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服务业发展措施

市政办服务业发展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县服务业发展,加速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城市的发展目标,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以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为依托,增强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形成服务业与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城镇化互动发展,从而实现县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服务业结构明显优化,就业容量显著增加,城市功能更加完善,辐射周边能力得到增强。力争到年,全县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8%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22%以上,培育三星级以上酒店10家,特色餐饮企业10户,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物流公司5家,建设3个品牌家政连锁店,县城商场、超市、市场营业面积达35万平方米。   二、政策措施   1、优先发展现代物流业   (1)对入驻物流园区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征收后,将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后2年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从事农村商业物流的企业,对50家以上、80家以下“万村千乡”网点进行货物统一配送(签订两年以上配送协议),解决就业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本措施中凡涉及考核解决就业人数均以此项为标准),依法纳税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80家以上(含80)网点进行货物统一配送(签订两年以上配送协议),解决就业人数20人,依法纳税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仓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的物流企业,在建成营业产生税收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繁荣商贸服务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商贸、服务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物流企业、连锁超市或配送经营店,凡建设办公用房、购买营业用房并切实解决社会人员就业的重点服务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贷款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正常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贷款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正常期限内给予60%的贴息;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正常期限内给予50%的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发展“连锁放心店”,每新建一家连锁超市或配送经营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500平方以下的,新增就业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1000平方以下的,新增就业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新增就业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5)对新开办独立核算中介咨询服务企业,购买营业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解决就业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依法纳税并正常运营一年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6)鼓励各类品牌汽车在我县设立综合服务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解决就业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依法纳税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解决就业人数80人以上(含80人),依法纳税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3、扶持发展餐饮、住宿业   (1)凡在投资经营宾馆、餐饮、娱乐业和洗浴业项目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程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月内可先缴纳50%,余下部分从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前,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宾馆、酒店,按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星级酒店、宾馆建设的优惠政策》)。   (2)对新建设的单店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正常经营的餐饮、住宿业,水、电两项费用凭专用收据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4、支持发展家政服务业   对独立核算的家政服务业企业,解决就业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解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5、加快发展金融业  #p#分页标题#e# 在乡镇、村寨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开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的,开业后一次性奖励3万元。未在县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在县城设立分支机构的,开业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凡注册登记在的以上5类行业创立的服务品牌获得中国名牌、名牌、名牌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并将该企业纳入县服务业发展重点企业给予扶持。   三、保障措施   1、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县加快发展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   2、加强对服务业投入的引导和扶持。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作为全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资金上年度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并视财力和发展需要逐年增加,主要通过经费补助、奖励和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县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行业以及品牌培育等方面扶持,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   3、每年审定两次服务业重点项目,对纳入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和申请扶持、奖励的服务业项目由各乡镇或业主自行申报,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后上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以确定扶持、奖励对象。   4、凡县服务业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除国债外),需由县、乡(镇)财政按资金配套政策进行配套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通过后,县财政扣除项目所在乡(镇)应支付的配套资金,统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对经认定的县级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在项目用地、财税补贴、政府奖励等方面进行重点倾斜。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要从就业人员培训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有计划地组织服务业从业人员进行学习考察和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6、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要建立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完善项目部分前期工作,落实项目用地、环保等相关前期手续,对外推出进行招商引资。   7、县国土资源局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土地供应计划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列入县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库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应予优先。   8、县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涉及服务业的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对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9、金融部门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利率政策的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对县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急需的贷款资金和贷款优惠政策,由县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各银行业机构落实。   10、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服务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11、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快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逐步探索建立现代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相关发展报告。   12、强化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将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相关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的重要内容,根据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各乡(镇)不同功能定位,实行差别考核、相关主管部门重点考核,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应加大考核权重。   13、对于引进的重大服务业项目,除享受以上政策外,还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享受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14、符合财政贴息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在取得银行同意贷款意向后,要持银行同意贷款的意向书和《贷款贴息申请书》到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在财政局办理申请贷款贴息手续。   15、本措施适用于在辖区内入驻且税籍注册在的企业和个人。对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其获得奖励或补贴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并申报缴纳。   16本措施中涉及解决就业人数的由人劳局进行审定,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由财政和审计审定,涉及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认定并办理,涉及金融机构的由人行支行审定,涉及建筑面积的由住建局认定。   17、本措施由县加快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8、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