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财政管理的启示

国外政府财政管理的启示

 

瑞典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半部,人口约888万,全国划分21个省和290个市。国土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在欧洲居第四位,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自然资源很丰富,铁矿总储存量达40亿吨,在欧洲居第二位,含铁率高达60%至70%,是世界上最富的铁矿之一。森林覆盖面积占陆地面积的57%,蓄材量25.7亿立方米。全国水域面积达到38000多平方公里,拥有湖泊92000多个。   瑞典实行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政策,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比较完善。瑞典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在经济管理各方面都有很成功的经验,特别是国家预算管理、财政支出管理和政府间转移支付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财政预算管理   瑞典国家财政实行三年滚动预算,但重点是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财政收入由税务部门按税法征收,并向议会报告征收情况,财政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执行。瑞典在上世纪九十代初爆发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政府出现巨额财政赤字,财政控制能力大大减弱,政府为了应对这一局面,于1996年建立了现行预算管理体制。   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将国家预算划分为27个支出科目进行总体和分项支出控制。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使政府拥有了制定财政预算的更大权力,扩大了政府对财政工作的控制能力。瑞典的财政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编制三年的滚动预算和下一财政年度详细预算,编制政府未来三年的预算,由财政部在预算框架内,综合运用数学模型,通过总结和分析政府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结合政府对未来几年经济运行状况的预测,在广泛与各预算执行单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编制;3年滚动预算仅仅是一个宏观的预测框架,其重点在于提出未来几年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下的财政预算与公共支出框架。详细预算是编制政府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明细预算,详尽说明公共支出的分配领域和资金规模,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批后生效并执行。   国家预算的基本程序:每年2月政府经办机构根据政府要求和本机构工作目标,提出本机构年度计划和预算,向各主管部门递交下一财政年度的经费预算报告。3月,主管部门汇总各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数并与财政部协商,产生财政预算提案,财政部测试收入,根据收入确定税收。财政部提交初步报告,提供部门支出、费用,同时提出收入来源建议。政府召开各部门会议讨论工作方案,3月底,由审计署审计后交政府。4月份,财政部将预算提案提交给国会讨论,国会议员对财政预算提案阐述意见,国会议员和常设委员会协商并汇总议员意见。9月份财政部出具具体财政预算,是下一年度27个支出科目和500多个项目的明细。   11月至12月,国会通过预算后交政府,开始执行新的预算。   瑞典政府编制预算时遵循支出封顶原则和盈余目标原则。所谓盈余目标原则是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以财政盈余为首要目标,为了适应高福利政策目标,瑞典政府财政在经济周期内要保持2%的财政盈余作为国家正常支出的后备资金,以应对非正常因素引起经济波动时的支出。支出封顶原则是为盈余目标服务,即要求预算单位的年度支出严格控制在政府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超预算支出,则要经议会批准并支付利息作为超额使用资金的代价。   二、财政支出管理   瑞典在政府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引进了企业管理的核心思想,即成本与效益的经营思想。通过建立制度化程序来提高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质量和保证财政支出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经济控制署起着重要作用,经济控制署归财政部管理,属独立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政府财政信息进行控制、管理与分析。下设四个部门,分别负责管理中央政府财政信息、制定财政管理原则、开发与维护政府预算会计软件和管理署内部事务。   瑞典实行典型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各预算单位财政收支的进出都通过单一账户体系。国家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通过这一账户体系进行管理,由国家债务管理委员会具体操作运营。国家债务管理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各预算单位和银行清算系统提供的信息,准确预测政府每天的资金需求量和单一账户现金净流量,并根据预测值和国库存款账户与各单位账户的当天清算结果,将预算单位账户内未支付的资金投入市场运营,或向预算单位补充预算单位的超支,国家债务管理委员会向预算单位支付或收取利息。财政部通过在中央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每月初将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的1/12拨入各自在同一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账户内,预算单位自行支配使用,并向财政部报告支出执行情况。   三、税收管理   瑞典人均国民收入高居世界首位,人民物质生活富裕,社会福利殷实。这除了因为瑞典没有遭到两次世界大战的破坏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瑞典具有严密而发达的税收制度。   瑞典税制经历了由古老税制到现代税制的发展过程,特别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推选的“收入均等化”政策中发展起来的。瑞典税收管理体制比较集中,中央政府掌握绝大部分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及一些附加税。   瑞典税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税务部门执行税法是向法律负责,具有相对独立性,政府、议会都不能干预执法。瑞典所有的税法都由议会通过颁发,议会设有税收委员会,专门负责税收事项。   税法一经颁布,就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除了各单行税法外,瑞典还有统一的征管法,以作为各税征收共同依照和遵循的法律依据。瑞典专门设有政法法院,其组织形式与普通法院相同,其主要职责是专门审理税收诉讼和社会保险诉讼案件。   瑞典税制的特点:一是税负高,尤其是近几十年来,过重的税负造成人才外流,影响了智力的开发和学术交流。二是地方有所得税税率的制定权。   瑞典国家政府制定国家所得税税率,地方政府根据当年的预算支出可以确定地方所得税税率。三是消费税范围大。消费税在瑞典是选择型消费税,由于消费税具有转嫁容易、征收阻力小、选择性强的特点,对于国家根据政策灵活运用以发挥其特殊调节作用、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是有一定作用的,瑞典近几十年也采取了一些扩大消费税范围和提高税负的措施。#p#分页标题#e#   四、瑞典财政管理对我们的启示   瑞典的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理念值得我们借鉴。一是瑞典的项目预算管理值得我们试验。瑞典政府编制的项目预算和预算编制的原则,致使政府各机构和部门要有经济思想和经营思想,项目预算在瑞典政府得到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政府部门工作质量。二是瑞典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思想值得我们借鉴。如何对政府部门财政支出进行管理,以提高政府部门财政支出的效益,是我们始终追求的目标,瑞典在政府财政支出管理中成功引进企业管理的成本和效益理念,对于我们具有很现实的意义。   瑞典目前的发展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瑞典的高福利致使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不断上升,维护社会福利成本和与社会保障有关的费用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30%,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二是公共部门庞大,公务人员比例高、公共服务支出巨大;三是失业问题也影响着瑞典的经济发展。   我们不能把瑞典的模式当成可以照搬的公式,要经过了解、分析、研究瑞典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吸收和利用,切忌生硬照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