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的人才培养方式

高校法学的人才培养方式

 

法学教育的核心就是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就是整个法律人培养的教育教学理念与方法。[1]   高师院校法学专业教育能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办出自己的特色,重要的一点是要看是否有面向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准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有关人才的知识结构、实际能力等方面都有了较高的要求,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不断影响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阵地的高师院校在培养法学人才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为在尚未有完善的司法人才选用制度、法律职业相关制度的背景下,高师院校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法律部门提供法律人才来源,而且要为社会进步和国家建设培养多方面、多途径的法律教育人才,以适应《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报告》所指出的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门人才”的目标。当前,法学教育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再加上法学学科的实践性、社会性等应用型特征,决定了高师院校法学教育必须树立创新的办学理念、创新的培养目标以及创新的办学模式,以满足建设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在知识、素养和能力上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   一、办学理念创新:面向社会发展   办学理念是对“办怎样的学,怎样办学”的深层次思考的结晶。办学理念作为一所高校办学的总体指导思想,对培养目标和办学模式具有先导性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以及高等教育的跨越式发展,高校法学教育也蓬勃发展,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之外,理工科、医科、农林、水利、财经和师范院校也大都办有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法学院系不断递增。据《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所示:目前,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00余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0多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多倍;法学博士在校生8000余人。在如此的背景下,高师院校为了拓宽生存和发展空间,也积极申办法学等非师范类专业。面对这样的形势,面对社会和大学教育的转型,高师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办学理念必须与时俱进,面向社会发展,方能谋取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面向社会发展和以市场为导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笔者看来,人才培养强调市场需求是必要的,但简单地过度地强调以市场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则极具功利性,是一种短期行为。虽然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其盲目性和滞后性亦不容忽视。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人才,高校即完全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人才,这一方面容易造成人才的过度培养和教育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对于适应社会长远发展所必须的人才却难以顾及。例如,随着我国加入WTO,涉外诉讼与日俱增,然而在中国大陆熟悉WTO规则和精通外语的法律人才却少之又少,这已成为制约中国企业胜诉的瓶颈。从中国申请复关到入世的十多年,中国大陆法学教育未能培养适应中国加入WTO后所需的法律人才与高校的办学理念不无关联。简而言之,缺乏前瞻性和可预见性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办学理念的通病,这也说明了以过度强调以市场为导向的办学理念有其致命的不足。面向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不光要着眼于短期,也要放眼于长远。它是对以市场为导向的办学理念的一种升华,在某种程度上也能避免以市场为导向的办学理念的缺陷。因为,根据面向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不光要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还要培养适应未来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复合型储备性法律人才,所谓一身兼二任焉。在此,所谓复合型储备性法律人才,顾名思义兼具两种属性。复合型即是市场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储备性则是能适应未来社会发展之急需的法律人才,储备性并不意味着是浪费法律人才资源。总之,复合型储备性法律人才不仅能契合市场需要,也能适合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高师院校法学专业要想在激烈的法学教育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认清时展的趋势,利用自身的优势办出自己的特色;必须以面向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为指导,在培养目标和办学模式上有所创新。这是迎接和应对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也是高师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二、培养目标创新:具有高师特色的综合性人才   培养目标是基于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一种价值取向,一个科学可行适应社会发展的培养目标能增强人才培养行为的自觉性和目的性,培养目标的设定不光要立足现实,更要放眼长远。在当下中国大陆,法学教育事实上已经走上了大众化的路径,但是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必须且理应具有战略性、长期性和前瞻性。这就要求我们运用保守性和逆向性思维,以目标来审视、检验和评判现实。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学界向来有“精英教育说”、“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和“学历教育说”的争论,但在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基本已达成共识。然而在争论和共识之虞,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低是不争的事实。   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大量复合型法律人才形成鲜明的对比,“只要法治是一门技术,同时也是治国的艺术,则它的专业性、专门性和综合性就只有相关的精英才能胜任。”[2]6只要有构建法治国家的欲求,法学教育培养专业性、专门性和综合性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就不能随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步入大众化而弱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大众化和精英化并非不能找到均衡点,我们可以换一种角度和思维来理解:即大众化针对法学教育的招生规模,精英化则针对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就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问题来说,大众化导致了师资的严重不足、法律图书馆资源的紧缺,从而影响了精英化的培养目标的实现。但是在主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现精英化的培养目标绝非天方夜谭。大众化和精英化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所幸的是,有论者已经提出了在民主化的时代下,精英与大众、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这些提法本身的正当性或合法性的论题,[3]28这个论题值得学界深入思考和研究。#p#分页标题#e#   面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问题,高师院校法学院系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利用自身的办学优势,在培养目标上必须有创新,培养具有高师特色的综合性法律人才,以期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建设性作用。特色既可表现为学科门类上的有自己的优势研究领域,也可表现为学生培养目标上需要理论还是实务,还可表现为人才培养层次上的区别。[4]5   一方面,高师院校法学教育必须坚持职业和精英并举的培养目标,这是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使命和法律职业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5]22承担维护正义的历史使命,因此,对于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要求和水准要高于其他专业。通识教育和学历教育无疑是囿于现实、裹足不前,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距甚远。诚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国大陆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在毕业后大部分未能从事法律职业,但是,法律职业的专门性、专业性必然会加强以及职业准入门槛必然会提高应该在可预见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高师院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整合自身的教育资源,利用其他师范类或非师范类专业,培养边缘性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当然,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也只能适合有限需要。如美国学者约翰•S•布鲁贝克所言:“一所大学如果试图办成所有人需要的万能机构,那不是骗人,就是愚蠢。”[6]721因此,可以将外语类专业、经济贸易类专业与法学专业进行适当的整合,培养一些国际性的法律人才,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同时,高师院校作为教师培养的重要阵地,在培养法律教育人才方面应该而且可以有所作为。随着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学教育师资显得尤为不足,从而影响了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有鉴于此,高师院校法学教育可以适当地对法科学生进行必要的教师技能等方面的培养和训练,以备法学专业学生将来从事法学教育之需。   三、办学模式创新:走内涵式发展之路   一个学校的办学模式取决于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的设定。我国法学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格局。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办学模式也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能契合自身办学理念、有利于培养目标实现的办学模式皆可以利用。   随着法学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法学教育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不远的将来,必然要进行新一轮的法学教育资源的整合,淘汰一些不具有竞争力、低层次的法学教育机构。高师院校法学教育要想在未来法学教育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充分利用自身教育专业的资源优势,选择和试行适合自身发展的办学模式,办出自己的特色才是生存之道。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积极有效地探索双学士的办学模式。   有条件的高师院校可以扩大对外文化交往,与国外大学法学院系进行合作办学。但无论采取何种办学模式,高师院校法学教育必须根据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应用型的学科特点和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提出的要求,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为此,提出具体意见如下:首先,优化课程设置,课程设置体现师范特色。一个科学的课程设置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相关。目前,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不太合理,学校的计划性太强,学生的自主选择余地太小;法律理论性课程太多,实践性课程太少。这样的课程设置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相距甚远,势必要扭转这种不正常的局面,以增加法律选修课以及实践课程。同时,高师院校开办法学专业尽管是非师范专业,但仍然要体现师范特色,比如,可以开设一些与师范专业有关的课程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法学教学法等,为一部分学生毕业后从事中等学校法学教育教师提供知识技能储备。其次,改进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创新法律人才的培养,在学界已成共识,虽然在讲授法律概念、术语等方面有其不可或缺的作用。为此,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教学方法和模式,如“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判例法律教学方法”。再次,加强法律职业技能和师范职业技能的训练,当前法科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其理论知识强、实际操作能力不足,这突出反映了我们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严重忽视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应用型的这一学科特点。针对这种状况,高师法学院系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必须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的协调与沟通,以期保证能让法学专业学生有一个良好的见习、实习环境。同时,作为高师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为体现师范特色必须加强教师基本技能训练,包括注重讲课技能、教学实习环节、演讲技能、口才训练等,这不仅可以为高师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学教育奠定教师技能基础,还有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职业技能。最后,加强高师法学院系师资队伍建设。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学师资队伍,决定着法学院系办学的成败。随着法学教育的扩招,相对稳定的法学教师队伍和极速发展的学生存在着深层的张力,总体上使本专业的师资力量处于不平衡的状态。高师院校由于开办法学专业的历史不长,师资缺乏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引进、委托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学教师刻不容缓。   四、结语   在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的今天,社会需求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多元化也势在必然。高师院校必须结合自身现有资源优势,立足于中国实际,放眼于全球视野,探索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学教育培养路径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必须在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办法模式上要有所创新、狠下功夫,以期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