更新设备,从而不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所以我国对销售旧货的征收率一直在调整。依据销售旧货相关税收法规,可以这样认为:   (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除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外,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2)企业(不包括个人和旧货经营单位,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3)企业销售应税固定资产(不包括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只要符合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中规定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4)企业销售除上述(2)和(3)规定以外的旧货,销售额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关于享受免税政策的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和其他已使用过的旧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参照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购买货物的企业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企业销售特殊货物如废料、旧货,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如果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专用发票。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主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