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财政管理思考

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财政管理思考

 

一、我国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现状   一般而言,在既定的生产力水平上,农村剩余劳动力应该是农村总劳动力数量与农村实际需要劳动力之间的差距。[1](P101-102)据农业部课题组相关研究表明,我国现阶段农业部门需要的合理劳动力数量为1.96亿人,按1998年我国农业劳动力3.48亿人计算,剩余劳动力1.52亿人。到“十五”期末,考虑到农业生产投入的增加和生产技术进步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据估计农业生产率每提高1%就将有近300万劳动力涌入失业大军),一定数量的种植业劳动力负担耕地规模将增长,在现有耕地不变的情况下,种植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会进一步降低到1.68亿人左右,农业剩余劳动力将增加到1.8亿人。若加上农村新增劳动力和农村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富余劳动力,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在今后的几年内将可能达到2亿人左右。可见,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之庞大。   从结构上讲,农业劳动力以种植业劳动力为主,林、牧、渔劳动力占第一产业劳动力比重较少。2000年种植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的82.3%,林业劳动力占1.3%,牧业劳动力占12%,渔业劳动力占4.4%。2001年种植业劳动力占81.8%,林业劳动力占1.5%,牧业劳动力占11.7%,渔业劳动力占5%。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符合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的要求   第一,从农民自身来看,农户家庭经营已趋向非农化。随着农户经济收入增长速度趋缓,农户家庭经济结构也由调整阶段迅速转入微调阶段。从农户家庭经济收入结构演变趋势看,家庭经营仍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份额保持在70%以上,但其变化(比重)呈持续下降趋势,2004年所占份额相比1995年下降了2.09%,比1997年下降了0.04%。外出劳务是农户经济收入的第二大来源,其份额变化呈明显的上升趋势,2004年所占份额相比1995年上升了2.01%,相比1997年上升了0.45%。[2](P676)第二,非农产业是我国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就全国而言,农业收入虽仍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自1996年以来,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程度呈逐年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的趋势。而农民的非农产业收入,从1978年的9.4元增至2000年的993.49元,以平均每年23.60%的速度增长,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速度要快10%,非农产业收入对农民纯收入增加的直接贡献率达到42.5%。   (二)农业经济向非农化经济转移是世界上发达国家曾走过的成功之路   其一,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无不伴随着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产业和城市的大量转移。如美国在经济腾飞时农业人口下降了72%,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下降了65%。   其二,劳动力向高位转移是不可逆转的自然规律。托拉罗人口流动模式告诉我们:只要未来城市收入的“现值”看上去大于未来预期农村收入现值,即城乡收入存在“势差”,且在城市就业的机会可能性较大时,农民就会不停地流动下去,势差越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动力就越大。[3]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面临的障碍   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实践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多渠道、多元化的转移局面。但仍面临诸多障碍,主要如下:   (一)体制障碍   计划经济体制下阻碍和束缚城乡之间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基本制度是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制度和户籍制度,在这些制度的安排下,农村剩余劳动力不允许也不可能离开农村。[4](P143)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城市相应的基础设施、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体制等改革没有与之配套,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动力大打折扣,加上受制度的惯性和地区利益的影响,为了解决城镇居民下岗失业问题,许多地方相应出台了一些优先安排城镇居民就业的不平等政策,其中最主要是社会保障政策。[5]据有关部门统计测算,外来农民工的各种收益仅为本地城市工的五分之一,其中三倍以上的差距来自社会保障方面。   (二)博弈障碍   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局限性,农民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6]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进程和规模实际上是一个多方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各个参与谈判的利益主体的组成结构及大小、社会地位的高低、话语权利的表达途径及强弱等因素决定了利益分割的结果。城市劳动力在与农村劳动力的对比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并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劳动力只有在“蛋糕”充分做大并在不损害城市利益集团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向城市的转移。[5]   (三)人力资本存量障碍   教育是提高劳动力素质的主要手段,自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法》以来,我国义务教育事业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仍然存在着投入责任不清晰、发展不均衡、农民负担较重等原因,农村的教育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导致农村劳动力人力资本存量普遍较低、就业竞争力不强。据2001年的数据,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比重达87.8%,其中文盲或半文盲劳动力占7.4%,小学文化程度占31.1%,初中文化程度占49.3%,高中文化程度占9.7%,中专文化程度占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0.5%。在农村,劳动力受过专门职业技能训练的仅占13.6%。当年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当年转移总量的23.5%,初中文化程度的比重达62.9%,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比重达10.2%,大专文化程度占0.7%,经过专业训练的劳动力程度比重为12.7%。[6]   (四)其他障碍   主要包括:曾是吸纳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主力的乡镇企业,由于经济形势的转变和自身有机构成的提高,加之近些年我国乡镇企业发展受阻,其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7]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使城市人口失业率提高,城市就业压力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良性循环;我国农村产业化程度低,第二、三产业发展缓慢,无法消化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另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给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带来新的挑战。#p#分页标题#e#   四、相关的财政政策支持   (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   在加大对农村、农业投入力度的同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入,加强对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农业生态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资,以及对水利、气象和林业方面的投资,消除农业、农村发展的“瓶颈”障碍,增强农村内部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按照“多予、放活”的方针,推动农业内部开发,积极引导农业走农、林、渔、牧综合发展的道路,挖掘农业内部劳动力转移的潜力。运用税收政策,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为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积极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推动消费升级,鼓励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增收机会,增强农村内部吸收剩余劳动力的能力。   (二)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财政投入,优化劳动力素质   西方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改善穷人福利的决定性因素不是空间、能源、和耕地,而是人口质量的改善和知识的增进。可见发展农村教育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竞争力的提高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义务教育。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实现义务教育均等化的目标,应该在公共财政框架下,重新界定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农民转移到政府,并且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中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大幅度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支出在全部农村义务教育支出中所占的份额,贫困县的义务教育支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各级财政每年新增的用于教育的支出,要尽可能地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   职业教育。在继续强化农村基础教育的同时,还应突出农村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统筹规划,开展多渠道、多投资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和中介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相结合的教育方式。[6]   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为了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效果,应由农民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另一方面,应鼓励社会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对职业教育进行投资。   (三)为已经转移到城市的劳动力及其家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由于不能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保障以及户籍歧视的存在,即便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实现转移后,转移到城市的劳动力常常在一定时期后又返回到农村,难以形成稳定的转移,这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劳动力转移步伐。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为已经转移到城市的劳动力及其家庭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如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和子女义务教育服务等,将是促使我国农村劳动力形成稳定转移的关键。值得强调的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仍发挥着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作用,同时也是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保险机制,所以,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对城市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没有有效建立起来之前,农村土地制度不宜做大的变动。   (四)运用财税手段,诱导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解决农户贷款、农业生产贷款、农产品流通领域贷款难问题   当前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解决农民收入的长期低迷需要对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另一方面,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和农民负担过重,必须依托于地方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来配置税源,而这两方面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为了激励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财政应有所作为。在财政补贴方面,中央财政应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保值储蓄补贴,为农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和再贷款的补贴支持。在税收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合作金融的经验,对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免交营业税,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费用等。   (五)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   例如,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增加农业科研,扩大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补贴额度,用以资助民营企业和农民专业户新技术推广示范基地的建设。[8](P398)设立专项资金弥补一般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畜禽检疫的费用。增设市场营销服务专项资金,主要补贴我国农产品参展或举办国际农产品博览会、农民专业协会、处理国内外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等。加大农产品流通设施等方面的投入,减少流通环节的补贴,逐步建立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