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社会法制教育责任探究

律师社会法制教育责任探究

律师职业的宪政意义及其实现条件———法制教育

律师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共机构对抗,在民事诉讼中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专制,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律师职业是民主审判的柱石之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组成部份。律师通过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践行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是律师职业的主要宪政和社会意义。此外,随着民族国家现代化的发展,民主、法治得到生长,律师逐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更广泛的领域致力于社会民主治理,伸张社会公平与正义,如参政议政、立法建言、政府顾问、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免费法律咨询、奖教助学和慈善事业,[5]以及关注弱势群体、参与信访、民事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因此,“当一个国家决意要走上民主、法治道路的时候,最需要建立、发展、壮大律师业。…….律师业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具有其他任何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6]而无论是律师践行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还是在更广泛领域内践行社会民主,维护社会公正,都必须依赖于三个条件:一是律师践行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主要不是来自律师自身的权利,而是来自于公众的辩护权,是公众将自己法律上的辩护权委托给律师,律师才有机会参与司法,从而实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此外,律师广泛的社会活动也可以分为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和针对不特定公众的二类。

践行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活动的前提是特定的相对人知道自己的问题可以或者需要通过法律解决,即相对人需要律师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知道律师可以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并寄予信任。二是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更广泛领域的社会民主、社会公正不仅来自于司法裁判、社会治理确实符合民主、正义的价值标准,而且来自于公众的心理感受。而公众心理要感受到司法和社会治理的民主、公正,就必须理解法律,理解司法裁判、社会治理的正当性。①三是实现司法民主、公正与更广泛领域的社会民主、公正,防止司法和公共权力专权,不能仅靠律师的孤军奋战,而必须依靠公众的力量。公众知晓自己的权利,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司法民主、公正与更广泛领域的社会民主、公正,以及实现权利对抗“权力”、监督权力。形成律师的专业参与与公众的广泛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治理参与体系,律师的专业监督和公众的广泛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体系。而上述三个前提条件的实现都必须仰赖于公众良好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观念。只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民主法治观念,公众才知道也愿意将自己的辩护权委托给律师;也才会产生对律师的需要,而在更广泛的社会活动中信任律师;也才会理解、认同律师在司法和广泛社会领域中的行为及其实现民主和公正的作用;也才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与律师共同推动司法民主和更广泛领域的社会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和更广泛领域的社会公正。而公众良好的法律意识,尤其民主法治观念“是不会自发形成的,它必须通过包括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地加以培养才能形成。”[7]

因此,律师职业实现司法民主乃至整个社会民主,实现司法公正乃至整个社会公正的宪政意义需要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律师也可以更完美地完成法制教育,因为法制教育过程中,“案例比逻辑给公众更多法律印象;这对认识是很好的”,可以剌激公众的兴趣,[8]而律师恰恰不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能够运用法律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他善于将法律与生活相结合,能够将法律的概括性规定通过生活化的知识、案例等传播给公众。并且因为律师的地位相对独立和良好的公信力,易得到公众的信任。既然律师职业宪政意义的实现需要法制教育,而律师又可以更好地完成法制教育,那么,律师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由于法制教育,又称普法教育,是指“不以法律职业人而以一般人为对象,进行的理解法、司法及其基础价值,掌握法的思考方式的教育。”[9]因此,律师承担的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是指律师承担的传播法律,促进公众内化法律的,与职业活动有直接、间接关系的法律、道德义务。

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路径

律师应当将法制教育内容,运用一定的手段,通过相应的渠道传播给公众,促进公众内化,从而完成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主要是传播法律信息,以促进公众内化法律。传播的法律信息即是法制教育的内容,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性和法律价值观构成的体系。法律知识是实然的法律制度,当它作为公众化活动的客体时,变成为“知识”。而法律理性是指从社会现实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个人生活等方面提示法律制度设计、安排的目的,以及法律思维模式。法律价值观则是法律为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而具有的根本态度。一般来说,法律具有秩序、自由、安全、正义等价值观,其中秩序是最基本的价值,是其他价值实现的基础。此外,还有次级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是指导思想,在法律价值观指导下,通过法律理性选择适当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产生法律知识。律师要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首先需要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也就是律师作为特定职业者,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制教育任务。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律师职业活动特点相联系。而律师职业活动是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专业服务,是根据法律的已有规定,运用法律对具体行为或活动作出法律评价,一般不能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如何作评价。由此决定了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是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的准确理解需要法律理性,只有从法律理性才能回归到法律知识本位点上,也才能让公众理解法律制度的目的。因此,律师公众化社会责任的内容还包括法律理性。至于法律价值观,则不能成为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律师业务主要是运用法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如诉讼,草拟、审议合同、遗嘱等非讼事务,以及出庭辩护或辩论等诉讼事务。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不同于律师业务活动:一是律师业务更多是点对点的活动,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活动。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更多是点对面的活动,即律师对不特定的公众的活动;二是律师业务可分为诉讼和非讼业务。诉讼活动中,律师对法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与对方进行辩论,至多是人与人的信息交换。在非讼业务中,律师只需要向委托人交付服务成果即可。但法制教育则是律师需要将法律的相关信息输送给公众,并为公众所接收、认同。因此,决定了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履行的恰当手段是传播,可分为传送和解释。其中传送是基础,而解释则是升华。法律的传送是指律师运用一定的语言、文字、图示等符号,通过一定的载体、方法向公众传递法律信息的活动及其过程。要达到传送法律的目的,律师运用传送手段时,要坚持“易于传送”和“易于对象接受”的原则。为此,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律师可凭借其在时空上与群众接触的便利,针对服务对象存在着的个体心理、生理、智力、职业、文化程度、知识结构、思想道德修养上的不同特点与水准”,[10]选择适合的内容,恰当的表达符号和传送时间。但公众作为传送对象,不是消极、被动的接受信息的客体,而是具有自主性的能动主体、理性者,他会根据自己的兴趣、偏好、需要等主动选择、吸收信息。而且由于法律语言具有词语的专业性、句法结构的模式性、表达方式的特定性、语言风格的庄严性等专业特征,[11]而与日常生活语言存在巨大差异,“但也正是这些与众不同之处增加了人们理解法律的难度,若非法律专业人士较难领会法律的全部精神”。[12]因此,律师传送给公众“法律是什么”的信息要为公众主动选择、吸收,还需要律师进行必要的解释。此处的所谓解释是指律师对传送的法律信息进行必要的说明,主要说明法律理性、法律信息与社会生活、个人生活的关联性,通过这些说明最终让公众准确地理解法律制度及其社会生活意义,从而选择、吸收、内化相关信息。律师的解释是实现法律专业话语体系向公众话语体系转变,要在法律语言与生活语言之间进行恰当的切换,将深奥的法律专业术语通过生活化的语言、事例等符号表达出来,换言之,要将法律符号转化为公众的生活符号,才能让公众能从生活中理解法律的规定和意义。#p#分页标题#e#

我国当前律师法制教育活动渠道呈现多样性、随意性、被动性。多样性是指当前律师承担法制教育社会责任主要的渠道是提供参加社区组织的法律咨询、法律讲座,企业法律培训,给中小学生讲法,给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参加电视法制节目,回答记者的法律咨询,等。随意性即律师进行上述法制教育活动是随机性的分散活动。被动性是指律师从事法制教育活动更多是律师“应邀”被动地参与到法制教育活动中。律师履行自己的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应当主动。为此,首先应当充分了解具体对象,恰当地选择法制教育的内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活动。其次,律师应当选择恰当的渠道。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渠道根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体、群体、公众渠道。个体渠道是法制教育的基本渠道,指律师对个体进行法制教育活动的载体、途径、方法的集合。个体主要有支付费用接受律师法律专业服务的当事人、接受律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以及其他不支付费用而接受律师法制教育的个人。其中支付费用接受律师法律专业服务的当事人作为法制教育对象,是律师在正当的法律专业服务之外,所进行的法制教育活动,比如对当事人提出的与委托事务无关的法律问题的解答,对当事人提出的与法律专业服务事务有关的法律的解释。在对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传播法律的活动。

对个体进行法制教育活动主要是通过谈话、信件等渠道进行。谈话可以是面对面,也可以电话、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方式。这种渠道和方式是点对点,相对而言,法制教育活动影响较小。但优点在于个体对律师提出法律信息的具体要求,降低了律师法制教育活动选择法律信息的成本;个体会及时对传播的法律信息作出反应,律师可以根据个体的反应决定是否进行更详细、深入的解释活动;律师可以通过语言、表情、声音、面貌等传播一种法律情感、法律信念,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从而提高了法制教育的效率。群体化渠道是指律师对群体进行法制教育活动的载体、途径、方法的集合。群体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同质关系的人所构成的集合,比如同一学校、同一社区、同一企业,同是大学生,同是中学生,等。律师法制教育活动的群体化渠道主要以讲座、图片、影视、互联网等为载体,运用语言、声音、色彩等符号传播法律信息。如到学校、社区、企业进行法律讲座、法律知识竞赛,与学生、社区成员、企业员工进行座谈,利用学校、社区、企业的宣传空间传播法律信息,展示图片,等。这是点对面的大众化模式,优点是:受众较广,组织性较强,群体可以通过律师的声音、表情、语言等体验到法律情感、信念。但这种法制教育模式受时间、空间限制,并且由于传播同质法律信息,不能满足群体中个体的异质化需要。大众化渠道是指律师对全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法制教育活动的载体、途径、方法的集合。主要以广播电视、文学艺术、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介作为载体,运用语言、文字、图片、声音、形象等符号面向社会公众传送法律信息。

主要方式有参加广播电视法制节目,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文章,对广播电视新闻报道中有关问题进行法律解答,互联网中对类似于近年的如陈玉娇案、药家鑫案、许霆案、彭宇案、深圳女工拾金案等一系列公众关心的有关法律的热点案例及时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说明。大众化渠道更象是面对面,因为律师将法律信息初始传播出去后,法律信息还会通过众多的公众传播媒介不断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成千上万次传播,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法制教育效率非常高。但不足之处在于大众化渠道传播法律针对性不强,而且经过广泛多次传播后,律师越来越符号化,而失去人与人之间的亲近感,甚至在传播过程中会出现失真,律师对法制教育活动的控制力逐渐减弱。律师应当主动并善于综合运用个体、群体和大众渠道。律师的“主动”主要表现为有计划、主动向个体或群体、大众传媒等表示无偿提供法律传播的愿望,并且能针对对象特点精心准备,选择恰当方式进行传播。“综合运用”各种渠道就是发挥各种渠道的优点,克服缺点。从而构建系统化的法制教育活动,忠实地践行自己的法制教育社会责任。

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保障条件

律师职业的宪政意义实现的条件是法制教育,而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履行内容、主体、渠道等多样化,决定了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诸多自身以及社会条件。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践行不同于律师职业活动的“付费———服务”交易模式。由此决定了律师应当将职业交易思维与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思维分立,确立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意识。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意识首先是担当意识。任何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及其相应的职业,都必须担当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形成社会完整的生活。律师也不例外,而且律师作为社会精英,他们应当比普通人更勇于担当自己的社会责任,也应当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果说担当意识是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意识的基础,那么,公益意识则是灵魂。诚如前文所言,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不以支付对价为条件,是公益性的。律师在履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时,坚持公益不仅仅是不收取费用,而且为了公益应当敬业、精业、勤业,不能敷衍塞责。传播意识则是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意识的保障意识。如果说律师职业活动重在运用法律的话,那么,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履行重在传播法律。因此,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履行需要律师有运用传播工具、手段和方式、方法向公众传送、解释法律信息的传播意识,懂得传播内容与传播形式的统一,了解公众的心理和传播接收机制,等。

律师在许多国家,都被视为社会的精英。他们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专业知识、能力都较强。但律师承担法制教育社会责任除律师的专业素质外,还需要特别的素质,主要应当有主体性选择能力、传播能力和特别的表达能力。律师职业活动的叙事方式诚如法经济学者麦乐怡(Malloy)所言是:(法律事实)+(法律问题)+(法规和正确的形式)+(判例)+(根据)=(正确答案)±(人为过失)。他解释说,首先律师“从一堆事实中筛选出法律事实;其次,从这些法律事实中发现问题或争议所在;再次,确定适当的法律规则及程序形式,在事实、问题、规则及程序确定后,下一步检验是否与判例一致;最后,通过联系传统和自己接受的文化观念得出结论。”[13]实际上,在“法律问题”与“法规和正确的形式”之间有一个关键点,就是对“法律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只有对法律关系性质认定后,才能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选择适用的法律,从而形成关系性选择模式。而律师法制教育活动的叙事方式是:(公众主体)+(选择法律)+(传播行为)+(公众主体的吸收、整理)=(法制教育目标实现)。由于法制教育的对象———公众作为主体,其出身背景、性别、家庭状况、受教育程度、职业、个性心理等存在诸多差异,需要律师根据对象不同选择不同的法律信息进行传播,因此形成了主体性选择模式,即根据法制教育对象进行选择法律。由于律师运用法律与传播法律二种行为叙事方式的差异,决定了律师要承担起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就应当培养主体性选择能力,而关系性选择能力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律师运用法律和传播法律叙事方式的差异也决定了律师承担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应当培养提高“传播”能力,“运用法律”能力是法律传播的内容。传播能力包括表达能力、运用工具的能力、掌控公众的能力等。应当说律师一般都有良好的表达能力,但作为传播能力之一的表达能力与作为职业素质之一的表达能力不同。作为职业素质之一的表达能力是运用法律符号、严谨的法律逻辑准确、清晰运用法律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作为传播能力之一的表达能力是律师将法律专业符号转换为公众生活符号,将法律专业思维转化为公众生活思维,在法律符号和公众生活符号、法律逻辑和公众生活逻辑之间自如切换的能力。律师担当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传播能力和特别的表达能力。#p#分页标题#e#

我国《律师法》第一条规定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第二条规定律师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依国家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等。中华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条提到了要“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虽然一些人据此认为赋予了律师相应的社会责任,但这些规定却没有明确赋予律师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没有制度的强制性和具体社会责任规范标准的指引,律师在实践中承担法制教育社会责任也显得随意。相对而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程度较高,不仅《公司法》①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而且“SA8000”,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规范。从而为企业提供了践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要求,社会可以以此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价和监督。因此,吸取我国缺失律师担当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制度的教训,借鉴企业社会责任高度制度化的经验,我国律师担当法制教育社会责任一是可在《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有关职业伦理规范中,明确规定律师应当担当的社会责任,尤其突出律师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二是借鉴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的经验,制定律师社会责任的具体标准,其中法制教育应当是首要的、最基础的社会责任标准。从法律的强制性和职业伦理的自律性明确律师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和具体评价标准,指引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

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高度制度化后,还必须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借鉴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机制,可以建立行政、行业与社会齐管的机制。行政管理是指我国律师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由于我国律师管理体制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而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因此决定了我国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担当需要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根据制定的详细指标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年检通过的条件之一,从而促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积极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律师协会则是行业管理机构,它应当根据上述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规范,制订更详细、具体的责任规范指标,指导律师担当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同时,建立考评制度,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担当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状况进行评价,并通过行业协会网站、其他媒体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如果说行政管理是外在强制管理,行业管理是运用行业内部的自律机制进行管理,那么,社会监督管理则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力量进行监督管理。社会中的公众媒体,律师行业协会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政党、个人等都可以运用自己的技术,对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践行作出评价,犹如2010年12月8日《第一财经日报》“2010第一财经•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以及同期《21世纪经济报》企业社会责任获奖名单一样。通过这些方式将律师、律师事务所担当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状况呈现于市场中。让较好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得到社会的认同,从而为更多的市场主体选择,让市场机制淘汰那些不履行或少履行社会责任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本文作者:饶世权 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